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运用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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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运用与法律适用

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运用与法律适用宋 萍3

【内容提要】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我国贩卖毒品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极高。在审查贩毒案件的实践操作中,司法机关对其法律适用理解分歧,且对其证据标准把握不一,存在案件退补难和因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致使在起诉阶段证据流失,造成案件撤回或存疑不起诉。对此,如何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判断贩毒案件的证据,成为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初步探讨,首先介绍了贩毒案件的证据种类及其收集特点,然后对贩毒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做了详细解释,接着就贩毒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一点个人意见。

【关键词】贩卖毒品 法律适用 证据审查

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我国贩卖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极高,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毒品品种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使得贩毒案件查处的难度

越来越大。

①在审查贩毒案件的实践操作中,司法机关对其法律适用理解分歧,且对其证据标准把握不一,存在案件退补难和因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致使在起诉阶段证据流失,造成案件撤回或存疑不起诉。对此,如何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判断贩毒案件的证据,成为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3①宋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实务研究宋萍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运用与法律适用

一、贩毒案件的证据种类及特点

由于毒品交易一般都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几乎没有犯罪现场和痕迹遗留可供勘查,因此贩毒案件在取证方面存在取证过程比较复杂、难以获得直接证据等特点。①而且,贩毒案件没有一般刑事案件所具备的被害人,即缺失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且其证据一般仅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而每一证据形式又凸现出其自身的特点。

(一)物证

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毒品、毒资等实物证据需要通过勘验和鉴定才能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因此,要尽可能地做好物证的固定工作。例如,发现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等痕迹物证,一定要第一时间提取、固定,否则就会失去了证据效力,痕迹物证中指纹证据的成功获取和同一认定,在“人货分离”的贩毒案中为指控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

此外,现场缴获的毒资也可以作为贩毒行为的间接证据。例如,在诱惑侦查案件中,公安机关安排特情用一定数额的人民币(每张人民币编码已经记录或复印)去购买毒品,当贩毒分子被抓获并否认其与特情有贩毒事实时,在其身上缴获的毒资与特情购毒款的面额、号码等特征认定同一的,结合其他证据,则可认定其有贩毒事实。

(二)书证

贩毒案件中涉及的主要书证有与案件有关的台账(包括电话记录、账本、毒品数量、毒资情况、交易时间等)、通讯资料等。

在此,应特别注意通讯资料的运用。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贩毒人员与买毒人员之间往往采用手机联系,而手机的使用过程,运营商对某一时间段一般都有

①蔺剑:《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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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记录,通话记录可以间接证实涉案人员的相互关系,也可将此作为挖掘其他有效证据的基础,因此,可根据贩毒人员和买毒人员提供的手机号码,调取该号码的通话清单,将其转化为佐证言词证据、证实犯罪的有利证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贩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多有辩解且供述不稳定,在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的行为人,一般会承认其被抓获当次的贩毒行为,而对其以前的贩毒行为,即使有大量证人指认,其也一般不认;不是在交易时被抓获,但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的,一般不承认贩卖而辩解携带的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的;除此二种情形被抓获的,要其承认贩毒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而且,行为人即使承认其贩毒行为,通常也都隐瞒毒品的真正来源,辩称毒品是向不认识的人购买的,使得毒品案件难以继续深挖根底。另外,多数贩毒人员由于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口供很难固定,且为开脱罪责时常避重就轻甚至翻供。

收集与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要注意其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情况,要注重收集其他证据,防止翻供造成孤证。

(四)证人证言

贩毒案件中的证人,包括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现场目击证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等。虽然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该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可避免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吸毒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多或少也存有避重就轻的倾向。对吸毒人员进行询问时,要特别注意问清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购买的次数等,这些事实要辅以多个吸毒人员或其他证人的证言。

(五)鉴定结论

贩毒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毒品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以及与本案有关的需要作同一认定的一切鉴定结论等。毒品鉴定为毒品的成分及重量等。痕迹鉴定是指毒品包装物等载体上的指纹痕迹鉴定。依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第2款的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据此,当前毒品案件中的鉴定结论多仅对毒品的成分、重量作鉴定而未对毒品的含量或纯度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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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贩毒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对毒品案件一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即可定案,可将先抓获的被告人根据查实的事实定案处理,这就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①。但贯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一是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二是认定被告主观方面是故意;三是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这几方面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运用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贩毒行为一般是通过买毒人员证言、缴获的毒品、抓获人员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但拒不供述贩毒行为,只要买毒人员客观真实地供述交易过程、联系方法,有抓获人员亲自目睹交易过程的,可以认定。毒品已灭失未能缴获,又无其他人证,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买毒人员证词稳定,且对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是交易时现场抓获,且拒不供述,但如果有两名以上吸毒人员证实同时向犯罪嫌疑人买毒品,每名吸毒人员证词细致详尽,证实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价格等具体细节吻合一致;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则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如果每次都是一对一单独交易,但多名买毒人员证实先后向犯罪嫌疑人购买毒品,并详细交代购买毒品的地点、时间、过程和情节的,某些细节供述一致,排除了非法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为从每一起毒品交易来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从一个整体来讲,犯罪嫌疑人有一贯的、长期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经其他购毒人员指认的,认定其有罪是符合证据规则的。但如果多名购毒人员的陈述简单粗略,不能相互印证,则不能定案。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吸毒人员证言是毒品犯罪中最重要的证人证言,是贩毒案件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重要证据。最高人民

①樊崇元:《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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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00年6月6日印发的《关于审查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在最后一次交易时被人赃并获,之前多次交易毒品时并没有缴获毒品,所贩卖的毒品已经被吸毒人员吸食,在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尤其是买毒人员的证词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证人证言,要着重审查此类证据来源的真实性,证人表述案件事实的主观性及该证言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吻合等。

(二)运用证据认定贩毒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鉴于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贩毒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实施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才能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掩盖自己的罪行,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却辩解是受雇于他人送货,并不知道送的是毒品,试图从主观上否认自己有贩毒的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以伪报、藏匿、蒙蔽等手段逃避检查,在被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在体内藏匿毒品,采用高度隐蔽方式交接毒品,获取不等值报酬等情况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其所实施的是贩卖毒品行为。上述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的问题,解决了实践中对“主观上明知”的把握尺度不一致、难以认定的难题,使贩毒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三)运用证据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刑法》第347条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贩卖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17日联合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刑法及之前的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等毒品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数量较大”、“数量大”作了相应的解释,弥补了我国近年来各地区对上述毒品数量认定标准不统一,改变了司法实践中各地区量刑幅度不一的局面。由此可见,毒品数量对贩毒案件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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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1当场仅缴获少量毒品,但行为人之前还贩卖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贩毒分子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时只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有轻纵罪犯之嫌,笔者认为有以下证据时,应当认定之前多次贩卖毒品的数量:(1)犯罪嫌疑人对之前多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嫌疑人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二人共同陈述的数量认定,数量上不能吻合时,以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就低认定。(2)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3)犯罪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供述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与吸毒人员证言证实的数量能相互印证时,应予以认定。

31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我国《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而第347条第2至4款则根据毒品的种类、数量进一步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实践中,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对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一般也只考虑了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而未考虑毒品的含量或纯度。但是,同种类的毒品含量或纯度不同,其危害程度则大不一样,若一概以毒品的种类、数量而不计其含量或纯度予以定罪处刑,必然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广东省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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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对于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种毒品成分的毒品,应当作含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直接决定适用的量刑档次,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应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含量在25%以下的,认定为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50克的,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指导意见实际上就是根据不同含量的毒品危害程度不同,而适用不同的量刑标准。因此,在本地区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对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

三、贩毒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近年来贩卖毒品案件的状况,结合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决定解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等司法解释和会议精神,就审查贩毒案件过程中,在法律适用方面涉及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贩卖毒品罪的贩卖是否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包括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对贩毒罪中“贩卖”一词的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着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包括行为人实施非法转手倒卖和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并说明“转手倒卖”是指行为人以较低价格将其他毒贩的毒品购进,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他人;第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是指非法地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批发和零售;第三种观点认为,“贩卖”指的是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这一观点为《决定解释》第2条第1款所采纳,从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通说。笔者有所保留地赞同第三种观点。

上述三种观点,我们不难看出,其对“贩卖”一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范围由小及大。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贩卖”是否必须具备牟利的目的。按一般的理解,“贩卖”通常具有营利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大量毒品案件也体现“贩卖”的牟利性,但刑法意义上的“贩卖”还包含了其他非牟利性的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例如,某甲为了吸食而买进大量毒品,由于种种原因而戒毒,戒毒后低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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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毒品出卖,该情形难以认定某甲具有牟利的目的,但其行为仍构成贩毒罪。《决定解释》第2条第1款在界定“贩卖毒品”概念时也并未规定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且第4款规定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可见,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不是贩毒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第一种观点将贩卖的毒品的来源限定为向其他毒贩购进或自制二种方式,且要求贩卖具有牟利性(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该观点排斥了其他来源毒品的贩卖行为,并将“贩卖”作为一般日常生活用语予以理解,不当地缩小了处罚的范围。

争议的焦点之二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是否属贩毒行为。出售行为固然是贩毒行为中最主要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终极行为,但作为出售之前毒品最主要的来源方式的收购行为,在贩卖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其对社会法益的危害便具有了现实性,亦是我们所不容忽视的。而第二种观点将“贩卖”的着手实行行为认定为与构成要件密切连接且可能对公众的健康产生直接侵害或紧迫威胁的出售行为,而将以贩卖为目的的非法收购毒品的预备行为排除在外,该观点仅注重客观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亦不利于对法益的保护。

相反,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恰当地囊括了刑法意义上“贩卖”的本意。首先,从词义上理解,“贩卖”包括了买进和卖出二个行为,买进直至卖出之间虽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买进行为可能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也不及卖出行为来得直接、紧迫,但这种侵害或威胁的可能性在贩卖目的的支配下是确切存在的,且与买进行为相对的前手的卖出行为,亦已一并对法益形成实际的侵害与威胁,二者均是刑法所不能包容的;其次,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贩卖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购毒品的行为,将其定罪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当然,是否将该收购行为界定为贩毒的实行行为还有待商榷,但至少,该收购行为应认定为是贩卖的预备行为这一点是无异议的,而预备犯仅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再次,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考虑,毒品犯罪是危害严重的犯罪,为从源头上有效打击、防范和控制该类犯罪,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解释为“贩卖”行为纳入刑法视野,更有利于对社会重大法益予以特殊的保护;最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该观点已为司法解释明确采纳,且为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

但是,该观点中有关“贩卖”一词的理解,仅仅是对其在刑法意义上的本义的解释,而非像刑法条文那样具体规定某种犯罪行为的基本既遂状态,即是说,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并非当然地就是贩毒的既遂状态,之所以将其单列为与“非法销售毒品”并列的贩毒行为,仅是因为该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且较为特殊,继而将其明确化以便统一认定的标准,这也正是笔者对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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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所保留的看法。至于该行为应认定为贩毒罪的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或预备),尚存争议。司法实践中,多认为贩毒罪当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具体而言,行为人具有贩卖的主观目的,只要实施了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而不论该收购的毒品最终是否得以售出。尽管此通说便于司法操作,且对有力打击毒品犯罪起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始终不及非法销售毒品行为,依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将该行为界定为贩毒罪预备,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

(二)使用诱惑侦查获取毒品犯罪情报线索是否合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诱惑侦查的方法尺度

毒品案件是具有隐蔽性,没有被害人,没有明确的犯罪现场的犯罪,依靠传统侦查手段很难获取证据。于是,诱惑侦查已成为毒品案件,尤其是贩卖毒品案侦查破案的必要手段。①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毒品灭失后定罪量刑难的特性,对于侦查机关以诱惑侦查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应当区别对待。目前,在我国利用诱惑侦查破获的毒品案件越来越多,实际上已成为贩毒案最重要的侦查手段之一。《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特情引诱犯罪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对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应当从轻处罚,对于特情提供的情况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诱惑侦查既然有其存在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只要它在法律容忍限度内、在不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就应该对其侦查行为和获取的证据予以认可。但是,对于获取的证据证据力、证明力应当进行综合考查:

11考查被诱惑者在被侦查机关诱惑而实施毒品犯罪前是否有同类犯罪行为;

21考查侦查机关对被诱惑者实施诱惑侦查前,是否有足够的线索或合理的理由确信其有正在实施或即将可能实施毒品犯罪的迹象;

31考查被诱惑者毒品犯罪的犯意是出自其本意自发产生,还是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刻意诱发、怂恿产生;

41考查侦查机关在实施诱惑侦查过程中,其诱惑行为本身的积极程度;

51考查侦查机关引诱被诱惑者交易毒品数量是否过分高于被诱惑者以往的交易数量。

①樊崇元:《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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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毒品案件中共犯的认定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二人以上,二是必须有共同故意,三是必须有共同行为。毒品案件中共犯的认定亦应遵从上述三个条件。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笔者在此不作详述,仅提及“共同故意”的内容,我们认为,“共同故意”包括了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和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两个方面,可见,各共犯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故意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在团伙毒品案件中,因各共犯人的分工一般较为明确,且各共犯人的行为较为独立,因此,在认定时不能忽视其相互之间的意思联络,忽视该内容势必造成控诉不能的后果。

例如,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小波、彭柱萍持毒一案,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嫌疑人对其身上所持有的毒品均具有明知的故意,且准备将该毒品用于吸食,该行为当属持毒行为,但由于二嫌疑人是分别持有其所有的毒品,故二嫌疑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又鉴于彭柱萍所持有的毒品数量未达到10克,因而仅对王小波提起公诉。在该案中,二嫌疑人为各自吸食而相约一起向第三人购买毒品,其主观上虽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但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因此不能认定为共犯。

参考文献:

[1]高铭‘、马克昌:《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蔺剑:《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樊崇元:《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赵秉志、于志刚:《毒品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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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

证据法学每章练习题与答案

证据法习题与解答(1-13章) 第一章绪论 一、名词解释 证据学证据学的研究对象证据学的体系证据法律制度 二、填空题 1.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和()。 2.证据学大研究方法很多,但()是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3.证据属于历史范畴,证据是伴随着()活动发展而来的。 三、选择题 1.无论是(),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B.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 C.纠问式诉讼还是法定证据制度D.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的特点。 A.注重司法推定B.注重制定法典 C.注重实用性D.注重自由心证 四、问答题 1.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 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名词解释 神示证据制度神誓法水审火审决斗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二、填空题 1.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和()。 2.对外国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几种:();();()。 3.水审又分为()和()两种。 4.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为();二是()。 三、选择题 1.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 2.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A.肯定B.否定 C.继承D.修正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A.德国B.英国 C.法国D.美国 四、问答题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却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4.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5.我国封建王朝的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例

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例 案情介绍: A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又设立C 分公司。甲厂分别与B,C签订买卖合同,向它们供货,价款各为60万。但B,C收货后迟迟不付款,甲久催未果,遂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请问:A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本案包括两种情况。A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第一,对B与甲订立的合同A 公司不承担责任。B虽然是A公司投资建立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民事责任相互独立,B拖欠的货款应由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对C与甲签订的合同,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C公司作为分公司,虽可进行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无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关公司董事,经理义务的案例 案情介绍:A为甲服装公司董事。A与公司外人员B设立乙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其产品与甲公司产品相同。为设立该公司,A以甲有限公司的资产为C个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A共得收入20万。 请问:A得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应如何处理? 评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有忠实得义务,竞业禁止得义务,具体体现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做担保,A为公司董事,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与本公司相同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C做担保也违反了规定。 甲有限公司可要求将A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收入20万收归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担保行为无效。另外,甲公司可以给A相应的处分,包括解除其董事职务。如造成损失,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例: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普通股,20万元为优先股,其固定股息为15%。如果公司年终决算的结果除提存公积金及其他开支外,尚有套利30万元,可作为红利进行分配,其计算过程: 可分红的金额为30万元 分派给优先股的数额为30×15%=4.5万元 可分派给普通股的数额为30-4.5=25.5万元 该年普通股所分得的股利率为25.5万元÷80万元=31.875% 优先股:15% 普通股:31.88% 为吸引投资者认购优先股,发行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指股东除优先按规定的股利率领取股利外,还有权与普通股的股东一起以平等的比例分配其余的盈利,即可以取得双重的分红权 案情介绍:1995年10月,中国的A,B,C三家企业与公民D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以批发商品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企业各出资10万元,D以劳务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四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还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利机构,公司还准备在批准设立后向当地公开发行股票,各方委托A企业于同年11月向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请问:该公司能否成立?其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事项? 评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D以劳务出资违反了规定;公司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中国公司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我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

京诚公司2009年度第三期普法培训我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 监察审计部 2009年8月3日

培训提纲 一、我国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二、各种特殊证据的证明效力 三、法院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核认定 四、法院收集证据的条件和范围 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六、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 七、实务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注意要点

培训内容讲解 问题一、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证据具体有哪几种? 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法定民事证据共有七种,它们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 问题二:复印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如何?在如果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及其他证据情况下,复印件能否独立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解 答:在实践经济活动中,复印件一般容易被伪造、篡改,其证明效力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且较其他证据证明力要弱。根据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证据。因此,我们在实际业务中,务必要注意对原件的收集和保存。 问题三:商务活动中,通过往来传真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是否有效?对我们实际业务往来中产生的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在诉讼纠纷中被法院采用? 解 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传真也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因此是有效的。 关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般的否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下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是对方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二是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三是传真件上面有发出方传真机的号码和发出日;四是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一般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 但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在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传真件是不能单独证明法律事实(上述情况除外),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双方商谈合同过程中形成的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包装标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 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劣药检查方式:劣药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 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案例十一 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实例_1

案例十一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实例 对应章节: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相关知识点: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案例背景】 原告:甲电讯公司 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 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 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小组讨论】 1、分析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主体的类别、说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要求:

1、每组4-5人,结合书本内容,深入探讨; 2、各组形成书面结论; 3、各组就分析的结果进行探讨交流。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甲乙丙丁。 甲属于社会组织中的建设单位; 乙属于社会组织中的施工企业; 丙属于社会组织中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丁属于社会组织中的施工企业。 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者认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 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未定了劳动合同或者定了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可以适用 诉讼时效吗?对于上述的一些劳动争议解决,最高院出台了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详情 请看下文。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 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事人质证证据标准的是( B ) A.关联性 B.有效性 C.合法性 D.真实性 2.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 D ) A.舆论监督 B.公民监督 C.公务员监督 D.社会监督 3.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B )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因违纪受过行政处罚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没有中国国籍的 4.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D ) A.自行决定收费 B.与当事人协商决定收费 C.根据成本收费 D.不得收费 5.下列选项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B ) A.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李某的妻子 B.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 C.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 D.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表 6.《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日日 日日 7.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 A ) A.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B.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C.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D.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8.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法源是( A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 9.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法定情形是( D ) A.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 D.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1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A ) A.少于两人 B.多于两人 C.少于三人 D.多于三人 11.行政主体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 A ) A.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 C.代执行 D.行政调查 12.张某因组织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自 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的( D ) 日内 B.一个月内 C.两个月内 D.三个月内 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是( D ) A.调查权 B.建议权 C.决定权 D.起诉权 14.刘某经某市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修建了一座高楼并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风条件。李某属 于该行政许可行为的( D ) A.第三人 B.行政相对人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国原则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其次,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法体系。它以各诉讼法典为基础,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各诉讼法律制度大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5号)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明知有关机构、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 (二)支付的价款明显异于正常费用的。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然而,我们能否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3、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村民听说村长因为踢人而把人踢伤构成犯罪都恍然大悟。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请以这个材料作为论述的对象,分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问此事能否私了?为什么? 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区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调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证据学选择题

无论是(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评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的特点。C.注重实用性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 )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B.奴隶社会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B.否定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B.英国 证据法学是(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证据制度是()。B.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 )。A.刑讯逼供 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C.意大利刑诉法典 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的是( ): D.排他性 下列当事人的陈述( )可作为证据使用。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C.兼职鉴定人 鉴定结论属于()。A.言词证据 勘验笔录属于()。B.实物证据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神示证明制度 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在以下()证明环节上具有实质性差异。D.证明标准 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是()。A.逻辑推理 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B.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C.要证事实 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B.古罗马法时代 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刑事公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是()。C.非法所得案 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C.间接的方式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A.排除合理怀疑 按照证据的来源来划分,证据可分为()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进行(),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遵守一定的规则。B.侦查实验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A.个别审查 证据的充分性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的。B.确实性 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是确定证据的(),判断证据的证明力。B.客观真实性 诉讼证明的客体是A.案件事实 ()是证明过程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C.审查判断证据 第一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是A.法国《人权宣言》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B.特定的事实 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A.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通用的证据规则有()。A.最佳证据规则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法定证据制度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 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 )。答案:ABC A.客观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合理性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 )。答案:ABCD。 A.采用证据的规则 B.排除证据的规则

教育法律关系的案例

不能随意将“未成年学生”作为退货的理由 一名不满18周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数千元的产品,他能够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债吗?西城工商人员提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随意将“未成年”作为退货的理由。 消费者小周偶然听说“不满18岁的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想钻个空子。他在西单某店购买了一款价格2580元的手机,在使用4个多月后想以自己“未成年”为由退货。据记者了解到,还有一些不满18岁的中小学生,在未经家长同意情况下,花费数千元购买电子游戏机等产品,家长得知后也以“不满18岁的孩子没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货。 西长安街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专程咨询了西城法院的法官。据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周某出生于1992年8月,到2010年8月满18岁,正好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范围内。 西长安街工商人员表示,就买手机一事,17岁的周某应当具有购买手机的能力,申诉理由不充分。他未成年,或家长不知道不同意,都不能作为退货的理由。而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孩子擅自购物,商家应给予退货。 1.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教师教案纠纷案 十几年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都要求教师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作为学校检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及考核教学成绩的依据,这在学校已成为惯例。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已经30年的高丽娅老师说,她从1990年调到四公里小学担任语文教师后,按学校的规定,她已经上交给学校48本教案。2002年4月,她为写教学论文,向学校索要教案,但最终只拿回了4本,其余的44本已被销毁或被当做废品处理掉。 四公里小学以往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而教师因为教案将学校告上法庭,更是闻所未闻。然而2002年5月30日,高老师却将学校告到了南岸区法院,要求学校返还自己语文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高丽娅老师首先以“对教案所有权”为诉求。但是,从法院一审、二审和终审判决,到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重审程序,这宗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中,她4次败诉,理由是教案本属物权范围,归学校所有,教师是基于学校为完成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内容而受聘于学校,教师在上课前应提前准备好所授课程,写教案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而学校购买后发给教师的教案本是记载教案的一种载体形式,其所有权无证据证明已转移。随后,心有不服的高丽娅老师改变诉由,以主张“教案著作权”为由,第五次走进了法院,誓要讨回“公道”。 庭审中,高丽娅老师与学校在两个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一,本案所涉及的44册教案本所载的教案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二,学校是否已经完成告知高丽娅老师取回涉案教案本的义务。2005年12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教学过程”等栏目记载的内容主要属于高丽娅独立创作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而学校也没有尽到通知高丽娅老师取回涉案教案本的义务,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教师教案原告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老师的著作权,赔偿其经济随时5000元。 1.什么是著作权? 2.教师对其教案是否有著作权? 3.本案对教育管理者和教师本人有何启示?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制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D)D.了解权 2.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 A ) A.房屋产权登记 3.政府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行为属于( B ) B.行政征用 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是( B) B.销毁盗版音像制品 5.有权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B ) B.全国人大常委会 6.下列选项中,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是( C ) C.行政不作为 7.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主体是(A) A.人民法院 8.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D ) D.委员制行政机关 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C) C.1年 l0.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 B ) B.15日 11.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C ) C.违法原则 l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 C ) C.撤销决定 l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C ) C.《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 l4.行政裁决的主体是( C ) C.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15.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和( A ) A.程序控制 l6.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B ) B.被告 l7.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时间是( D ) D.180日 l8.一企业没有履行除雪的行政法义务,某政府管理部门雇人替其除雪并责令该企业支付必要的除雪费用。这种行为属于( D ) D.代执行 l9.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其裁决主体是( B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 20.公安医院鉴定伤者伤残等级的行为是在履行( C) A.公安机关的职责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责 C.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职责D.事业单位的职责 二、多项选择题 21.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可以分为(ABC) 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C.事后监督E.社会监督22.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 ABCDE ) A.主要证据不足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超越职权E.滥用职权 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ABCE ) A.合议制B.回避制C.公开审判制E.两审终审制 24.下列选项中,不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的是(ABCDE ) A.内部行政行为B.调节民事纠纷的行为C.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D.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E.行政仲裁行为 25.在下列何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BCDE ) B.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C.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它安排D.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l5天E.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 26.下列选项中,属于被派出机关的是(AB ) A.区公所B.街道办事处 27.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理费等一切费用和开支均由( CDE ) C.赔偿义务机关负担D.行政复议机关负担 E.人民法院负担 28.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BC ) A.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B.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C.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特征是(ABCDE ) A.服务性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D.单方性E.强制性 30.下列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D ) A.乡政府D.市卫生防疫站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l5分) 31.行政监察:P340,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32.行政关系:P8,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3.行政拘留:P228,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34.说明理由制度:P297,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3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P543,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6.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P43 答:信赖保护原则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37.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P201-202 答: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38.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P411-413 答: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五、论述题(10分) 39.论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P28-35 答:我国行政法澎湖的种类: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9、条约与协定。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1997年3月,S市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贷款兴建嘉利来世贸广场,并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经S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同年10月,嘉利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认为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嘉利来公司无权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预售在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为此,韩国大宇株式会社紧急请求抵押合同登记机关S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S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S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遂作出决定:禁止嘉利来公司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而嘉利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第5l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他们有权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S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违法。嘉利来公司遂请求法院撤销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止预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 问题: (1)《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还是审查依据?(2分)为什么?(3分) 答:《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而该行政决定是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作出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定,《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而应成为本案的审查对象。 (2)本案应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2分)为什么?(3分) 答:本案应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41.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 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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