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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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表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015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前124条)新旧比较与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标注颜色部分为新增或者修订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备注】《解释》共23章,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的部门最多、参加起草的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2013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备注】原表述为“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备注】新增“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备注】新增“注册地”、“登记地”为住所地。删除了原92意见的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无变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备注】第五条为原92意见的第17条,移动位置,表述并无变化。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中南大学民事诉讼法概论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概论(专科) 一、判断题: 1.地方检察机关不能对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2.不是法人的组织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诉讼活动,又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4.在执行程序中不应适用调解制度。() 5.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6.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 7.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的种类存在。 ( ) 8.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 ) 9.民事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 ( ) 10.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 11.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的效力,即民事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 ) 12.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 ) 13.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 有关公民。 ( ) 14.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利害关系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15.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使用。 ( ) 16.当事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 17.对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除了对其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18.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 ) 19.已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但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改用 简易程序审理。 ( ) 20.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因此它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 ( ) 二、单项选择题: 1.张先生与其妻子去世后,他的五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儿子张五向法院起诉,认为 大哥张大侵犯了他的合法继承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张先生其余的儿子参加诉讼,其中 张二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张三则未表态;张四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 下,本案应将谁列为原告?() A.张五 B.张五与张四 C.张三、张四与张五 D.张二、张三、张四与张五 2.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 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 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 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 河江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 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C.裁定发回重审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 3.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结束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甲不服一审判决, 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后的第五天,甲死于车祸,此案应() A.由一审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D.由二审法院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概论复习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概论 一、判断对错(在括号内写“对”或“错”):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共29章270条。() 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民事实体权利或者义务人。() 3.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诉讼活动,又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4.在执行程序中不应适用调解制度。() 5.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6.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 7.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的种类存在。 ( ) 8.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 ) 9.民事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 ( ) 10.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 11.针对民事裁定的上诉只能用裁定来结案。 ( ) 1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 ) 13.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并通知有关公民。() 14.宣告公民失踪应当向利害关系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 ) 15.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使用。 ( ) 16.当事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 17.对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实就是一种刑罚。 ( ) 18.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 ) 19.破产还债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的必要组成部分。 ( ) 20.海事特别程序也属于广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 ( ) 21. 在借款之诉讼中,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这属于反诉的情形。() 22.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法院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23.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24. 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时,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25.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同于刑法中的拘役。 ( ) 2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一般的裁定书不能上诉,因为其一般不涉及实体问题。 ( ) 27. 公示催告程序,不得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 28.凡是合并审理的诉讼,都是共同诉讼。() 29. 诉讼中止是诉讼活动的全部暂时停止。() 30.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持有人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 ( ) 31.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是变更之诉。 ( ) 32.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真实性的认可。 ( ) 3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检察监督只包括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34.民事诉讼的主管即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不同分工。() 35. 人民法院对追索不当得利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

【新旧民诉法对照】2017民诉新旧对照

【新旧民诉法对照】2017民诉新旧对照 新旧民诉法对照2008民诉法2013民诉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去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时最 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 以便学习使用。 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 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删除了涉外性质)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 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 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 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 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附答案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附答案 第一单元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 二、单选题: 1、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B)。 A.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的请求 B.案件事实 C.生效判决 D.实体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处分原则中,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二、单选题:

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 A、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 C、辩论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正确表述是(BCD)。 A、它是某些程序制度共同具有的一般性原则 B、它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 C、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 D、它对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指导作用 第三章诉 一、填空题: 1、诉的种类主要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二、单选题: 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 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C)类诉讼。

民事诉讼法概论课程复习资料(1406)

《民事诉讼法概论》课程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外国法院的裁判在我国领域内不产生效力。 [ ] 2.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等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独立审判。 [ ] 3.在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制度。 [ ]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纠纷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5.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 ] 6.被告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人。 [ ] 7.委托代理人申请财产保全,须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 ] 8.公示催告期间,可以转让票据权利。 [ ] 9.地方检察机关不能对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 ] 1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 ] 11.只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当事人才享有诉权。 [ ] 12.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使用裁定。 [ ] 1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 14.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 ] 15.陪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 ] 16.当事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 17.对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除了对其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18.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 ] 19.已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但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改用简易程序 审理。 [ ] 20.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因此它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 [ ] 二、单项选择题: 1.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2000元,驳回了甲要 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送达后,乙上诉,甲未上诉,但他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乙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对甲的该请求,二审法院 [ ] A.必须予以审查 B.应当予以审查 C.可以不予审查 D.一律不予审查 2.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 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向法院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法院受理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是正确的。[ ]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3.张某于 1999年9月从a公司门市部购得冰箱一台,后于 2001年1月发现冰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欲起诉,此时张某得知a公司已被其母公司b电子集团公司分立为主营生产的c公司和主营销售的d 公司两个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张某应起诉谁? [ ] A. b电子集团公司 B. c公司和d公司 C. c公司 D. d公司 4.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居住在同一条河的中、下游。一日,四人以各自的渔塘受上游化工厂的污染 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共同诉讼,法院后经审查,认为丙与丁在起诉事实和理由方面不具备条件,此时法院应该 [ ] A.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告之甲、乙另行提起诉讼 B.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甲、乙的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C.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追加丙、丁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是18年。期间,《民事诉讼法》已经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的三次修改,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审判实践中有关举证、证据认定规则的适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证据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也亟待完善、补充。 修改后的《证据规定》共计100条,仅保留了原条文中的11条,其他均为新增和修改条款。修改和新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和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 二、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的途径; 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 四、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 本文将围绕以上四个方面进行重点阐释,以便读者能迅速get新规要义。同时,为方便对照学习,本文也附上新旧对照表,供读者具体学习和领会。 一、关于自认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自己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证明。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谓之“自认”。“自认”将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义务的法律后果。此次《证据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对“自认”制度进行了完善: 1.修改了关于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规定。原《证据规定》规定,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自认。新《证据规定》则放宽了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范围,“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即不再区分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只要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排除,诉讼代理人的自

最新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第一单元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 二、单选题: 1、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B )。 A.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的请求 B.案件事实 C.生效判决 D.实体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处分原则中,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二、单选题: 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 A、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 C、辩论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正确表述是(BCD)。 A、它是某些程序制度共同具有的一般性原则 B、它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 C、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 D、它对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指导作用 第三章诉 一、填空题: 1、诉的种类主要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二、单选题: 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 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 C )类诉讼。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三、名词解释: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争议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民事纠纷解决与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与具体形式 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主要非讼纠纷解决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对接 概念 权利保护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 私法秩序维持说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几种学说 纠纷解决说 程序保障说 目的多元说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诉讼的理念 追求程序正义 追求发现真实 讲究诉讼效率 特别程序 附随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 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概念 民事争议,是指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特点 (1)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 (2)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 (3)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3.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二、民事诉讼的含义 1.广义上讲,民事诉讼是指国家裁判机关以其强制的方式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程序。在我国是指作为国家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范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以及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 2.较为狭义上讲,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不包括通过强制方式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如民事执行程序。 3.最为狭义上讲,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的程序。不包括人民法院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对非对立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程序,如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在反对私力救济的法治社会里,为了防止民事争议的转化和升级,实现权利、义务,需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民事诉讼法概论作业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概论》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从而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 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 的准则。 4.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告、被告为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 6.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表现为文字或 者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有形物。 7.法院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就诉讼中 发生的各种程序性问题和特定事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一般包括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等。 8.诉讼费用:狭义的诉讼费用,又称为裁判费用或审判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 纳和支付的费用。广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除了裁判费用外,还包括当事人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费用是指狭义的诉讼费用。 二、简答题: 1.简述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答:判决和裁定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文书,其区别表现在: (1)作用不同。判决主要是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是解决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 (2)适用阶段不同。判决通常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而裁定可以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也可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作出。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还可以裁定改正判决 书中的失误。 (3)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表现,而且有严格的格式,裁定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4)上诉期间不同。依法准许上诉的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而依法准许上诉的民事裁定的上诉期只有10天。 2.简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种类。 答: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妨害行为。第二,妨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后果。 第三,妨害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四,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民事和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的定义: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纠纷的产生是:源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民事权利或民事权益有不同的看法或主张。 民事纠纷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对数具有可处分性。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分为两大类:一,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其关系往往交相并存。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的处理制度和方法,可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式。自决指主体一方强调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都是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 2、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包括调解和仲裁。调解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 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此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调解和仲裁的共同点:第三者对争议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调解的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主体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则更多地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 3、公力救济,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 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强制性。诉讼是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二是严格的规范性。诉讼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三、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诉讼活动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 诉讼关系,是指诉讼参加者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占有核心地位。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

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改变了部分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

第二十一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删除)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增条款)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条款) 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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