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防雷规范(参考Word)

国内外防雷规范(参考Word)
国内外防雷规范(参考Word)

国家与国际防雷标准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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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98年10月14日是第29届世界标准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主席、IEC主席和ITU 秘书长发表了题为《标准在日常生活中》的祝词。祝词指出:标准是一种“基准”,它给人们提供一个事物判别的准则,质量测量的依据和兼容及互联的保障。标准的目的在于帮助和服务于社会,帮助人们享受和利用环境而不破坏环境;帮助人们塑造生活而不是把生活搞的没有头绪;帮助人们安全的生活而不致遇到危险;帮助人们掌握先进科学的方法而不落后于社会;帮助人们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被轻易损害。

世界三大标准化组织均在致力于国际标准化工作。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在其所颁布的标准前言部分均宣称:为促进国际上的统一,各IEC国家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地将IEC 标准作为他们的标准,对国家标准与IEC相应标准中的任何分歧,应在该国家标准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经委、计委、科委和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1993年532号文)更明确指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

标准来自实践和科学研究,是千百万科技工作者智慧的结晶,随着技术的进步,标准也在不断地修改和更新。在IEC标准中均有如下说明:本标准出版时的版本是有效的,鼓励采用标准文件的最新版本。我国国家标准也常用下达“修订单”的形式进行标准修改,或在新标准颁布的通知中说明原标准的作废。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是世界上一项重要的廉价技术转让。目前世界上含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等效使用的原则,大量使用国际标准,促

进本国技术进步。

二、国际防雷技术标准框架

防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由IEC和ITU(国际电信联盟,过去称为CCITT)进行,根据协议IEC与ISO紧密协作。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参加IEC关于电气和电子领域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并履行义务,将IEC标准等效(eqv)或等同(idt)采用为该

国国家标准。

最早的国际防雷技术标准工作是由IEC/TC81(第81技术委员会──防雷)在1980年开始进行的,最初的目标是制定建筑物防雷标准和指南。中国是25个P成员(Participating members),属积极参加工作,承担对标准草案投票表决的义务,尽可能参加会议的国家。

林维勇先生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了1992年会议,目前正参加对IEC1024-l的修订工作。

随着电子设备遭受雷电过电压(标准中又常称大气过电压)和投切过电压(电网的投入或切除,又称操作过电压)的损失日趋严重,经IEC中央办公室协调,部分TCSI专家加入IEC其他有关委员会工作,而其他委员会专家又应邀加入TCSI委员会工作,使各学科技术得以相互渗透,由于工作量的侧重不同,在防雷技术标准的颂布上,由除TC81外,相关的尚有TC64、TC37、TC77颁布的建筑物电气装置、过电压保护装置、电磁兼容(EMC)等有关标准。ITU和CIGRE(国际大电网会议)也分别从电信行业,供电系统行业特点,颁布涉及到本行业的防雷技术标准,其原则是在与IEC标准不矛盾的情况下制定更具体可行

的技术标准。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卓有成效的组织下,各国专家得以充分发挥,自1990年IECI 0241颁布后,出台了大量防雷技术标准,且有许多草案在讨论中,为解决飞速发展的电子技术与相对滞后的防护技术这一突出矛盾的中国现实提供了廉价的技术转让。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说明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GB)和非强制性(GB/T)又称自愿性或推荐性,由设计单位

自愿选用。

除国家标准外,尚有行业标准(电力标准DL,邮电标准DY,铁道标准TB等)。行业标准也有自愿性标准,如TB/T。此外,尚有地方标准DB、工程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等。

我国的建筑物防雷标准最早为GBJ57-83。1994年11月由起草人

林维勇先生按IEC 1024-1进行了修订,即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在《规范汇编》中许多行业、系统的直击雷防护技术标准均源自GBJ57-83或GB50057-94。从现在的观点看GB50057-94是符合IEC1024-l的原则的,但有些规定已落后了。林维勇先生在一封来信中写到:“分开接地不是方向。下次修订防雷规范时,可能会将分开接地的内容(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外)删去。因等电位连接(包括50Hz人身安全)将是首选措施。它的作用和意义正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1996年10月29日,一批在京的专家开会发出呼吁:“只要正确遵循防雷设计规范的各个环节,就可以大大减少雷电灾害。把雷击造成的损失限制到可以接受的程度。IEC/TCSI 正在编制防雷电磁脉冲(LEMP)的一系列标准,其中对敏感电子装置的防护占有相当的条款,1995年已正式出版第一部分通则(IECI312-l)。我国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制定相应

的规范或参照执行。”

1998年国家计委批准中国气象局科研项目“气象台站现代防雷技术的研究”,其中一项为“防雷技术标准”的制定,这项工作预计今年(1999年,编者注)10月全面完成。同时,与公安部联合编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技术规范》草稿已完成,正在征求意见阶段。这Th个标准可能是我国国内首次参照IEC标准综合制定的系统防雷标准,相信一定会起到

积极的作用。

四、国际防雷标准简介

1.直击雷的防护(外部防雷)

IEC1024-1:在1990年这是第一个国际防雷标准,它适用于高度60m及以下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不适用于铁路系统、建筑物外的输变电系统和输电讯系统以及移动的

船舶、车辆和飞机。

标准中第一句话是;“防雷装置不能阻止雷闪的形成”。林维勇老师最近参加IEC/TC81标准修改时看到这句话进行了如下修改:“应该注意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装置(或方法)能阻止雷电的产生,也没有能阻止雷击到建筑物上的器具和方法。采用金属材料接闪、引下并导入大地是目前唯一有效的外部防雷方法。”

在GB50057-94中,大量引用IEC的术语和定义,如防雷装置在IEC中为“用于对需要防雷的空间作防雷电效应的整个装置,它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外部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内部防雷装置是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的全部附加措施。它们可能减小雷电流在需要防雷的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GB50057-94名词解释是:“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请注意IEC在此提出了外部防雷与内部防雷的概念,外部防雷就是应用外部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或兼而有之的法拉第笼)吸引雷电并尽快和畅通无阻的将雷电流引入地中

安全泄放。

马宏达老师分析认为:防雷如同防洪,其原理是为雷电脉冲电流提供一条低阻抗的通道(注:外部防雷),同时防止通过磁场和电场对设备的干扰(注:内部防雷)。对半导体消雷器之争焦点首先在于其是否能阻止雷闪的形成(所谓“消雷”功能),其次在于利用非金属材料接闪(如碳素纤维外涂漆物,或如优化避雷针使用玻璃钢管内置食盐水等高阻液体)在接闪器与引下线之间串上35KΩ的“限流”物,是否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对照IEC标准说明的原理,应该是非常明白的了,迄今为止IEC的标准中未对任何非常规接闪器给予肯定。在国外只有法国、西班牙和南斯拉夫分别批准了E.S.E(具有提前放电功能的避雷针)标准,但在1992年和1995年IEC/TC81会议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决定,既不否定,也不肯定,只是呼吁

各国科学家对这类避雷装置作更深入的研究。

我们可从IEC1024系列标准的标题上得知,目前已颁布和尚属草案的1024-l、2、3和1-1、l-2都是外部防雷标准,但均与内部防雷关联。如1998年5月颁布的IEC1024-1-2附录B的标题为:“内部装置中抗感应电流影响的防护”。内容涉及到除外部防雷装置之外的线路屏蔽,适合的内部线缆布线路径和内部电气与通信装置的定位。同时示例说明一个建筑物上一次雷击造成的电压和能量的估算方法。IEC1024-2对高于60m的建筑物提出了防雷的附加条件,IEC1024-3对易燃易爆场所提出了附加条件。

IEC外部防雷标准给人总的感觉是比较细,有些国外标准如美国防火协会(NFPA780:1992)的“雷电防护规程”,英国标准(BS6651;1992)的“构筑物避雷的实用规程”,日本工业标准J15(JISA4201-1992)“构筑物等的避雷设备”也同样细致的对船舶、风力发电站、体育场、大帐篷、树木、桥梁、停泊的飞机、储罐、海滨游乐场、码头乃至露天家畜养殖场的外部防雷做出规定。特别要提出的是,一些标准对石头山地的接地装置在很难达到规定的低阻值时做出这样的规定:在地面平铺环型扁钢,并与被保护物的引下线在四个方向连接,环型地的半径不应小于5m,这种等电位连接方式同样能起作用。

关于外部防雷国家标准和国外标准一致认为:外部防雷的标准是建立在对雷电的统计规律上的,是在绝对保护与防雷装置耗费之间取的折衷方案。也正是GB50057-94中所讲的:“按照本规范设计的防雷装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今年1月林维勇老师在写给我的一封信中介绍了修改GBJ57-83为GB50057-94过程中的一件事:采用滚球法后,保护范围比过去小很多,因此需增加避雷针和架空线的高度或数量,一些单位,特别是那些经常采用独立避雷针和架空线的单位有意见,最后只能将IEC规定的滚球半径加大,一类由20m加大到30m,二类由30m加大到45m,这也是一种妥协或折衷。

2.雷击电磁脉冲的防护(内部防雷)

IEC61312系列目前正式颁布的有1312-l通则:1995年。这个通则介绍了内部防雷的原则,同时对1992年版1024-1-l公布的雷电流参数确认和给出雷电波形图。分析和研究雷电流参数是雷击电磁脉冲(LEMP)防护的基础。

1998年3月IEC61312-2的投票稿“建筑物的屏蔽、内部等电位连接及接地”交各国IEC 委员会投票,其截止时间为1998年8月31日,很快便可颁布施行。这项标准对建筑物的屏蔽计算、等电位连接网络和共用接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最近西安交大叶佩生教授主编的《计算机机房环境技术》一书出版,在第六、七章大量引用了IEC标准,而第八章“计算机机房屏蔽技术”由于定稿时尚未拿到我们(广东省防雷中心和华云克雷公司)对IEC61312-2新版

的译稿,内容有些单薄,请大家学习时注意。

IEC61312-31996主要内容是电涌保护器(SPD);

IEC61312-4主要是介绍对己建好的建筑物如何完善内部防雷的规定;

IEC61312-5是内部防雷的应用指南。

针对通信线路的防雷,IEC编制了61663系列标准。

综上所述,内部防雷的主要内容有:雷电流参数和雷电波形、防雷保护区的划分、屏蔽、等电位连接及接地、合理的布线位置和电涌保护器(SPD),它们与外部防雷形成了综合防

雷体系。

3.电涌保护器(SPD)

电涌保护器(Surge Proteltive Device)又称浪涌保护器或过电压保护器。有些厂商称作避雷器是不妥当的,叫作防雷保安器也是错误的。IEC标准关于SPD的有:IEC61312-3,61644-1,61647-l、2、3、4,61643-l、2、3,60364-5-534,60364-4-443等。在电磁兼容(EMC)领域里还涉及到对SPD进行模拟试验的方法。这个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只能在此介绍一下标准,有兴趣可参阅清华大学《工科物理》杂志“现代防雷专辑”(一)、(二)。

4.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航空设计院

王厚余老师参加了IEC/TC64的工作,是国内绝缘配合技术的权威。王老师起草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和近年来宣传IEC标准以解决低压电气装置的损坏和人身伤亡问题的论文很多,值得认真学习。在TC64的标准中,我只列举IEC 60364-5-534:1997“过电压保护装置”一节。这一节提出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SPD的选择和安装要求。这些要求与IEC/TC81的标准原则是一致的,如为防止暴露地区受到10/350μs波形的大能量浪涌冲击,在多级保护中第一级SPD均采用开关型SPD,既使用放电间隙,第二级采用氧化锌压敏电阻(MOV)为主要元件的SPD。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不具备10/350μs波形的试验室,这种试验室目前全世界也只有10个。为解决MOV因老化而寿命终止带来的短路故障,在IEC60364-5-534中均在并联在低压线路中的SPD前端加装了F(保险丝、熔断器、

RCD)。(请看IEC60364-5-534的几张附图)

5.电磁兼容、ITU及其它标准及资料情况介绍

电磁兼容(EMC)的定义是: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产生不允许的电磁骚扰的能力。IEC/TC77出版了大量EMC文件。由于雷电和投切过电压都是常见的外部干扰源,因此EMC文件中有许多与设备或系统的LEMP防护标

准和测试标准。

国际电信联盟(ITU)原称CCITT,它结合电信系统的防护出版了大量的相关标准,一般称为蓝皮书或K建议系列。大家通过附件1(五)可见一斑。ITU.K系列不仅直接对电信系统有效,其原理与方法也可以在其它系统参考使用。

上述标准有的己正式出版,有的属内部交流使用。还有一些标准正在编译中,不久便可

付印,请大家关注。

从事防雷减灾工作不仅要了解防雷技术标准,而且应了解服务对象的相关标准。如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 72: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 89:97)。又如邮电出版社大量出版了YD系列标准:涉及到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共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设计、同步数字系列(SDH)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等等邮电工程设计和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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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EC防雷及相关技术标准文件

一、IEC-TC64标准:

IEC 664-11992.10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则、要求及测试

IEC 60364-11992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第1部分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IEC 60364-2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第2部分定义

IEC 60364-3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第3部分一般性能评估(注:修订1在1994年,修订2在1995年)

IEC 60364-41992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保护

IEC 60364-4-431977过电流保护

IEC 60364-4-4421995低压电气装置防止高压系统与地之间故障的保护IEC 60364-4-4431997大气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

IEC 60364-4-4441996防电磁干扰(EMI)的保护

IEC 60364-4-4731977过电流保护措施

IEC 60364-5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装置的选择与安装

IEC 60364-5-5341997过电压保护器件

IEC 64164-5-5481996信息技术装置的接地安排和等电位联结

IEC 60364-61997检验

IEC 60364-71996特殊装置与场所的要求

IEC 604791994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

IEC 605361976按照电压保护划分电气和电子设备等级

IEC 60536-1992防止电击保护导则(已等效为国标:GB/T12501.2-1997)

IEC 61200-521993电气装置导则

第52篇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

二、IEC-TC81标准:

IEC 1024系列《建筑物防雷》

IEC 1024-11990.3第1部分通则

IEC 1024-2草案第2部分建筑物高于

60m的附加要求

IEC 1O24-3草案第3部分爆炸危险建筑物和易受火灾危险建筑物的附加要求IEC 1024-1-11993.8第1部分的第1分部分指南A──防雷装置保护级别的选择JEC 61024-1-21998.5第1部分的第2分部分指南B──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维护和

检测

IEC 61312系列《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

IEC 61312-11995.2第1部分通则

IEC 61312-21998.3第2部分建筑物的屏蔽、内部等电位联结和接地(讨论投票稿)IEC 61312-31996.10第3部分电涌保护器(SPD)的要求(草案)

IEC 61312-4草案第4部分现有建筑物的保护

IEC 61312-5草案第5部分应用指南

IEC 61663系列通信线路防雷

IEC 61663-l草案第1部分光纤装置

IEC 61663-2草案第2部分采用金属导线的用户线路

IEC 1662草案雷击损害危险度的确定

1995年4月第1版,1996年2月修订的一号文件

IEC 61819草案模拟防雷装置(LPS)各部件效应的测量参数

三、IEC-TC37标准

IEC61643-11998.2低压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及测试

IEC61643-2 19977低压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第2部分选择与使用原理

IEC 61643-3草案低压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第3部分

IEC 61644-11997.6(

37A/48/CD)通信系统用SPD

IEC 61647-11996.6SPD的元件GDT

IEC 61647-21996.6SPD的元件ABD

IEC 61647-31996.6SPD的元件MOV

IEC 61647-41996.8SPD的元件TSS

四、IEC-TC77标准

IEC 61000系列和CISPR系列标准如下:

1.防护标准

IEC 1000-l关于一般性的内容

IEC 1000-l-l关于基本定义和术语的说明及适用性

IEC 1000-2关于电磁环境及EMC的电平

IEC 1000-2-3关于辐射现象和非电源频率相关传导的环境表达IEC 1000-2-5电磁环境的等级分类(TYPE2)技术报告IEC 1000-4关于各种防护的试验和测试方法

IEC 1000-4-1防护试验概述

IEC 1000-4-2静电放电防护的试验方法

IEC 1000-4-3辐射、射频、电磁场防护试验方法

IEC 1000-4-4电气瞬态过程的防护试验方法

IEC 1000-4-5浪涌防护试验方法

IEC 1000-4-6高频射频电磁场感应的传导干扰的防护试验方法

IEC

1000-4-9脉冲性电磁场防护试验方法

IEC 1000-4-10衰减振荡性磁场防护试验方法

IEC 1000-4-11电压短时间突然下降、短期中断和电压防护性能测试方法

IEC 1000-4-12振荡波防护型试验方法

IEC 1000-4-20采用TEM单元的试验方法

IEC 1000-4-21采用反射箱的辐射、射频电磁场防护试验方法

IEC 1000-5防护配置方法和预防方法

IEC 1000-5-l配置方法和预防方法指南一般性讨论条件

IEC 1000-5-2配置方法和预防方法指南一接地方法和布线方法

IEC 1000-5-6配置方法和预防方法指南一防止外部影响方法

IEC 1000-6-l住宅、商业及轻工业环境中通用防护标准

IEC 1000-6-2工业环境中通用防护标准

CISPR 20音像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的防护测量方法

2.辐射标准

CISPR 11工业、科学、医疗、射频设备电磁干扰测量方法和极限值CISPR 12车辆、摩托艇、会产生火花的发动机驱动装置的射频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CISPR 13音像广播接收机及相关设备射频干扰测量方法和极限值

CISPR 14电动马达、家用电热设备、电动工具和类似电气器具的射频干扰测量方法和极限

CISPR 15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射频于扰测量方法和极限值

CISPR 22信息技术设备射频干扰测量方法和极限值

IEC 1000-3-2谐波电流辐射的极限值(设备输入电压每相小于16A)

IEC 1000-3-3低压供电设备电压波动和闪烁的极限值(设备输入电压每相小于16A)IEC 1000-6-3住宅、商业及轻工业环境中通用辐射标准

IEC 1000-6-4工业环境中通用辐射标准

五、ITU相关标准:K系列干扰的防护

K 111990过电压和过电流防护的原则

K 121988电信装置保护用气体放电管的特性

K 151995远供系统和线路中继电器对雷电和邻近电力线路引起的干扰的防护

K 201990电信交换设备耐过电压和过电流的能力

K 211988用户终端耐过电压和过电流的能力

K 221995连接到ISDN T/S总线的设备的耐过电压能力

K 251988光缆的防雷

K 271991电信大楼内的连接结构和接地

K 281993电信设备保护用半导体避雷器组件的特性

K 291992地下通信电缆、光缆的综合保护方案

K 3O1993正温度系数(PTC)热敏电阻

K 311993用户大楼内电信装置的连接结构和接地

K 321995电信设备的抗静电放电干扰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灌注桩: 4.1.2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混凝土预制桩尖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 2.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 护层不得小于50mm。 6.1.4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得使用不合格机械。 6.2.6粗骨料可选用碎石,其骨料粒径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三分之一。 6.2.7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大于1000mm或单桩混凝土 量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1组试件:直径大于1000mm 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每组试件应留3件。 6.3.2泥浆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间护筒内的泥浆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00m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泥浆面应高出最高水位1500mm以上; 2.在清孔过程中,应不断置换泥浆,直至浇注水下混凝土; 3.浇注混凝土前,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小于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粘度不得大于28s; 4.在容易产生泥浆渗漏的土层中应采用维持孔壁稳定的措施。 6.3.9钻孔达到设计深度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mm 2.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 3.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mm 6.3.26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 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查,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6.3.27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灌注混凝土必须具备良好的和易性,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180—220mm;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60kg每立方(当掺入粉煤灰时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 2.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50%,并宜选用中粗砂;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 3.水下灌注混凝土宜掺外加剂。 6.3.30灌注水下混凝土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2.应有足够的混凝土储备量,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800mm 3.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000—6000mm。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内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4.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施工,每根桩的灌注时间应按初盘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控制,对灌注过程中的故障应记录备案; 5.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800—1000mm。凿除泛桨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完整word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ofDesignonBuildingFirePr

Fire Truck Passage 6.0.1 The road within the street should be considered with pass of fire truck, it's better the distance of road central line is not more than 160.0m. When the length of biiilduig along the stieet is more than 150.0m or the total length is more than 220,0m, then tlie fire tiiick passage passiug thiough the builduigs should be anauged. When it's reall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n the circled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6-0-2 For the buUduigs with closed courtyard or open yard, when he length of its shon side is more than 24-Om, it's better the fire truck passage is arranged to enter tlie courtyard or open yard. 6.03 If the builduigs with closed couilyaid and open yard is built along the street. then the pedestrian passage counectmg the street and the couiiyard should be arranged (the staircase could be used), but ifs better the distance is not more than 80.0m. 6.0.4 On both sides of fire tnick passage passiug lluougli the builduigs or entering the courtyard, the facilities affecting the fiie tiiick pass or people evacuation should not be anaiiged- 6.0.5 For public buildings such as the stadium with more tliau 3,000 seats, conference hall with seats more tlian 2,000 and exlubition hall with site area more than 3,0(X)sqm, tlie circled fire truck passage is better to be anaiiged. 6.0.6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ui the factory and storage area. For the Class-A. Class-B and Class-C factoiy with site aiea more than 3.000sqm or Class-B & Class-C storage with site area more tliau l,500sqm, the circled fii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naxiged, if it's reall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n the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aloug two long sides of buildings.

堤防工程施工方案(2)

堤防工程施工方案 四.主体工程施工方案与措施 1.土石方工程 1.1.测量放线 施工准备开始起即成立测量作业小组,由测量工程师专人负责测量放样工作。校对仪器测量,熟悉图纸资料,踏勘地形与了解标点的位置等,做好一切测量放样的准备工作。复核测量:在施工前,依据承包标段起始点和终止点之间的设计纵坡,复测实际长度、高差,并和相邻渠段进行高程、中心线衔接复核,测设施工控制网点,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根据施工图和控制网点,对渠道中心线、高程点、边坡线(边线)进行测量定线,测放每一断面的开口轮廓位置。施工中,要经常及时测放检查开挖衬砌(砌筑)断面的尺寸及渠道底部的高程、中心位置,并做好记录。完工后,要对渠道中心线、纵坡、高程、渠边坡(边线)进行全面测量复核,并绘制出渠道纵横断面图及平面图。 1.2.土石方开挖 渠道土方开挖采用1.0m3反铲挖掘机施工,人工配合削坡。自卸汽车将弃土运到邻近填方段作为夯填土料或按要求堆于弃土场。人工削坡由熟练工人完成,施工时先按设计断面制作专用模型,通过测量放线,将模型准确架设在渠道上,然后挂线,自上而下逐层削坡。削坡弃土人工直接弃至渠道外,小装载机配合自卸农用车将弃渣运至指定渣场,弃渣按合同要求整齐堆放并做好环保处理。 1.3.土方夯填

本工程土方夯填主要集中于渠系建筑物工程,填料尽量采用本渠段所挖可利用土料。土方夯填工程量较为分散,采取就近取土的办法,拟采用机械、人工摊铺土料,人工整平,以振动夯为主、人工辅助分层夯实。 土方夯填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填筑前必须清除填筑基面的表层腐植土、草皮、树根、杂物,严格控制土料含水率达到或接近最优含水率,其偏差值应小于允许偏差值,填筑料的压实度要不小于95%。 2.砌体工程 2.1浆砌石施工流程 测量放样→基础整修→块石运输到位→选石料→砂浆拌制、运输→挡土墙砌筑→勾缝→养护。 2.2.材料质量要求 砌体石料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缝,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除少量用于塞缝的片石外,块石要求上下两面平行且大致平整,无尖角、薄边,块厚宜大于200mm,块石外露面需修琢加工。使用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其标号和物理力学指标的测定,并将测定结果书面报送工程师,经工程师同意后,方能用于工程。 2.3.配合比 砌体用砂的细度模数一般为2.5~3.0,砂的粒径为0.15~5mm。砌筑用水泥按每次用量从水泥库中提取,受潮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水从华容河抽取。砂浆的配合比由试验确定并报工程师批准使用,并随拌随用。勾缝砂浆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2.4.砌筑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最新版本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监理人员职责 3.3 监理设施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2 监理规划 4.3 监理实施细则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5.1 一般规定 5.2 工程质量控制 5.3 工程造价控制 5.4 工程进度控制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3 工程变更 6.4 费用索赔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6 施工合同争议 6.7 施工合同解除 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1 一般规定 7.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8.1 一般规定 8.2 设备采购 8.3 设备监造 9 相关服务 9.1 一般规定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附录C 通用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

1 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辅填;堤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5。2 分段作业面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00m ;人工施工时段长可适当减短。3 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4 在软土堤基上筑堤时,如堤身两侧设有压载平台,两者应按设计断面同步分层填筑,严禁先筑堤身后压载。5 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面相接,并按本规范6.8.1及6.8.2的规定执行。6 已铺土料表面在压实前被晒干时,应洒水湿润。7 用光面碾磙压实粘性土填筑层,在新层辅料前,应对压光层面作刨毛处理。填筑层检验合格后因故未继续施工,因搁置较久或经过雨淋干湿交替使表面产生疏松层时,复工前应进行复压处理。8 若发现局部“弹簧土” 、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切破坏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铺填新土。9 施工过程中应保证观测设备的埋设安装和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观测设备和测量标志完好。10 在软土地基上筑堤,或用较高含水量土料填筑堤身时,应严格控制施工速度,必要时应在地基、坡面设置沉降和位移观测点,根据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指导安全施工。11 对占压堤身断面的上堤临时坡道作补缺口处理,应将已板结老土刨松,与新铺土料统一按填筑要求分层压实。12 堤身全断面填筑完毕后,应作整坡压实及削坡处理,并对堤防两侧护堤地面的坑洼进行铺填平整。 6.1.2 铺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他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上堤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2 土料或砾质土可采用进占法或后退法卸料,砂砾料宜用后退法卸料;砂砾料或砾质土卸料时如发生颗粒分离现象,应将其拌和均匀;3 辅料厚度和土块直径的限制尺寸,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参照表6.1.2的规定取值; 表6.1.2铺料厚度和土块直径限制尺寸表 4 铺料至堤边时,应在设计边线外侧各超填一定余量:人工铺料宜为10cm ,机械铺料宜为30cm 。 6.1.3 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验证碾压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值,方法见附录B 。若已有相似条件的碾压经验也可参考使用。2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3碾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堤轴线;2)分段、分片碾压,相邻作业面的搭接碾压宽度,平行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0.5mm ;垂直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m ;3)拖拉机带碾磙或振动碾压实作业,宜采用进退错距法,碾迹搭压宽度应大于10cm ;铲运机兼作压实机械时,宜采用轮迹排压法,轮迹应搭压轮宽的1/3;4)机械碾压时应控制行车速度,以不超过下列规定为宜:平碾为2km/h ,振动碾为2km/h ,铲运机为2档。 4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行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5砂砾料压实时,洒水量宜为填筑方量的20%~40%;中细砂压实的洒水量,宜按最优含水量控制;压实施工宜用履带式拖拉机带平碾、振动碾或气胎碾。 6.1.4 采用土工合成加筋材料(编织型土工织物、土工网、土工格栅)填筑加筋土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筋材铺放基面应平整,筋材宜用宽幅规格;2 筋材应垂直堤轴线方向铺展,长度按设计要求裁制,一般不宜有拼接缝;3 如筋材必须拼接时,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编织型筋材接头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5cm ,以细尼龙线双道缝合,并满足抗拉要求;2)土工网、土工格栅接头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5cm(土工格栅至少搭接一个方格),并以细尼龙绳在连接处绑扎牢固。4铺放筋材不允许有褶皱,并尽量用人工拉紧,以U 形钉定位于填筑土面上,填土时不得发生移动;5填土前如发现筋材有破损、裂纹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修补或作更换处理;6筋材上可按规定层厚铺土,但施工机械与筋材间的填土厚度不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A类表:监理单位 表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表A.0.2 工程 表A.0.3 监理通知单 表A.0.4 监理报告 表A.0.5 工程暂停令 表A.0.6 旁站记录 表A.0.7 工程复工令 表A.0.8 工程款支付证书 B类表:施工单位 表B.0.1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表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表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表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表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审表 表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 表B.0.7 报审/报验表 表B.0.8 分部工程报验表 表B.0.9 监理通知回复 C类表:通用表 表C.0.1 工作联系单 表C.0.2 工程变更单 表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表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表 A.0.2 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表 A.0.3 监理通知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4 监理报告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表 A.0.5 工程暂停令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6 旁站记录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表 A.0.7 工程复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8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编号: 表 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BuildingPileFoundationsJGJ9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BuildingPileFoundationsJGJ94—94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2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94—94,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负责。在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12月31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设计规定 3.1基本资料 3.2桩的选型与布置 3.3设计原则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4桩基构造 4.1桩的构造 4.2承台构造 5桩基计算 5.1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5.2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5.3桩基沉降计算 5.4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 5.5桩身承载力与抗裂计算 5.6承台计算 6灌注桩施工 6.1施工准备 6.2一般规定 6.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6.4沉管灌注桩和内夯灌注桩 6.5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7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的施工 7.1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7.2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存 7.3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7.4混凝土预制桩的沉桩 7.5钢桩(钢管桩、H型桩及其他异型钢桩)的制作 7.6钢桩的焊接 7.7钢桩的运输和堆存 7.8钢桩的沉桩 8承台施工 8.1一般规定 8.2基坑开挖和回填 8.3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9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9.1成桩质量检查 9.2单桩承载力检测 9.3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附录A成桩工艺选择参考表 附录B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受水平荷载的桩基 附录C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附录D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附录E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附录F按倒置弹性地基梁计算墙下条形桩基承台梁 附录G附加应力系数α'、平均附加应力系数α 附录H桩基等效沉降系数Ψe计算参数表 附录I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在桩基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桩基的设计与施工。 1.0.3桩基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检测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4本规范系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基本原则制订。与建筑结构有关的符号、单位和术语按《建筑结构设计基本术语、通用符号和计量单位》GBJ83—85采用。 1.0.5采用本规范时,土分类按现行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执行;荷载取值按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执行;混凝土桩和承台的截面计算按现行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钢桩的截面计算按现行的《钢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对于特殊土地区的桩基、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桩基,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其他内容,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词说明中,有如下的描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采用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在规范实际应用时,“必须”、“严禁”、“应”、“不应”或“不得”的相应条文内容均能得到完全的执行,但是关于“宜”与“不宜”的具体实施内容,最容易引起争论。往往“宜”的要求要比“应”的要求高,“宜”所建议的是更高的安全等级、更可靠的技术措施、更先进的消防技术,而在现阶段,相应的工程投资或是运行维护工作量较大。“不宜”则意味着可以商榷,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根据具体是情况做讨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不宜”的内容往往是安全等级、可靠性、技术的先进性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设计者出于追求工程投资控制、运行维护工作简单等目的,或是出于业主的授意,通常“宜”就变成了“可以不执行”,而“不宜”则意味着“也可以这样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工程和消防设计工作的重要准则,是设计的重要依据。条文的内容最好是明确执行或不执行,措辞应尽量严谨,而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做法。消防规范的条文中最好是只有“Yes”或“No”。规范应该是让人做是非题而不是做选择题。先进的技术理应推广,就不应该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反之,如果在现阶段确实可以暂时不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无妨在规范中干脆删除相应的内容。或者,再进一步细化条文,明确在哪些工况条件下,一些先进的技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而哪些工况条件下,一般的技术就可以满足要求了。 在其它的消防设计规范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常常思考。消防可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呀。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5 堤基施工5.1一般规定5.1.1 堤基施工前,应根据勘测设计文件、堤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条件制订有关施工技术措施与细则。5.1.2 堤基地质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无现行规范可遵照时,应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并应通过现场试验取得有关技术参数。5.1.3 当堤基冻结后有明显冰夹层和冻胀现象时,未经处埋,不得在其上施工。5.1.4 对堤基开挖或处理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应及时详细记录,经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堤身填筑。5.1.5 基坑积水应及时抽排,对泉眼应分析其成因和对堤防的影响后予以封堵或引导;开挖较深堤基时,应防止滑坡。5.1. 6 堤基施工除按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5.2堤基清理5.2.l 堤基基面清理范围包括堤身、铺盖、压载的基面,其边界应在设计基面边线外30cm~50cm。5.2.2 堤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堤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堤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5.2.3 堤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碴等,均应运到指定的场地堆放。 5.2.4 基面清理平整后,应及时报验。基面验收后应抓紧施工,若不能立即施工时,应做好基面保护,复工前应再检验,必要时须重新清理。6 堤身填筑与砌筑 6.1土料碾压筑堤6.1.1 填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辅填;堤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5。2 分段作业面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00m;人工施工时段长可适当减短。3 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4 在软土堤基上筑堤时,如堤身两侧设有压载平台,两者应按设计断面同步分层填筑,严禁先筑堤身后压载。5 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面相接,并按本规范6.8.1及6.8.2的规定执行。6 已铺土料表面在压实前被晒干时,应洒水湿润。7 用光面碾磙压实粘性土填筑层,在新层辅料前,应对压光层面作刨毛处理。填筑层检验合格后因故未继续施工,因搁置较久或经过雨淋干湿交替使表面产生疏松层时,复工前应进行复压处理。8 若发现局部“弹簧土”、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切破坏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铺填新土。9 施工过程中应保证观测设备的埋设安装和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观测设备和测量标志完好。10 在软土地基上筑堤,或用较高含水量土料填筑堤身时,应严格控制施工速度,必要时应在地基、坡面设置沉降和位移观测点,根据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指导安全施工。11 对占压堤身断面的上堤临时坡道作补缺口处理,应将已板结老土刨松,与新铺土料统一按填筑要求分层压实。12 堤身全断面填筑完毕后,应作整坡压实及削坡处理,并对堤防两侧护堤地面的坑洼进行铺填平整。 6.1.2 铺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他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上堤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2 土料或砾质土可采用进占法或后退法卸料,砂砾料宜用后退法卸料;砂砾料或砾质土卸料时如发生颗粒分离现象,应将其拌和均匀;3 辅料厚度和土块直径的限制尺寸,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参照表6.1.2的规定取值; 表6.1.2铺料厚度和土块直径限制尺寸表 4 铺料至堤边时,应在设计边线外侧各超填一定余量:人工铺料宜为10cm,机械铺料宜为30cm。 6.1.3 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验证碾压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值,方法见附录B。若已有相似条件的碾压经验也可参考使用。2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3碾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堤轴线;2)分段、分片碾压,相邻作业面的搭接碾压宽度,平行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0.5mm;垂直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m;3)拖拉机带碾磙或振动碾压实作业,宜采用进退错距法,碾迹搭压宽度应大于10cm;铲运机兼作压实机械时,宜采用轮迹排压法,轮迹应搭压轮宽的1/3;4)机械碾压时应控制行车速度,以不超过下列规定为宜:平碾为2km/h,振动碾为2km/h,铲运机为2档。 4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行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5砂砾料压实时,洒水量宜为填筑方量的20%~40%;中细砂压实的洒水量,宜按最优含水量控制;压实施工宜用履带式拖拉机带平碾、振动碾或气胎碾。 6.1.4 采用土工合成加筋材料(编织型土工织物、土工网、土工格栅)填筑加筋土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筋材铺放基面应平整,筋材宜用宽幅规格;2 筋材应垂直堤轴线方向铺展,长度按设计要求裁制,一般不宜有拼接缝;3 如筋材必须拼接时,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编织型筋材接头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5cm,以细尼龙线双道缝合,并满足抗拉要求;2)土工网、土工格栅接头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5cm(土工格栅至少搭接一个方格),并以细尼龙绳在连接处绑扎牢固。4铺放筋材不允许有褶皱,并尽量用人工拉紧,以U形钉定位于填筑土面上,填土时不得发生移动;5填土前如发现筋材有破损、裂纹等质量问 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术语 (2) 2.2符号 (3) 3 基本设计规定 (5) 3.1一般规定 (5) 3.2基本资料 (6) 3.3桩的选型与布置 (7)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8) 3.5耐久性规定 (10) 4 桩基构造 (11) 4.1基桩构造 (11) 4.2承台构造 (13) 5 桩基计算 (15) 5.1 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15) 5.2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16) 5.3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17) 5.4特殊条件下桩基竖向承载力验算 (24) 5.5桩基沉降计算 (28) 5.6 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31) 5.7 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 (33) 5.8 桩身承载力与裂缝控制计算 (36) 5.9 承台计算 (38) 6 灌注桩施工 (46) 6.1 施工准备 (46) 6.2一般规定 (46) 6.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47) 6.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0) 6.5沉管灌注桩和内夯沉管灌注桩 (50) 6.6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3)

6.7灌注桩后注浆 (54) 7 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施工 (56) 7.1 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56) 7.2 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 (57) 7.3 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57) 7.4 锤击沉桩 (58) 7.5 静压沉桩 (60) 7.6 钢桩(钢管桩、H型桩及其他异型钢桩)施工 (61) 8 承台施工 (63) 8.1 基坑开挖和回填 (63) 8.2 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63) 9 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4) 9.1一般规定 (64) 9.2 施工前检验 (64) 9.3 施工检验 (64) 9.4 施工后检验 (64) 9.5 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65) 附录A 桩型与成桩工艺选择 (66) 附录B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基本参数 (68) 附录C 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受水平荷载的桩基 (72) 附录D Boussinesq解的附加应力系数α、平均附加应力系数α (91) ψ计算参数 (106) 附录E 桩基等效沉降系数 e 附录F 考虑桩径影响的Mindlin解应力影响系数 (117) 附录G 按倒置弹性地基梁计算砌体墙下条形桩基承台梁 (156) 附录H 锤击沉桩锤重的选用 (15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9) 条文说明 (16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堤防工程施工顺序与施工方法

1主体工程施工 1.1施工程序 本工程为了降低施工强度,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整个工程分为三个施工区同时施工。堤防基础开挖前应完成场内三通、生产生活及临时设施搭建等准 备工作。由于岸线较长,各施工区又分为几个工段同时进行,施工现场场地开阔,施工单位之间干扰较小,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和提高工程质量。 施工顺序为由外向内,堤体填筑自下而上,沿堤线分段逐步进行。施工程序为施工单位进场→场内施工道路修建→河道疏浚及基础土石方开挖→格宾挡墙、 护垫→砂卵石碾压回填→草皮护坡,同时施工中穿插砼下河梯步等施工。 1.2大堤基础开挖 大堤基础开挖程序为:由上至下,分段逐层开挖。 砂卵石方开挖采用分层横向全宽挖掘法,主要施工机械为 1.0m3挖掘机配 5t 自卸汽车运输,开挖弃土、按照材料分区的要求运至临时堆码场或按相应的填筑 标准堆放于临近堤后回填区内,多余部分运至低洼地带回填区做平整场地用。 石方开挖采用 Y- 26手风钻凿孔,浅孔松动爆破,挖掘机集料、装车,配10t 自卸汽车运输出渣。 1.3格宾护垫施工 (1)施工组合及填石程序:格宾护垫在置放前先组合各单元结构,将护垫 组合的结构置放于施工地点,并且用高镀锌六角线将各单元结构连接起来,用 0.5m3反铲挖掘机填石料于结构中,最后人工将结构加盖并用钢线系紧。 (2) 格宾网材及填充料技术规范格宾护垫厚度为 0.3 m 。①格宾线材必须为 蜂巢形,高抗拉强度。②格宾线材必须具有耐腐蚀、抗腐化、抗老化、抗紫外 线、抗冲刷的特性。③网目必须均匀,不得变形扭曲。偏差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的 5%。④格宾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依据南京水 利科学研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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