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最新)

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最新)
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最新)

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激发市场活力,特对市司法局职责范围内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10项行政审批事项,制订如下精简优化方案。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受理范围: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核准。

3.核准要件:(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4)健康状况证明;(5)无犯罪证明。

4.精简优化措施:

(1)全面公开服务“菜单”。立足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开司法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共享。

(2)行政审批服务精准化。通过“审批同步进行,材料内部流转,申请人选地取件”,提高服务效率,实现便民服务。

(3)优化服务体系,提升审批效能。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明确列示行使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实施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4)审批时限由原法定时限30日,现压缩至20日,压缩了34%。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及科长。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受理范围:(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核准。

3.审批要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2)章程;(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

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4.精简优化措施:

(1)全面公开服务“菜单”。立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开司法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共享。

(2)行政审批服务精准化。通过“审批同步进行,材料内部流转,申请人选地取件”,提高服务效率,实现便民服务。

(3)优化服务体系,提升审批效能。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明确列示行使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实施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4)审批时限由原法定时限10日,现压缩至7日,压缩30%。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及科长。

二、行政审批事项

(一)律师执业初审

1.受理范围:(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无犯罪证明;(5)通过实习考核,并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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