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特殊性,其在设立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享有共同的处分权。那么,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一、合伙财产如何处分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属于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的实施的,按照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的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授权。

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易言之,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承担因合伙人越权行为而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或者迫使他们避免这种风险而支付查明合伙人是否越权的成本,则人们可能倾向于不愿同合伙企业交易,所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事务如何执行,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的管理参与权,原则上,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但是事实上,事物巨细都要经过全体通过是很难作到的,所以通常的做法是,以全体一致的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里所说的,合伙企业事务,应理解为合伙企业的全部日常事务。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反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合伙财产处分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如果您对合伙财产还有相关疑惑,可以咨询律伴网的专业律师,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向律师寻求帮助。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33373400.html,/

应该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

摘要:无论哪种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下面由小编根据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请看案例。 【案情】 恭城县某某采石场系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6月出资成立的经营矿产开采的合伙企业,莫某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1月10日,原告周某加入合伙并签定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机械设备和生产线设备投入,利润占45%;被告方以企业证照、山场资源、场地等设施及材料投入,利润占55%。合同签订后,各方依约履行并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原、被告产生分歧,石场于2014年5月停工。由于对上述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原告遂于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退伙,并返还原告投入的设备。 在审理期间,因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双方无法自行清算,为解决纠纷。原告曾向我院申请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司法清算。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司法鉴定公司将送检资料退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进行结算,经过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各方的投资情况、企业经营盈亏、企业财产状况,以及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因此未经过结算,原告要求确认其退伙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可以确认退伙并返还设备。若有尚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6条规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要求确认退伙应予以支持。 那合伙企业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合伙人退伙,双方应当进行结算。但是合伙期间,因原、被告财物管理不规范、无正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在审理期间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依据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投资的数额及合伙期间的债务,故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约定的依约定。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采石场合同》第一条第2项及第二条第2项中约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赵伟光身份证号:乙方:李美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盛世雅歌艺术培训中心的合作基础已丧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财产范围 1、学校所有权 学校地址: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 法人代表:李美菁 2、其他财产: 车辆: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二、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分割方案 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如下分割: 1.坐落于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的 学校法人代表更名为甲方,乙方退出学校; 2.车辆归乙方所有; 3.甲方须补偿乙方1115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期限:24个月 补偿方式:自20XX年1月开始,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 方还款

4645元,直至补偿款还清。 三、分割财产的交付和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变更登记1578/手续;变更完成后视为乙方退出学校; 2、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于起归乙方所有。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分割后,学校所赢利、亏损及触犯法律法规、天灾人 祸等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12月29日20XX年12月29日 以上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合伙人协议(多人)(标准版)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出资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文/吴晓芳《人民司法.应用》2013 年第13期(108页-110页) 注:本文为扫描件,未与原文核对,仅供朋友圈内朋友研讨之用,如若引用,请务 必查找原文。 一、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具有较大地随意性、特殊性,其在设立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地原则.基于合 伙人对合伙财产地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地财产也享有共同地处分权.那么,合伙 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地行为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介绍, 供您参考. 一、合伙财产如何处分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属于违反合伙协议地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 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 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地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企业地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地实施地,按照合伙 财产地共同共有地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文档 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 国际通行地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 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 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 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 受让人地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 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 于合伙企业地经营和发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易言之,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承担因合伙人越权行为而致合同无效 地风险,或者迫使他们避免这种风险而支付查明合伙人是否越权地成本,则人们可能 倾向于不愿同合伙企业交易,所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地,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地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地事务如何执行,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地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地全 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地管理参与权,原则上,合伙企业地一切事务,应由全体合伙 人共同决定,但是事实上,事物巨细都要经过全体通过是很难作到地,所以通常地做 法是,以全体一致地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享有同等地权利,可以由全体合 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地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里所 说地,合伙企业事务,应理解为合伙企业地全部日常事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 人学习 二、合伙企业财产地性质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地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地,出资人并不因 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 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地所有权转移,而形 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地方式 收回在出资地价值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人地出资形式多样,不同地出资所反映地性质不完全一样.

合伙人模式的10个规则

合伙人模式的10个规则 导语:什么是领导能力,领导能力就是不折不扣的拿到成果,不是简单的完成任务;领导能力就是为拿到有价值的成果而不断的要求、跟踪、落实、精进、提升;领导能力不是做了,而是做到;领导能力是你的行为和理念匹配,领导能力就是自动、自发地为拿到有价值的成果而不断的努力的强烈意愿。可是作为管理者来说,面对的是一个团队,核心是如何提高整个团队的领导能力。 领导能力的十大方针如下: 01目的要明 执行的根本目的是企业的发展,一切对企业不利的事情都不应该被执行。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来说,决不是领导说一句话,你就做一件事,领导布置一个任务,你去完成一个任务。执行不是为领导而做,而是为企业而做。强调领导能力其实是为了能够实现,抽象的命令。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你制定了一个工作计划,这个就象是你对自己下的命令,你很好的执行了,那么你就实现了计划里所希望的目标,那你的领导能力就很好了。当然了前提是你的计划可以执行。领导的目的一定要明确。 02目标要刚

什么样的目标是有意义的?前提就在于它是否能被达成。然而更重要的是这项目标本身在一开始被设定时,是否有聚焦在要达成的正确成果上。一个精准的目标,加上一套明确的执行方法,才能创造超越期待的成效。透过RtCatch的培训及精准分析系统,便能快速的获得高效率的目标领导能力。 03规则要细 执行是对管理规则的执行,那么管理规则设计绝不是简单编写制度文件的意思,它是用实践、用教训、用智慧、用勇气,用管理者的全部精力归纳、演绎、构思出来的,它须是合理的,即必须暗合客观规律的。这是规则本身就应该具备的特征,否则是没有生命力的。从这个角度而言,领导能力首先是设计出来的,所以,规则一定要精细。 04责任要清 领导力是竞争力,是公司工作的生命力。三分战略,七分执行。如何提高领导力?领导力源于责任心,责任心决定领导能力。要营造增强工作责任心的浓厚氛围,以责任之心提高工作领导能力。企业文化的核心是“永远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05流程要精 流程是指企业日常工作中加工业务信息的规范。企业的流程管理就是明确规定企业信息加工的对象、加工的顺序和技术装备、操作人员的技能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工结果的质量标准以及流程绩效的考核标准和方法。在领导力管理上流程要精细。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评析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评析 蒋文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案情简介]: 2003年9月9日,某市做服装批发的个体户李宏因购进服装,急需资金,遂与某建行协商借款10万元,期限3个月,由其朋友马奇以其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房产的产权证载明产权人为马奇,共有人为其妻杨兰)。建行遂与马奇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由于李宏未能清偿借款,建行遂将李宏、马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宏偿还借款本息,并依法对马奇提供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马奇辩称该抵押物系其与杨兰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以该房产设定抵押一事,杨兰事前未同意,事后未追认,因此该抵押无效,其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和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行与李宏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而其与马奇签订的抵押合同,则因未获得抵押物的共有人杨兰的同意而应认定无效。在抵押无效的情况下,马奇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宏偿还建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马奇在李宏不能清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3510元,由被告李宏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建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行与李宏的借款合同有效,其与马奇签订的抵押合同,虽抵押物是马奇和妻子杨兰的共有财产,但基于他们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建行有理由相信马奇能够代表杨兰,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抵押有效。遂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第二项。二、华中建行对马奇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 受偿权。一、二审诉讼费7520元,均由李宏负担。[1] [案例二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0年9月6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在建的商品房。2001年1月13日某公司及张某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银行

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摘要]近期,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的案件。笔者通过文章按照逻辑顺序对该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合伙;侵占罪;认定 【案情】 2009年,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巫山县做煤炭生意时,认识了湖北省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曾某某找高某某商量,借用长盛商贸公司的资质经销煤炭,高某某同意并给了曾某某一枚长盛商贸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长盛商贸公司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一份委托书,授权曾某某可以用长盛商贸公司九江办事处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需经公司备案,合同款项受公司财务管理。后被告人曾某某为自己能独立经销煤炭,伪造了一枚“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并冒充高某某签名,在江西省九江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性质为分公司的“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从而以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的名义对外经销煤炭。 2011年4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谭某合股同邹某、余某某、易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以“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以下简称九江办事处)的名义经营煤炭销售生意。曾某某系办事处负责人,即合伙执行负责人,负责经营、代管合伙生意事项(含煤款资金的收缴)。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隐瞒合伙收入现金45.666万元,拒不归还。之后采用伪造公司印章、变更银行账号和截留煤炭销售收入的不法手段,于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1月7日分别将合伙人煤款收入30万元和94.8万元转入私人账户后潜逃。被告人曾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 巫山县公安局以伪造p【意见】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占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个人合伙的资金应当按照侵占罪进行处理。以下分为三个层级进行阐释: 1.法院有没有权力对企业的性质进行直接认定。九江办事处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什么样的性质的组织对本案的处理来说是前提与关键。但目前对法院有没有权力对企业性质进行直接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合伙人制度背后的人规则、权规则与钱规则

合伙人制度 眼下有两个比较热的词组,一个是“企业平台化”,一个是“合伙制”。在不少中国企业的眼中,合伙人制似乎已经成为企业转型和变革的“灵丹妙药”。短短两三年时间,合伙人制在中国企业群体间“四面开花”,大受青睐。万科、华为、阿里巴巴、小米等企业巨头,也都纷纷开始在内部通过股权激励,或者是直接送股、名义持股分红等方式,将重要核心员工牢牢绑定在企业的战车之上,加速推行合伙人制的落地和实施。透过本文,你可以看到合伙人制度背后的权规则、人规则与钱规则。 一、合伙人制度背后的权规则 合伙制不仅是独特的激励约束机制,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驱动机制,是最理想的一种企业成长与人才建设的长效机制。它变资本雇佣人才为资本与人才实现“共创共担共享”,共同推动企业平台的创新与发展。合伙制可以使人资关系更加紧密,人才开发更加充分,内部管理更有效率,充分激活核心团队,解放老板。 合伙人制度背后的权规则,主要有哪些特点: 1F 保证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对企业创始团队而言,上市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企业将有望在资本市场得到充足的融资,实现快速扩张;另一方面,反复增发新股,创始人股权被反复稀释,逐渐丧失对企业的掌控力。由企业控制权归属问题衍生出的故事在现代商业社会并不鲜见。 投资人感兴趣的是一家公司短期的回报,当公司初创人或初创团队股份比重太小时,企业的经营活动容易被投资者左右,做出有损企业长期发展的决策。例如,雅虎公司曾经

一度是全球互联网王者,后来在华尔街的指挥棒下做出一系列短视决策,最终丧尽先机,沦为卖身的境地。 而阿里合伙人制度却能保证合伙人对阿里的控制力。阿里当时提交的招股书显示,马云、蔡崇信持股总计11%左右,远不及第一大股东日本软银34.4%的比例。如果实行同股同权,马云与创始团队几乎将永远丧失阿里的控制权,变相成为资本的“打工者”。如果仿照AB股模式,比如谷歌、脸书等,规定创始人持有的1股可以相当于10个、20个投票权,马云7%左右的持股比例也很难达到或者保持长期持有50%以上的投票权,同样会导致掌控力的流失。同时,AB股将企业决策大权全部系于创始人一人手中,无疑为企业发展带来潜在隐患。 柏明顿管理 阿里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是董事会的提名权,简单来说,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即超过半数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从而创始人团队可以保证控制董事会,将企业的最高权力握在自己手中,规避了投资人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干扰与损伤。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法律小案例 张某与其余四人共同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以其一辆价值二十万元汽车作为其出资。后张某因为自己要买房急需用钱,打算从林某处借款二十万。林某要求张某提供质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张某未经其余四名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其作为出资的汽车作为质物交付给林某,并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后其余四名合伙人知晓后主张质押无效,要求林某返还出质的汽车。而林某并不知汽车为合伙企业财产。对此发生争议后,林某咨询律师自己需要返还质押物吗?自己的权益如何维护? 律师解答 依照上述案情,张某作为普通合伙人,擅自出质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质权不成立,林某应当返还出质的汽车给合伙企业。林某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林某可以要求张某提供其他的质押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r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360法网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https://www.360docs.net/doc/a33373400.html,/gongsi/hehuoren/88478.html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赵伟光身份证号:乙方:李美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盛世雅歌艺术培训中心的合作基础已丧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财产范围 1、学校所有权 学校地址: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 法人代表:李美菁 2、其他财产: 车辆: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二、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分割方案 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如下分割: 1.坐落于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的 学校法人代表更名为甲方,乙方退出学校; 2.车辆归乙方所有; 3.甲方须补偿乙方1115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期限:24个月 补偿方式:自20XX年1月开始,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 方还款 4645元,直至补偿款还清。 三、分割财产的交付和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变更登记1578/手续;变更完成后视为乙方退出学校; 2、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于起归乙方所有。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分割后,学校所赢利、亏损及触犯法律法规、天灾人 祸等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12月29日20XX年12月29日 以上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合作伙伴行为准则

合作伙伴行为准则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障华为公司与合作伙伴的持续健康发展与良性循环,并建立与业务相适应的合规标准和道德要求,特发布华为公司中国地区部企业业务《合作伙伴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 本《行为准则》适用于华为公司的所有合作伙伴及其员工、临时雇员、代理商和分包商等。华为合作伙伴,是指销售华为产品的任何一方,以及向华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一方。华为公司期望合作伙伴能够:1)熟悉并遵守法律;2)保持高标准的商业道德;3)与华为公司共同成长。 二、遵守法律 (1)一般法律遵从 合作伙伴应守法经营,遵从注册地、业务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等,遵从适用的国际法律和规则,确保不会因法律遵从问题而影响与华为公司的合作。(2)劳工保护 合作伙伴应为自己的雇员营造健康的、有尊严的、公平的工作环境,同时确保员工不会因肤色、种族、性别、宗教、政治派别等因素而受到任何歧视或威胁。(3)政府客户 合作伙伴应当注意,在与政府、公共机构或国有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遵从所适用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律。 (4)营销宣传及广告媒体 合作伙伴在进行营销宣传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夸大某产品功能,未经华为公司同意,不得对媒体擅自披露与华为公司的合作项目情况。 合作伙伴在对外的业务交往中,不得向任何人作错误说明或不实陈述。(5)反商业贿赂 合作伙伴不得为获取、保留业务或者试图不当影响决策人的决策等目的对政府公职人员、政党团体、其他商业主体等直接或间接给予、承诺给予贿赂,或者

收受贿赂,包括不得为获取不当或者非法利益而提供任何超标准、不恰当的礼品馈赠、商务招待、雇佣机会等。不得通过华为员工或第三方进行贿赂。 (6)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 合作伙伴不得独自或伙同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垄断市场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或共谋分割市场、固定转售价格、串通投标、捆绑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侵害最终用户权益的行为。 (7)网络安全 合作伙伴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得侵害最终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 (8)出口管制 合作伙伴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及包括美国在内的出口管制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决议,并严格遵守华为公司传递的出口管制义务。 三、正当商业行为 (1)如实提供资料 合作伙伴必须保证向华为公司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材料中涉及第三方保密信息,合作伙伴保证已经获得第三方授权。合作伙伴同时必须保证,其向华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销售报告、特价申请、返利、付款申请、公司重要事项变更等,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禁止收入造假 禁止合作伙伴通过虚假项目、虚增客户需求、阴阳合同以及提供虚假签收单、虚假验收单等方式协助华为员工确认虚假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故意延迟确认收入等。禁止合作伙伴通过任何形式伪造华为公司印章和公文函件。 (3)合法获取和使用竞争信息 合作伙伴不应以任何非法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不恰当的方式从客户、竞争对手的雇员或者其他方收集或接收他们自有的或第三方的保密信息等。 (4)配合华为审计 合作伙伴不得隐瞒任何可能对华为公司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为了确保合作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 一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该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该条的规定,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处分行为有效。 二是《物权法》第106条,依该条规定,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时,若果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两个条款看起来都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似乎无论适用哪一个都是殊途同归,但其实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所强调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而《物权法》第106中的善意第三人则是指“不知道登记错误”的第三人。由于善意的要求不同,其处理结果也必然不同。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条款应当如何适用?笔者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共有房屋。所谓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指登记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在《物权法》严格的登记制度之下,由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于依登记簿确定,第三人对其无权处分的事实是明知的,故不存在善意,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是一方以夫妻的名义处分。于此情形,若第三人有理由知道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的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情形实际上构成了表见代理。 2、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于此情形,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人为夫妻双方,但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则仅为一方。而根据《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名义人即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信赖登记簿为已足,不能要求其去寻找登记簿这外的证据,如调查出卖人的婚姻状况等。因此,这种情形下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而应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即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时,由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第三人明知房屋系夫妻双方所有的除外。 3、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与第一种情形类型,若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则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不存在善意的可能性,根本不可能取得所有权;若处分人以登记名义人的名义处分,则需要提交登记名义人的授权委托书。若其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形下处分房屋,则构成无权代理,但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下,第三人也可受到保护。此种情形下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对于合伙财产,合伙是不得擅自处分的。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处分财产,否则违反了合伙规则,需要承担内部责任。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法律快车刑法整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第一,合伙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第二,合伙企业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财产罪;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处罚应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甲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关于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知,在合伙企业中,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义务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连带清偿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协议 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 有限合伙人是指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人。大家知道,如果是普通合伙人,要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那么,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或者转让,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有限合伙人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在开公司的时候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人都会找自己的家人、朋友等来合伙,但却没有想到对方侵占了合伙共同的财产,导致自己有巨大的损失,这时肯定要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的。那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赵先生等人无奈,将王女士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合议庭存在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在某公司图书资料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书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王女士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王女士作为业务经理,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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