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提纲)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新《安全法》解读

一、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安全是人们可以接受的风险程度。

安全生产的定义: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事故: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栖霞区是南京市重要的现代工业集中区,区内有部、省、市属工矿企业130多家,形成医药电子、机械制造、新型建材和石油化工四大支柱行业。还有化工企业、韩国LG在此建设国内最大的液晶显示器生产基地、美国AO史密斯、瑞典爱立信、日本的夏普、荷兰飞利浦等企业。近几年,美国欧文斯科宁挤塑泡沫板、日本小松工程机械、扬子江海陵药业等也在栖霞落户。

安全生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重要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实现安全发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

第一企业生产本身客观地存在许多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化工、电子、港口等生产与营运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是由工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安全工作搞不好,就容易发生各类事故,造成伤亡及经济损失。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及创造性也会受到严重挫伤。极大地妨碍生产的进行与发展。“事故是最大的浪费,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例

如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因化学危险品混装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5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亿元。1975年美国安特普工厂因一反应釜填料泄漏,过热爆炸产生连锁反应,整个工厂被摧毁。因此,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是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第二,实现安全生产是保障职工个人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需要

每位来到新奥的员工,都希望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顺利地开展工作,包括我们的开车准备、试车及以后的生产等工作。麻痹大意、盲目蛮干很容易发生事故,不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而且违章行为往往首先受伤害的是我们自己。给家人、家庭带来极大的不幸。所以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家家有关。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个人和家庭幸福的需要,我们必须重视安全,在生产工作中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职责,让隐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安全得到保障。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按照法的不同层级划分,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上位法没有做出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1 法律(上位法)

专门法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

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相关法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煤炭法》、《工会法》等。

2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将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此外,我们还可以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照同一层级的效力划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也可以从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二)关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安全法》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安全生产法》修法的背景及目的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也是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历经十几年,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推动依法治安的一部良法重器。

2、新《安全生产法》法律制度特点简要地介绍如下:

新《安全生产法》一共是7章114条,作为任何一部法律都要确立它特有的法律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它所确立的10项法律制度加以体现的。

(1)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

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

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

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第三条)

第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

一是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

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第一,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第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的七项职责。第四,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新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

构执业。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

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四十八条)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使用的基本法律。

(三)介绍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略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危险物品肇事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是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实施的行政制裁。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女工保护:

第一,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

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

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早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

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未成年工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一,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大的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措施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保障;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及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极大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四)介绍与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覆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必须遵守这部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职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

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及大型游乐设施。《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并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是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商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商风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确立的。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职工无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只要因工受到伤害就应补偿。不强调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责任。(四)介绍与安全生产部门相关的规章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安全生产法》

修法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对这个新安法的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根本大法。这是基础法、上位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来加以调整、加以修改、加以完善。

加强安全生产的普法宣传,抓住新安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宣传教育,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只有把这种氛围建立起来,规范我们安全监督执法的行为,提高执法的质量,始终保持这种高压态势,这样新《安全生产法》的一些法律制度才能够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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