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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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

事项说明书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但是,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您进行详细说明。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客服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尊敬的客户,当您已全面了解本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请在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确认。祝您投保愉快!

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

概念: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而在保险责任内予以剔除的损失和事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原因:

1、国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有禁止性规定。如:“饮酒、吸食或注射毒

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与驾驶

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

2、缺乏历史统计数据积累,无法得出风险发生概率,缺少费率计算基础。

如“战争”、“军事冲突”、“核反应”、“核辐射”等。

3、属于保险标的本身原因、自然变化或市场变化因素。如“因市场价格变

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朽蚀、腐

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

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等。

4、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加保相应附加险获得保障。如“发动机进水后导

致的发动机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等。

内容:根据我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同险种的责任免除

包括: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说明:上述第八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

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九条是原因除外,即由于该条所列举的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十条是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么,该

条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除第(七)项“车轮单

独损坏”外,第(六)、(七)、(八)项损失和费用,投保人可以增加保险

费,加保附加险。

上述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3、4、5、6、7目,第

(三)项第1目,第九条第(四)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说明:上述第二十四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

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二十五条是原因除外,即由于该条所列举的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

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二十六条是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

么,该条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十)项损失和

费用,投保人可以增加保险费,加保附加险。

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3、4、5、6、7目,第

(三)项第1目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

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说明:上述第四十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四十一条是原因除外,即由于该条所列举的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

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四十二条是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

么,该条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八)项损失和

费用,投保人可以增加保险费、加保附加险。

上述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3、4、5、6、7目,第

(三)项第1目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

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第五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第五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说明:上述第五十二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

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五十三条是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

么,该条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

附加险

险种责任免除内容

玻璃单独破碎险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自燃损失险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车身划痕损失险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

概念:免赔额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保

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对于此额度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予以扣

除。

免赔率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占总体损失的

比例,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按照此比例计算不负赔偿的损失额度,然后在赔

款中进行扣减。

内容:根据我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同险种所使用的免

赔率包括: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说明:上述第(一)项中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可以增加保险费,加保“不

计免赔率险”,上述第(二)项中的绝对免赔率,可以增加保险费,加保“机

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而对于第(三)、(四)项中的绝对

免赔率(额),不能通过增加保险费扩展承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说明:上述第(一)项中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可以增加保险费,加保“不

计免赔率险”扩展承保。而对于第(二)项中的绝对免赔率,不能通过增加保

险费,加保“不计免赔率险”扩展承保。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说明:上述约定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可以增加保险费,加保“不计免赔率

险”扩展承保。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第五十四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说明:对于第(一)项中的绝对免赔率,可以增加保险费,加保“不计免

赔率险”扩展承保;对于第(二)项中的绝对免赔率,不能通过增加保险费,

加保“不计免赔率险”扩展承保。

附加险

险种免赔额、免赔率内容

自燃损失

险第二条责任免除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第二条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约定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车身划痕损失险

第二条责任免除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第二条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

第三部分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

概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是指投保人或保险公司依法或依保险合同约定,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部分其他

概念: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和保险费厘定相匹配,对于超出本赔偿标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保险合同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不能转移被保险人所有的赔偿责

任风险。投保人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选择其他更高保障标准的保险产品或相应附加险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内容:

第五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关名词释义

保险人已通过上述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

尊敬的客户,为了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将以下黑体字内容,在方格内进行手书,以表明您已了解投保内容,并自愿投保:

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投保人签章处:

日期:年月日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附件1: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doc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组成和当前适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 款情况,并指出当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不合理。下文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江西财经大学新制度经济学试卷二教学内容

试卷1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人格化交易:从本质上讲是将经济活动范围限制在熟人圈里,进行重复的面对面交易。 2.科斯第二定理:“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3.中心签约人:是指企业所集中的要素各项交易契约中,在所有的要素交易契约中都出现的契约人。 4.“敲竹杠”问题,就是当人们一旦做出专用性资本关系投资后,担心事后重新谈判被迫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契约条款或担心由于他人的行为使他的投资贬值。 5.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快速发展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以下不属于这一时代背景的因素是()B.西方国家的两次企业合并浪潮 2.一国(或地区)总交易费用等于() A.政治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市场型交易费用 3.某化工厂将其有毒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到河流中从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这种外部性是()。B.公共外部性 4.“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制度安排本身是有成本的。至于选择何种制度安排取决于制度生产的成本与由此带来的收益的比较。”这是() D.科斯第三定理 5.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交易双方在交易协定签订后,其中一方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己的利益的行为被称为()D.道德风险6.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与契约和治理结构匹配的理论,对于经常进行的通用资产的交易,与之最匹配的治理结构是()A.市场治理 7.在科斯看来,企业契约至少具有三种不同于市场契约的新特点,但不属于的是()D.市场契约是新古典契约,而企业契约是关系型契约。 8.根据团队生产的定义及理论,下面哪种情况是团队生产() C.一个老板雇佣若干工人生产皮鞋的工厂 9.制度最核心的功能是()A.提供激励与约束 10.在诺思看来,国家统一掌握暴力进行制度提供的好处主要是()A.克服搭便车和带来规模收益 三、辨析题(判断正误,简要说明理由。每题4分,共12分) 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产权的不同界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 2.对契约不完全的主要原因,交易费用经济学将其归结为关键变量的不可证实性,新产权学派则将其归结为有限理性。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新制度经济学试题1答案

5.三边治理:一种介于市场治理和专用性资产交易(双边)治理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不是直接诉诸法律来保持或断绝交易关系,而是借助于第三方(仲裁者)来帮助解决争端和评价绩效。 6.制度耦合:指的是制度结构内的各项制度安排为了实现其核心功能而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不同角度来激励与约束人们的行为。在制度耦合的情况下,制度结构内的各项制度安排之间不存在结构性矛盾,没有互相冲突和抵制的部分,从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制度结构的整体功能。 二、问答题(5*10=50) 1.现代公司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如何治理? 现代公司面临的问题是代理问题与代理成本。1’ 减少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有两条途径或思路:即激励和约束。对公司经理代理问题的“约束”思路,即“公司治理”。1’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约束股份公司经营者行为、减少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的一系列组织机构、制度安排和客观力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存在于公司内部的各种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叫做公司治理的内部结构;另一类是存在于公司外部的各种客观力量,叫做公司治理的外部结构。2’ 加强内部治理,就是以更恰当的方式组织好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的审计委员会,争取有责任心的大股东对公司的关注,保证企业的报告系统和审计系统向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外界提供和披露系统的、及时的和准确的信息,保证经营者很好地履行对股东的责任,尽到作为代理者的义务。3’公司治理的外部结构包括一般少数股东以及潜在股东、资本市场、股票交易所等,以及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社会舆论监督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外部治理结构是内部治理结构的补充,其作用在于使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控制。3’ 2.威廉姆森是如何分析交易费用决定因素的? 威廉姆森主要是从人的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以及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三个方面来分析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的。1’ 1.人的因素 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的人并不是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人”,而是“契约人”。“契约人”的行为特征不同于“经济人”的理性行为,而具体表现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正是“契约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交易成本的产生。3’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草案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 条款设计说明 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各公司可自主选择作为基本险或者附加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新制度经济学试卷

江西财经大学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 试卷代码:05763 授课课时:48 考试用时:150分钟 课程名称:新制度经济学适用对象:经济学本科 试卷命题人袁庆明试卷审核人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非人格化交易2.公地悲剧3.剩余控制权4.制度结构5.强制性制度变迁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以下不属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基本假设的是() A.利他主义行为假设B.完全理性假设 C.机会主义行为假设D.讲诚信假设 2.一国(或地区)总交易费用等于() A.政治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市场型交易费用 B.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制度交易费用 C.政治型交易费用+制度交易费用+市场型交易费用 D.市场型交易费用+制度交易费用+给定制度下各种交易的交易费用 3.以下不属于威廉姆森所说的交易的维度的是() A.交易的不确定性B.资产专用性 C.交易的频率D.交易的人格化特征 4.依据安德森和黑尔(1975)的产权起源模型,当一种资产价值上升或外界侵权的可能性增加的时候,会使() A.边际收益曲线向右移动,从而导致建立排他性的行为增加。 B.边际收益曲线向左移动,从而导致建立排他性的行为减少。 C.边际成本曲线向左移动,从而导致建立排他性的行为减少。 D.边际成本曲线向右移动,从而导致建立排他性的行为增加。 5.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以下产权安排中外部性问题最大的是() A.私有产权B.共有产权 C.集体产权D.国有产权 6.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与契约和治理结构匹配的理论,对于偶然进行的混合资产的交易,与之最匹配的治理结构是() A.市场治理B.三方治理 C.双方治理D.统一治理 7.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当人们一旦做出专用性资本关系投资后,担心事后重新谈判被迫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契约条款或担心由于他人的行为使他的投资贬值的现象被称为()A.机会主义B.逆向选择 C.敲竹杠D.道德风险 8.在科斯看来,企业契约至少具有三种不同于市场契约的新特点,但不属于的是()A.市场契约是完全的,而企业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 B.市场契约是一种短期契约,而企业契约是一种长期契约。 C.市场契约是新古典契约,而企业契约是关系型契约。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中保协条款[2007]1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 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doc

附件1 :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A 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已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报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报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报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活着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倍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部分则赔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恶意串通。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2)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 3)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4)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5)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3)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6)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7)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8)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浙江师范大学考试卷

丨2008年浙江师大《制度经济学》复习思考题 第1章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制度 2.正式制度 3.非正式制度 4.经济制度 5.非经济制度 6.显形制度 7.隐形制度 8.名义制度 9.实际制度 10.新制度经济学 二、简答 1.试举例说明制度的三种基本功能。 2.如何理解制度的社会整合作用? 3.新制度经济学“新”在何处? 三、论述题 1.如何理解“理性为自然立法”与“经济解释”间的思想分歧?你认为经济学的出路何在? 2.试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体系及各自的内容。 四、案例分析题 1.案例 警察与小偷的故事 思考: 1.警察人数与偷盗率之间有何关系? 2.我们的心理边界:供养多少警察? 3.我们的承受能力:供养多少警察? 4.一个延伸的问题:破草帽与大盖帽? 5.制度确定的权利边界及其执行的费用之间的关系如何?

第2章交易成本理论 一、名词解释 1.交易 2.交易费用 3.外生交易费用 4.内生交易费用 5.事前交易费用 6.事后交易费用 7.公共产权 8.道德风险 9.团队生产 10.溢出成本 二、简答(5×8分=40分) 1.简要说明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机会成本的区别与联系。 2.如何理解交易成本的产生? 3.为什么说公共产权、委托代理制度会带来高的交易成本? 4.如何防范团队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 5.用交易成本理论如何理解企业边界的划定? 6.用交易成本理论如何理解市场、民主、独裁存在的价值? 7.用交易成本理论如何理解国家的形成? 三、论述题(20分) 试述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及其经济学理论意义。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1.案例1 A案例-Service Arizona Program 全天候、全天时网上车辆更新登记 传统登记成本:6.6美元/辆 网上登记成本:1.6美元/辆 网络营销商佣金:交易额的20%(约4美元) B电子政府节省的交易费用 (1)降低政府采购与库存费用; (2)提高效率,降低政府行政费用; (3)增加行政程序的透明度,节省交易费用; (4)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大大增加了服务空间。 2.案例2 某企业因排放烟尘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开始时其周边100户居民每日门窗紧闭,将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后出门。若干年后,有人发现该地方居民出现较高的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并有大量新生儿出现先天性痴呆症。于是,居民开始寻求各种途径的帮助,希望解决这一问题。 思考: 1.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案有哪些?如何选择? 2.为什么开始时,没有人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3.假设问题完全由双方协商解决,结果会如何? 4.政府部门介入后,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江西财经大学新制度试卷二及答案

江西财经大学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 试卷代码:05763 授课课时:48 考试用时:120分钟课程名称:新制度经济学适用对象:经济学本科试卷命题人袁庆明试卷审核人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人格化交易 2.科斯第二定理 3.中心签约人 4.敲竹杠问题 5.诱致性制度变迁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快速发展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以下不属于这一时代背景的因素是() A.西方发达国家对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实践所导致后果的反思和经济改革的尝试 B.西方国家的两次企业合并浪潮 C.全球化 D.大量转型国家的存在对制度经济学的需求 2.一国(或地区)总交易费用等于() A.政治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市场型交易费用 B.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制度交易费用 C.政治型交易费用+制度交易费用+市场型交易费用 D.市场型交易费用+制度交易费用+给定制度下各种交易的交易费用3.某化工厂将其有毒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到河流中从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这种外部性是()。 A.消费外部性B.公共外部性 C.私人外部性D.双向的外部性 4.“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制度安排本身是有成本的。至于选择何种制度安排取决于制度生产的成本与由此带来的收益的比较。”这是() A.科斯第一定理B.科斯第二定理 C.波斯纳定理D.科斯第三定理 5.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交易双方在交易协定签订后,其中一方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己的利益的行为被称为() A.逆向选择B.机会主义 C.敲竹杠D.道德风险 6.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与契约和治理结构匹配的理论,对于经常进行的通用资产的交易,与之最匹配的治理结构是() A.市场治理B.三方治理 C.双方治理D.统一治理 7.在科斯看来,企业契约至少具有三种不同于市场契约的新特点,但不属于的是() A.市场契约是完全的,而企业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 B.市场契约是一种短期契约,而企业契约是一种长期契约。 C.市场契约是平等主体间签约,而企业契约是企业家权威与其他要素签约。 D.市场契约是新古典契约,而企业契约是关系型契约。 8.根据团队生产的定义及理论,下面哪种情况是团队生产() A.演奏莫扎特音乐的小提琴四重奏

[保险监管]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精)

[保险监管]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81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09〕450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04H01Z01090923;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2090923;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3090923;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4090923; 5、特种车保险:A04H01Z05090923; 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A04H01Z06090923; 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04H01Z07090923; 8、机动车盗抢保险:A04H01Z08090923; 9、机动车提车保险:A04G01Z09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自燃损失险:A04G01F01090923;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A04G01F02090923;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4G01F03090923; 4、玻璃单独破碎险:A04H01F04090923; 5、车辆停驶损失险:A04G01F05090923; 6、车身划痕损失险:A04H01F06090923; 7、租车人失踪险:A04G01F07090923; 8、车上货物责任险:A04G01F08090923; 9、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A04G01F09090923;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04G01F10090923; 11、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A04G01F11090923; 12、车辆出境责任险:A04G01F12090923; 13、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A04G01F13090923; 14、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A04G01F14090923; 15、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A04G01F15090923; 16、高尔夫球具盗窃险:A04G01F16090923; 17、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4H01F17090923; 1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4H01F18090923; 19、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A04G01F19090923; 20、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0090923; 21、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1090923; 22、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2090923; 23、拖车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3090923;

新机动车保险条款2015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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