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养殖场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进一步落实《山西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二、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养殖场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需配备专业兽医人员,向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完成相关工作。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池、坑、井,加盖、上锁、竖标志,大中型养殖场配备与规模匹配的焚烧炉。

四、养殖场不配合时,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或者举报。

五、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征、病理变化,作出初步诊断,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处理。

六、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村兽医防疫员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用密封性良好的塑料袋、饲料袋或容器装运到辖区内,无害化处理池、坑、井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注意加强运输环节的消毒工作和防止病菌扩散。

七、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逐级上报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过初步诊断,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在官方兽医指导下进行解剖诊断,乡镇政府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等待上级畜牧兽医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则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九、无害化处理记录,畜主、地址、联系电话、畜禽存栏数量、临床表现、病理剖解、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无害化处理要有完整的记录记载,死亡现场、无害化处理现场拍照留存,官方兽医和相关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

十、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十一、养殖场要看管好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十二、参与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帽、统靴;处理后,处理人员必须彻底洗手消毒,所穿戴的工作服、帽、统靴等物品也必须消毒或焚烧销毁。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十三、有奖举报按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执行。

十四、认真做好调查统计,秉公执法,填表数据证实,谁签字谁负责,以责依法履行,违规违法必究。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家禽及染疫家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及家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 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工消随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要求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建立畜禽及产品购销、投入品购入使用、动物卫生防疫、养殖污染控制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安全保障职责。 二、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严格遵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不得添加仼何非食用添加物质,严禁饲喂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垃圾场中的物质。 三、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配合搞好疫病检測检验、执行重大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 兴办畜禽养殖场区成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出售动物及产品应当中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识。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 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2.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依据《全国死因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填写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及根本死因。 4、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联、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5、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6、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2017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XX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XX年11月19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执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三)审批、发放野生动物管理的有关证件; (四)组织对野生动物的拯救收容;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六)按规定征收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费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海关、交通、运输、环保、动物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展览、驯养繁殖,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篇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法库县中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死亡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盖本人印章,加盖我院预防科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3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长期保存,第二联由预防科网报后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期保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

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协助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预防科对每张报告卡片都要进行先审核后登记而后录入,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每月对网络直报和登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分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在网络直报后应报交我县妇幼保健站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二○一二年二月二九日修订 篇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 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 成立以医院医务科科长为组长、急诊科和各病区主任、医务科职能人员为组员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具体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健康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 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 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健 康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等 工作。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 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定,原则上县级1,2人。信息管理科要 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 定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 完善各机构妇幼健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县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 二、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内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 幼健康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健康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信息由信息管理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及考核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配合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妇幼健康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湖南省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湖南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野生动物保护责任书

野生动物保护责任书 篇一:护林员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 护林员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 甲方:林场 乙方: 为了明确护林员管护责任,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加强护林员的管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做到“责、权、利”三落实,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定期组织乙方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局制定的各项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培训,提高乙方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能力。 3、及时解决乙方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改善乙方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4、确定乙方管护责任区,制定乙方辖区巡护线路,定期检查乙方巡护情况。 5、负责管理乙方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护林员管理办法,对乙方日常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二、乙方责任: 1、认真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林场森林资源管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对林班,共计公顷的森林进行管护。 3、服从林场领导,服从管护站工作安排,管好辖区森林资源,自觉接受林场监督、检查。 4、按时巡山,认真填写巡护日志。以管护站为单位开展,积极开展集体查山活动。 5、加强森林资源管护,预防森林火灾。对辖区内各种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乱占林地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将各种林政案件线索及时汇报林场,并配合林场、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6、按时完成林场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若发生森林资源管护的林政案件,依照《陕西省太白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责任追究制》对甲、乙双方进行处理。 四、本协议期限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局天保办存档一份。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二:绿化养护责任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 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 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 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 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 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

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 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 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 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更好的开展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组建立和人员资格审查;同时负责评审结果的反馈;协调解决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组成员开展定期的培训;如果专家组成员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保证评审工作如期进行;对评审工作进监督指导。 三、全市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四、市、县两级要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市级每半年一次。每次召开评审会时参会的专家要在7人以上,其中新生儿科/儿科专家和妇科专家各不少于2人。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五、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件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相应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为专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新生儿死亡病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定期提交到新生儿死亡评审会进行死亡评审。 八、各级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九、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除完成金川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新生儿的评审外,还应选派专家参加县级评审工作。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死亡病例评审及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质量。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后,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并选派专家参加省级评审。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改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督查相关工作改进情况。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的管理及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 县以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制度 营城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掌握我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推动《甘井子区儿童发展规划》的落实,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监测对象 1、凡在我区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新生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28天者死亡。 婴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周岁者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往出生时间即为实在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

死亡是指刚出生至差1天满5周岁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三、监测管理 1、在区卫生局领导下,由区妇幼院负责对本制度的管理。 2、区妇幼院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核查、统计分析、和评审及人员培训工作,并接受市级妇幼保健院对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 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3、建立完善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专人负责。 四、上报程序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一律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死亡报告卡及死亡登记薄。 1、各医疗保健单位,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经治医生交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后,报本单位预防保健科,由预防保健科填写死亡登记簿后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死亡者 报区保健院儿保科。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疗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疗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各科医师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该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疗科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二、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30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 三、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四、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交到区疾控中心。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乡、镇卫生院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或入户调查,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定期与当地派出所、计生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二、乡村医生(个体医)要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33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233 2 / 2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不满八小时由安全、资料员根据伤者伤情做好记录,每月底将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 2、轻伤事故(休假八小时以上)向现场负责人汇报,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处汇报,填写《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处。 3、发生伤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事故,经济损失重大,应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级报告。 4、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5、公司接到报告成立事故抽查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处理结论和改进措施。 6、对事故的处理,应查明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者、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教学教材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 度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本制度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陕西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不含渔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野生动物;所称的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制成品及其衍生物。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项目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四、责任 1、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传达上级相关文件。 2、处理本项目部内发生违规事件,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3、在班前会中作好每天的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和措施。 4、发生问题后立即补救,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五、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1、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各种防护林区、经济林区等野生动物集中的栖息地、繁殖地为禁猎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2、禁止在禁猎区毁巢、取卵、射猎,排放污水、废气,制造噪音以及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1)发现受伤、病残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未按规定收存、拣失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3)未按规定收存死亡的野生动物尸体、脱落或散落的角、骨、毛、皮等。 4、无批准证明禁止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产品的。 5、尽量减少人员活动、施工噪音、灯光等对两栖类、爬行类、哺乳类动物的生活环境有所影响。 6、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或提示牌,警示或提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野生动物出没要自觉加以保护,并严禁伤害与猎杀保护区内的任何野生动物。 7、临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施工区段,应设置“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注意保护”等告示牌,提醒施工人员依法保护自然资源。 8、森林公园路段挖方边坡施工过程中,尽量采用小爆破或无爆破施工。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七条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每个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畜禽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模板】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执法机关罚没后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误捕、受伤、搁浅、受困、死亡等水生野生动物,根据具体情况,接收到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检查、检疫、治疗、安置、暂养等活动。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对收容救护后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收容救护水生野生动物为名,非法捕捞、驯养、买卖水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工作;审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有关事项。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审批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承担所辖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支持引导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族馆、海洋馆、驯养繁育基地、科研教学单位、推广机构参与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健全完善收容救护体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部遴选救护条件较好、救护能力较强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组建全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参与专业性较强、救护难度较大的重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指定具备救护条件和驯养资质的相关单位作为固定收容救护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建立省级水生野生动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制度一) 一、死亡报告应在病人死亡后由当班医师完成,并由当天参加救治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复核后签字。 二、病人死亡后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存于病历或门诊留观病历中;第二联计算机录入后报送市疾病控制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三、科室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应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死亡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等。 四、医务科每天由专人负责收集《死亡医学证明》,并对其进行审核、登记、编码、盖章、上报;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五、专职人员必须于7日内完成死亡网络直报,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送往银川市疾病控制中心; 六、凡在医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七、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的调查记录栏内;

八、如果是呼吸道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必须在调查记录栏内注明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等情况。 九、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最后的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十、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后,由经治医生根据《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十一、《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要求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逐联加盖医务科专用印鉴;无医生签字、医务科专用印鉴视为无效;死亡原因填写应用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十二、死亡病例的报告率要求100%、漏报率为0、及时率100%、《死亡医学证明》上报数量与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相符率为100%、卡片填写内容与病史符合率100%、规范率95%、卡片项目填写完整率>95%,项目填写错误率<2%。

野生动物保护与欣赏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野生动物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但是随着森林资源的减少和人为地 猎捕,许多种类濒临灭绝。本文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现状并 针对现状提出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必要性、现状、对策 Abstract:Wild animals are very valuable natural resources. With the reduc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and human hunting, many species on the brink of extinction..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necessity of wildlife protection, current status and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status made the wildlife conservation. Keyword:Wildlife; Protection; Necessity; Curr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野生动物的生存与发展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已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一项重要战略资源,是事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资本。我国野生动物种类及其生境类型丰富多样,特有种和珍稀种较多,地域差异明显。本文试图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及对策作简要分析。1.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貌复杂,湖泊众多,气候多样。丰富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无数的珍稀野生动物,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我国约有脊椎动物6266种,占世界种数的10%以上。其中兽类500种,鸟类1258种,爬行类412种,两栖类295种,鱼类3862种。许多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特有或主要产于我国的珍稀物种,如大熊猫、金丝猴、朱鹮、普氏原羚、白唇鹿、褐马鸡、黑颈鹤、扬子鳄、蟒山烙铁头等;有许多属于国际重要的迁徙物种以及具有经济、药用、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物种。这些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既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7]调查表明,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是种群稳定或稳中有升的主体。 但是,我国部分野生动物处于极度濒危状态,单一种群物种面临绝迹的危险。白臀叶猴多年来一直未曾发现,这次调查仍未见到任何踪迹,可能已经绝迹。四爪陆龟、扬子鳄、莽山烙铁头、鳄蜥、朱鹮、黔金丝猴、海南长臂猿、坡鹿、普氏原羚、河狸等单一种群物种不仅种群数量少而且分布狭窄,一旦遭受自然灾害、疫情或其它威胁,则面临绝迹的危险。 2.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 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是当前世界上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