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治热点时评素材积累

2019年法治热点时评素材积累

整理人董营涛

告别维权靠嗓门,还得靠“柠檬法” (1)

个案可以暂停,追问还要继续 (2)

联想1990年北美宝马案,奔驰维权完了吗? (3)

奔驰车主已和解,消费者保护应升级 (4)

奔驰事件的共同一课:敢较真、莫侥幸、强监管 (5)

以规则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6)

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7)

个人信息保护应与技术进步同向同行 (8)

警惕我们的脸被坏人拿去“刷” (9)

刷脸时代个人生物信息保护也要跟上 (10)

告别维权靠嗓门,还得靠“柠檬法”

来源:光明网2019-04-18 11:14

昨天(4月17日)有媒体报道说,西安“奔驰女车主”已经与奔驰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奔驰方同意为其换车、退还金融服务费等。但是,多名购买奔驰车的车主反映他们据此要求同等“待遇”,退还在购车过程中被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却被4S店拒绝退款。

这一周,西安“奔驰女车主”的相关新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进入“汽车时代”之后,中国的车主们并非只在奔驰车经销商那里遭受到了种种不公的对待,也绝非仅仅在德系车经销商那里有过不愉快的经历。最近几天奔驰车买主集中反映的奔驰车及其经销商的问题,其实也大量且普遍地存在于德系车、日系车和美系车及其经销商那里,一些国产品牌的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能“按闹分配”,不能谁闹就给谁解决问题,不能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摆脱维权靠嗓门的解决问题方式,还要靠法律以及由此带来的购车环境和购物环境的整体改善。汽车是现代制造技术集大成者,一部车上的技术、专利及部件、材料不仅来自不同厂家,甚至来自不同国家,普通消费者甚至汽车生产线上的装配工人都难详其功理。也许是因此,汽车的买卖常被作为经济学教科书中有

关产品信息不对称的案例。实际上,汽车的一些内在——既有可能是设计方面的、也有可能是生产过程中乃至运输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都并非眼见可察——西安“奔驰女车主”能够在出店时眼见车辆漏油实属幸运。

对此,尤其是对汽车生产者或销售商明了、却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的瑕疵,必须有足够大的惩罚措施,以使汽车生产者或经销商不敢隐瞒车辆瑕疵而将车辆售出。销售有瑕疵的汽车,不仅会增加消费者本不该付出的维修费用,甚至会给汽车使用者带来生命危险。这就是为什么在汽车已进入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对汽车生产厂商和经销商隐瞒车辆瑕疵的行为予以重罚的法律的原因。实际上,在一些国家,对那些汽车生产厂商和经销商不知道的瑕疵,但只要因车辆问题而产生了伤害后果;甚或瑕疵被发现时虽未、但只要有给相关者造成伤害的潜在可能,法律都要求汽车生产厂商承担相应责任——召回并被罚款。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George A. Akerlof)在对汽车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所做的研究中,将市场销售的有瑕疵汽车称为“柠檬车”。有瑕疵汽车被冠之以“柠檬”,是因为有些变质的柠檬并非从其表皮就可看得出来;而发现变质柠檬时,几乎肯定是在买方将柠檬已经买回家去、且因已经切开柠檬而无法恢复原状要求重新选换的时候,这与那些有瑕疵的汽车一样,一旦开出店门,就很难说清楚瑕疵是原有还是使用不当——就如西安“奔驰女车主”,如果漏油是在第二天发现,能否得到现在的结果就是未知数。为了消除汽车经销市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美国遂专门制定了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所谓“柠檬法”。现在,“柠檬法”已经被适用于许多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产品如电脑等电器的销售中。

在世界第一汽车大国美国,按照“柠檬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新车购买之后的特定期限内(百天以上或数万公里,各州期限不尽相同),如果发现重大瑕疵、维修2次难以修复;其他瑕疵、维修4次难以修复;或不论何种瑕疵、30天难以修复,就必须更换新车——以期限来平衡信息不对称。

中国的“柠檬法”,应该早日创设。

个案可以暂停,追问还要继续

项向荣

2019年04月18日08:27 来源:钱江晚报

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一事又有了新的进展。16日晚,维权的奔驰车主王女士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已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内容包括奔驰方面的道歉、换一台新车、退还金融服务费、车内装饰升级等),涉事车辆有关质量问题也已进入鉴定程序。

不过这么一来,很多网友不乐意了:当初你坐在奔驰车上哭的时候,全社会都在声援你,可是你竟然在最终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达成了和解协议,还说非常满意,你这是一种背叛!

此言过矣。因为对车主王女士来说,选择和解还是不和解,是她个人的权力。只要和解的方案合理合法,合乎公序良俗,那么别人就没权力对她的决定说三道四。

但话又说回来,一些网友的指责与抱怨也确有一定的原因。此次因女车主坐在奔驰车上哭而引发的风波,虽有大家对女车主王女士同情的因素存在,但更是消费者积蓄已久的不满情绪的总爆发。毕竟,王女士作为个体消费者的个人诉求虽然已经圆满了结,但整个业界暴露出来的问题仍然存在,被戳中的痛点依旧疼痛,如旧车按新车价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到底是咋回事等问题仍没有给大众一个交代。何况如今4S店不规范操作的表现形式很多,买车的各种坑并不只限于此次暴露出来的几个问题,甚至可以说是花样百出。对于4S店的违规行为,以前媒体也多有曝光,但几乎与王女士的遭遇一样,解决了个案却不解决根源。

4S店的违规行为为什么比较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出于对市场占有率的考虑,往往在一个区域内只有一家4S店,各专卖店之间不能跨区销售。缺乏有效竞争,让收费不透明、漫天要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频频发生。更重要的是,法律约束没有跟上,特别是针对一些跨国公司的商务行为。一些跨国公司为何对中国的消费者无理?同样的缺陷产品,在其他国家的能召回,在中国的就不召回?很大原因是因为法规不规范、不给消费者撑腰。比如我们的相关法律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的前提之一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意味着启动召回程序要靠经营者主动承认产品存在缺陷,召回的主体责任是企业本身。如果跨国公司坚持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那么就可以不主动启动召回程序。

回到文中所诉的事情中来。王女士可以选择结束与和解,毕竟她只是个弱女子,她还要好好生活,但监管部门的事还没结束,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法,这才是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进场检查,追根溯源,彻底解决困扰消费者的问题。

个案可以和解,根源还需深究。推动消费市场透明化规范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能成为一个契机,真正推动中国消费者市场向着法治、公平的轨道更进一步。

联想1990年北美宝马案,奔驰维权完了吗?

李芗

2019年04月17日22:57 来源:人民网

沸沸扬扬的“奔驰维权事件”暂告段落。据报道,维权车主王女士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的谅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与此同时,奔驰方面致歉,暂停该授权店的销售运营,有关部门也开始就所谓“金融服务费”展开调查。

表面看起来,这起事件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当事人利益诉求获得支持,相关企业受到调查,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业潜规则被揭露、追问,但事实上,这一纸和解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正常维权的信心,有网友评论一针见血:“我跟你讲道理,你跟我耍流氓。我跟你撒泼,问题解决了。”

问题真的解决了吗?对于和解,西安奔驰维权车主曾提出8项诉求,前项所列,均是对所购车辆的质量追问:其一,调查该车车辆历史,要求知晓该车到店至销售期间的基本情况;其二,车辆PDI检测(新车检测)是否真实,检测人员有无资质;其三,要求没有任何利益的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如果是质量问题依法赔偿。有意思的是,除了退车退款,目前所公开的谅解协议对上述三项诉求毫无回应。从维权车主坐在引擎盖上哭诉,到舆论群起炮轰经销商,再到监管部门高调介入,轰轰烈烈一场,奔驰维权事件最核心的汽车质量问题反而被忽略了。

西安奔驰维权车主的真问题没能解决,其他消费者试图“以案说法”就成了一场空。就在和解消息发出同时,其他奔驰车主前往西安利之星要求退还金融服务费,却遭到拒绝;全国多地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之间因金融服务费产生冲突;在郑州,又一起奔驰车主维权事件升级,车主在奔驰4S店提车不到24小时,发现方向盘助力系统失效,然而4S店却不愿根据“三包”规定退车,车主愤然:是否也要坐在引擎盖上哭诉?!

有些事件,看似个案,却非常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对这些个案的处理尤需依法依规、深耕细作,这样才能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各方正当权益。新车漏油不是小事,轻则影响发动机寿命,重则引发自燃,无论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问题导致,皆非一纸私下和解协议能够解决,需认真调查,明确责任,涉及违法行为,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严惩遏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1990年的北美宝马汽车与戈尔的诉讼案被列为美国最高法院的经典案例。医生戈尔发现,他购买的新宝马汽车因在运输环节被酸雨损坏,在他拿到手之前已经被局部重新喷漆,但宝马4S店并未将此实情告知,当时,宝马已经在美国各地售出类似汽车约1000辆。戈尔对宝马提起诉讼,最终,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判定宝马赔付2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该判例对那些试图对消费者隐瞒新车和二手车瑕疵的4S店和汽车制造商们当头棒喝,最大限度保护了消费者者的知情权。

有报道说,西安市监管部门表示,将对全市4S店等汽车销售企业行为中存在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展开整治,监管部门快速反应值得点赞,但在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整治行动同时,还需要对奔驰维权事件持续跟踪,及时公布汽车质量鉴定结果,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奔驰车主已和解,消费者保护应升级

2019-04-18 10:09:57 来源:新京报

为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也只有这样,消费者维权才无需当众哭诉、以闹取胜。

“大闹一场”后,西安奔驰维权女车主迎来了和解。据报道,4月16日晚,维权女车主和西安利之星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内容包括更换同款奔驰新车,但依旧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对该车主此前支付的1万余元“金融服务费”全额退还;赠送其十年“一对一”VIP服务;为其补办生日等五项,与该女车主之前提到的八点诉求部分对应。

经过一场舆论风波,奔驰女车主的维权行为终于得到了回报。

但一些余怒未消的网友对这一结果表示失望,认为奔驰女车主既然已被舆论视作“维权斗士”,就应该与西安利之星“死磕到底”。这无疑是强人所难。目前情势下,女车主做出的选择,相信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是基于理性评估后可以接受的结果。正如她所说,“以我个人能力推动到这一步,已经是成功了。”

外界完全没有必要因此事的标志性意义,就拿道德的高标去裹挟女车主的选择,将其推上替大众发声维权的前台。毕竟,她此次维权诉求的初衷,就是一个公平的说法、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承载不了太过厚重的“代言人”之类期许。

而且,目前看来此事也还没有结束。双方和解只是个人层面上的,对于涉事

4S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表态:该事件涉嫌的违法违规问题,仍将依法依

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而这无疑已经是此次维权事件更大范围内的“成功”了。

此事确实是一个女车主“闹起来”的,但这并不是无理取闹,而是穷尽了所有办法之后的无奈一“闹”,所以它才能引发共情,形成舆论情势,倒逼事件走向“成功”解决。

其哭诉维权让汽车销售行业长期以来的乱象得以周知天下。无论是卖已库存10个月的“去年款”、出事就拿“三包”搪塞,还是巧立名目乱收费,这些乱

象绝非利之星一家。但此次事件让这些乱象得到了普遍关注,也不可避免地被置于法治视野下打量、评判。4S店们今后恐怕不得不对其“潜规则”有所收敛。

女车主也以其实际行动告诉所有消费者,维权要勇敢,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大品牌,遭遇不公就要敢于为自己争权益。而其遭遇也引发了社会对整个服务行业供给侧升级的关注,不仅是汽车销售业,旅游、酒店、饮食、中介代理等行业都不同程度面临着服务升级的问题,这也意味着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需要优化升级。

当一个中产消费者放下体面,选择以非常规手段维权时,我们看到了消费者维权的弱势局面。因此,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成功,是弱势的消费者对强势商家的胜利,但这毕竟只是个案的胜利——最新消息显示,当女车主实现和解时,其他奔驰车主前往西安利之星要求退还“金融服务费”,却遭到拒绝;而几乎就在同时,郑州、深圳等地都有汽车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无法实现诉求的消息。

事实上,任何典型个案都会抬高同类事件潜在的新闻报道门槛。今天奔驰女车主爬上车盖哭诉维权是新闻,明天发生的类似事件也能“搭车式曝光”,但到了后天,其新闻效应可能就已寥寥,而这就可能导致其他权益受损的消费者选择另外的极端方式去维权。

一个消费者侥幸维权“成功”,但我们也看到不少消费者却深陷维权泥淖而不能自拔,而这也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和相关机制不够完备、力度欠缺的现实反映。以此而言,及早优化、升级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也只有这样,消费者维权才无需当众哭诉、以闹取胜。

奔驰事件的共同一课:敢较真、莫侥幸、强监管

2019年04月18日 08:56:32

来源:澎湃新闻网

澎湃特约评论员朱昌俊

引发全网关注的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一事,有了阶段性进展。4月16日晚,车主W女士(化名)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内容对应了W女士此前提出的8条诉求,包括更换同款的奔驰新车,对1万余元的“金融服务费”全额退款等。

和解,应该在公众的意料之中。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只要达到个人维权诉求,选择和解是其权利,应该尊重,不能强迫任何人当堂吉诃德。但此事于公众而言,显然还没有到画上句号之时。能不能避免再次出现车主坐上引擎盖哭诉维权的无奈,取决于事件的后续处理能够走多远。

车刚开出4S店大门,发动机就漏油的经历,虽然只是个案,但由此牵涉出的金融服务费问题,汽车消费者维权难的困境,却是普遍性的行业现象。此次事件甫一曝光,全国多地都出现了不同情况的消费者“搭车”维权行为,足以说明太多问题。

以金融服务费为例,不仅像奔驰这类豪车品牌4S店普遍收取,中低端品牌也同样存在。而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在业界、法界,对于金融服务费的合法性及其边界,依然缺乏定论。其现实复杂性不容低估。

如据披露,此次事件中,实际金额1.2575万元的“金融服务费”由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拿走三分之二,其余则归第三方元胜公司。但该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汽车信贷服务和代办贷款申报服务等业务,这样的第三方操作是否合规?其它4S店在金融服务费的收取上,又存在哪些套路?

更重要的是,4S店到底是否具备收取金融服务费的主体资格,目前也存在争议。一个细节是,对外所称的金融服务费,在内部说法又叫垫资服务费,这种内外有别的概念口径,到底有着怎样的利害关系?

中消协回应称,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似乎只要避免强制,就可以收取。但是,在各地相关维权案的判决中,金融服务费的合法性,又呈现出不同说法。如有法院认定无票据非退款理由;有4S店收7000元金融服务费,被举报后只是补开了发票;还有消费者直接获得退款,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金融服务费无依据。

以上各方说法,反映了金融服务费的合法性界定,比我们想象的更复杂,而正是这种复杂性,给了4S店任性操作的空间。针对这一现实,相关部门有必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出一个明确说法。金融服务费到底能不能收?如果不能,此前购买车辆的车主,如何维权?如果能,它具体包含哪些,收费标准是怎样?这些都应该越清晰越好。

汽车,是不折不扣的大头消费。但其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却并没有同步“大”起来。2016-2018年全国消协组织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汽车产品(含零部件)的投诉从1.5万件/年,上升至1.9万件左右/年,且投诉解决率有所下降。利用此次契机,相关部门应该展开联合行动,对行业潜规则来一次系统性清理,推动行业规则的净化和透明化,也让汽车消费的维权不再这么难下去。

当下各个层面都在鼓励消费,如果汽车这种大宗商品的消费者权益都无从保障,不仅影响人们的维权积极性和信心,也在客观上制约着人们的消费动力。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就应该以此为突破口,消除维权黑洞。

这次事件传递出的公共观感和教训,不该只是让人看到“会闹的消费者有糖吃”,而应该是消费者、商家、监管部门共同上了一课,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若消费者涨了维权知识,也学到了较真精神;商家减少侥幸心理,习惯在阳光下挣钱;监管部门对行业猫腻有足够警醒,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这次个案方才能真正释放正向的公共价值,舆论的围观和公共注意力,也才能避免被“浪费”。

以规则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何鼎鼎

2019年04月18日05: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当保护知识产权逐渐成共识,大家的争论不是需不需要保护,而是如何保护;不是图片能不能收费,而在于如何收费

尊重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要纵容不合规的经营方式;追问经营方式的问题,也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损害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

近日,首张黑洞照片的版权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这张图片的版权本无争议,是明确归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问题在于:图片发出不久后,国内图片平台视觉中国很快将此图列为“版权所有”编辑图片,企业相关负责人公开回复商业使用需付费。这显然与版权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且只要注明出处就可使用的声明相冲突。有媒体发现,视觉中国网站的另一些图片版权也存在争议。对此,天津网信办成立工作督导组进驻视觉中国网站,国家版权局也表示“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体现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立场。

尊重原创和版权,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一些公司经营模式的问题,也不能否定第三方平台在保护知识产权、捍卫创作者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在于,尊重版权是有价值的。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免费的可能是最贵的,免费往往导致无人创作与生产。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要义正是通过保护创作推动智力产品生产的可持续。第二层意思在于,付费平台是有价值的。通过中间商撮合交易,可以同时激发需求与供给,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事实上,今天习惯于为电子书付费,在音乐网站、视频网站充值会员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这本身是对付费商业模式的认可。因此,当保护知识产权逐渐成共识,大家的争论不是需不需要保护,而是如何保护;不是图片能不能收费,而在于如何收费。

换句话说,版权意识要以规则意识为支撑。这里规则首先是法律规则。比如有些平台,图片并未经作者授权就上传了,甚至有的侵犯肖像权,这其实是打着版权旗号侵犯版权。其次是商业规则。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公平公正是底线要求,如果是根据使用者公司大小、身份高低量身定价、事后抬价,显然有“钓鱼”之嫌。对此,国家版权局也专门强调图片公司要“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说到底,目的不能为手段辩护,我们需要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尊重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要纵容不合规的经营方式;追问经营方式的问题,也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损害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没有一个良性的版权市

场,不会有版权事业的长足发展,这需要多方搭台。面对创作者希望作品被完好保护、使用者倾向“拿来就用”的落差,行业龙头平台既要在提升付费意识上下功夫,更要在树立规则意识上带好头,推动行业风气好转。同样的,面对平台方与使用者之间的张力,社会也在呼唤相关部门更好厘定规则、解决纠纷。这也是为什么,当国家版权局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时,获得了一片叫好声。

这些年来,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绩斐然,知识产权被视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这是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的结果。从一年154.2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到全社会高度关注一张网络图片的版权,这本身就是社会不断前进的证明。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聚焦一张图片的使用,不是要退回到不顾知识产权的盗版、山寨,而是为了凝聚共识、推动相关制度与规则的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有理由相信,那张动用全球8座射电望远镜、抓住一年中10天观测窗口的黑洞图片因历史第一而“价值连城”,而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大讨论与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同样将产生不菲的社会价值。

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谢凡

2019年04月18日05: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立法、执法和司法要积极配合,为企业发展创新提供法治支撑,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一系列支持、鼓励、保护企业发展的法律文件与相关政策,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为企业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但是,在法治对企业的保护作用愈发突显的同时,一些侵犯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无法完全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依然存在。要解决、改善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依法保护产权的法律精神。

在立法方面,应当着重建立健全企业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法律文件、相关政策出台前,要做好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着重贯彻落实平等原则,通过法律来明确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性权利。对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违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企业发展的部分规定,也要及时废止或重新修正。

在执法方面,要摒弃“一刀切”式的执法模式,同时清除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违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一原则。在涉及企业产权的案件中,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审慎地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以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在司法方面,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为企业与企业家创业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的法律文件,意在加强司法在企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用法律制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企业产权的案件时,应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实事求是地秉承罪刑法定的原则办案。对企业已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获得的胜诉权益,司法机关也要统筹灵活运用各类配套措施,保障其法律权利的有效实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要打好配合,为企业发展创新提供法治支撑,多点发力、多方合力,加速企业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个人信息保护应与技术进步同向同行

毛梓铭

2019年04月18日08:41 来源:广州日报

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进步,人体的指纹、虹膜、面容、DNA等个人生物信息的获取、采集、存储和应用越发便利和普及。今天,随着摄像头在生活中大量普及,不少平台都会通过收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登录密钥,如刷脸支付、指纹解锁等。不过,在我们享受便捷体验的同时,也需警惕个人生物信息被窃取、泄露乃至滥用的风险。

由于个人生物信息直接采集于人体、且是个人生理特性的直接体现并唯一对应,因此这类信息都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个人信息扩散范围和用途的不可控,进而给我们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去年11月底,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了一份《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报告指出,列入测评范围的100款APP中,多达91款APP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其中,有10款APP涉嫌过度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像很多人常用的一款美颜软件就被公开“点名”。有网友笑称,“明明只想安安静静地修个图,你却惦记上了我的生物信息”。玩笑话里,透露着消费者对此的无奈。

技术改变生活,这句话当然没错。可任何一项新技术,都没法在问世之初,就做到尽善尽美。解决老麻烦的同时,我们都会在新的应用场景中碰到从未有过的问题。如果把技术应用比作科技创新的“下半场”,那么在下半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或许更取决于治理智慧的高下。也就是说,如何在技术便捷性和安

全性之间取得平衡,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科技创新能否真正落脚于惠民、利民、便民的方向。

回到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话题上,这样一份下半场考卷,将给管好并用好个人生物信息提出哪些要求?其实从认识的角度来说,首先得明白重点在哪儿。个人信息保护反对的是滥用,而非使用。不能说因为保护,就把技术同隐私对立看待,甚至“一刀切”地将之视作仇寇。其次,要有所区分、因类施策。对于非商业使用,比如刑事侦查、医疗卫生、政务服务等领域,要明确政府或机构的权责划分,给用什么、怎么用框定界限范围;对于商业使用,则应有相应机制规避风险,通过一系列惩处措施给这类行为划定红线。至于最终怎么把认识化作实践,还有赖立法和执法水平的完善提升。目前,有关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散见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既没有专门法律出台,也未形成从立法到执法环节的完整体系。接下来,如何标本兼治,让个人生物信息不再“裸奔”,仍要在这方面深入研究。

警惕我们的脸被坏人拿去“刷”

扶青

2019年04月18日08:31 来源:南方日报

随着生物医学研究进步,人体的指纹、虹膜、面容、DNA等个人生物信息的获取、采集、存储和应用越发便利和普及。不少平台通过收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用户登录密钥,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甚至连支付也进入了“刷脸”时代。这虽然给人们带来了不少便利,但也带来了个人生物信息安全的疑问,“刷脸”技术是否成熟?安全是否有保障?隐私是否会被泄露呢?

一般认为,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账号密码、购物信息等常规数据,但很少人意识到,人脸、声纹、虹膜、指纹甚至步态也是一种隐私。而随着摄像头越来越普及,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这已经是不得不引起重视的现象了。相比常规数据,个人生物信息安全有极大的不可控性。一方面,许多生物信息可以远距离起作用,这意味着只要有摄像头,我们就可能不自觉交出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未经许可地滥用;另一方面,它是个人生理特性的唯一对应,手机被骚扰了可以换,密码不安全可以改,但生物信息泄露了就无从修正,终生存在风险。这提醒我们,保护生物信息要有前瞻性,避免出现问题陷入被动。

首先要看到,目前我国对个人生物信息还没有明确定义,属于立法空白。虽然在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我们隐约可见有关部门的重视,但远未形成完整体系。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将其作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私权,如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将其定义为特别

类型的个人信息,除了个人基因识别数据、生物数据,还包括个人种族和民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哲学信仰、是否工会组织成员,以及涉及健康和性取向的数据等。我们大可不必生搬硬套,但从隐私保护的角度来讲,明确个人生物信息的私权属性,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个人生物信息保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其次,要明确个人生物信息的保护边界,既能使技术得以发展,又能使信息得到保护。有关这一点,要注意个人生物信息保护情况不同、措施不同,在商业应用领域,应当对有关个人生物信息的技术研发问题予以规制,对个人生物信息应用的具体场景作出明确性限制,防止生物信息技术与个人生物信息结合产生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人口治理、医疗卫生等非商业应用领域,要明确政府可以适当使用,但也要说明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中的权利以及义务范围,避免个人信息的过度使用。此外,还要出台一些行业性标准、推荐性规范,在确保政府采用、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推动该技术持续有效发展。

“祈祷我的脸不要被坏人们利用。”今天,在人们连个人信息泄露都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新业态新问题的出现,又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考验。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是我们最朴素的诉求,个人生物信息极具敏感性,存在特殊风险,保护层级上应高于“一般隐私”,需要特殊关注和保护。在目前的情况下,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参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将“特别类型的个人信息”嵌入其中。长远来看,应该对个人生物信息权进行单独的立法规划和研究,对信息收集和使用情形作出进一步规定,真正保护好人们的隐私权。

刷脸时代个人生物信息保护也要跟上

2019年04月18日 08:57:21

来源:中国青年报

据《检察日报》报道,伴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进步,人体的指纹、虹膜、面容、DNA等个人生物信息的获取、采集、存储和应用越发便利和普及。不少平台通过收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用户登录密钥,甚至连支付也进入了“刷脸”时代。但其安全性也引发了担忧。

“刷脸”支付、“刷脸”乘车、“刷脸”签到……从“一部手机走天下”发展到“一脸走天下”,再次让人看到互联网应用和生物技术发展的活力。然而,新的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性同样不可忽视。

然而,诸如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以及酒店等领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层出不穷。而生物信息更具有特殊性,对保护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它的唯一性、终身性,延长了信息泄露的影响期。我们在网上自拍或在街上走路时,都有可能不自觉交出自己的个人生物信息,这也是其安全风险引发更多关注的原因。

上述客观现实,要求我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必须要平衡其风险,而不能陷入技术进步的盲目快感之中。当前生物技术应用迅速推进,其对应的规范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比如,是否应该征求当事人同意,采集的信息如何保存?采

集者如何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滥用,信息的使用边界到底在哪?商用和公共场所的信息采集,又有何区别?因此,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为新技术应用建章立制,宜早不宜迟。

互联网应用和技术创新不仅带来了便利,也催生了新经济发展,这是一种双赢,也代表了社会对新事物、新技术的巨大包容性。与此同时,我们也得看到,由于相关信息保护机制未能同步,新技术的繁荣也的确带来了更大的信息泄露风险。这其实是一种隐形的“权利成本”。随着社会隐私意识提升,这种依赖“弱隐私权”的快速发展状态,到了必须重新审视的时候。

技术应用跑在了监管前面,从短期看很正常。但是,当技术应用到一定规模,监管和规范,以及相应的用户权利保护必须适时跟进。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立法规划,对于新技术形态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应当有针对性地回应。另外,随着新技术应用的快速更迭、进化,对新技术、新应用建立必要的安全乃至伦理评价标准和体系,也殊为必要。

文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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