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方案(

广发证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方案(
广发证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方案(

附件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业务方案

目 录

第一部分 业务介绍 (1)

一、产品名称和释义 (1)

二、产品要素 (1)

三、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3)

四、购回价计算 (4)

五、合格投资者管理 (5)

六、质押登记 (6)

七、质押专用账户查询 (7)

八、报价回购额度和利率管理 (7)

九、业务流程 (8)

第二部分 投资策略与管理 (10)

一、投资目标 (10)

二、投资范围 (10)

三、投资策略 (10)

四、投资管理 (11)

第三部分 业务推广 (16)

第四部分 信息披露 (17)

一、信息披露流程 (17)

二、需要公开的信息 (17)

第一部分 业务介绍

一、产品名称和释义

(一)名称:广发证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二)释义: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二、产品要素

(一)品种: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交易代码分别为205001、205007、205008、205010、205030。

(二)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

(三)申报数量: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000元为1手,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以1手的整倍数增加。

(四)申报价格:报价回购的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提前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由广发证券公布。

(五)申报规则: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成交,报价回购经上交所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该报价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等。当日卖出证券资金和新质押式回购到期所得资金,T+1日才

可买入本产品。

(六)申报要素: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申报日期、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成交编号、提前购回的价格等内容。

(七)存续期限:无固定期限。

(八)产品额度:本产品总额度不超过质押专用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它原因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的95%。业务开展初期(三个月)计划产品总额度不超过20亿,半年内不超过50亿元。广发证券可根据产品总额度和市场情况,在每个交易日确定各品种的额度上限,并通过网站和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广发证券可根据各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各品种不设规模下限。

(九)参与主体:在广发证券开立上交所A股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十)购买方式:通过广发证券各营业部柜台、网上营业厅、金管家交易系统、金管家手机证券系统等。

(十一)相关费用:根据上交所规定,本产品暂不收取相关交易与结算费用。

(十二)结算:本产品资金结算采用双边净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方式。

(十三)交收时间:每个交易日16:00进行资金交收。

三、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为方便投资者,广发证券在《客户协议》中与投资者约定,投资者可选择买入1天期品种到期后是否将到期本金按到期当日公告的收益率继续买入1天期品种,选择续作买入的投资者,若到期日不再续作,投资者可以提前向交易系统提交1天期不再续作申请,系统接收申请的时间截止到不再续作当日的9:30。对于一笔回购交易,投资者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作。在任一交易日内,若当日累计不再续做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30%时,认定发生巨额购回,此时广发证券将有权拒绝不再续作委托申请。除1天期品种外,其余各期限产品到期后自动到期购回。

1天期品种不可提前购回。除1天期品种外,其余各期限产品均可在产品到期前提前购回。发生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广发证券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进行计算。对于一笔回购交易,投资者不能提出部分提前购回。在任一交易日内,若任一回购品种的当日累计提前购回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30%,或单个投资者当日提前购回委托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没有在前一交易日15:00之前与广发证券进行预约的,即认

为发生大额赎回,此时广发证券有权拒绝提前购回委托申请。广发证券实时公布当日发生的各期限产品提前购回累计总额。

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后资金T+0日可用,T+1日可取。

四、购回价计算

(一)到期购回:到期购回情形下,根据到期购回金额公式计算购回总金额。1天期品种续作多个周期的,到期终止前每个到期日只做收益的清算交收,到期终止后连同最后一期收益和本金一起进行清算交收。

1.1天期品种续作的,到期购回前各期收益计算公式

各期收益金额=成交数量×(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

2.对于到期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

(二)提前购回:提前购回情形下,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提前购回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

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三)日期规则:产品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算头不算尾,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五、合格投资者管理

(一)投资者资质审查

公司根据《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投资者身份审查。

有报价回购业务需要的客户,须在广发证券开有上交所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营业部提出报价回购业务申请,同时填写《报价回购业务申请表》。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之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资质审查结果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向客户全面介绍报价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二)签署相关协议

通过投资者身份审查的客户,公司在营业部与客户书面签署《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风险揭示书》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客户协议》。另外,客户必须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

(三)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营业部将签署完成并经过经纪业务总部审核通过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固定收益部进行完备性复核,复核无误后,按上交所要求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等材料提交上交所,通知客户获得报价回购合格投资者资格,并批量开通投资者交易权限。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后,可通过广发证券金管家交易系统、网上

营业厅、营业部柜台和广发金管家手机证券系统等进行委托交易。

投资者身份审核及交易流程如下图:

六、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按成交先后顺序逐笔进行质押登记,质押登记对应的质押券按证券代码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对应的质押券数量按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进位精确到元。

若当日发生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则质押登记对应的质押券顺序为无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按由小到大排序。

已进行质押登记的未到期回购以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其对应的质押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按前条规定的原则重新确定。

七、质押专用账户查询

客户可向广发证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广发证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八、报价回购额度和利率管理

(一)总额度的确定

综合以上因素,并考虑到防范风险的要求,公司确定业务开展三个月内总额度不超过20亿元,六个月内总额度不超过50亿元。

(二)各品种额度的确定

各品种额度确定主要依据市场需求,公司根据对客户的调查,对需求大的品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给予较大比例,需求较小的品种给予较小比例,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情况及时调整各品种额度,以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业务开展后,公司将结合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进一步合理调整各品种比例。

(三)各品种收益率确定

各品种收益率的确定主要综合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基准利率、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相应期限回购利率、S H I B O R 和其他相当期限理财产品收益率来确定。

1.1天期品种,到期收益率在[X,X+150b p]范围内,结合其他市场利率情况进行报价,其中,X为成交达成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天通知存款利率。

2.7天、14天、28天和91天期品种,到期收益率在[成交达成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成交达成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范围内,根据货币市场利率情况(包括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回购利率,以及同类理财产品收益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3.提前购回收益率以提前购回达成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

九、业务流程

(一)客户审查

1.营业部接收客户申请,审查客户资质,审查通过后向客户详细解释报价回购产品内容及风险因素,经客户认可后签订《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客户提交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相关材料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后汇总后报送公司固定收益部进行完备性复核。

2.固定收益部复核无误后,按上交所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上交所,并抄送风险管理部。同时,固定收益部将通过报备的客户名单及时通知营业部,在集中交易系统中添加合格投资者标记。

客户复核不通过的由固定收益部通知营业部视情况进行处理: (1)资料不齐的由营业部通知客户补齐资料后重新交固定收益部复核;

(2)不符合条件的由营业部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

(二)额度和各收益率的确定

1.交易日9时25分前,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提出当日报价回购总额度、各品种额度、各品种收益率等的建议,经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同意后,于9:25分在广发交易系统和网站上公布。

2.总额度和各品种额度可用数据实时更新,当投资者申请达到相关额度限制时,系统将自动拒绝超过额度的投资者申请,并提醒投资者该品种额度已达当日上限。

(三)客户委托

1.合格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厅或柜台等交易系统提出交易申请,委托内容包括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和交易类型(初始交易或提前购回)。如为提前终止委托,还须提交提前终止报价回购的成交日期和成交编号等。广发证券收到委托后,向上交所进行申报。

2.收到投资者委托申请后,系统将自动检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客户是否在广发指定交易;

(2)客户是否为已报备上交所的合格投资者;

(3)客户资金是否足额;

(4)申报交易额度是否已超过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已用完,则自动拒绝接受客户申请。

3.1天期品种自动续作与到期终止

(1)如客户与广发证券在《客户协议》中约定,客户选择对1天期品种到期后进行自动续作买入,系统在到期日将自动提起初始交易委托,委托内容与上述相同。

(2)如客户在到期日不再续作,应当在当日9:30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不再续作委托指令。

对于所有交易,系统将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部分 投资策略与管理

一、投资目标

报价回购业务以客户为中心,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现金流管理、资金保值和增值的途径。

二、投资范围

广发证券报价回购资金将被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含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次级债等,还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回购、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公司投资其他新品种(如利率互换等)的,可以将其纳入本产品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公司将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尽量满足客户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需求。根据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研究,判断债券市场利率走势情况,并结合产品未来现金流预测,确定投资组合的合理期限;然后通过对投资品种的相对价值分析,优化产品投资组合的结构,提高组合收益率。具体如下:

产品大类配置。根据产品本身特性,测算产品未来现金流情况,分配投资于高流动性品种、较高流动性品种和较高收益品种的比例。高流动性品种主要为同业活期存款、回购、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较高流动性品种主要为期限在3年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较高收益品种主要为评级在A A以上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

久期结构调整。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利率走势的预测,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久期,上升时降低久期。

收益率曲线调整。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调整。另外,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采用骑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债券品种调整。根据不同类别债券在不同时期利差变化特征,配置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减持被高估的品种。另外,加强对信用类债券的研究,对信用利差的变化进行投资。

个券选择。根据市场偏好,选取流动性较好的个券,在保证流动性的情况下进行收益率和风险的权衡,提高投资收益。

其他策略。如银行间和交易所跨市场债券的价格套利、债券一二级市场价差收益等。

四、投资管理

(一)投资经理负责制

本产品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设置投资经理负责产品的投资运

作,投资经理对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全面负责,投资范围和具体各投资品种的比例必须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二)投资管理支持系统

公司拥有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处理固定收益类品种交易、投资、组合管理、报表生成、清算与会计核算等前中后台一体的业务流程,涵盖从前台业务发起,中台风险控制到后台清算及会计账务处理等一整套流程,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系统化管理。

事前指的是在实际交易行为发生之前,所涉及的投资业务流程。在该流程中投资管理系统能够做到依据相关合规性要求和风险额度对交易意向进行检查,并根据业务流程设置启动相应审批流程。使投资业务在事前做到了根据授权进行审批,启动了风控指标的执行,在业务的前端做到了风险控制。

事中指的是从实际交易开始到确认交易成交这一阶段的业务流程。该流程中包括组合风险控制和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等功能。组合风险控制能够检查组合及个券风险指标是否超出预设的风险额度,并提供相应的监控界面;交易执行能够提供满足不同交易市场要求的交易执行模块。

事后指的是从确认交易成交到完成清算、结算以及各种口径核算这一阶段的业务流程。该流程能够依据达成的交易,执行有关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工作;并且按相关要求完成有关成本、估值和损益的计算工作。

在主体业务流程以外,投资管理系统还具有提供各种查询统计和分析模块,包括:报表生成和管理、市场数据管理、客户基本资料管理、综合业务查询、组合管理、业绩评估等功能。

例如下图中债券流缺口分析功能,该功能模块主要用于分析交易类型为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交易等,查询在某个时间段内的债券流信息,债券列表可以看到该债券在这个时间段内的初始可用数量、流入累计数量、流出累计数量和期末可用数量;债券流图可显示某个债券的持仓数量在这个时间段中每个周期的改变情况;选择债券列表中的债券,可以查看该债券的变动情况;本期的缺口情况;债券流明细。

例如下图中的资金流缺口分析功能,可以查询该时间段内各类账户发生的资金变动;左边的列表中显示按变动原因统计的流入流出现

金流,选择左边列表中的记录,右边表格总显示明细现金流。

(三)资金投向管理

固定收益部每日对回购资金规模、资金来源结构、剩余期限等要素进行统计分析,以确定未来需偿付的现金流分配状况。

固定收益部需定期出具报告,通过对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分析各类投资标的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率,同时检验各类资产的持仓情况,及时调整资产配置,以确保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和收益。

试点初期,应以确保流动性为主,回购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银行间短期同业拆借、短期回购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投资工具,业务成熟后再逐步投资于其他固定收益产品。

在各期限品种的配置上,长期限品种分别从客户需求、利率敏感

性以及客户提前购回风险上看都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在进行各品种期限配置时将充分考虑各期限品种的比例关系,同时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报价回购的买入和购回导致的现金流动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业务资金的期限匹配。

第三部分 业务推广

为了顺利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公司将在客户资质审查过程中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严格按照流程逐步开展业务。同时在业务推广过程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业务规模逐步扩大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保证业务的成功开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广发证券将在业务开展三个月内将报价回购额度控制在20亿元以内,在半年内将额度控制在50亿元以内。

(二)结算银行逐步放开

根据目前的结算方案,16:00进行资金交收,有些银行目前资金划转速度可能无法满足结算要求。因此,公司规划业务开展初期,先开通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客户报价回购资格,三个月后,根据与各个银行的沟通情况,成熟一家,开通一家。

第四部分 信息披露

公司将建立报价回购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指定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与核对,使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公司也将根据客户日常交易习惯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渠道,协助投资者及时关注到相关信息。

一、信息披露流程

公司与报价回购相关的任何需公开信息都由各个业务部门履行内部核对和审批程序后,汇总到固定收益部相关岗位,经进一步核对后,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审批,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同意后,经办人发送给信息技术部,由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在交易系统和广发网站上公布。

二、需要公开的信息

(一)交易日上午9:25公布当日可用报价回购总额度、各品种额度、各品种首期收益率、提前购回收益率等;其中,可用报价回购额度和各品种额度系统根据交易情况实时更新,其它信息不定时更新。

(二)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 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 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 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

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7-7

修订说明

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9:30至15:15,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 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对于到期续做,本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将投资者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存在的风险揭示如下,请您仔细阅读、理解,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谨慎决定是否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得认识到回购套做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5.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所揭示风险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本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确定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代理人)或 机构经办人签名: 机构公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交易暂行办法 深证会〔2015〕263号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5]263号 【部分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8.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证会〔2015〕2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

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第九章 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九章 债券回购 知识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 定义: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和标准券制度 ● 详细描述: 在质押库制度中,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债券作为抵押权,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上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2009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交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GC001、GC002、 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交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代码分别为 R001、R002、R003、11004、R007、R014、R028、R063、13.091、R182和 11273,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C-001、RC-002、RC-003和RC-007。 例题: 1.关于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不可用于质押券申报 B.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甲方:客户 乙方:xx证券公司 第一条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与甲方签订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依据。 第三条客户协议应对报价回购、折算比率、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提前购回价格、提前购回、交易日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交易双方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包括: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交易双方均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及《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

证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七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行为,即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等级在AAA以上的企业债券。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债和一部分债券是由这些债券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 会员业务指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 文档信息

修订记录 目录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二、交易权限开通 三、报价回购业务专用EKEY申请 第三章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止 第四章账户报送 一、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与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证券账户报送 二、合规投资者账户报送 第五章业务规模设定及变更 第六章交易流程 一、委托与申报 二、交易前端控制 三、成交 第七章风险监控 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的管理 二、质押专用账户管理 三、业务终止管理 第八章会员内部控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二、会员对报价回购的风险管理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一、资金划付失败

二、质押券不足 三、现金临时质押物 四、其他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章信息报送 一、业务数据信息报送 二、异常信息报告 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 附件2报价回购相关证券账户报送表 附件3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 附件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收失败场外偿付证明 附件5会员报价回购每日日报 附件6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技术实施指引 附件7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接口规格说明书 附件8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业务应急方案 附件9现金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申请表 附件10 提前解冻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的现金的申请表 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推动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质押式报价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 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报价回购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办理与本所相关的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报价回购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本指南与《业务办法》或本所、中国结算的其他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有意向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与本所交易管理部联系参与本所组织的仿真测试,并顺利通过本所组织的报价回购仿真测试后,可向本所会员部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转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独家: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作者:债券研究部债券研究部来源:鼎级理财网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也参考了很多网友给我们提供的信息,我们也用实际账户做了大量的测试。尽管如此,本文还在逐步完善中,如果广大网友发现什么错误或有什么意见,请务必指出来,我们深表感谢,当再次编辑此文时,我们会注上提议网友的名字。 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提示:本文与任何教科书或媒体文章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以极其通俗的语言(必要时配合图片)非常简洁的告诉你究竟怎么做正逆回购,文章涉及的定义可能不够严谨,但我们注重的是实际操作性而不是什么教科书中“高深”的理论知识。 一、债券回购的含义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品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其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而资金持有人(逆回购方)就是正回购方的交易对手。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结算公司,这样交易双方否更加安全、便捷。 二、可回购的债券 所有的国债、绝大部分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债的纯债都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沪深交易所每周都会公布可回购债券的折算率,上面没有但可交易的品种就是不可回购的债券。折算率简单说,就是把债券质押时,交易所按债券面值给出的可质押的比率。

三、现在交易的回购品种 我们仅列出个人投资者经常参与的公司债(包括企业债等)回购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易的质押式回购(括弧中为交易代码)分为1日(204001)、2日(204002)、3日(204003)、4日(204004)、7日(204007)、14日(204014)、28日(204028)、91日(204091)、182日(204182)共9个品种。深圳交易所按回购期限分为分为1日(131910)、2日(131911)、3日(131900)、7日(131907)共4个品种。其中经常交易的只有沪深1日和7日四个品种,并且沪市的日均交易量又远远大于深市的交易量。 特别提示:做正回购时,沪市债券只能在沪市质押获得资金,深市债券只能在深市质押获得资金,所以深市的债券即使能质押也要考虑能不能借到资金的问题。而逆回购方可以在两个市场上选择。 四、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手(1手=1000元标准券)。 (2)计价单位: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报价时省略百分号(%)。 (3)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 (4)每笔申报限制:最低申报限额为100手,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 (5)申报价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五、质押式回购交易操作流程 以下回购流程来源于我们接洽的券商,其他券商的交易流程可能会有不同,具体请咨询您的券商。 投资者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到证券营业部签订回购协议,很多券商允许逆回购而不用单独签协议,而正回购都要单独签协议,并且很多券商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详细操作流程: 在交易界面(如下图),选择“卖出”,输入代码(比如204001),融资价格就是年化利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 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 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目录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 第一章概述 (1) 第二章账户 (1) 第三章登记 (4) 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 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 第三节权益分派 (11) 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 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 第六章附则 (15)

第一章概述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 一、证券账户 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证会〔2015〕263 号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第十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 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回购融资主体为非结算参与人的,应授权和委托其结

算参与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且其托管人不为结算参与人的,回购融资主体除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外,还应同时授权和委托其托管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融资回购交易的数据采集和填报机制,建立必要的技术系统,按要求报送自身或代客户报送回购融资主体相关数据,并对其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根据自身或客户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不同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开展相关数据的报送。 对于自营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经纪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规定报送机构类回购融资主体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对于

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稳定推进业务的发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XX证券《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客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除非本办法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建立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销售交易总部、信息技术部管理部等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多层次的回购业务监控体系,确保该业务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审核该业务受理时的法律文书合规性并负责审批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协议;负责提供该业务的法律咨询;负责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该业务相关账户的监控、跟踪及信息沟通;负责督促营业部资金透支、欠库等异常情况的整改。 (二)经纪业务运营中心负责柜台系统中回购业务维护;负责营业部质押券出入库权限管理;负责在该业务在清算中出现资金透支及欠库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各部门与分支机构通报情况;负责督促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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