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例7-1-3: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例5: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

例6: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例7: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

例8: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分析: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例9: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年2月该妇女病

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例10: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1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

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12: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13: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问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分析:因为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企业不能获得保险赔偿。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

例14: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反映他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这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

分析:被保险人的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例7-3-4: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

例15: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12 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12 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0 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

例16: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

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例17: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帐面原值为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由于企业投保的是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人赔偿应当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应赔偿100万元,而不必扣除40万元折旧。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公司。

例19: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20: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例21: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例22: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

分析: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优势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款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代为原则正是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的基本原则。

例23:某车主将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背包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则;

(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

(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万元,又应如何处理?

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少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10万元,故追得的8万元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了12万元,则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部分的2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

例24: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分析: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例25:王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

分析: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

例26: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分析:因为物上代位的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例27: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分析:在本案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30万元=2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

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

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0万元。

例28: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例29: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老张以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例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例30: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例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

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例31: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例32:甲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辆损失1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8万元;乙车车辆损失2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6

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70%,乙车负次要责任30%。问甲车承保公司和乙车承保公司各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

(1)因为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甲车承保公司承担甲车的车辆损失险和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责任(包括乙车损失、人身伤亡补偿和乙车上的货物损失),而且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车辆损失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甲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1×70%=0.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款=乙车车辆损失、货物损失、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甲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2万元+5万元+6万元)×70%=9.1万元

(2)因为乙车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乙车承保公司只承担对甲车的的责任(包括甲车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第三者责任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乙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1万元+8万元)×30%=2.7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只是讲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在实际的赔款计算中还要考虑其它因素,如不足额保险的比例分摊、绝对免赔率、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因其过于复杂,在此就不作阐述。

例33: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

×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C、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

×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例34: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A、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B、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分析: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

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60万元。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 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 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完整版)保险处理10大异议话术

十大经典反驳话术 1.我没有那么倒霉,那些不好的事情不会被我碰到的! 排斥保险的人总会说:“我才不会那么倒霉呢!”,“我的运气一向都很好”之类的话,但意外并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它通常在最意想不到的地方发生,且永远让人措手不及。没有危机意识的人,等于把自己完全暴露在危险之下,一旦意外发生,受伤最大的是家人而非自己。关于天灾人祸的新闻我们每天都能在报纸上看到不少,还记得吗?2002 年“ 4.15 ”空难中,在北京购买机票的21 名国内乘客中,无一人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同年的“ 5.7 ”空难中只有43% 的人购买的航意险。这与发达国家人均5-7 张保单、航意险购买率95% 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百姓的保险意识亟待提高!请仔细用心的想一想,如果风险来临,你认为谁最痛苦?当然是最爱你的人,那时他们要承受精神上的和生活上的双重痛苦和压力。如果有了保险,至少不会影响家庭的生活质量。随着年龄的增大,我们老了以后,有谁敢说自己不会生病?到那时,高额的药费从哪里出? 2. 保险是骗人的,我不相信保险。 这是很多没有保险意识的人经常说的,他们可能听到别人说保险骗人,因此自己也不相信保险。确实,以前在我国保险刚刚开始发展起来的时候,有很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令消费者不满意,但这是任何新生事物都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从不规范到规范。自从国家对外资保险放开市场以来,为中国市场带来了很多国际操作规则,以诚信的服务和高效的代理人培训制度为中国保险界引入了新风尚。保险行业正在在逐步走上正轨,消费者对保险的了解也越来越深入,我相信有关保险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3. 我有足够的钱,不需要买保险。 华人中,谁的资产能比得过李嘉诚?连他都说:我最大的财富就是为我和我的家人买了充足的保险。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不能用来抵债,在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不能算做遗产。这一点对于做生意的人最有用,谁也不能保证一辈子稳赚不赔,300 年历史的安然公司都破产了,但它的老板却凭借高额的保险在已经个人破产的情况下,每年仍有100 万美圆的收入,照样安枕无忧。所以,有钱更应该买保险!!! 4.我不需要保险,我单位给我上了社保。 有一个比喻:在寒冷的冬季,屋外是冰天雪地,屋里面有火炉子。在屋里面我们只需要穿一件羊毛衫就够了,但如果要你出门到外面去走一走,我们肯定会加穿一件大衣来抵御风寒。其实社保就相当于那件羊毛衫,可以用来维持正常状态下的最低水平。而商业保险就相当于那件遮风挡雨的大衣。社保的范围和金额都是有限的,只能保证最低限度。如果是患病,只有社保,个人承担的比例还是很高的,而且用药都有限制。而商业保险完全可以成为社保最好的补充,把两者相结合,更完善的保护自己吧! 5 .我已经给孩子买了保险,我们大人就不用再买了。 家庭的重担一般落在大人的身上,如果一个家庭的两个顶梁拄没有买保险,就等于没有了保障,万一顶梁柱有一个闪失,那么整个的家庭必然陷入一片混乱的危机,家庭经济必然垮掉,进而危及到子女的安全和生活。试问:两个大人倒下了,孩子谁来照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重庆有一对经营电器的夫妇在出去进货途中,被一场车祸双双夺去了生命,他们刚满10 个月大的婴儿突然之间成为了孤儿。但不幸中的大幸,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保险异议处理幽默话术

保险异议处理幽默话术 打电话----是所有销售都具备的一项技能,当然保险销售也不例外!如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保险异议处理幽默话术,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用心做保险---聊(一) 做任何事情,用心做和不用心做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善于用心去做,会觉得很轻松。 所谓的“聊”就是和客户聊天,很多业务员见面没说几句话就叫客户办保险,这就是客户拒绝的最大原因,因为你没有了解客户的需求,而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向客户推销保险,拒绝你也就很正常了。 那么怎么样去发现客户的需求呢?那就是聊天,我们可以从客户的爱好,孩子,社会现象,家庭教育,实时新闻等方面聊起,叫客户发表自己的看法,通过聊天,发现了客户的需求,你再设计险种,和给客户家谁先办理保险就有目的了,这样拒绝的机会也就小的多。 2000年9月我的一次展业记得最清楚,我去见了几次的客户没有签单,在和他一次吃饭的聊天中,得知他的儿子要在国庆节结婚,说儿子结婚需要钱,等儿子结婚后再办保险。这样我就记了下来,等他儿子

结婚那天,我带上礼物去参加了客户儿子的婚礼,客户非常激动高兴,把我特意安排陪他的战友,说我是他的好朋友,通过在酒桌上认识了他的战友。等他儿子结婚过后,不但他办了保险,而且又介绍了他的战友和朋友在我这里办了保险。 展业感悟:做个有心人,展业更轻松。 用心做保险---给(二) 这里我说讲的“给”客户做好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这样让客户感觉非常良好,会给你转介绍更多的客户。 我的一个客户,在给他孩子办理保险是,因为家里忙,孩子的户口没有上,我就随便帮他上了户口,结果保单顺理成章的签单了。 一个实际的案例:一个业务员签完这个客户的保单后,公司开展的有送雨伞活动,公司送给客户的雨伞这个业务员以为客户不知道,结果把这把雨伞送给了他的朋友,结果这个客户知道后,坚决退保。有时看是小事,结果很严重,所以业务员要注意细节。 “给”就是经常给客户传递保险行业的新信息,国家对保险的政策,理赔案例,和拒赔案例原因等,以及你本人的发展晋升,这样客户就充满了对保险和你的信任了。给你转介绍客户也就更有信心了。

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重大疾病保险异议处理话术

重大疾病保险异议处理话术 Q1:我现在还很年轻,不需要保险,等以后再说吧? 答:当然我们都知道,如果买重大疾病保险,应该是患病前180天(或者90天)买最合适,因为一过观察期就用上了,资金运用效率最高。 但最关键的一点,谁知道什么时候能得病?没有人能预测未来,所以越早买越合适。因为年轻时费率低,负担轻,压力小,越早规划越好!而且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吸烟、喝酒、压力、缺乏运动,都会造成我们身体机能下降。 另外,我们要考虑“为什么要买保险”。有风险才有保险,买不买保险,就是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风险是否存在,二是生命与金钱哪个更重要。 “风险是存在的”这个问题没人能够否认!全国每年新发癌症312万,每天8550人,每分钟6人。每年因癌症死亡270万。过去30年间,我国癌症死亡率呈明显上升趋势,而发病率中,肺癌增长486%,乳腺癌增长96%,上海的前列腺癌增长至4.8倍! 但具体到个人,许多人都会有侥幸心理:不会是我!那要问问,应该是谁呢?既然风险存在达成共识,那就必须承认“不做风险管理,就做危机处理”的必然逻辑。而保险最准确的定义应该是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 Q2:保险听起来让人感觉不舒服,触眉头! 答:完全理解您,谁也不希望听到自己生病、受伤。但就像医院,就因为我们不喜欢去医院,医院就要全都关门了吗?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不要把保险仅仅当成保险,因为保险本质上就是钱的一种存在状态,它和黄金、股票、房产一样,都是钱的一种存储,不过它的激活条件是保险事故。同时也不要把重大疾病保险硬要跟疾病联系起来,它只是激活条件跟疾病有关系,但给付的金钱如何使用,和疾病没有任何关系,这和

一般的补偿性医疗保险不一样。 问题是一直都存在的,也必须解决,买保险需要解决每年几千元的问题(即保费),不买保险必须解决某天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问题(即医疗费),健康人生从规划开始,用有限的金钱创造无限的生机,这就是保险。 所以,您现在这么年轻,不买保险还等何时呢? Q3:这个保险只有得了癌症或死了才能拿钱,有什么用? 答:我明白您的意思,请您先了解一下: 1/3 癌症可以预防; 1/3 癌症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可以治愈; 1/3 适当治疗可以延长生存时间,提高生活质量。 癌症是种慢性病: 早期宫颈癌的治愈率达到100% 早期肺癌的治愈率可达到100% 早期乳腺癌的治愈率达到90% 早期胃癌的治愈率可达到80-85% 早期肝癌的治愈率可达到70% 一个人这一生,一定会得重大疾病,如果没有得,那是因为别的原因先离开了,还没有机会得! Q4:得了大病,最重要的是什么? 答:最重要的当然是要把病治好了呀,对吧!但是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中三分之一是直接费用,三分之二是间接费用。我们可以看到,重大疾病患者的存活率越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随着房价的日渐飙升,大家都希望给予自己的房产一个很好的保障。再加上自然灾害的无可抗拒性,和人祸的无法阻拦性,更让以保护房屋安全为主的家庭财产保险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但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是否就意味着家庭财产万无一失了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希望可以让大家更清楚的认识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一:未及时报案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李先生出差回家,发现家里被盗,着急的他赶紧拨打110进行处理。但十天过去后,警察尚未找出偷盗之人。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忽然想起自己曾经购买过家庭保险,于是便赶紧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这个财产保险案例告诉大家,一定要看清楚所有保险合约的条款。一般来讲,条约里会有"及时通知"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因此,小编告诉大家,即便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也要注意相应的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先拨打保险公司的人工电话,然后再补填保险单。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二:不要因为房产转让而出现财产保险空窗期 家庭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房屋以及房屋内财产的安全。但前提条件是,房屋是属于投保人的。王先生尽管一直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但还是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不满意,最近有人看中了他的房子,他便决定将房子售出。可就在对方交完钱准备入住的时候,王先生家却忽然发生了火灾。那么这种情况下,家庭财产保险是否还能保障王先生的房屋利益呢? 在这里小编要引入的是房屋所属权的概念,即事故发生时,房屋到底是谁的。刚才提到的家庭财产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将房屋售出,但并未去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因此房屋所属权还是王先生的。既然如此,那么王先生既然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要对他进行赔偿。不过王先生需要承担的,就是对方可能因为火灾的缘故,不再购买他这套房,这就需要他退还对方所有房款。

重大疾病保险异议处理话术

重大疾病保险异议处理话术 Q1:我现在还很年轻,不需要保险,等以后再说吧? 答:当然我们都知道,如果买重大疾病保险,应该是患病前180天(或者90天)买最合适,因为一过观察期就用上了,资金运用效率最高。 但最关键的一点,谁知道什么时候能得病?没有人能预测未来,所以越早买越合适。因为年轻时费率低,负担轻,压力小,越早规划越好!而且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吸烟、喝酒、压力、缺乏运动,都会造成我们身体机能下降。 另外,我们要考虑“为什么要买保险”。有风险才有保险,买不买保险,就是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风险是否存在,二是生命与金钱哪个更重要。 “风险是存在的”这个问题没人能够否认!全国每年新发癌症312万,每天8550人,每分钟6人。每年因癌症死亡270万。过去30年间,我国癌症死亡率呈明显上升趋势,而发病率中,肺癌增长486%,乳腺癌增长96%,上海的前列腺癌增长至4.8倍! 但具体到个人,许多人都会有侥幸心理:不会是我!那要问问,应该是谁呢?既然风险存在达成共识,那就必须承认“不做风险管理,就做危机处理”的必然逻辑。而保险最准确的定义应该是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 Q2:保险听起来让人感觉不舒服,触眉头! 答:完全理解您,谁也不希望听到自己生病、受伤。但就像医院,就因为我们不喜欢去医院,医院就要全都关门了吗?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不要把保险仅仅当成保险,因为保险本质上就是钱的一种存在状态,它和黄金、股票、房产一样,都是钱的一种存储,不过它的激活条件是保险事故。同时也不要把重大疾病保险硬要跟疾病联系起来,它

只是激活条件跟疾病有关系,但给付的金钱如何使用,和疾病没有任何关系,这和一般的补偿性医疗保险不一样。 问题是一直都存在的,也必须解决,买保险需要解决每年几千元的问题(即保费),不买保险必须解决某天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问题(即医疗费),健康人生从规划开始,用有限的金钱创造无限的生机,这就是保险。 所以,您现在这么年轻,不买保险还等何时呢? Q3:这个保险只有得了癌症或死了才能拿钱,有什么用? 答:我明白您的意思,请您先了解一下: 1/3 癌症可以预防; 1/3 癌症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可以治愈; 1/3 适当治疗可以延长生存时间,提高生活质量。 癌症是种慢性病: 早期宫颈癌的治愈率达到100% 早期肺癌的治愈率可达到100% 早期乳腺癌的治愈率达到90% 早期胃癌的治愈率可达到80-85% 早期肝癌的治愈率可达到70% 一个人这一生,一定会得重大疾病,如果没有得,那是因为别的原因先离开了,还没有机会得! Q4:得了大病,最重要的是什么? 答:最重要的当然是要把病治好了呀,对吧!但是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中三分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参考答案: 保险人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案例二、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 参考答案: 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

车险话术常见异议处理

车险电销话术常见异议处理 客:你们公司报的价格为什么这么便宜? 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没有过多的投入品牌广告宣传,是因为我们公司把这些费用直接让利于广大客户,我们靠的是客户传客户,口碑宣传。 客:你是怎么知道我的信息的? 我是成都车友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因为您是我们公司的会员,也请您一定放心,你的信息在我们公司是绝对保密的。而您的保险也即将到期,为您提供今年的保险服务是我们的职责,相信您如果真的有这方面的需要,肯定是需要做一个比较的,对吧。 客:我在开车呢! 好的,那您先安全驾驶,我会在下午的X点再给您去个电话,到时候会把优惠的价格报给您,祝您平安,再见。(可以注意听下是否真的在开车) 客:转保,推荐保险公司 介绍理赔服务、各保险公司的差异 客:比别的公司报价高 电销、约省约驾、险种保额不一样(相信他们给您的价格确实不高,但是我们这边今年给您承保的是....而且我们还有这样的优惠{拖车、送油、免费换轮胎、15%的保费优惠等}相信您买保险买的是一年的服务,而绝非保单几页纸而已,您说呢?) 客:还没到期呢!/到期再说吧! 当然,到期再买固然是好。但是保险不同于其他的商品,如果保险一旦脱保了所带来的危险性很大。相信你现在工作也很忙,提前把保险买了你也放心了,而且我们还能给你很大的优惠,那您看您今年准备办全面型还是保障型的? 客:我亲戚/朋友就是保险公司的 您当然可以相信您的朋友,而且你朋友也会给您一定的优惠,但是我相信你不但可以享受我们优惠的价格,同时还可以享受我们提供的特色服务(拖车、送油、免费换轮胎、15%的保费优惠等),您看您还有什么值得考虑的呢? 客:出险以后我们应该怎么办? 你可以第一时间给我们打24小时客服电话,我们会协助您处理好理赔服务。 注意:每次处理完异议都要进行促成。

财产保险作业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名词解释: 1、静物责任:静物责任是指家庭所有或管理的静物发生意外而导致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3、定期还本家财险:定期还本家财险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 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所产生的。 4、房屋保险:房屋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 , 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5、团体家财险: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 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 6、附加盗窃险:附加盗窃险,是指在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专门以被保险人可能 它不遇到的盗窃风险为承保责任并有保险人承担被盗财产损失的一个附加险种,能作为 独立业务承保,是家财险中最重要的附加业务,因为盗窃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所以多数家庭在投保时必然选择的它。 7、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全体家庭成员(一般指 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 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 毁,在法律上因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 上,该险种大部分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因此,该险种有时又称家庭财产(综合) 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简答题:居民家庭一般面临哪些风险? 1. 财务损失风险; 2. 民事责任风险; 3. 人身风险; 4. 其他风险。 影响家庭财产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哪些?

保险异议处理金句

异议处理金句 异议一、我不需要保险或者保险没有用 处理话术:所有人都会这么想,不过也有例外,比如躺在病房里的病人,他们一定想办保险,您说保险公司会给他们办吗?一定不会。所以保险都是给今天不需要的人准备的。 异议二、保险要死后,才能领到钱,没用。 处理话术:(1)我们活在世上,努力工作、拼命挣钱,不就是想让自己和家人过得好一点吗?替自己买好保险,是对家人爱不责任的体现,有一天离开了家人还有经济保障,您说不是很好吗?(2)您的意思是,如果有一份活着也可以领钱的保险,您现在就会买,对吗?现在医学这么发达,生活条件越来越好,长寿也是一种风险,年纪大了,挣钱的能力下降了,花钱的事却越来越多,所以越长寿也就越需要多花钱。保险也可以养老啊。 异议三、我对保险没关趣。 处理话术:我完全理解您的想法,我原来对保险也没有什么兴趣,。平常谁会对保险感兴趣?不过**先生,如果你生病的时候有人帮你付医药费,退休后有人给你发工资,小孩读书有人帮你交学费,你感兴趣吗?我给你设计的这份保险计划,只要你在保险公司存一笔钱,在享受相关保障的同时,将来保险公司还会把这笔钱还给你或者你的家人,即能够得到保障,又不需要花什么钱,你看好吗? 异议四、我太太很节俭,恐怕不答应。 处理话术:业务员:一看您就是一个非常有责任心、非常尊重妻子的好丈夫,但是这种事情完全取决与您对保险的看法,假如您觉得这是一个人生必需品,是您对妻子的责任不担当,但是因为您的妻子不舍得花钱,您就放弃对她生活的保障吗? 业务员:对!对!夫妻相互尊重,这样好了,等您与您太太研究后发现问题时再找我讨论的话,太浪费您们的时间了,干脆今天晚上我到您的家里,我们一起研

保险学案例分析

第三章保险合同 1. 201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 2010年5月1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30日24时止。 2010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2010年4月8日,A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 2010年4月9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8日24时止。 2010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B公司,并及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险批改手续。6月29日,司机陈

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发生修理费4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3.王某因与妻子不和而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妻子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父母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家里发生煤气中毒事件,王某和父母同时死亡。现王某妻儿与王某弟弟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 《保险法》第42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

6030 ?+?+=(万元)1510219.25 8050 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 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 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 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 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 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 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 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 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 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 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 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

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 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保险高手的异议处理话术

保险高手的异议处理话术 2011-05-28 12:14 标记:happy 我家经济负担比较重,哪有闲钱买保险 一般所谓用闲钱买来的,通常是属于可买可不买的东西。家庭经济不宽余,就意味着因可支配的收入有限,必须在买东西时做选择和割舍。就拿吃饭来说,填饱肚子为最原始和低级的目的,这一点当今比较容易做到;换换品味、补补营养是人们饮食的主要方式,不过这就要多花一些钱了;另外,有些时候还需要去饭店讲讲排场,应付一下生意上的朋友;当然专想尝遍世间美食的也大有人在。很显然,以上的层次是不同的。生活中其他方面的消费选择也是可以分出不同层次的。 人在追求高品质的生活质量时,应该考虑万一因为突发事件而使我们的最低生活需要受到威胁。比如,当身患重病时,如果经济紧张,又没有及早做好财务上的安排,就会出现必须在医疗费和生活费之间做出选择的残酷现实。因此,拥有适当的保险并不是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可以在最关键的时刻减轻家庭的重负。 我这么年轻,又没有结婚,买保险干什么 人不论年纪大小,都有过自己的童年,都是父母所生,都得到过父母的抚育和关怀。我们应永远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来面对自己的生活。父母的责任是把我们培养大,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有用之才;而我们的责任是让父母生活得幸福快乐。世间最悲哀的事就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了。万一当我们突遇不测,将如何再来孝敬父母?如果我们用爱心来设计,准备一份足以报还父母从小扶养我们所付出的花费的保险金的保险,当我

们万一真的走在老人家之间的时候,也好让老人家的伤悲的心得到些慰藉,在经济上也好让老人生活的水平不会下降。 “年纪越轻,保费越便宜”是购买寿险商品最基本的概念。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属于冲刺阶段,一般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精力充沛,而且不必负担太重的家计,经济上无太大的压力,称得上“一人饱,全家饱”。但经济上一般还没有太多的积蓄,这时候不妨以定期寿险为主,再加上意外险。如果有意外或疾病身故后,可以保障父母基本的生活费用。如果经济允许的话,把重疾险和医疗险也考虑进去。 年轻人买保险,是对父母的一份责任。养儿不易,如果生活中发生不测,不至于让父母失去亲情的同时,再失去生活的保障。为了父母的养育之恩,为自己买一份合适的保险,是年轻人最明智的选择。 如何应对“和家人商量商量 在和准客户谈保险时,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们当中经常会有人讲:“我得和家人商量商量。”言下之意,就是老婆或老公的意见比较重要。这种回答,反映出当事者的对保险基本认同但心态不坚定。如果顺应其意,让其和家人商量,签单就可能一拖再拖或者无成。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让其下定决心马上购买。 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呢? 可以使用情景描述法争取让准客户马上做出决定,即给准客户描述一些未来的情况,或者蓝图描述,或者引用一些鲜活的事例,辅以感性的话语,让准客户有一种身临其境之感,引导其思维走向我们所要达成

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 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依据保险立法本意,并不是说一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这样做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找理由图取非法利益。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故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另外,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不真实,证人不具有资质能力,且未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暴风界定不明,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被保险人在未理解条款下签订合同,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风力,除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濮阳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关于风的约定没有注释,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明,致使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之风即为暴风。自1954年至今,50多年濮阳市最大风级均未达到暴风,这就使被保险人因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希望微乎其微,保险条款免责部分对暴风、台风、龙卷风以外的风造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没有约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约定不清,鉴于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由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4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除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是错误的,气象证明的真实性未审查,保险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理由如下:1.若按原审法院的结果,只要有风、有雨、保险期内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这样的认定,显然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2.濮阳市气象局前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风力证明,从字迹上看是同一人书写,望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明的真实性。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号文件规定,对《财产保险综合条款》中暴风责任做出了扩大至八级风的解释,并非只有风力达到11级保险公司才赔偿。4.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5.投保单的左上角用黑体标注了“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并用黑线圈了起来,另在该保单下半部用黑体字提示说明了对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等。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请二审法院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投保单上以黑体字提示投保人应认真阅读所附条款,但由于暴雨、暴风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并非一般人在认真阅读后都能正确理解,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该专业术语向投保人作详细说明,而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则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且根据气象证明事发当天的最大瞬时风速已达到风力8级,故保险公司以当天风力并未达到暴风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企财险条款亟须修改 企业财产保险本来是效益险种,但由于条款漏洞太多加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致使保险公司赔了很多冤枉钱,该险种已濒临损边缘。我国的《保险法》都已修改2次了,但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至今已10年有余未作任何修改,已不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尽快对企财险条款进行修改。 【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广西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7天降雨1689毫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9日21时,柳州洪峰水位92.43米,洪峰流量3.38万立方米/秒,为20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百年一遇。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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