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通关管理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九)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

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四、税收征管

(十二)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十五)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十六)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五、场所管理

(十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十八)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监管。

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

(十九)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二十)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

货监管。

(二十一)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七、退货管理

(二十四)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五)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八、其他事项

(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体系。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二十七)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

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

(二十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二十九)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三十)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

(三十一)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消费者(订购人)”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由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申报人(包括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城市: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杭州、宁波、青岛、广州、深圳、成都、苏州、合肥、福州、郑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37个城市(地区)。

(三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时间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

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跨境电商如何做好售后服务:外贸售后服务三大利器!

跨境电商如何做好售后服务:外贸售后服务三大利器 提高买家满意度可以给买家带来额外的交易,能够影响到产品的排序曝光,会影响其他买家的购买行为以及对卖家的星级和享受到资源也会产生影响,因此,买家满意度对卖家非常重要,而售后服务则是影响到买家满意度的重要方面,跨境电商敦煌网小编将从三个方面 为您讲解如何做好售后服务,从而提高买家满意度。 售后与买家及时沟通 售后卖家可能对交易还存在诸多疑问,这时就需要掌握一些沟通技巧,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化解纠纷,让老买家成为您的交易“稳定器”。售后的沟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主动联系买家

卖家在交易过程中最好多主动联系买家。买家付款以后,还有发货、物流、收货和评价等诸 多过程,卖家需要将发货及物流信息及时告知买家,提醒买家注意收货,这些沟通,既能让 买家即时掌握交易动向,也能够让买家感觉受到卖家的重视,促进双方的信任与合作,从而提高买家的购物满意度。此外,出现问题及纠纷时您也可以及时妥善处理。 2 注意沟通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卖家尽量以书面沟通的方式为主,应该避免与国外买家进行语音对话。用书面的形式沟通,不仅能让买卖双方的信息交流会更加的清晰、准确,也能够留下交流的证据, 利于后期可能有纠纷处理。卖家要保持在线,经常关注即收件箱信息,对于买家的询盘要即时回复。否则,买家很容易失去等待的耐心,卖家也很可能错失买家再次购买的机会。 3 注意沟通时间 由于时差的缘故,卖家日常工作( 北京时间8 点-17 点)的时候,会发现大部分国外买家的即 时通讯都是离线的。当然,即使国外买家不在线,卖家也可以通过留言联系买家。不过,我们建议供应商应尽量选择买家在线的时候联系,这意味着卖家应该学会在晚上的时间联系 国外买家。因为这个时候买家在线的可能最大,沟通效果更好。 4 学会分析买家 首先要了解买家所在地的风俗习惯,了解不同国家的语言文化习惯,以便沟通时拉近距离, 并且有针对性地对买家进行回复。其次要学会从买家的文字风格判断买家的性格脾气。如买家使用的语言文字简洁精炼,则可判断其办事可能是雷厉风行,不喜欢拖泥带水的。卖家若根据买家的性格脾气,积极调整沟通方式,能促进双方沟通的顺利进行。

跨境电商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目录 1产品介绍 (2) 2管理平台功能操作说明 (2) 2.1系统管理 (2) 2.1.1权限管理 (2) 2.1.2内容管理 (3) 2.1.3日志管理 (4) 2.2商品管理 (4) 2.2.1商品基础信息管理 (4) 2.2.2商品型号管理 (5) 2.2.3商品规格管理 (5) 2.2.4商品详情管理 (6) 2.2.5商品销售管理 (7) 2.2.6特色栏目商品发布 (8) 2.2.7商品入库 (8) 2.3订单管理 (9) 2.4发货管理 (9) 2.4.1待发货管理 (9) 2.4.2待签收管理 (10) 2.5栏目类别 (10) 2.6投票管理 (11) 2.7首页广告 (11) 2.8会员管理 (11) 2.9账户管理 (12) 2.9.1充值管理 (12) 2.9.2提现管理 (13) 2.10行为管理 (13)

1 产品介绍 跨境电商管理平台主要由订单管理、产品管理、客户资源管理、物流管理、前端展示页面管理等模块组成。系统覆盖了电商平台的所有功能与环节,能有效帮助供货商展示产品,采购商(个人)采购产品。 2 管理平台功能操作说明 2.1系统管理 2.1.1权限管理 权限管理包括:角色管理、管理员管理、用户导入功能。 1)角色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填入用户名及勾选权限列表,点击确定即可。 2)管理员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权限管理---管理员,填入管理员基础信息及角色,点击确定即可。

3)用户导入 选择系统管理---权限管理---导入用户,选择导入用户的类型、角色,并选择按预设格式编辑的人员信息excel文件,即可批量导入用户。 2.1.2内容管理 1)物流公司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内容管理---物流公司管理,填写物流公司基础信息确认即可。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的一种特殊业态,主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业务。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分别对跨境电商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建立与发展单一窗口与电子化两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核心要义在于表明国家重视和鼓励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适用于跨境电商的规则更多、更细、更复杂,现有立法不得不关注与国际法律的协调,《电子商务法》也未就跨境电商作出特殊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但这并不影响《电子商务法》明确的一般性规范在跨境电商领域的普遍适用。其确定了“线上线下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从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的规范、违法经营的查处,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本职责。 2018年底,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制度设计,市场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服务职责也逐渐明清晰。比如,2018年11月30日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可以说,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发展与市场监管部门科学履职密不可分。 本文以BA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分局实践为例,重点分析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介入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工作的逻辑起点、履职考量、路径选择,供读者借鉴和参考。 伴随高质量消费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进口商品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呈现从功能性刚需、补充性消费向全品类需求、日常性消费转变的趋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优质土壤。 C保税区凭借毗邻C港的地理优势,以及持续创新的制度优势、日益完善的仓储物流优势和经营成本优势,抢占先机,于2012年成为全国首批5个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之一。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C保税区跨境电商进口额达100亿元,同比增长82%,占全市的70%、占全国的12%,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链日趋完善。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具备一般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同时具有跨境化、国际化等特殊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对于境外的跨境平台和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并处置相关消费投诉和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可直接适用于跨境电商;因跨境进口商品未强制要求张贴中文背标且跨境进口商品涉及装箱、运输、卸货、仓储、快递等多个环节,相关消费教育和引导如何开展、由谁来主导;如何有效规制跨境电商违法行为等。

跨境电商整个流程详解..

跨境电商整体流程 一、跨境电商的简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商比单纯的境内贸易电商所涉及的工作环节或工作要件多很多,它包括商品引入、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营销推广及售后服务等等。由此跨境电商市场上派生出许多第三方专业服务服务公司,比如: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等等。如果将上述环节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来完成的话,那么组建跨境电商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引入、线上平台和线下体验店了。 二、跨境电商的现状 跨境电商正处在“风口”。去年跨境进口交易额接近6000亿元,较2008年增加16.6倍,年均复合增长率59.71%。去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境内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超过20万家。 跨境电商是新时期下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具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成本、便捷支付等优势,有利于促进交易效率的显著提高。跨境电商融合了跨境和电商两个核心要素,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的商业活动。 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添加了电商这个新基因,是在信息化时代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传统外贸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重要途径;与国内电商相比,跨境电商拓展了跨境的新空间,是在全球化时代将电商拓展至全球大市场,实现更高开放水平的重要发力点;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跨境电商是在新消费时代更好满足国内居民对更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以消费升级需求引领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 当前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形态 1、进口供应链分销平台:海豚B2BC 2、垂直电商:聚美、蜜桃、洋码头 3、国内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含自营) 4、分销商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店:B2C或C2C 5、个人创业平台:如微店 现在广大进口电商在整个生态圈里面扮演的几个角色,无非分为五类:第一类,供应链,起点是做B出身给卖家提供货,如海豚网。但是,最终跨境电商的出路还是要转移到C。如果只做进口分销平台,对比做终端2C无法进行三单比对(“三单”即指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货物即可放行。),那这种模式很难。

阿里巴巴跨境电商试题

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1、以下关于PI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形式发票没有法律效力B、形式发票是一种数量化的报价C、买方可以用形式发票申请外汇许可、进口许可和开立信用证D、形式发票可以当做销售合同参考答案:A 2、独立的自定义营销页面最多能添加多少个? A、4个 B、3个 C、1个 D、2个 参考答案:D 3、以下哪项不是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主要因素? A、通关结汇易 B、产品同质化严重 C、品牌化未建立 参考答案:A 4、信用证的第一付款责任人应该是 A、议付行 B、开证行 C、转让行 D、通知行 参考答案:B 5、询盘分析要素要素包含 A、询盘内容

是否使用电子商务B、询盘内容、联系方式、是否使用电子商务、客户IP地址D、客户IP地址C、参考答案:B 6、当有1000元让步空间时,下列让步策略描述正确的是? A、所有答案都不对 B、可以使用600,400,0,0大跨度的让步策略 C、可以使用500,200,100,50均匀的让步策略 D、可以使用 250,250,250,250 平均幅度的让步策略参考答案:C 7、以下哪组的关键词设置的比较好 A、 Scooter, Gas Scooter, Gas Scooter Accessory B、Gas Scooter, Gasoline Scooter, G-Scooter, G Scooter, Scooter, 50cc Scooter, EEC Approved Scooter 参考答案:B 8、外贸找客户的主要方式通常来讲有三种。第一,让客户主动找到自己,比如B2B;第二,主动寻找客户,比如利用搜索引擎寻找客户。第三是什么? A、展会 B、论坛营销 参考答案:A 9、以下哪一个是FOB计算公式 A、(产品成本+国内费用-出口退税+利润)/汇率+海运费 国内费用-出口退税+利润)/汇率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代码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 代码 8月1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办了2014年第57号文件,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文件中表示,新增的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不久前,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意味着未来保税模式有可能在监管方式上有所不同。 今年1月,海关总署特别针对跨境电商增设了监管方式代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

跨境电商购销合同模板

跨境电商长期购销合同 合同号: 1101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行/账号: 一.目的和原则 1.乙方向甲方长期供应产品,特此协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本合同的制定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二.价格 1.乙方应当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动适时调整商品价格,当甲方采购商品达到乙方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时,乙方应给予甲方承诺的销售返点; 2.乙方商品价格下调时,应对甲方库存商品进行价差补偿。 三.交货 1.乙方须按规定时间交货,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偿付订单金额千分之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规格,数量供货,不得多送少送,须随货附带“发货单”或“收据”并签字盖章,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3.送货单或发货单除写明甲方相关收货人员名字以外,必须写明甲方公司名称,否则出现冒领、丢失等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应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由甲方负责人点收; 5.货物在甲方检验合格之前产生的任何遗失、损毁,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产品质量

1.乙方供应的产品应该符合国内和国际相关质量标准,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投诉、退回等给甲方带来的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诺其商品质保期为因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包换、提供备用品或抵扣等值货款; 3.如商品质量返修率高于,甲方有权退货同时要求乙方全额赔偿,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 4.乙方供应的产品不得缺少配套的零件、软件、使用工具等,否则将被甲方视为不合格产品,并且有权拒收,对有多个配件的商品必须由乙方配套包装完整后出货; 5.产品包装应为外贸版零售包装(特定无包装除外),并且能够有效保护商品使之在运输途中不被损坏;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须承担法定的售后服务责任; 7.如因产品质量、包装给甲方产生的售后退件,乙方须免费更换新品或抵扣等值货款,并承担相应的物流费用。 五.采购及付款方式 1. 甲方通过跨境平台海外直邮的商品销售方式,采购的商品数量根据平台实际发生的订单情况而定,乙方根据平台每天发生的业务量发货;所有商品采购采取按周结的付款方式,即当周发生的业务需要在下周二之前完成付款,周结上周发生的货款和快递费用及相关税费。 2. 特殊定制商品,可按照约定先预付部分金额,待交货完毕后付清余款。 六.信息沟通 1. 如果乙方产品升级或有其他变更的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对甲方库存商品进行免费更换,同时对甲方已售产品进行升级或者提供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 2.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产品的材质成分、物料清单、必要的出口认证资料(例如但不仅限于CE、FCC、HDMI)、说明书等,并协助甲方进行清关,如因资料不全无法正常清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资料与信息存在虚假,甲方有权拒收,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全部承担; 4.如果产品停产,乙方应提前60天内向甲方做商品下架通知,如因通知不及时,甲方有权按原价退回所有库存商品;

关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4452581.html, 关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思考作者:陈思汝 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9期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融合了“全球化”和“信息化”这两个最具当代时代特征的特点,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放缓的形势下仍呈现出较为迅猛的发展势头。而跨境电商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新形式,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也表现出了与传统关税不尽相同的新特点。本文将从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政策、所面临的关税问题以及相关的措施建议三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关税 一、我国目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政策 海关总署在2016年4月8日颁布了新的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和监管的规定,其核心内容主要发生了五个变化:一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二是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三是不能提供单据的,仍可以走行邮税模式,但调整行邮税税率,将原四档税率(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四是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内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化妆品、奶粉等首次进口需备案;五是保税进口按照一般贸易监管,需提供相应单证。 在跨境电子商务网络零售中,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以及消费者对国内奶粉和其他婴幼儿产品的不信任,母婴类产品成为最受欢迎的产品。其次是化妆品和个人洗护用品。再就是服饰,电器,手表和自行车等。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母婴,食品,保健,日用品等商品消费金额小于500元时,多缴纳11.9%,大于500元时,多缴纳1.9%;化妆品和个人洗护用品消费金额小于100元时,要多缴纳11.7%;大于100元时,反而可以少缴纳38.1%;服饰,电器,手表,和自动车等消费金额小于250元时,要多缴纳11.9%;大于250元时,可以少缴纳8.1%。不管是哪类商品,购买金额较大时需要缴纳的税率反而变小,这样会使消费者为了较低的税率一次购买较多商品以凑齐比较大的金额。 但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先后两次延长至2018年年底,即继续按照“48新政”之前的模式进行监管。随着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和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完善,过渡期后的政策走向将更加适应跨境电商进口发展的现实情况和行业特点。 二、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面临的关税问题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主要有两种物流形式,分别是保税进口和直邮进口。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总署公告〔2014〕54号文件内容: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全国13个跨境电商综试区方案简介精编版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附件1) 通过构建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等“六体系两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并以此为基础,以“线上交易自由”与“线下综合服务”有机融合为特色,重点在制度建设、政府管理、服务集成等“三大领域”开展创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天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附件2) 主要以跨境电商“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为基础,重点在制度建设、政府管理、服务集成领域开展创新,建立以真实交易为背景的电商信用评

价体系,对企业和商品采用分类分级监管,并依托大数据分析运用,提供金融,物流等供应链综合服务。 设立三大平台支撑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 天津市商务委、口岸办、天津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搭建天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监管平台和检验检疫监管平台。并在天津港保税区、东疆保税港区和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完成测试。不久的将来,北方消费者即可通过保税进口方式以“企对企”形式将商品从国外送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然后按照行邮税进行报关以“商对客”形式送到买家手中。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海外商品所缴纳的“行邮税”相比一般进口贸易缴税要低10%~30%。 物流支撑:天津市将依托、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自贸区和“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的优势,以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规划建设为契机,吸引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企业落户天津,构建“内贸、外贸”衔接、“线上、线下”协同的快递发展格局。推动快递企业转型,培育本地1~2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快递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快递市场;在天津建设国际航空快件处理中心(转运站),大幅提升快件中转量,带动天津航空货邮吞吐量有效增长。 郑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附件3) 郑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快构建信息支撑、物流带动、线上线下融合、多部门协调联动、通关一体的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服务模式,促进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外贸企业、工业企业、中小网商积极参与,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和自建平台相互补充,B2B B2C O2O等多种业务模式共同推进,扩大出口促转型,扩大进口促消费。 河南省商务厅厅长焦锦淼表示,郑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将把做大做强B2B作为主攻方向,把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进出口并重、以出口为主,着力在跨境电商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搭建“三个平台”和“七个体系”在全省分阶段渐次推开 河南省结合实际,提出了积极开展“三个创新”,加快建设“三个平台”,探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

跨境电商最完整的投资分析报告

“跨境电商”是指以电商方式进行的国际贸易(对一国而言,包括以电商方式进行的出口和出口)国贸新模式:跨境电商 1.大势所趋 1.1 全球贸易呈现自由化和便利化新格局 1.2自贸区是新一轮开放的试验田和起点 上海自贸区不是针对单一城市的“政策红利”,而是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与新时期外贸突围目标相吻合,探索新的经济增长点与深化改革开放相呼应,成为部分制度改革的试点区与展示橱窗。 1.3上海自贸区设立拉开跨境电商发展的序幕 1.4中国进出口贸易增长进入平缓期寻求新方式/形式(电商)的国际贸易势在 必行,受世界经济复苏缓慢,中国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增长进入平衡期 1.5跨境电商交易金额近四年增速维持在30%左右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为3.1万 亿元,其中出口2.7万亿元、进口0.4万亿元。艾瑞预计2014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为40000亿元 1.6财政收入增长乏力中央和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增长均乏力:从此前20%左右增长降至10%左右 1.7第三方预计2014年海外代购规模超千亿中国电商研究中心预计2014年外代购规模超1000亿元 1.8互联网对一切商业模式的改造 客户选择更多,选择成本下降(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更为陡峭的供需曲线?更充分竞争的市场?信息不对称:供应商、客户、政府、竞争对手、代理商?规模化地满足个性需求:不受空间限制,收集低密度需求,关键是低成本?C2B 互动(预售、定制模式):精确地、跨越时间收集用户需求,可以控制库存 ?长尾需求释放vs.长尾供应 1.9中国消费升级和制造业产品输出 中国人均年收入突破拐点,更讲究消费品质(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2万元)中国高性价比制造输出全球。马云:“全球采购,全球销售”→全球消费 2. 政策支持 2.1 (跨境)电商政策酝酿已久 2004年以来跨境电商发展政策经历三个阶段,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电商政策力度加大,政策萌芽期:2004-2007初步规范电商行业。政策发展期2008-2012

完善跨境电商检验监管措施方式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迅猛,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据统计,2014年,全国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预计2015年交易额将达到2478 亿元。按品类排名,海淘服饰、鞋包、奢侈品等消费品的需求量第一。但是,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存在诸多质量安全隐患,消费者质量安全维权困难重重,而检验检疫监管由于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监管盲区,无法适应跨境电商新业态高速发展。 预防和降低质量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检验检疫的职能所在。如何发挥检验检疫职能,完善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亟待研究解决。我们要抓紧完善监管措施,为跨境电商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度不健全,监管有盲区。目前,针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只是出台《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缺乏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及配套的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和操作要求,使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监管缺乏科学性,无法完全跟上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执法尺度不一,存在灰色地带。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监管方面因缺乏现有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执法的标准不统一,让跨境电商入境假冒产地、假冒品牌的消费品有机可乘,给消费者带来隐患。而且,跨境电商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善,跨境交易的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信息化建设滞后,没有全口径数据。检验检疫部门尚未建成与跨境电商平台无缝对接的信息化系统,对入境消费品的品种类别、货值、消费信息等情况,不能完整准确掌握,因而难以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实施风险评估和全面有效监管。 完善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建议 检验检疫部门应结合消费品特点,建立和健全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加快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及其配套制度,如:制定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以及配套的风险布控查验制度、质量安全追溯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应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的“源头可溯、责任可究、风险可控”的有效监管。 对消费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各检验检疫机构利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结果,建立禁止入境类清单、重点监管类清单和一般监管类清单,对入境消费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并根据国内外消费品质量安全监测状况信息,及时进行重点监管类清单的动态调整。 对经营主体实施备案管理。针对跨境电商(B2C、C2C)入境消费品品种多 而杂的特点,检验检疫机构以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管理为主,把经营主体的

跨境电商购销合同模板

跨境电商长期购销合同 合同号: 20180503110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行/账号: 一.目的和原则 1.乙方向甲方长期供应产品,特此协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本合同的制定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二.价格 1.乙方应当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动适时调整商品价格,当甲方采购商品达到乙方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时,乙方应给予甲方承诺的销售返点; 2.乙方商品价格下调时,应对甲方库存商品进行价差补偿。 三.交货 1.乙方须按规定时间交货,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偿付订单金额千分之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规格,数量供货,不得多送少送,须随货附带“发货单”或“收据”并签字盖章,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3.送货单或发货单除写明甲方相关收货人员名字以外,必须写明甲方公司名称,否则出现冒领、丢失等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应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由甲方负责人点收; 5.货物在甲方检验合格之前产生的任何遗失、损毁,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产品质量

1.乙方供应的产品应该符合国内和国际相关质量标准,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投诉、退回等给甲方带来的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诺其商品质保期为因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包换、提供备用品或抵扣等值货款; 3.如商品质量返修率高于,甲方有权退货同时要求乙方全额赔偿,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 4.乙方供应的产品不得缺少配套的零件、软件、使用工具等,否则将被甲方视为不合格产品,并且有权拒收,对有多个配件的商品必须由乙方配套包装完整后出货; 5.产品包装应为外贸版零售包装(特定无包装除外),并且能够有效保护商品使之在运输途中不被损坏;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须承担法定的售后服务责任; 7.如因产品质量、包装给甲方产生的售后退件,乙方须免费更换新品或抵扣等值货款,并承担相应的物流费用。 五.采购及付款方式 1. 甲方通过跨境平台海外直邮的商品销售方式,采购的商品数量根据平台实际发生 的订单情况而定,乙方根据平台每天发生的业务量发货;所有商品采购采取按周结的付款方式,即当周发生的业务需要在下周二之前完成付款,周结上周发生的货款和快递费用 及相关税费。 2. 特殊定制商品,可按照约定先预付部分金额,待交货完毕后付清余款。 六.信息沟通 1. 如果乙方产品升级或有其他变更的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对甲方库存商品进行免费 更换,同时对甲方已售产品进行升级或者提供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 2.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产品的材质成分、物料清单、必要的出口认证资料(例如但不仅限于CE、FCC、HDMI)、说明书等,并协助甲方进行清关,如因资料不全无法正 常清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资料与信息存在虚假,甲方有权拒收,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全部承担; 4.如果产品停产,乙方应提前60天内向甲方做商品下架通知,如因通知不及时,甲 方有权按原价退回所有库存商品;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和税务处理

.WORD完美格式 .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原创 2017-03-21 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 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 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 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 B2B是一般跨境贸易, B2C或 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 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 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 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 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 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 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 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 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 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 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 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 式,又称 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 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 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进口 B2C模式进口 B2B2C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 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速通关 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 外电商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表示,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按照有利于推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际上,在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也就是说,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一定会有调整。 PART1: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现况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全程被定为“物品”;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的保税区,再配送到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在入区时定为“货物”(海关监管代码1210),出区时定为“物品”。根据海关的规定,物品按行邮税征税,货物按一般贸易征税。然而,在进口跨境电商中,不管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均实行行邮税。也即,行邮税就是当前的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时携带的物品,“邮”指的是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前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后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电商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因此,《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合计五条,全文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这个 文件的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也即,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 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数据填制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六)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

2020年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9610”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961” “ 961”是 215 年 2 月份海关新增的跨境电商的 一个监管方式的代码,类似譬如以前的11 为一般贸易一 样。这里帮助从事跨境电商业者或者将要从事这一行业者理 解。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 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 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 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做跨境电商的人也是偷偷摸摸,糊 里糊涂,诚惶诚恐。 海关“ 961”代码针对跨境电商模式出台的针对性代码 针对跨境电商产品种类多、价值低、零散、发货频次高 等特点,制定了“961”海关代码,这一代码主要有四大便 利 1、分送集报 所谓的分送集报就是分批记录,集中到一定时间一定量 时再集中申报一份报关单,大幅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2、合并同类项 申报要素相同的项进行合并,以减少报关单的行数(目 前限制是 2 行),节约报关成本,提升效率。 3、采用暂存区

在保税区有个专门的区域,即便是你入仓的货物,只要 在这个区域,你可以随时将此批货物转到国内,这样对出口 商调整货物销售策略或者应对销售变化十分重要。 4、大通关协议 有做海运的,海域口岸抽查率是5%,陆运口岸抽查率 是 3%,就是针对 961 项下的这种货物,只要是在特殊监管区放行的,现在数据传输一进海关直接走绿色通道。 海关代码“ 961”特点如下 1、清单核方,汇总申报。 21 天报一次; 2、所有的产品可以按海关的编码进行规避,真正通关的时候是按照前 8 位进行归并的; 3、整个系统都是无纸化的,你跟公司的跟招商保税的系统以及招商保税之后的企业端全程的是用接口信息化对接的,所有的资料都可以通过化交互来完成,所以这是一个 无纸化的,高效率的报单流程。等你所有货出口以后,每 21 天你拿一份报关单,然后就去银行结汇,然后就到外汇管 理局,带上你的增值税发票就去税务局进行退税申请。 对海关代码“ 961”的支持 1、信息系统对接 电商系统,保税区系统,包括MIS ,接受你的订单,自 动计算运费、完成操作,状态查询等。IMS 这个系统一定要 跟海关进行对接,跟你所有的数据来检查库存、管理你的库 存。直接跟海关的企业关联,基本上三个小时,从进到出三 个小时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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