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一、时代背景

1、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之所以能够产生巨大影响,除了自古以来的思想积累以外,和他生活的时代是密不可分的,它反映了边沁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时代的基本经济、社会要求和思想状况,并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思想观念各方面的变革。

在英国,15-16世纪的“圈地运动”把农民从土地上驱赶出去,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同时造成了旧式贵族的没落和工业资产阶级的兴起。1688年,资产阶级进行了以取得政权为目的的“光荣革命”,以立宪君主政体取代了专制王权的统治,但是这场革命并不彻底,因此也为18世纪进一步反对特权思想埋下了伏笔。从18世纪后期开始,英国通过进行产业革命成为了世界上科技水平最高、经济最发达、资本主义发展最迅速的国家。在这期间,英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社会阶级结构,主要有工人阶级、中等阶级(包括工业资产阶级、商人、乡绅、城市小资产者)、旧贵族(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其中工业资产阶级的力量尤为壮大。一方面,是以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主体,联合其他中等阶级和工人组织,一起反对掌握政权的贵族势力,要求变革既有的特权等级制度,其实质就是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工人阶级反对工业资本家的剥削,争取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其实质是激进主义内部的工人阶级激进主义与中等阶级激进主义之间的矛盾。这两种矛盾贯穿于边

沁所生活的时期,他的功利主义试图用一个终极的原理来化解这对矛盾。

2、科学精神运用于人文科学领域

边沁所生活的18、19世纪是‘科学的世纪”,由于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对于自然的、宇宙的整个观念改变了,人们认识到人类与其周围的世界,一样服从相同的物理定律与过程,不能与世界分开来考察,而观察、归纳、演绎与实验的科学方法,不但可应用自然科学,而且在人类思想与行动的各种不同领域里差不多都可应用。在边沁时代,人们希望建立一个有关道德和社会生活现象的综合科学的原则,就像牛顿原理使得整个自然科学建立在唯一法则之上一样。边沁苦心构建的道德微积分就旨在为法律惩罚理论提供数学基础,他相信自己可以在功利原则中找到类似数学性质的解决办法,这种对于自然科学的崇拜是边沁进行立法科学化探索的动力。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

1、边沁的功利原理

边沁思想体系内的核心内容是功利主义,其一切论说都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本前提展开的。据认为他对功利论的兴趣是从休谟开始的。大学毕业前后,他读到了休谟的《人性论》一书。此书为他提供了毕生使用的思想工具,即功利论。用他自己的话说,读了此书后“仿佛一个天平掉在眼前”;他认为“功利论是所有美德的检测器与标准”。但他与休谟等人使用的术语不同。休谟称为“功利”,贝卡利亚和布雷斯特利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则称之为“最大幸福”。

他试图用最大幸福原则解决一切社会、政治以及法律问题。尤其在立法领域更是如此。边沁用功利攻破了各种自然权利的假设与学说,以及布莱克斯通的主张,并且认为他们“废话连篇”。

边沁的功利论主张以善恶为标准对一切事物做价值判断。“所谓善便是快乐或幸福(他拿这两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所谓恶便是痛苦。因此,一种事态如果其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大于另一种事态,或者痛苦超过快乐的盈余小于另一种事态,它就比另一种事态善。在一切可能的事态中,包含着快乐超过痛苦的最大盈余的那种事态是最善的。”①在给出了事物的功利主义标准之后,边沁对人的行为方式作功利主义的考察。边沁认为,虽然社会中各个主体的行为模式千差万别,但是,如果对行为主体作宏观层面的考察就会发现,主体的行为均是趋利避害的,是围绕着苦与乐展开的。“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他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的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对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的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基础。”②

原有的自然法中“正义”、“公平”的标准也被边沁解构为功利主义的话语体系。“身为一个功利原则的拥护者,当我赞成还是反对某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一个公共或私人行动时,我看的是该行动导致快乐或者痛苦的可能;当我使用正义、非正义,道德、不道德,善、恶等词汇时,我只是将它们作为包含有些痛苦和快乐的观念的集合术语;人们将会看到,我总是在其日常意义上使用痛苦和快乐二词,而没有发明任何异想天开的定义,以使将某种快乐排除在快乐之外,或证明某种痛苦其实并非痛苦。”①于是,在评判某一部法律好坏的时候,正义和道德性都被边沁摒除在外,他只关心该部法律是否增加了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部法律即是一部好的法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该部法律即一部恶法。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应当通过怎样的方式实现其促进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呢?众所周知,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时,法律职责即是发挥其分配苦与乐的功能,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趋于一致。而此时,功利主义哲学的另一部分——主体行为模式假设——部分开始发挥作用。行为人之所以不偷窃,是因为在此种条件下,守法最符合行为人的利益。但是,当偷窃之所得大于不偷窃之所得时,即违法之所得大于守法之所得时,在边沁看来,行为人选择违法是一种必然之举。有鉴于此,为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为了使个体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能够促进或者至少不损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引入了“制裁”的概念。“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就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②是①[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恶。但是,“按功利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正当的。只有当惩罚是没有根据的,或者无效,或者成本过高,或者不必要的时候,惩罚才是真正恶的。”①人的自私和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便在功利原则下统一起来,从而达到抑恶扬善,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

2、边沁的道德微积分

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分出了类别、大小,然后用“趋乐避苦”的方法来“一砖一瓦”地建造他的福乐大厦。因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是立法者考虑的目标,这就要求他必需了解它们的值。他将苦乐分了四种来源,即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②,而它们又都具有约束任何法律或行为规则的力量。接着他又告诉人们如何估算快乐与痛苦的值,他认为应当从七个方面来衡量: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时间上的);继生性(即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乐后仍乐,苦后仍苦)纯度(苦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范围(波及的人数)。③对于任何一个人的快乐或痛苦,都可以如下方式进行计算:根据这些因素,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苦乐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这一行为初次苦乐之后又再次产生的苦乐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将所得快乐的价值和痛苦的价值加以衡量,如果快乐的价值量大于痛苦的价值量,那么该行为对于该个人的利益总的来说有好的趋势,这个行为就是善的;反之,该行为就有坏的趋势,

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②[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红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这个行为就是恶的。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如此,对于一个人群的集体行为亦是如此计算。

三、功利与法律

1、法律制定的目的要符合功利

作为一项为社会定规立制的理性活动,立法必然蕴含着相应的目的在内。那么如何来界定立法的目的呢?边沁认为:“已经表明,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与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①这里所谓的“快乐与安全”即立法能为人们增进幸福亦即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既是评价立法成效的唯一标准,更是立法者唯一的立法目的。在边沁那里,作为普遍法则的功利原则被确立为立法的准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作为唯一目标,法律的任务就是要使每一个行为规范制定得符合该标准,既然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即“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持安全。”②这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他指出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

⑴财产和人身安全是法律确保人类获得幸福的首要条件

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边沁希望保证幸福的立法者,可以通过维持安全和提倡平等来达到这个目的,如果安全的需求与平等的要求发生冲突,根据边沁的说法,应当保留的永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红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远是前者。“安全”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他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他说“虽然没有直接关于安全的法律,但是可以想象的是没有人忽视它。不过,没有安全的法律,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①在个人安全的范围内,个人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他说,“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灭了法律,财产也就不会存在了。”②没有财产安全,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会妨碍社会进步。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

根据功利原则,边沁阐述了立法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这一条原则实际上是功利原则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化。边沁强调,在立法的时候,在决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时候,立法者必须保证增进社会幸福,必须努力达到上面的四个目标。边沁认为安全是人类幸福的首要的重于一切的条件。正是由于这种需要安全的深刻意识,边沁在其著作中大力斥责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做法:比如不考虑满足国家的需要,一味敲诈某些阶级公民的税收法,比如把某些财产充公的办法,官方不付赔偿的查禁措施,比如雇用不再需要的人员。他认为这样做是有害的,首先,受损失的个人所遭受的痛苦,比社会上其余的人因减轻了这一小小负担后所能获得的幸福要大得多。其次,如果你在任何个别地方侵犯了安全原则,就不可能不使它在所有的地方都遭到损害;而每当安全原则被损害时,财富和所有其他幸福的条件都付诸东流了。“仅仅保证个人目前无实际损失是不够的,还必须①[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尽量保证它在将来不受损失。我们必须把有关他的安全的观念延伸到他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方面。”①因为如果不保证这种预期的安全,人们就不可能去做任何事,也不可能做成任何事。

⑵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平等

边沁认为其次于安全的目标是平等。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他认为在立法者的计算中,人人都是一样,没有高下之分。

根据功利原理,边沁所提倡的平等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下的平等,因为人们感受苦与乐的感觉是平等的,苦与乐没有高下之分。这种平等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公正不偏和同罪同罚;第二种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边沁认为这种平等是不存在的,因为财产上的不平等乃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平均财产只会侵犯安全,结果是破坏财产。平等与安全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平等要服从安全。因为“法律不关心生存的问题,法律所作的是通过奖赏和惩罚来启动动机,使人们寻求生存的机会。法律也不直接促进富裕,同样也是通过苦与乐的机制使人们追求财富。”②边沁认为只要平等不侵扰安全,不阻碍法律本身所引起的期望的实现,不扰乱业已确定的秩序,就应提倡所谓的平等,这种平等不是条件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即每个人寻求幸福,财富和享受的机会的平等。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平等。边沁并不赞成一切条件的平等,由于人们所能达到的幸福程度有所不同,那么立①[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法者不可能不偏不倚地增进福利。边沁不相信无条件的平等法律能带来最大幸福,他只是在严格限定范围内的立法上强调平等原则,而在这立法之外的领域里则顺其自然最好,显然这种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条件的平等。对安全的强调和对机会平等的重视构成边沁的立法原则,并蕴含着自由主义前提,如保护个人财产,个人安全以及相信立法之外的自由秩序等。

2、功利原则是衡量、解释和研究法律制度的标准

边沁认为功利原则是衡量、解释和研究法律制度的标准,他在《政府片论》中写道,功利原则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法学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只有用功利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组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他们的分类变得清晰。

法理学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以某种方式排除不符合功利原则的一切不良制度,他认为在功利原则的指导下,“恶劣法律的祸害就可以被发现”。①功利是评断法律和制度优劣的标准,他认为立法就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艺术,以使那些盼望利益的人产生最大幸福”。立法艺术是教社会如何以立法者应有的动机采取有助于社会幸福的方针。边沁认为好的立法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现的立法,法律的作用是防止人与人之间冲突的发生,如果法律限定了个人对快乐的追求与享受,那么就不是一部好的法律。

在边沁之前的启蒙思想家的学说中,法律的正当性往往是通过“自然法”、“契约法”来加以证明的,边沁认为“它们只是有气无力

地坚持要被当作关于它们本身的实在标准看待,而且似乎满足于有时被认作表示有关问题符合适当标准,不管该标准是什么。”边沁针对这种说法,明确提出:“在大多数场合说功利更好:功利一词更为清晰,因为它更明确地指痛苦和快乐。”①简言之,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构,只有通过功利原则才能得以可能。边沁反问道:“任何法律的后果,或任何成为法律的对象的行为的后果(也就是人们唯一感兴趣的后果),除了痛苦与快乐之外,又有什么呢?”②,正因为法律关心的就是“痛苦”与“快乐”,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这些行为,除了功利的原则,又能够是别的什么呢?他认为这种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我们需要的理由,只有这个原则不用依赖任何更高的理由。这个原则本身就是解决任何时间问题的唯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

四、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的局限性

1、道德微积分的科学性

边沁所设计的道德微积分试图通过分别计算不同快乐与痛苦的值,将它们的结果加总,从而根据结果的正负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道德上判断为善的行为即是在道德的计算中呈正值的行为,反之则为恶的行为。无疑,边沁希望将他的功利原则建立在数学计算的基础上,通过数学公式的科学性来使功利原则本身获得科学性。尽管,边沁也意识到不可能将这种计算方法应用于所有的道德判断和立法行为中,但是对于这种计算方法最大程度的应用可以促使道德获得一种精确科学的属性。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鼓励着边沁尝试着在人的兴趣知觉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红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的基础上探讨一个精确而严格的数学真理。这种对于科学理性的信仰是他致力于用科学方法来改造人性的动力,即通过计算苦乐来引导人们对幸福的追求,通过功利原则来改造人的品格,使所有人在智力上趋于平等,进而把所有人类行为纳入功利原则的统治之下。但是,苦乐计算仅仅考虑了普遍的情况而未顾及特殊的因素,为了使苦乐得以计算,边沁将之简化为量上的差异,而没有考虑个人情感上的需求。这种忽略清感与特殊性的计算很难真正用于实践。为了使计算能够进行,边沁不问幸福的来源,而只关心对社会有用的幸福,既然每件快乐都具有相应的值,那么经过计算之后的苦乐便拥有了数字上的的可靠性。然而,幸福可以通过计算得以衡量么?可以通过计算结果来检测立法的效用,但却无法保证计算过程的精确。

实际上,很难对快乐与痛苦做出数字上的评估,甚至都不能对快乐做出严格的定义。因此,尽管边沁列举了影响痛苦与快乐的四种约束力以及影响估算苦乐时所要考虑的七种要素,依然无法对痛苦与快乐进行精确的计算。最后,边沁承认他所创立的立法科学是分类科学而不是计算科学。虽然边沁详尽的区分了十四种简单的快乐和十二种简单的痛苦,但是,他这种基于经验之上的归纳方法,无法穷尽快乐与痛苦的种类,也就无法将道德微积分彻底的贯彻下去。

2、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里面,社会利益是虚无的,是把握不定的,个人利益才是真正现实的,他认为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成员的利益总和,他认为每个人只要都能够追求并实现个人的利益,那么整

个社会也就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但事实上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非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很显然,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一致性,但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社会利益绝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个人作为社会主体而发展的两个方面,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可以互相转化,社会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存的基础和保证。个人利益的增加会有利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从而有利于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但是片面的追求个人利益有时会损坏社会利益,从而影响个人利益的实现。

3、最大幸福原理没有解决幸福的公平分配问题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攻击集中在功利主义并没有解决幸福的公正分配问题。边沁认为立法除了接受功利主义的指导外,不承认任何其它原则的指导,他认为是因为人们的功利需要才导致立法的产生。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提倡立法应保障人们获得最大的功利需要,即立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提倡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注重的是多数人得到尽可能多的幸福,但同时却忽略了利益的正当分配,因为在“最大多数人”里面,侧重的是利益获得者数量的多寡,却没有考虑人们的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有人占优势,比较容易获得社会资源,有人处于弱势,难以分享社会资源,所以只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利益成员的组成比例,势必会造成

“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社会不公平的现象。

不言而喻,利益平衡是一项极为复杂系统的工程。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复杂多变,政府工作人员必然与形形色色的利益群体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政府除了自身保持“无利益追求”的超脱状态之外,在具体的利益调整中,还应当恪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利益的调节不应当给已经获得最大利益者“锦上添花”,而应当为在利益获取中处于最不利地位者“雪中送炭”。

尽管立法是民主的过程,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但立法往往通过功利主义的思路论证而限制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在不平等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的现实社会里,为追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限制个人权利往往会带来更大的不平等。一个平等的社会应该认真对待每个人的权利,特别是社会底层人员的权利。

五、结语

边沁的功利主义固然有其局限性,但是我们必须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边沁的理论。我们必须认识到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建基于当时的主流心理学和伦理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因而必然带有先天的缺陷。功利主义并不是边沁的首创,边沁的伟大之处在于其运用功利主义去衡量一切社会、政治和经济事务,进而提出改革的建议。边沁之后的功利主义者对功利主义逐渐的进行完善,功利主义发展至今,对社会科学,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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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社,2005.

[2][英]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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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埃利·哈列维著,曹海军等译.《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到功利主义》[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概要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生刘小兵吴涧清 指导教师卢秉利副教授 摘要: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其创始人为杰瑞米?边沁。他的学说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三大理论基点构成。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产生的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贡献与局限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作者主张辩证地看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贡献,局限,启示。 Abstract:Utilitarianism, also known as utilitarianism, the founder of Utilitarianism is Jeremy Bentham.His theory formed by Pains-Pleasures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and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is article traces back to Bentham utilitarianism ground background and main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thought, focusing on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he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In this article , the author advocates dialectical view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akes its essence, goes to its dregs. Key words: Bentham, utilitarianism, contributions, limitations, enlightenment. 一、前言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其主要哲学家包括;杰瑞米·边沁、约翰·史都华·密尔等。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人获得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都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是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于这一点,边沁自己也是直言不讳。他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我最初是从贝卡利亚关于犯罪与刑罚那篇小论文中取得一些原理(计算快乐和幸福)的第一个提示。”[1]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果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

用功利主义分析方法分析

用功利主义分析方法分析 大方船厂案例分析 SMBA一班王妍 用功利主义分析方法分析 大方船厂案例 SMBA一班 王妍 1 / 11 大方船厂案例分析 SMBA一班王妍 目录 摘要..................................................................3 一、相关概念介绍................................................3 二、案例介绍......................................................4 三、律师的行为既违法又“缺德”...........................6 四、用功利主义分析方法分析该案 (7) 2 / 11 大方船厂案例分析 SMBA一班王妍 摘要:伦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石~它牵动着社会上相关群体的每根神经。只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不惜放弃道德~采取各种非法途径~通过不正当竞争~去达到自己的目的、满足欲望、获得利益的途径~犹如商海里的一股逆流~不仅损害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本身也失去了公众的信任~扰乱了市场秩序~迟早会被世人唾弃~会被时代所淘汰~大方船厂的案例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关键词:企业伦理功利主义利益相关者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功利主义 要想用功利主义分析方法分析该案~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功利主义的概念。功利主义是后果主义伦理学中最主要的一种。产生于日常生活中对生活的直观理解:即一个决定是根据收益与成本相比较的基础上做出的~人们将选择收益最大化的决定。简言之~效用是决定道德的标准。因此~基于功利主义~为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好处的行为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用通俗的语言讲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而功利主义对企业行为的评价原则是:一个行动 3 / 11 大方船厂案例分析 SMBA一班王妍 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或正当的~当且仅当它产生或会产生出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二,利益相关者:是指可能对组织的决策、政策、活动和目标施加影响或可能受组织的决策、政策、活动影响的所有个人和群体。 二、案例介绍 大方船厂是一家民营企业投资建立的船厂。其最早的投资者出身于一个建筑企业~为一些新建的船厂挖过船坞~看到这个行当有利可图并且前景广阔~所以就从一个镇政府手中买了五百亩土地~准备建立自己的修造船企业。其中最野心勃勃的做法是挖了一个340米的船坞。但是一旦投入之后~这个年近六十的老企业家才发现~原来建立一个船厂或者船坞~实在也不是一个轻松的事情。但是他不甘就此收手~一定要在市场拼搏一番。一直心无旁骛的干他的企业。 到了2005年后半年之后~从银行的贷款陆续到期~还款压力大增。因为后续资金不足~加上要为过去的船坞船厂垫付资金~所以~王老板下决心卖掉这个企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讲述人:吴金府 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 [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 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 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④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 ⑤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 ⑥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或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总之,十九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最典型的发展是在英国,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翼翅,边沁就是功利主义的公认创始人。 (本人讲述的主要思路及框架:一个核心、两个维度、三个基点、五个部分。) 一、边沁生平及重要著作(略述)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他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Toulmin)、牛津大学的

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

用功利主义分析道德困境

Ethical Dilemma (Utilitarianism) I. Case study: An American manager pays a visit to a factory in a very poor country, the local manager shows him around. The American manager finds a young girl is working in the factory and asks her name and age, and then he tells the local manager to fire her since hiring underage worker is a violation to the company’s rules. Without the job, the little girl has to become a prostitute to support her and her little brother. One year later, the little girl dies of AIDS, and her little brother has to beg in the street. One year later, the little boy also dies of hunger. Now there is an ethic dilemma, we should judge whether the American Manager does in this case is right or wrong? If he knows the consequence the action brings, will he fire the little girl? II. Presentation: Today, in my presentation, there are totally 3 parts. First, it is the theory of Utilitarianism. Second, I’ll analyze the case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and in the end, a conclusion will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Utilitarianism. 今天,在我的课堂呈现中,总共有三部分。第一,是功利主义的理论。第二,我会就这个理论分析案例。最后,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我会做一个总结。 Now let’s move to the first part. Utilitarianism is a theory that was proposed by John Stuart Mill, a philosopher from Britain. His theory is mainly focused on the consequences of an action, rather than its process. There is a principle that defines the theory, which is called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means when we judge if an action is right or wrong, we should evaluate the happiness it brings. 现在让我们进入第一部分。功利主义的理论是由John Stuart Mill提出的,他是一个英国的哲学家。他的理论主要集中于一个动作的结果而非过程。有一个原则能够定义该理论,就是最大快乐原则。这个原则意思是当我们判断一个动作是好的还是坏的,我们应该评估这个动作所带来的快乐。 Next, I will say something about the case.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I hereby divide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ase into 2 parts, one is the pleasure and the other is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但边沁对快乐的看待主要是物质性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物质利益的得失所引发出来的生理感受的快乐,由于快乐主要是物质性的和生理意义的,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边沁特别提出了“七种”快乐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是一个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因此,边沁主张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为行为的道德标准, 并具体地依赖于快乐的计算,这就显得过于狭隘。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当然这里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他说:“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他人利益的设定

浅谈功利主义对营销伦理的影响

浅谈功利主义对营销伦理的影响 美国哈福大学教授加尔布雷思提出:“按照我对世界形势的观察,我们生活在一个意识形态的约束日益减弱,实用主义的适用性大大增加的时代”。这反映了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倾向,即功利主义的盛行。功利主义是社会走向世俗化的理论表现。通过半学期对于营销伦理的学习,笔者对于功利主义在当下营销活动中所起到重要影响产生浓厚兴趣。本文结合案例,浅谈了功利主义在商业活动中的发展和应用,从而对营销伦理的影响及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个人看法。 关键字:功利主义营销伦理影响 一、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 功利,即有用、利益、效益等。人类的活动都是有目的性的活动,这种目的即追求利益、满足需要。近代进入商品经济时期以后,人类的功利倾向明显地加强了。因为,商品社会首先强调价值、有用性,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都围绕着是否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这个轴心来运转的,这势必培养人用功利眼光、功利态度去观察他人和事物。消费越多,需求越大,生产越繁荣,这也主张了功利主义。所以,功利主义的兴起是与商品经济时代相联系的。 通过学习,了解到功利主义原是西方伦理学中一种以功利原则(即利益、享乐、幸福)为道德标准的学说。它认为,趋利避害、求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由此,评价人们的行为是非和道德善恶,只能依据于快乐和痛苦,即能增进快乐的就是善的,能造成痛苦的就是恶的。当然,快了也又高、低之分,肉体的快乐是低级的快乐,精神的快乐是高级的快乐。“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然而,快乐和痛苦因人而异,全凭个人主观感受,缺乏客观标准,势必使人类行为由于缺乏约束和调节而陷于混乱。为此,功利主义又提出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两种说法。 行为功利主义主张,应以行为结果判定道德是非。就是说,应善于估量自己行为的后果,在同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如果一个行为能比其他行为带来最大的好结果,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善的、道德的。 准则功利主义则主张以行为准则来判定行为是非,因为单凭个人对行为后果的估量为行为依据,仍然是不确定的、随意的,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对每个人都适用的社会规范和道德秩序。 二、商业活动中的功利主义 宾克莱说,功力主义给现代人“关心实际行动而不关心崇高理想提供一个哲学根据”,因此在西方也被称为是一种“商业化哲学”。在商业活动的前提下,功利主义似乎更加的具象化。笔者总结其表现为: 第一,讲究实惠。实惠是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是一切工业社会,包括正处在又一次工业化高潮的中国在内,所不能缺少的时代精神。实惠观念是伴随工业化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而产生的。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个人的劳动通过交换得到承认,个人的价值通过交换得到实现,个人的利益通过交换得到满足。人们与其说注重个人劳动的自身价值,不如说更关心劳动的交换价值,即劳动给自己所带来的实际利益,这就是实惠观念。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受了贝卡里亚的思想的直接影响,边沁曾这样说 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1】 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我们先来看看可以用功利主义分析的日常案例。捷克共和国有一个增加香烟消费税的提案,在这之前他们做了一个分析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果让捷克共和国的人民吸烟,能让政府获利,虽然吸烟会给人们造成疾病,随之会增加医疗支出,但另一方面,销售香烟则会给政府带来各项税收,并且因为吸烟造成的早逝同样可以给政府节约医疗支出,减负养老金,减负老人们的住房开支,当把总成本和各项收支分别汇总之后,得出的结果是捷克共和国的财政收入将获得一亿四千七百万的净收益。通过这样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被用数学上的金钱数字来精确计算了。再看福特平托的案例,福特平托车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风靡一时的小型车,它的油箱装在车的尾部,如果发生追尾时油箱就会发生爆炸,造

浅析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中的刑罚观

浅析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中的刑罚观 摘要: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法 律思想家、哲学家、经济学家,作为英国近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和一位激进的法 律改革家,他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 袖,也被认为是分析分析法学卓有成效的领导者。本文主要从边沁所处法律时代 的角度,对其功利主义法学中的刑罚观进行浅析。 关键词:功利主义刑罚观刑罚权 正文: 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英国法制史上保守势力与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世纪英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 一、刑罚权的根据 刑罚权的根据是什么?历来有不同的学说。在此之前,有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等各种主张①。边沁认为,刑罚权是由于社会的利益或社会的必要而存在。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指出: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这种人性支配着人们的一切行动。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对这两个主人)的服从,视之为制度的基石,该制度的目标就是通过理性和法律培

功利主义论文

论文成绩 题目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价值影响 姓名谭芳芳 学号 1108405028 专业年级 11级思想政治教育 指导教师黄少平讲师 2013 年 6 月 10 日

怀化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诚信声明 作者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成果。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作者承担。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年月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历史由来以及基本含义 (2) 1、边沁功利主义的历史由来 (2) 2、沁功利主义的基本含义以及相关内容 (3)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相关原理 (3) 1、功利原理 (3) 2、苦乐原理 (5) 3、最大幸福原理 (5) 三、边沁功利主义的局限性 (7) 四、边沁功利主义对西方社会的影响 (9) 五、中国人对边沁功利主义认识的偏差 (10) 六、边沁功利主义对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影响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2)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及价值影响 摘□要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把个人利益看作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道德原则的哲学伦理学说。主要包含功利,苦乐和最大幸福三大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当时和以后的西方社会,更为重要的是,19世纪后期,功利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关键词 功利主义个人主义极端主义功利原理苦乐原理最大幸福原理避苦求乐

浅谈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

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 摘要:功利主义是一场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哲学运动,是对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但始终带有一种明显的英国色彩。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追求“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提倡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实用程度。虽然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它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仍然极具当代价值。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历史进程中主要法哲学家有大卫?休谟、杰瑞米?边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本文重点 关键词功利主义快乐原则最大幸福原则四个目标功利原理 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哲学家不谈幸福,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或者给出一个让人比较满意的系统的关于幸福的理论。而边沁借鉴休谟的“道德行为的特征是产生幸福的倾向”,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思考,认为: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使自己感到幸福的,所以他们不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作为他们行动的目的,而且还要一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行为的目的。边沁后来将这一思想发展成为功利主义道德原则,提出了一套关于“苦”“乐”的幸福观。 (一)产生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是建立在苦乐人性的基础上的。他对苦乐的定位首先可以起源于希腊古典哲学的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的快乐主义,把快乐作为人一切行动的动机和目标,人生的目的便是追求快乐。边沁将古代哲学传统中对单独个体快乐的重视,扩展到行为涉及的共同体的利益。他指出个体应该积极地寻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因而在边沁那里是看不到伊壁鸠鲁静态快乐的影子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更自由、主动地寻求属己的快乐。 启蒙运动的发展,休谟的人性论开始把人们的关注焦点从天堂拉回了人间,开始关注人自身的存在。休谟明确的指出能产生幸福的行为是源于有助于功利,这给了边沁在行为正当性上的初步认识,以及对功利内涵的最初步了解。因为人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功利观念,无非是指人们正常的趋利避害的倾向心理,控制着人们做选择或指示自己行为时,都会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作出决定。也可以说这是一种结合了人的本能反应的自然性和外在条件的社会性的思想。 杰里米.边沁,12岁就进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神童,生于律师世家,被认为是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全部法学理论都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上,是功利主义的积极倡导者和捍卫者。他认为法律的实质内容是“避苦求乐”的本性,明确反对自然法理论。他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诠释了功利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给人民带来幸福总和大于痛苦总和,否则不能产生有利的效果,属于惩罚无效的法律。边沁更是提出了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通过这两种值的比较而得出效能,把主观的现象进行量化的方法来评价法律。 边沁的功利原理倡导法律的功利化,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说,主权者在管理和统治一国国民时,法律是其使用的工具,而评价这种工具的使用效果就是给人民带来幸福和快乐的相对值,当法律制定时考量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了小部分人的利益或是约束了人的小部分权益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则此法律是为良法。它要求法律体现为统治者的意志时,更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当二者高度重合时,才能使法律被遵守和有效,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从实施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律的实施需增加社会的幸福值,不能造成相对更大的痛苦值,边沁认为处罚一个人需考虑相关因素才能判定他所为的行为是否为恶,如人的主观无恶,属于无意识违法或犯罪行为,此行为本身并非为恶,如果对其惩罚则会带来无谓痛苦的结果,不能产生任何效果。如果此时把处罚本身当作成本的话,则处罚的结果视为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社会的总利益是处于流失的状态,而法律处罚这种成本的付出是强制性的,一但流失几乎是不可逆的。功利原理不但要求从宏观角度管理社会利益的总量,而且要求从微观角度确保社会成员的利益,恰到好处地成为衡量统治者管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班级:13思政一班姓名:何静宜学号:2013644107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或痛苦的免除,亦即利益或幸福,它不仅是个人的利益与幸福,而且是整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他的功利主义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苦乐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也是在行为效果(后果)意义上强调苦乐的支配作用,这实际上就是把苦乐看成在本质上就是恶与善的代名词。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理论渊源。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开山鼻祖,其功利主义思想主要由功利原理、苦乐原理和最大幸福原则组成。 (一)功利原理。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

边沁功利主义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 从杰里米·边沁说起,他被称为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密尔对于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这样说到: 像边沁哪种方式的运用的功利原理,确实成为把我的分散零碎的只是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使我对事物的概念统一起来。我有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宗教,值得作为一生的重要目标。我有了一个宏伟的想法,就是那个理论将改变人类的现状。 --约翰.密尔 从边沁提出系统的功利主义直至今天,这种学说仍然活跃在今天的西方,虽然它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等下我们也可以试着稍加思考,不过,功利主义仍然风采依旧。 (一)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亦称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首先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他被认为的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1871年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他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和修正。 (二)杰里米·边沁 (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边沁出生在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被视为一个神童,因为他作为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起英格兰历史并且在三岁就开始学习拉丁文。 边沁在1760年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他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他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认为英国法律缺乏理性基础而厌倦了。他认为英国法律是就事论事,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 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也就是说,功利就是利益,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利益。但这里所说的“利益”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边沁看到了道义论者脱离实际,虚无缥缈的“直觉”的缺陷,认清了情感论者主观任意,在他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中注入了理性思维,将道德伦理拉回到社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编辑 [gōng lì zhǔ yì] 1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2发展历程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或痛苦的免除,亦即利益或幸福,它不仅是个人的利益与幸福,而且是整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他的功利主义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苦乐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也是在行为效果(后果)意义上强调苦乐的支配作用,这实际上就是把苦乐看成在本质上就是恶与善的代名词。 一、快乐主义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理论渊源。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二、功利原则的内涵 在边沁的伦理学体系中,功利是所有社会认知和其他一切行为活动的出发点,功利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阐述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原则):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接着还说:“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害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在这里,边沁已经阐释出了其伦理学体系中功利原则的内涵所在:一方面,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所有社会认知和其他一切行为活动的出发点;另一方面,该功利原则包含有个人的幸福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他这一段话充分体现出了其功利所涉及的不单是个人主体,而且还包括社会主体和政府设施,该“功利”是包括个人的幸福、利益和社会全体的幸福、利益在内的“功利”,追求的乃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边沁功利原则值得注意的特点之一,也正是与其理论基础———亚里斯提卜和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学说的不同之处或超越之处,他的“快乐”不仅是指的单个的当事人的利益与幸福,而且是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在他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中,就提出了“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他以个人为出发点,但其归宿却不是个人而是社会。所提到的“当事人”的概念既可以指自己也可以指他人,边沁所谈到的功利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社会理想的设定与追求。在此就涉及到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问题。在边沁看来,最大幸福就是社会幸福、社会利益,个人幸福就是个人利益。因此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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