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详细流程

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详细流程
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详细流程

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详细流程

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月份、季度纳税申报以及年度的纳税申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于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同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本表。

本表具体填写的内容有(注:此句及以下内容不打字幕):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地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税务登记代码。

2、税款所属期限: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4、在表中内容部分,首先填写投资者姓名、投资者身份证号码以及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税务登记号,企业电话、企业地址以及所处的行业类别和开设的企业银行账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址,行业类别按照纳税人主营项目的行业填写。

5接下来,填写收入所得项目。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支出,以及企业利润总额五个栏次,要求填写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经营数据。

其间的逻辑关系是:企业利润总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和营业外支出

6、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以及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

支出项目的数额。包括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应税收益项目等三类。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详细流程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详细流程。其中:

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填写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分为从业人员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营等11项内容填写。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按照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分为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等10项内容填写。

应税收益项目,填写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具体分为少计应税收益和未计应税收益填写。

7、纳税调整减少额:是指根据税收规定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免税收入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的数额。包括弥补亏损、国库券利息收入、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以及其它四项内容。其中:

弥补亏损:填写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企业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填写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详细流程文章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详细流程出自wk-78500000515318.html,此链接!。目前每人每月为1600元。

8、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填写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该栏数额等于企业利润总额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

9.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该栏等于本表中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数额;纳税人是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该栏等于本表中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相关税额。

其中,应纳所得税额采取按年推算的计算方法;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等于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减免所得税额;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等于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加上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减去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11、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和税收征管情况,填写补充资料中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从其他独资或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和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

12、最后,相关人员在声明人、填表人、纳税人、代理人等处签字或盖章,写明代理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

本表在填写时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实行核定方式计算缴纳税款的,按照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只需要填写本表第1栏、第2栏、第38栏、第39栏、第40栏、第41栏以及其他相关栏次,其中第2栏填写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第38栏填写"核定的总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因此,上述纳税人进行年终汇缴申报时,除报送本表外,还要对税款进行汇总计算和申报。

其中,对于投资者兴办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应纳所得税额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进行计算填写,并确定应补退税款;对于投资者兴办企业含有合伙性质的,则还需要填写《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汇总计算并申报全年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的税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本表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详细流程建造师考试_建筑工程类工程师考试网。上述投资都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要向地税机关报送本表。

本表填写步骤是:

1、按要求首先填写投资者姓名、投资者身份证号码、投资者经常居住地址、投资者电话等内容。

2、然后填写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要在项目栏中填写纳税人投资的相关企业的名称,在数额栏中填写纳税人从各个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将汇总额填写在"1"栏次内。

3、根据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相关税额。

其中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等于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减免所得税额;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等于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加上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减去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4、最后,相关人员在声明人、填表人、纳税人、代理人等处签字或盖章,写明代理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所得税”缴纳问题解答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所得税”缴纳问题解答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中通常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然而在日常的学习与了解中,我们更多的是关注了公司企业,却很少去关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缴纳问题,你是否有所了解?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缴纳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问一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问二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问三 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四 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五 法人企业对外投资合伙企业,投资的亏损能否冲减法人企业的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六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的工资能否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七

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和填表说明[全套]2018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17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封面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信托有限合伙模式所得税问题案例解析

信托+有限合伙模式所得税问题案例解析 2013年08月01日17:44 标签:信托有限合伙税资产管理 作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秦茂宪李锐王滨娜 信托+有限合伙模式系指信托与有限合伙互为结构因子并相互结合的资产管理结构,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类型:信托PE结构[1]与FOT结构[2]。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在实践中已被越来越多的机构所应用,但由于信托、有限合伙相关的税收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税务机关征管态度的不明确,信托和有限合伙的套嵌则进一步增加了此类结构税收征缴的复杂性,该模式下相关主体的所得税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本文拟通过两个案例分别针对信托PE及FOT结构来分析探讨信托+有限合伙模式的所得税问题。 一、信托PE案例及相关所得税问题分析 (一)案例简介 信托公司A设立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规模为6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甲出资2 000万元认购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甲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A作为LP 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向有限合伙企业B出资。B的认缴出资总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A 作为LP1货币出资6000万元,自然人乙作为LP2货币出资2000万元,公司C作为LP3货币出资2000万元,自然人丙作为GP货币出资2000万元。B对房地产项目公司E进行股权投资,并持有E的全部股权,B存续期为两年(结构图见图一)。 图一:

经工商机关备案的B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GP与全体LP的收益分配比例为2:8(GP业绩提成为20%且不收取管理费),在GP分配20%的收益后,其余收益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全体LP与GP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未进行工商备案),约定GP应保证LP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0%,在LP的年化收益率达到10%后,GP和LP之间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如LP的收益达不到年化收益率10%,GP 不参与收益分配,且LP年化收益不足10%的部分由GP补足后,LP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年存续期满后,经清算B的总收益为1400万元(所有收益均为B设立后第2年取得)。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A、乙、C分别分得收益840万元、280万元、280万元,此外GP以自有资金600万分别向A、乙、C支付360万元、120万元、120万元以补足有限合伙人年化收益不足10%的部分。 (一)案例有关所得税问题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年度)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告之事项 一、本套表使用对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进行清算的或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也须使用。 二、填报申报表种类要求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6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4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5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三、填报要求:申报表填写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退还纳税人保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及主表与附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数据项,应填写“0”不能空项。 四、报送时间要求:无论纳税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都须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有新规

* 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有新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新政策"),就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并规定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新政策有抵触的,以新政策为准。在有关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方面,笔者归纳如下。 新政策将"合伙企业"的范围扩大 新政策规定,通知中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而在2006年8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而在此之前,由于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就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人,也就是说将法人纳入了其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与此相比,新政策所适用的"合伙企业"的范围扩大了。 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当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法人纳入了其中,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按照当前的税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要求,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税款。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其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有关上述内容,新政策仍按此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现行规定执行 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WORD格式整理版 2017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纳税人名称:泸定县鸿昌种植专业合作社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利润总额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额 计算附列资料行次项目金额1一、营业收入 2减: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及附加 4销售费用 5管理费用 6财务费用 7资产减值损失 8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投资收益 10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加:营业外收入 12减:营业外支出 13三、利润总额(10+11-12) 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16其中:不征税收入 17免税收入 18减计收入 19减、免税项目所得 20加计扣除 2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5应纳税所得额(23-24) 26税率(25%) 27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减:减免所得税额 29减:抵免所得税额 30应纳税额(27-28-29) 31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32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3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4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经办人:受理人: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 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简介

合伙企业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综述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主要是根据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区分的,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是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现在国内的合伙企业大多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是流转税和附加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年所得适用于“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合伙人根据分的的所得自行申报纳税,其中:法人合伙人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规定详见问题答复。 二、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综述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即日常说的“GP”)和有限合伙人(即日常说的“LP”),其中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两者若作为有限合伙人,则都是根据其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两者若作为普通合伙人,则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是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 在第一点中简单提到合伙企业自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故其不

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填报说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4)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4)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7)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说明 (7)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9) 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12)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20)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23)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26) 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29)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32)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35)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37)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42)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47)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说明 (50)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53)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57) 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60)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63)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65)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69) 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72) 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填报说明 (75) 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77)

个人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一、2018年个人合伙企业怎么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8]159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二、个人合伙企业成立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设立合个人能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8)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2018年个人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第91号)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先分后税”原则的理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实际利润额”文件规定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对广大纳税人而言,该文件的下发对企业所得税预缴带来很多政策便利。 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预缴期内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税所得,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该项规定在以前的所得税规定中有所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3号)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先行弥补,汇缴申报时统一计算当年的弥补亏损额。在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延用了该项规定,其实质上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预缴期内不征税收入不予征税 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而这部分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并入会计利润中。此次修订将不征税收入从会计利润中剔除,在预缴期内就体现了“不征税”。

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2012年6月7日 自上世纪末以来,随着合伙企业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调。当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简称91号文),做出相应具体征税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现行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08年,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就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重新明确。2011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上述有关合伙企业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律的基本架构体系。应该说,这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借鉴了国际惯例,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但是,迄今为止业界仍对其存在诸多误解,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因此,亟待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促进社会各界的理解。 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还是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 在国内,市场普遍认为,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必须缴税;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就无须缴税。其实,这是对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根本误解,正是这一误解又派生出其他种种误解。因此,需要对国际社会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一番历史的分析。 在英语中,“合伙”与“合伙企业”是用同一个词来表述的,即Partnership。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合伙的法律定义不同、征税规定各异。就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企业而言,由于它仅仅是一种伙伴关系,而不是独立的工商实体,更不是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自然不应该也无法对这种伙伴关系征税,而只好在合伙人环节征税。 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早只能基于私人关系基础上的声誉约束机制来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而主要适合家族式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合性企业,而较难适应需要向广泛范围募集资本的资合性企业。为克服自身不足,合伙企业后来不断地借鉴公司机制来完善其自身的治理结构,以至于发展成为独立的工商实体,甚至不少国家还承认其为独立法人。由于后来的合伙企业越来越类似于公司实体,也拥有了独立的财产权,与公司一样享受着国家公共管理和国防服务,一样可以将每年所得收益转为资本。所以,从公平税负和防止偷逃税角度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特点,而相应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模式:(1)不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非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尚未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2)将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看待的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已经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3)介于实体模式与非实体模式之间的准实体纳税模式,该模式虽然不将合伙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 (一)16号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二)91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其主要规定包括:(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及具体的比例或金额限制,从而明确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91号文还规定了投资者兴办多个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汇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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