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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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旅馆业管理制度

一、开业审批制度。

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安机关签署意见,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经开业的旅馆,如有停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或变更登记项目、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登记验证制度。

投宿的旅客一律凭证登记住宿,旅馆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店簿登记工作,登记员应仔细检验旅客身份证件,认真比照核实登

记项目,做到证件验清、情况问清、客单填清。

三、财物保管制度。

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物存放保管室,设专人保管旅客携带的财物和贵重物品。保管员应采取看、闻、问、接、查的方法检查旅客存放物品,防止夹带存放违禁品等。要建立严格的存取制度。

四、来访登记制度。

对旅客的来访人员要坚持来访登记,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以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五、值班查房制度。

客房要设服务员24时间值班,旅馆应定期进行查房查铺,了解情况和安全防范情况,注意发现可疑情况与各种不安全因

素。查房查铺工作与客房服务相结合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六、情况报告制度。

旅馆从业人员发现旅馆内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可疑人员、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相应措施严密控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作好通缉查控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门卫值班制度。

旅馆都要设立门卫,有条件的可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或雇请保安队员,负责旅馆的门卫安全工作。实行出入验证制度,对进出旅馆的人员或携带的物品有权检查、询问,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处理。

八、旅客遗留物品处理制度。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品和可疑物品应及时报告公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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