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_毙考题

中级经济法总结(1)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中级经济法学习方法

中级经济法学习方法 中级经济法学习方法 1.查漏补缺: 通过做题和回忆知识点来做到查漏补缺。通过做一些高质量的模拟题来检验自己对一些知识点的把握;也可以做历年考过的真题,真题是最好的模拟题。同时,也可以通过回忆知识点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自己可以找一本考试大纲,对照大纲来回忆知识点。 2.重点内容强化记忆: 中级会计师考试,侧重对于基础知识的考查,这些基础知识就是平时我们所谓的重点内容。到了冲刺阶段,一定不要去深究一些难点,以免浪费宝贵时间,切记抓基础! 3.调整复习生物钟: 冲刺阶段,一定要根据考试科目设置时间来调整自己的复习时间,这样更有利于自己在考场上作答。同时,在冲刺,对经济法科目中的法条要给予重视、强化记忆。 4.熟练把握知识体系: 无论是哪个科目,在冲刺阶段一定要形成知识理论框架,有比较清晰的脉络和思路。这样在答综合性题目时候就能从宏观上把握答题要点,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中级经济法应试技巧(一)解题技巧 不同的题型应有不同的答题对策和技巧,我们这里可以结合

古代《三十六计》兵法中的几计来阐述相关题型的答题思路,希望对考生有所裨益。 1.单项选择题——“浑水摸鱼” 在浑浊的水中鱼会晕头转向,这时捉鱼是最好的时机,做此题型时也是一样,单项选择题是各类题型中难度最小的一种题型。由于此类题型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在考试时可以广泛应用“排除法”进行解题,命题者在出题时为了凑足四个备选答案,有些备选答案往往就显得荒谬和拙劣(水比较浑),将那些荒谬的、显然是不正确的备选答案予以剔除,剩余的就是正确答案了(趁机摸鱼)。 如按照上述方法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剔除一项或两项后实在无法再加以剔除时,则可考虑采用“猜测法”,即按照自己的理解,去选择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而此时排除的备选答案越多,猜测正确答案的成功率也就越高。哪怕确实无法猜测时,也绝对不要轻易放弃。因为放弃不答永远都不会得分的,而即使答错了,也不会倒扣分的。另外,由于此类题型相对较为容易,考生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解答,尽可能多得分,并注意合理分配时间(一个单项选择题往往在数十秒钟内就应做出正确的选择)。在此题型中过多占用时间,即使答对了也仅得1分,是得不偿失的。 2.多项选择题——“反客为主” 根据考试要求,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符合题意,考生多选、少选、错选、不选都不得分。相对单项选择题而言,其考试的难度较大,得分不易,因为此类题型至少有两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所以也可以采用“排除法”,即将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 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 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 主观题:45分钟~1小时 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 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 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 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 第一章 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2018年形势与政策期末总结

2018年形势与政策期末总结 经过对《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使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记忆深刻的是有关于“诚信”的一次形势与政策课,老师以播放雷锋的事迹视频,来教育我们不仅要学习雷锋的无私奉献精神,更应该在生活中学会诚实守信,做一个21世纪的文明大学生。雷锋的事迹从很小的时候我们就很熟悉,但在大学再一次认真地重温他的事迹时,我们还是热泪盈眶。不知大家是否都已经意识到:当我们是小学生时,雷锋的精神我们落实的很好,而大学,我们有点慢慢遗忘,又或许,我们只是口头上高呼“学习雷锋”,付诸实践的已经不多。我相信,通过这次学习,雷锋精神在我们的思想上、行动上苏醒了。 学校开设的《形势与政策》课非常必要。因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开阔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大局观十分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世界,认识了中国,认识了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在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我们已经认识到,形势与政策左右我们的发展,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史有“识时务者为俊杰”,今应为“适时务者为俊杰”。社会历史的大发展已决定了个人发展,制约着可选择度,决定着大学生成功的机率,影响是具体的,也是深远的。因此,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我们必须学习政策,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的变动方向,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

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数字总结

2010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中级经济法总结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7、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中级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4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P18)。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例题1】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制定的规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解释】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 【例题2】下列规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C.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2003年)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某 【答案】ABCD【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围包括:(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某公司的子公司、某研究院);(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公民某)。

中级经济法讲义(doc 66页)

中级经济法讲义(doc 66页)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4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范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P18)。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例题1】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解释】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 【例题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2/3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1、不适用: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4、(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口诀】投资存在(债)本息 7、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口诀】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6、(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9、(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0、(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1、(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12、(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3、(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14、(10)新合伙人入伙; 15、(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6、(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7、【总结】口诀:继承担保交份额,入伙转变改协议,聘人处知不动产,改变范围地点名。 18、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 2.仲裁开庭不公开属于一般情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开庭并公开。 3.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4.税率试点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有四档税率,分别 为17%、13%、11%、和6%。具体规定如下:1、提供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为11%;(包括邮政业服务)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适用于小规模纳税 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和收派服务等,增值税征收率为3%。 5.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6.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7.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8.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9.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由2-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0.变更登记:减资、合并、分立45日,其他30日。

《经济法》巧记顺口溜(易记)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巧记顺口溜(易记) 消费税 顺口溜: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顺口溜:日好运气(7),出门拾(10)废品,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与大家一起分享: 顺口溜: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键。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九级表 打开九级表,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如果这样肯定很费精力,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扣除这样记: 0 25 125 375 1……3……6……10……15……(注:省略号后都是375) 这样你反复看上三遍,应该用不到三分钟。 五级表 同样的方法我们来记一下五级超额 第一栏:5 1 3 5 5以上 第二栏:5 10 20 30 35 第三栏:0 250 1……4……(注:省略号后都是250) 经济法最后一章,违法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不纳税申报,少缴税或不交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偷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欠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逃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骗税: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六、抗税: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顺口溜:警察同志对你说:你偷了钱(欠)不来申报,不上交,还要逃跑,罚酒:五杯(倍)半;如果你欺骗政府顽抗到底,罚酒:一至五杯(倍) 速算扣除数=本级下限*(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数。 适用于工薪所得、劳务所得、个体经营所得、土地增值税等超额、超率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速算增加数也同理。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第一章总论 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记忆口诀】: “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二商一检”规制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口诀解释】: 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大(达):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鞋: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还本付息: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限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改解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口诀解释】: 发起连带: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增资-责任董高连带: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责任连带: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包括“监事”。 合理限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改解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口诀解释】: 检查:“检查”公司财务。 调查: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提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不能提出提案。 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注意:只有建议权不能直接罢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 【记忆口诀】: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 【口诀解释】: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

2018年中级经济法教材主要变化

2018年中级经济法教材主要变化 1.第1章 (1)对“经济法主体”的有关内容进行大幅删减; (2)根据《民法总则》对多处考点进行了全面更新:“经济法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的滥用”“代理关系的终止”和“诉讼时效制度”; (3)新增“公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删除“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地域管辖”。 2.第2章 (1)新增“电子营业执照”。 (2)新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主要变动点为: ①新增“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的特殊情形”“公司决议的效力”“股东知情权”和“股东分红权”; ②重大调整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3.第3章:2018年本章教材没有变化 4.第4章 (1)删除“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2)新增“不托管的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 5.第5章 (1)删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2)对若干考点进行了小幅修订、增补:“格式条款”“要约”“合同的成立”“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和“法定抵销”等。 6.第6章 (1)将传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业务合并、整合,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 (2)重大调整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3)删除“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4)小幅修订、增补了“属于境内销售的情形”“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等,不予赘述。 7.第7章 (1)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先进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时的抵免”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2)删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的界定和投资期限的计算”“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过于细化或者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税收政策,在此不予赘述。 8.第8章 (1)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2)新增“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时转让价格确定的特殊规定”; (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新增“采购人员的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条件”,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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