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完整word版)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完整word版)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

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对我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定额拨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相应的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一些全省性的重大问题研究以及规划编制工作等。

第四条不涉及全省性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市(州、地)属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市(州、地)自筹解决。

第五条申请安排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其他相关发展规划。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提出意

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审查后下达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计划。

第七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分借款和拨款,其中借款项目安排的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开工建设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银行,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安排滚动使用。

第八条为了切实搞好省级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和使用好前期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同时必须做到:

(一)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下达后,建设项目主管的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填报“前期费用使用明细计划”一式三份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盖章后,一份存省发展改革部门,一份由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主管部门留存,另一份送省财政部门作为按进度支付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的依据。

(二)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报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条每年一季度末,省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年前期费用使用情况送省财政部门备案。省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条前期费用计划下达五个月后仍未使用的,省发展改革部门有权收回计划另行安排;凡违反使用规定的,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应负责从自有资金中退回,否则省发展改革部门有权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市(州、地)一切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1990年05月22日(地方法规)

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方案样本

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方案 一、规划的总体要求 编制《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020年) 》( 以下简称《省规划》) 是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纲要( —2020年) 》( 以下简称《纲要》) 的重要环节, 是统筹我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规划要明确全省林地发展空间, 对未来林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做出战略性和政策性决策, 并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省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 落实《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功能布局; 统筹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 解决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林地保护问题; 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 指导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 落实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要求, 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它土地, 分解到乡镇, 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和质量等级; 明确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加强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 推进县域林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 指导县域林地保护利用的协调和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体制机制。 1.1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省规划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 确定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用地, 优化林地结构、布局, 统筹林地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强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战略性、指导性、科学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林地科学管理, 为构筑”两江”上游生态屏障, 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县级规划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 全面落实《纲要》和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 划定林地边界范围, 进行保护利用区划, 将分类、分级管理林

请假管理制度通告

公司请假有公司请假制度,那么关于请假管理制度的通告是怎样的呢?下面范文网给大家带来请假管理制度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请假管理制度通告范文一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一、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二)病假应出具医院相关证明,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50%扣除。 (三)婚假本人结婚给假三天,带薪。 (四)丧假直系亲属丧事给假三天,带薪 (五)旷工没有出具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按本人工作的两倍扣除。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四章请假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

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三、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四、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本公司员工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填写请假单。 六、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请假的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没有续假或虽续假尚未被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八、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九、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差率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X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旅途补贴、住宿费等。 三、范围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发生的合法、有效的车票、机票、船票费用及各种补贴费用。 (二)因出差发生到车站、码头、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凭票据实报销:其他的市内交通费均不属于出差费用的报销范畴,应纳入各个部门公务交通费定额管理。 四、原则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实行分项计算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二)通讯费补助与《通讯管理规定》中的移动话费合并使用,当月话费小于合并标准时,据实报销,当月话费超出合并标准时,按标准报销。 五、差旅费标准

(一)住宿费、伙食费补助、通讯费、市内交通费标准,按不同地区确定。全国一线城市的住宿费每人每天8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5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100元;二线的住宿费每人每天5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80元;三线城市及以下的住宿费每人每天5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50元. (二)员工赴外地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包括在途和住宿,每人每天按包干标准补助,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天数扣减一天计算,住宿补助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三)住宿凭住宿发票案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节约归己;如无发票,报销标准则按照标准的50%包干个人。 (三)部门经理以下岗位的员工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座、二等记二等以上船舱。确因工作需要坐飞机、软卧、二等及二等以上船舱的,需要事前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呈总经理批准。 (四)夜间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长途客船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坐火车、长途汽车、长途客船十小时以上,可购买相对应级别的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则按票价的50%给予长途补助;乘软卧、卧铺、飞机的均不予补助。 (五)常驻外的机构及公司批准的常驻外学习的员工,其住勤费用补贴参照公司员工工作餐标准执行;经批准跨地区行动按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9039958.html, 14-12-09 17:13 多彩贵州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科学划定我省生态红线,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一、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的内容 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业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按照《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确保红线区域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的规定和《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具体红线指标如下表。 序号红线名称2020年目标 1 林地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 2 森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 3 森林蓄积保有量不少于4.71亿立方米 4 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891.39万亩 5 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315万亩 6 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不少于1890万亩 7 物种数量不少于现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 8 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不少于现有古大珍稀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9 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5.2% 二、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及其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一)红线区域。 按照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内容和指标,将全省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迹等在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的林地、湿地及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地等重要区域划为林业生态红线区域。红线面积共计9206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4.85%,其中:林地8891万亩、湿地315万亩。 (二)红线区域内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的范围是:全省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包含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的林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地、重要湿地和大型水库周围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之间的林地)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收集相关的资料。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 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执法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执行。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

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二)市、县(区、市)经贸、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协调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监督,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兰州西热东输经营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经营公司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款出差。 第六条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

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功能,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有林场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国有林场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林场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是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或者扩大国有林场范围,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促进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林木、林地资源; (二)土地权属明晰; (三)四至界线分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具体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批准设立国有林场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标志标明国有林场场界,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国有林场界标等设施。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管理其他国有资产。对通过流转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因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建设导致森林资源灭失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可以依法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1995年8月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琼办发[1995]3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规范病事假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和党派团体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四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一)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二)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四)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第五条第五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第六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第八条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第九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一)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二)事假期间,工作人员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待遇。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令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工资按本办法办理。第十二条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办理,即哺乳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5%计发。第十三条病、事假期间工资的计发基数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病、事假的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市县、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司人员到公司驻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第二章差旅费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差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差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七条要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三章差旅费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差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各部室结合下

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差旅费预算,填写《差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1),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经理办公室汇总差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第四章差旅费使用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岗位职级分类 第十条差旅费使用标准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城际交通、住宿、用餐及市内交通的,则不再报销相应费用。 (三)跟随上级领导一同出差的,如因业务需要,经公

司总经理批准,补贴标准方可上浮至上级领导的标准一并执行。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附加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六)出差人员住宿应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入住,C级、D级两人同行若为同性的原则上应合并住宿。 (七)未按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其他杂费 (一)其他杂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外埠城市发生的复印费、打印费、传真费、退票费、存寄费等。 (二)其他杂费的支出按照厉行节俭原则,按票据实际金额报销,全队单次出差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时,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差旅费使用申请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差旅费的申请、控制和报销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使用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费用报销方式。 (一)事前审批:外派人员所属部门应提前提报书面申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

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在进入林区道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树立森林保护和天保工程宣传碑牌,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必要时安装森林保护监控设备。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及森林管护难易程度与管护投资计划,合理确定林管员和护林员的数量。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档案(包括护林小班图、管护责任书、护林合同(或协议)、年度管护方案与批文、森林保护效果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资金文件和有关表格等),专人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保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绘制森林保护责任区分布图,监督和管理护林人员,督促村委会把森林保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健全森林保护资料档案,协助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员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员工病假、工伤、事假、 产假、旷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病假、工伤、事假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患病、事假、工伤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第一章病假管理 第一条为了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公司定期组织为员工体检,做到有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第二条病假的请假程序 1、当员工患病需要休息时,需本人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员工请假审批流程;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申请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 2、1天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区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1天以上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三甲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单位对诊断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原诊断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不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条员工实际病假天数连续计算,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员工在病假或医疗期内不得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病假或医疗期立即结束,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期间按旷工时间处理。

第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员工病休进入医疗期的管理 员工进入医疗期后原岗位由公司另行派代理。病假、医疗期累计超过180天,员工纳入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解除本人工作职务,不再占有岗位编制。 员工进入医疗期,原职级不予调整,岗级调整为岗位类别对应较低等级,医疗期满时按公司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参与部门岗位等级评定。 第七条病假期间工资、奖金扣发标准 1、病假工资扣发标准: (1)员工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提供病历首页或住院证明,出院需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证明。住院14天以内不扣工资;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标价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

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AOBO三乐公司 差旅费管理制度 AOBO三乐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满足三乐公司员工日常出差工作的需要,规范对差旅费等管理,特制订本规定二、适用范围: 三乐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营销系统管理人员、生产系统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三、适用时间: 从规定签署发布之日起开始适用实施执行至年末 四、职责履行: 1、三乐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定的制订、调整与实施; 2、三乐公司所有机关管理人员、营销系统管理人员和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监督、贯彻和执行; 3、公司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监督并杜绝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五、具体规定: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出差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借 支,一份用于报销),注明出差任务、天数、目的地、路线、人数(多人时注明负责人),所需的差旅费额度,按流程上报各级主管领导(C层以上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后转财务总监审核到财务部借支费用; 每次差旅费借支(含票费)的最高额度B层(含准B)不能超过6000元,C层(含准C)不能超过4000元,其他层级不得超过2500元; C层以上高管出差,一律要向办公室和总裁办陶思娜处备案,并说明公出事由和目的地,便于总裁办统一管理,并及时向CEO汇报。公司E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差,一律向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备案,便于统一管理,并及时向三乐公司总经理汇报。 2、出差返回公司后,借款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销出差费用;在未将上次借款核销之前, 不允许借支新的差旅费,特殊情况,需要上报三乐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3、出差人员应尽量自行到交通部门售票窗口购买车、船、机票,如委托中间机构购买的, 其订票费最高每张不得高于20元,法定节假日期间买票的最高不超过30元,特殊情况,需要上报三乐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臵,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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