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义(4)--离婚

婚姻法讲义(4)--离婚
婚姻法讲义(4)--离婚

婚姻法讲义(四)离婚

一、离婚概说

1、首先什么是离婚

我们整天说离婚,比如:“啊,你怎么这样,我当初看走了眼,我跟你离婚。”不过呢有的人只是说说而已,有些则真去离婚了。所以我们必须给离婚下一个定义,什么叫真正的离婚,对吧,别整天拿离婚吓唬人,离婚是很伤感情的游戏。

离婚的法律定义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因一方意外或者疾病死亡而自然消灭的这种是用不着离婚的。

2、为什么离婚要规制

那么我们知道,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一种社会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说明它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行为说明它有法律规制性。因此就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比如结婚相对简单一些,只要求对方的同意,并不违法就可以了,包括达到婚龄,不是直系或三代内旁系血亲,没有精神分裂症,严重性病等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同时去办登记就可以了。而离婚牵扯的问题则更多,除了对方是否同意离婚,还包括子女、财产、亲属等问题,相当复杂,因此婚姻法也作了更多类型化的规定。

3、共意离婚与片意离婚

你是共意离婚还是片意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具有离婚的共识,一致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叫共意离婚,主要的规制办法是意思自治为主,法律调整为副,也就是说可以商量着离。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叫片意离婚,这种情况下则以法律规定为主,也就是说要通过起诉和判决才行。

4、先说共意离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程序是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该持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可以现场照相,离婚协议可以现场填表,也可以事前写好再腾写。民政局一般当场就可以把结婚证盖章作废,当然结婚证还由本人保留,再发给一个离婚证、就算离婚了。

二、我们用一个标题来专讲片意离婚。

1、确定标准的前提

片意离婚违反了意志一致的原则,作为配偶选择结合是因为法律明确只有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离婚,因此结婚的意愿是建立在对婚姻家庭的稳定预期为基础的。片意离婚无疑是违反了双方自愿结合的初衷,伤害对方的感情和利益,损害了婚姻和家庭,亲属,财产,监护关系。因此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制,以保障婚姻当事人和家庭成员的利益。不能随意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可以说人人都接受,而且也都知道这是自己对于配偶,家庭,亲属甚至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确定离婚标准的前提。

2、感情破裂的标准

那么问题接着就来了,那么为什么标准不是别的,而是感情破裂呢?包括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主任廖伯雅指出:从81年婚姻法实行,到01年修订20年来这条从未改变,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仍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法定标准的态度,是严肃认真、坚定不移的。这不仅表现在法律条文上,前后一致,未有一字之差;而且列举的五项情形,也都是基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而列举的。

只有关“失踪”的特别规定,是采纳了目的说。因为作为感情载体的一方都消失了,准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求,自属情理之中。

那么这么坚定的以感情破裂为离婚标准的原因到底是什么?L因为几乎毫无疑问,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虽然婚姻可能受到政治,民族,风俗,亲属,财产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但人类尤其是现代人的婚姻观一定是建立在爱情观基础之上的。因此以感情破裂为标准无疑是正确的。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不是作用在感情上,也很难起到导致离婚的作用。比如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方患病久治不愈的,我们看到这种情况下有很多对恋人他们的感情历久弥坚,毫不为外界不利因素所动,或者他们最终不会选择离婚。所以我们看《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中举例来说,“精神病”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实际上只有当“精神病”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时,方可成为离婚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此必须久治不愈,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且对精神病患者已经作了适当安排不至于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反之,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不能满足“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条款也不能成为阻碍离婚的理由。

3、反对者怎么说,感情到底是主观的意思表示,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对于感情破裂以外的理由,廖伯雅先生都提出了他的反驳意见。通过对反对意见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到底什么是“感情破裂”。比如:

(1)、有学者说感情是夫妻之间的事,法律不应当调整。

因为感情问题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与法律规定无关。而且感情也无法探知,正所谓鞋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才知道。这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反驳意见,而且也是在法庭上最易误导法庭的。

首先这是一个概念的误解,法律从来也没有说过要调整你主观的感情问题,你有爱的自由,有不爱的自由,不能说你有爱的法定义务或者恨的法定义务,这的确是与法律不相关的。而且也是不可探知的,要不然也不会出现所谓口蜜腹剑,两面三刀等成语或俗语。

但是反过来法律也只是调整夫妻关系,从来也没有判决过当事人是否应当用情或者不用情。法律之所以涉及感情,只不过以感情破裂作为调整的标准和尺度,作为以证据证明的事实问题罢了。因此感情是否破裂不是调整对象,而是认定标准。这是第一。这一点的上的误会还不是太多,大多数人尤其是当事人,对于法庭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尽管主观意愿恰恰与此相反,还想离婚或者有一丝留恋等,一般也能够接受。没离的可以再离,离婚的可以复婚。没有哪个理解为判决离婚后我就不能再爱他的,所以复婚也是不行的。哪有人这么认为的?

所以我们接着刚才的话说,主观感情确实是变动的,发展的,现在不离不等于以后感情总能维持很好,离婚的也不等于将来没有复婚的机会。但是作为法庭判决标准的感情破裂与否是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举证和庭审调查为人所认知的,是一个客观能够被证实的感情事实。而彼感情是你内心的想法,它的确是随机的,变化的,甚至是冲突的,比如说两口子炕头吵架炕角子和,夫妻没有隔夜的仇等。也正因此才必须把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事实表现,与主观上一时的气愤苦恼或者依恋相思等情绪分开来。也正因为此才能解释为什么法庭上争吵激烈的会判决不准离婚,而似有不舍的两人都准许离婚。因此必须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5种,和14种情形,结合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来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感情破裂的事实,而不能以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表述为准。那种在法庭上声称两口子没有隔夜的仇,炕头打炕角合的言论,实际上就是希望和好的表示而已,不能说一方不愿意就代表感情没有破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那个男主人公安家和每次打完妻子不是悔恨不已甚至痛心疾首,跪地痛哭吗,所以主观的诉求,情感的表达是没有证明意义的?

再具体举两个例子,也是我亲自代理过的案件:

2001年我的一个同学找我要求办理离婚,男的。很有钱,至少5、6十万的资产,比我

要强很多了,还在一家企业有很大的股份。但是他坚决要求离婚,并且自愿把绝大部分财产,大概40多万吧连同全部股份都给了妻子。你说他没有感情吗?有,但那只不过是对过去的一些感恩,一种歉疚罢了。绝不是爱情,因为他已经有了新的爱情。因此两人顺利地离婚。没吵也没闹你能说他们感情没有破裂吗?

与此相反这几年我多次接到危险期内起诉离婚的,什么是危险期,就是结婚后两三年内。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结婚后马上发现不适合,还没有积累下感情就要求离婚。一种是女方怀孕带孩子这两年里男方感到孤独,因为从心理学上妻子一旦怀孕生育呀,有相当比例的母亲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成自己的男朋友,整个精力耗在哺育孩子上,所以男孩一般恋母,女孩一般恋父情结嘛。所以她也忽视了对感情的培养和维护。还有年轻人经济基础不好,困难等,于是吵架在所难免,互相怨恨,责骂,不过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什么怨恨?对,因为心理失衡了。因为他认知的局限性,把对现实的不满发泄于配偶,所以这种感情就是纯粹主观的,可变的,甚至矛盾冲突的感情。他往往既怨对方又怨自己,既想脱离,又有留恋。因此从我这几年代理的离婚案件结果看,这类吵吵闹闹起诉离婚的,往往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可是现在的人啊,商品经济金钱社会,人心不古世态炎凉,很多人呀摆不正自己的心态。很多离婚的案件,纯粹就是由于气量狭窄,小人离间,家长乱指挥乱搀和,顾全自己的面子等原因,太不懂得珍惜了,虽然他客观上远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但是由于主体意识太强,自恋情绪太强,加上人与人嚎猪似的人际关系,就是像长满刺的嚎猪,动不动就刺到对方,加以家庭教育基本上是推波助澜为主,比如很多家长会说:“找啥样的没有啊,非得要她”;“甚至的有的家长喊出了他不同意就打架修理他的口号”,丰润不就出现了因为子女离婚,男方父亲将女方的父兄两人杀死,自己获判死刑的惨剧吗?再者社会干预挽救,什么居委会啊,妇联啊,单位党委团委呀,工会呀几乎是零。

所以全社会都应当来关怀脆弱期的婚姻,都应当来关心青年人,因为他们这段日子是最不容易的。所以说回来感情破裂是客观可以证明的事实,不是主观的诉求和情感表白。

4、片意离婚到底难不难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离婚挺难的。不是吗?你看看婚姻法32条的4项,还有《司法解释》第13项,(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前者现行法律应当归于无效婚姻之中,所以本条就是指性无能。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草率婚。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也叫精神病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这条也应当归入无效婚姻里。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叫婚后未同居生活。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包办买卖婚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现在修改为分居两年或者六个月后二次起诉的;(不可救药)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婚外情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吸毒赌博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判刑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失踪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义绝的。[义绝制度唐代以前早已有之]

那么这不包括我们经常遇到的这种小打小闹,嗑嗑绊绊,有缘无分的。我们怎么离婚呢?难道只能分居二年或者两次起诉达到无可救药的地步吗?

其实也不尽然,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什么意思呢?过去社会靠什么来维持,靠身份,你的身份是贵族,或者是平民,你是家长父亲,或者是儿子,那么根据身份就要排定顺序,就要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随着个性的解放,社会不再靠身份来维持,老子管儿子天经地义的说法不一定总那么好使了,那么怎么办,只能靠契约。因此即使有很多离婚诉讼并不一定符合4+13的规定柜架,但是既然契约化了,表面上靠的是法律保障,而内地里靠的是良心维系,既然对方已经对你没有了良心,断了恩情,很多人也就选择了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随他去吧的态度。所以想离婚的同志们,没必要委屈着自己,只要你想清楚了,要离就堂堂正正地提出来,要是只想吓唬人,可千万想清楚,没准对方盼着你先开口呢,你一提出来他马上同意,你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以上就把片意离婚基本讲完了。

5、讲到这里插一段,高离婚率可不可怕?

中国性学会会长隋募明说过,高离婚率不可怕,可怕的是再婚率低,如果离婚率与再婚率基本相当,再婚后的婚姻质量也普遍高于前婚,那么这只能说明中国人的自我意识在提高,婚姻家庭的质量也在提高。不过如果再婚率低,特别是现在有些带小孩的女性再婚困难重重,心理包袱也很大,这就会造成社会问题。我们要想办法使社会接受再婚者,为再婚者重组家庭提供帮助,营造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亲情的环境。而绝不是人为的限制符合条件的离婚。再者婚姻本身就是要与爱情,性两者结合才能造就幸福,因此没有爱情,没有性的婚姻从人性角度讲是不可接受的。因此离婚率的长升代表着人们对爱情和幸福的追求,这完全是进步的。

6、对诉权的限制

应该注意的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另外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也是不能起诉的。举两个例子:

一个是我是彩亭桥法庭的例子,女方流产不足六个月,结果驳回了男方的起诉。另一个是判决不准离婚后,突然发现有婚外情的,结果再次起诉。

三、离婚确定时和确定后子女监护的问题

我们知道我国是以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我们婚姻家庭法却有很多英美法系的内容,比如我们没有规定亲权的内容,在实践中以监护代替亲权。

就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双方都有监护权。这一点很重要,监护权包括很多内容,特别是姓氏决定权,因为监护权仍是父母双方的事,所以姓氏也就不能单方变更。监护权既然是双方的,所以对于子女的管理教育保护和代理都是双方的,责任也是双方的。比如你的孩子在外面负了债,惹了祸要赔钱的,仍然是父母双方的责任。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也要负责一半的份额。

2、子女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扶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且,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

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举例:一开始协议免除后来男方经济条件下降,主张女性给部分抚养费。

4、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注意爷爷姐姐和姥、姥爷是没有探视权的,因为探视如果规定的为一种权利,就必须以基础权利为前提,探视权的基础是监护权,而不是亲属权。至少现在没有规定这项权利,当然依据风俗习惯,特别是感情的延续是可以的。特别是开发孩子的主动性是一个有效办法。

5、子女抚养问题上诉讼技巧:

实践中有争子女的,也有不争子女的,子女有财产的,也有子女有疾病的,不一而足。我这里就泄露一些机密,讲一些不应当公开讲的所谓技巧,其实应当是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

第一,如果你不想要孩子。首先你最好不要在分居的情况下实际带着孩子。因为就执行来讲,不仅仅是执行乏力的问题,而且本身执行子女抚养就没有办法。只能拘留大人,不能直接对准孩子。所以你如果实际带着孩子,又不想要孩子在执行上是不太有利的。其次如果你不想要孩子你要给一些抚养费,标准是不能太低的。如果你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工资的25%比较适宜,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农村的一般200元左右,城市的一般300元左右即可,指的是每月。

第二,如果你想要孩子。最好你要实际与孩子共同生活,孩子也愿意随你生活。因为现在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很难说有什么太大的差别,谁都养得起,因此如果双方都争的话,当然近水楼台先得月。

四、离婚时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分别财产,债权债务的确定和清理问题

1、原则规定

财产问题是现在离婚中焦点问题。如果说商品社会坠落的话,就是可以赎买感情,典型的比如精神损失费的盛行。所以财产极为重要。

就离婚后的财产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的补偿请求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3)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法院还专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没有房子住的视为生活困难。但是如果男方房子是父母的,还没有分家分给他,那他也等于寄居而已,所以这个时候要不要补偿呢就很难说了。

2、专章节讲一下财产问题的类型化解读。

第一,工资、现金和存款,和投资形成的股票债券,红利。

夫妻共同生活后一般是打工的都有工资,经营的也有现金收入,对于现金收入一般表现为存款,购买国债,股票,基金等。载体就是存折,债券,入股证等。无论以夫妻任何一方为户头,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就属于共同财产。主张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向银行,证券公司等调查取证。

婚姻期间的算共同财产,婚前的算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无法证明的,优先认定为共同财产。比如你婚前有两万块钱存款,一年一转存,婚后一年以后就分不清是自己的还是共同的了,所以只能认定是共同的。你如果婚前购买了一支股票并且长期持有到婚后,则可以证明是婚前的。一方如果财产较多,最好还是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公证,律师见证等。

第二,具有发放工资,发放福利,经济补偿性质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破产或下岗的安置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等。婚姻期间的是共同财产,婚前的部分是个人财产。这在婚姻法关于其他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第二,家庭生活用品。

在存款的同时,必须购买一些生活必需用品,如电视,冰箱,洗衣机,沙发,电脑等,这些东西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后购买的,也是共同财产。

第三,生产经营用设备,运输车辆和摩托车

同上。

第四,房产

房产是最大宗的财产,所以一定要注意。有女士电话咨询买房的事,我说你把自己的姓名写在购房合同上,尽管房产证将来只有你丈夫的名,但仍能证明是你们二人买的。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财产;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合伙或家庭共同财产份额;

根据《关于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合伙或家庭财产份额清楚的可以一并分割,如果不能分清楚的,则要先析产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另行起诉。

第九,知识产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注意只有已经取得的和明确能够取得的,如已经达成的出版合同明确给付的稿费。

第十,医疗,意外等保险权益;指定受益人的归受益人所有,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注意保险权益没有受益人的,法定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一方的。这与残疾赔偿,医疗费用的赔偿不一样。

第十一,专用物品

归专用各人所有;比如一方的化妆品,一方使用的手机,皮包等;

第十二,复转军人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三,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条,就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本应返还,但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双方无法继续同居,而不以过错论的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彩礼问题。在这里引用沈阳中院许建新与周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说明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全额返还。

案子简要介绍如下:

本院认为,许建新与周兵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许建新按照习俗给付周兵20000元,该20000元系彩礼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要求接受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许建新与周兵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许建新要求周兵返还彩礼,周兵应予返还。但本案还有一个重要事实,即许建新与周兵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三个多月。同时,许建新与周兵未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确有客观原因,双方对对方的结婚诚意并不否认。另外,为举行婚礼及双方共同生活中,周兵在经济上有必要的支出是不争的事实。基于以上原因,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周兵不必返还所收全部彩礼款。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许建新为举行婚礼及给付彩礼的实际支出、周兵购买物品及许建新生活状况等情况,周兵返还许建新彩礼款10000元是较为适当的。

第十四,陪嫁

婚前个人财产。

第十五,关于个人财产婚后转变形态的问题。如婚前存款的利息,当然婚后仍归个人,但如果个人使用婚前存款去投资经营企业,取得的利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

共同创造的。

五.登记离婚可能遇到的诸多类型化问题。

(一)登记问题

1、领取离婚证之后反悔的

登记离婚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确实是自愿。双方必须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婚姻登记机关要审查夫妻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离婚证是证明婚姻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取得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终止,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反悔。如果当事人确因某种原因拿了离婚证后反悔,应申请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解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反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是既无隶属关系,其性质和任务亦不相同的两个独立的部门,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登记应当予以尊重。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如无胁迫,欺骗,冒名顶替,或其他无效的情况的,则驳回请求、维持原登记。

2、冒名顶替的;

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领取的离婚证无效。离婚是严格的与身份相联的法律行为,要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绝不允许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离婚申请过程中,如发现有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的情形,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错误和违法性,驳回离婚请求,不予登记。至于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而蒙混过关,取得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宣布其离婚登记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施以处罚,还可对当事人直接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

3、假离婚的;

夫妻双方假离婚的原则上维持离婚的效力。所谓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暂时离异,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其特征如下:

(1)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过错。

(2)双方共同虚假的意思表示。

(3)通过暂时的离婚实现其他目的,离婚只是一种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通常为了这样一些目的:1)为了夫妻一方能顶职、接班、回城、进城、实现农转非;2)为了给子女办户口;3)为了多生子女,逃避计划生育;4)为了夫妻双方能在同一城市分到两套住房;5)为了逃避债务;6)其他政治上、经济上和生活上的个人目的。

(4)暂时性。

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假离婚后一方中途变卦,弄假成真,将原定的复婚计划抛诸脑后,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于是,当事人内部即会发生矛盾。

对于假离婚,在原则上,不能否认其发生的离婚效力。假离婚当事人的登记正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条件,相互间没有欺骗行为,据此形成的离婚协议符合双方的意愿,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并要求复婚,另一方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应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4、骗离婚;

一方骗离婚的协议,可能登记行为和财产子女处理行为要分开看,已经离婚登记了不宜再变,法院也不管,但民事协议部分还是可以参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要求撤销和处理的。但对于人身的约定是不适用合同法的,只适用《婚姻法》,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骗取登记,或骗取对方同意等规定,而且在登记过程中还有当事人声明一项,协议也要求当事人自己签名捺印,也就是说必须由本人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和后果,救济起来十分困难。只能剥离出民事部分单独处理,争取财产上的利益和补偿。

所谓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某种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取对方同意离婚的一种违法离婚行为。

其特征如下:

(1)对方处于受蒙骗的状态,确信离婚不过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离婚。

(2)骗离婚既是当事人单方的欺骗行为,是一种基于欺骗而产生的假合意离婚行为,明显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违背,从根本上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原规定说:

骗离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通过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令其在根本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被骗同意离婚。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骗离婚应届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绝对无效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提出无效主张。对这种无效离婚,不管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它们均应有权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时,首先要全面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如确属骗离婚,要对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给予严肃的批评和处理。在此基础上,对于凡是能和好的夫妻,做好调解工作,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或判决离婚无效;倘若调解不能恢复夫妻关系,也不应维护原离婚协议,而应宣布其骗离婚无效,维持原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维护原婚姻关系的,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在骗离婚中,行为人故意进行欺骗行为骗取离婚而与他人再婚的,应按重婚处理;其再婚关系因骗离婚的无效而当然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应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现规定的变化:

注意:本条关于骗离婚的规定,很难得到实现。因此《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的条例中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上述规定,只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一条:暨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所以呀只要形式上合法的登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因为骗什么的这些极难举证,也极难处理的东西来解决的。因为登记婚是一种典型的法定婚。法律要求其具有更为明确的稳定性,安全性。绝不能像债法那样可以撤销,无效等。因此对于这些要求的当事人,必须慎重。

(二)、婚约财产纠纷

这里我们在第一章结婚中已经提到了婚约不受保护,没有约束力的问题。

1、彩礼全部退还。

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赵某所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解除,当事人双方因订婚互相仅负道义上的责任,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婚约解除后,其相互赠与的财产应予返还。在我国,尽管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婚约,婚约本身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却是男女结婚的一道“必经程序”,通常情况下,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还要向未来女婿或儿媳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俗称聘金或彩礼),从婚约订立到正式结婚,男女双方及各自家庭还要时常向对方赠送财物。我国自古就有婚约成立时男方向女方赠送作为彩礼的金钱之类的财物的习俗,如果说在封建社会这种赠送彩礼的风俗还不可避免地包含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性质的话,那么,在男女平等特别是男女在经济上已平等的今天,赠送彩礼的风俗已极少包含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性质了,赠送彩礼的,已不仅仅是男方及其家长,而且女方及其家长向男方赠送彩礼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彩礼已成为确立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的一种象征,这是一般的社会习俗,但这种习俗并不违反法律,又不违反“公序良俗”。今天,人们更加看中的已不是彩礼的经济价值的多少,而是彩礼所包含的丰富内涵及它们所代表的意义。

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赠与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送彩礼行为,实际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婚约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赠与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法官依据以上法律精神对该纠纷的处理是正确的。

2、彩礼部分返还;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条,就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本应返还,但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双方无法继续同居,而不以过错论的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彩礼问题。在这里引用沈阳中院许建新与周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说明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全额返还。

案子简要介绍如下:

本院认为,许建新与周兵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许建新按照习俗给付周兵20000元,该20000元系彩礼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要求接受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许建新与周兵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许建新要求周兵返还彩礼,周兵应予返还。但本案还有一个重要事实,即许建新与周兵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却按照当地习俗

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三个多月。同时,许建新与周兵未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确有客观原因,双方对对方的结婚诚意并不否认。另外,为举行婚礼及双方共同生活中,周兵在经济上有必要的支出是不争的事实。基于以上原因,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周兵不必返还所收全部彩礼款。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许建新为举行婚礼及给付彩礼的实际支出、周兵购买物品及许建新生活状况等情况,周兵返还许建新彩礼款10000元是较为适当的。[上诉称22000元,其余2000元被法院认定为赠与]

关于订约的合理性和普遍性我们再增加一组数据:

1987年6月至1988年7月,以著名社会学家雷洁琼为负责人的一个课题组就改革以来农村婚姻家庭的新变化这一主题在六省市(北京、上海、河南、四川、广东、黑龙江)进行实地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上海郊区农村和河南潢川农村,1966-1978年间结婚的男户主结婚前订过婚的分别占到57.9%和68.6%,而在1979-1986年间这一比例则分别达到61.4%和71.4%2。这表明在当前中国社会婚前订婚习俗仍是普遍的现象。而且到90年代末期这一比例甚至上升到九成以上。

(三)重婚的处理

是指有配偶又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重婚的,根据83年公检法三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受害人可以控告,而且对于受骗的第三方也可以作为自诉人提出自诉。而且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诉。可能判决两年以下有期徒期。

(四)婚前或婚姻期间保证书的处理

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约定了在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王某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个约定成就的条件即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约定成就。在有些学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身份关系的约定,原则上不得附以条件或期限,但从我国的立法实际讲,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对夫妻财产约定认为“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之条款,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应从宽解释,只有规避现行法强行规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认定为无效。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这一附条件的约定也应该从宽掌握,不应认定为无效。而且采取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是完全允许将如果法定财产制下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或者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权能就是如此,可以明确婚前的,婚后的,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财产的归属或者共有等。因此如果婚姻期间一方打了一个保证书,只要不是胁迫,欺诈而被撤销的,就是有效的。

(五)给情人的财产

此举侵害了夫妻一方的权益,应属于部分无效的,对于不当得利部分应予返还,或者赔偿无过错一方。

六、离婚及其他案件诉讼技巧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最好有具体的联系方式;(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发给《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发给《民事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诉讼费用现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是100至500元,并且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不再另行交费。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书写起诉状时应注重一些技巧。

1、诉讼请求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下,可只写双方有争议的财产,并且只明确自己应得的份额即可。

2、其他法律规定;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格式及范例可点击此处查看。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指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提出副本一份。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比如涉及的财产较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婚姻法规定: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当一对夫妻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面临的就是离婚这条路。不过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离,以下六种情况是不允许离婚的,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哪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无法提供原证件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两个人办离婚的时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结婚证件,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 2、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在离婚的时候,都会询问夫妻之间要离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小事,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是不允许离婚的。 3、分居没有超过两年 法律意义上如果分居时间长,可以判定夫妻之间已经感情破裂,但是未满两年的,是不允许办理离婚的。

4、女方怀孕期 在婚姻法中,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除非特殊情况。 5、有一方不同意 离婚也是需要双方自愿的,如果达不成双方的共同意愿,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 6、军人家庭 如果和军人结婚了,那么在离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没有什么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二、离婚新规定是什么 1、新法律规定,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如果竟然没有触犯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2、父母的关系跟子女是断不了的,所以即使离婚之后,还是有抚养父母的义务。 3、在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定要双方协议达到共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在离婚之后,如果男女双方又想重新恢复夫妻关系,那么这个时候一定要到婚姻登记处再一次进行复婚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不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专业的人为我们提供建议。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协议书的撰写也需要找专人士咨询。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律师来为我们把关,为我们争取应得的利益。

完整版全国2014年4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的情形是(C)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C) 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 ..的是(D)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 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B)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C) A.社会法律基础 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 ..的是(B)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C)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登记D.收养公告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B) A.男25周岁,女23周岁B.男22周岁,女20周岁C.男20周岁,女18周岁D.男18周岁,女16周岁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12.下列关于拟制血亲的表述,错误 ..的是(B) A.拟制血亲是人为依法创设的B.拟制血亲以原来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C.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D.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1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2013年10月考过的原题)(B) A.2年 B.1年 C.6个月D.3个月 14.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2013年10月、2012年10月都考过的原题)(C)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 15.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A) A.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B.夫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C.妻子一方的子女D.丈夫一方的子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甲婚后背着妻子与初恋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 B.甲听取父母对女友乙的看法,打消与乙结婚的念头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Model divorce agreement of new marriage law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男方: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女方: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现因xxxx(注:指感情不和等) 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

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xx与女方xx;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xx;,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xxx元,在每月xx;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xx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xxx路xxx号xx小区xxx栋xx单元xxx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

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 1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0.:B 第2大题 D C B B C B D 第3大题 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3.错误 4.正确 5.错误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正确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特点:①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

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 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B E B C C D 4. A B C E B C D E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1分,共1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错误 5.错误 6.正确 7.错误 8.错误 9.错误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5)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6)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 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笔者认为,现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一方面原因是现在国家计划政策,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在大多数单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抚养小孩;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故此,笔者在此想谈下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对婚姻的看法和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从一而终到现在的能过就就过,不能过就散,中国式婚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尤其是工作忙、应酬多、压力大、外界诱惑多的80、90后两代人,对婚姻的态度不再保守,这也是中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2018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大离婚难度,会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继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面临破碎的家庭。那么具体来说新的《婚姻法》中,哪几类情况是不能随便就结束婚姻关系的呢? 1、女性怀孕期间 处于对女性身心的保护,新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男性是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女性的身心都比较脆弱,为了孕妈和宝宝的身心健康,男方无权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要求,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相关机构确认男方提出的请求有必要受理时,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而如果女性在此期间坚决要求结束婚姻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2、女性分娩后一年 女性生完宝宝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能向相关部门递交离婚诉求的。这个阶段由于孩子还小,宝妈一般处于停职在家状态,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承担离婚带来的后果,所以新法规充分考虑女性的权益,规定这个阶段女性在婚姻中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如果女性想要离婚的则可另当别论,离婚诉讼机构会根据需求进行受理。另外,若在婚姻中过错方是女性,或者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会受理。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无论是主动终止妊娠或者意外终止,在半年内,男方也不能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即便这个阶段男女双方确认关系破裂,只要女方坚持不离婚,男方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当然若相关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案件,不在这个范畴。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质疑

关键词: 结婚条件/婚姻法/婚育分开内容提要: 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缺乏合理性。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经济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编辑。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采用的是“正面要求与反面禁止”相结合的结婚要件立法表达方式,一方面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从正面要求当事人必须或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包括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另一方面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从反面列举了种种不得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见,我国《婚姻法》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从历史上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10条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类:有关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该法第38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进一步界定为:“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的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可见,在我国,表兄弟姐妹之间、严重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是禁止结婚的。否则,当事人即使已登记结婚也会因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而使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多方面的研究探讨,笔者以为,《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禁”。二、“解禁”的合理性《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其理由主要有两个,即伦理和优生。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排除了纵向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行为,并逐步上升为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要求。依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内婚容易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和破坏,“生活上密切合作的已有结构决不容性的闯入,于是发生了乱伦禁律和外婚的规定。”[1]可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主要是基于伦理的要求。婚姻家庭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伦理实体,一旦允许这类当事人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继承上的紊乱,有悖教化,会动摇甚至瓦解整个社会长期积淀而成的周密的传统伦理观念与道德规范。因此,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实有必要。但笔者认为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应禁婚。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的农业小生产经济和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的原因,加上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等伦理观念的影响,盛行过中表婚的风俗。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称为外兄弟,外即表。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因中表婚风俗下的夫妻所发生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是屡见不鲜、为人熟知的。可见,《婚姻法》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并非基于伦理,而纯粹是基于优生,即为了考虑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优生,防止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生育后代。19世纪美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投入了毕生的精力研究人种学和人类的早期婚姻、家庭生活,写出了《古代社会》一书,系统地论述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许会帮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021年新婚姻法完整版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民族: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民族: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与女方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探望的时间:男方/女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规定离婚过程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6810714.html,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规定离婚过程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离婚过程。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奉行完全的破裂主义,即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破裂原则作为离婚的绝对原因,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同时为你提供包括离婚程序,离婚程序规定离婚过程,新婚姻法等相关信息咨询。 ······接上文 2.关于离婚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判决三个阶段,相关的程序适用《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1)起诉 离婚诉讼必须由夫妻一方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16条,也对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2021最新抚养权答辩状范本

2021最新抚养权答辩状范本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答辩人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________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

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________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________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________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________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积极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转载新婚姻法解释相关热点问题及案例

王琳:婚姻法新解释无碍婚姻伦理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10天过去了,这段时间以来,本报“律师在你身边”栏目几乎成了婚姻财产热线。记者整理了其中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并作了解答。婚姻中感情永远大于财产,但了解法律,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各种情况下“hold住”。(“hold住”是近日的网络热词。“hold住”就是指面对各种状况都要坚持住,充满自信,从容应对一切。) 什么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是重点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典型咨询问答 问:我今年3月份提出离婚,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应该能分半套房产,诉状中我也是这么请求的,现在忽然出了解释(三),按照新规那半套房子跟我没关系了。我听说法律适用有个“从旧原则”,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释(二)判决? 答:司法解释没有时间追溯限制一说,即时颁布即时生效,你的案子只要还没判决生效,就应当受司法解释(三)约束。也就是说,哪怕现在一审法院判你胜诉,男方上诉,二审也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 答: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借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的个人财产? 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跟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都会按共同财产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给我老公继承,请问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是不一样的。 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 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记者李冲陈珊珊 案例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 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 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 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婚姻家庭法任务三答案

婚姻家庭法-001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1题,共44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 D、办理收养登记 2.(4分)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可以单方送养。 A、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 B、生父母离婚的

C、生父母分居的 D、生父母一方在国外的 3.(4分)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A、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B、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C、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向人法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D、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4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的经济帮助。 A、临时 B、长期 C、适当 D、定期 5.(4分) 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双方协商是否恢复

C、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6.(4分) 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的() A、应按照诉讼程序处理 B、应按照行政程序处理 C、由男女所在单位处理 D、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7.(4分) 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C、双方协商是否恢复 D、不必恢复 8.(4分)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9.(4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A、不恢复 B、恢复 C、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如未再婚,其婚姻关系当然恢复 D、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如果再婚,应当撤销再婚,原婚姻关系恢复 10.(4分) 解除收养关系时,在哪种情况下,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A、养子女成年 B、养子女成年且有负担能力 C、解除收养是由养子女提出的 D、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 11.(4分)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A、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