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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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规范存货的采购、耗用、销售与核算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第三条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存货的范围的确认,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第五条存货的分类: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包装物等。

第二章存货的计量

第六条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它成本。

(一)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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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它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它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二)加工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1.公司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2.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而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一般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三)其它成本

其它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当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它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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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须的仓储费用);

第八条其它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一)经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二)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三)经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五)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九条发出存货的核算与摊销方法:

(一)发出的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二)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对于价值超过元,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备品备件,采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十条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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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第三章存货的管理

第十一条存货的入库:

(一)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一致;

2.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清点实物数量;

3.完成实物品质检查;

4.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二)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

(三)验收中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四)按实收数量入库,并记录实物账卡。

第十二条存货的出库:

(一)根据调拨单、领料单等发货指令发出存货之前,必须填制”出库单”,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

(二)出库单以仓库为主体,分年度编写和顺序编号,并按下列程序运作:

1.本单一式四份;

2.完成出库单全部内容,空白行应盖”以下空白”章;

3.发货并经清点完毕,应盖”存货已全部发出”章;

4.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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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第十三条仓储要求

(一)库房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二)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等,并标明现存数量。

(三)仓库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业务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有关人员,保管人员必须亲自陪同;

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更新、补充消防物料;

3.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库容整齐、美观;

4.注意门锁安全,贵重物品应设内库存放;

5.经常核对账、卡、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四条实物账务

(一)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存五年。

(二)记账应有合法依据,凭证必须完整无缺,并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1.根据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有关指令资料作为其附件,分别顺序编号,作为记账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询;

2.账页不准撕毁,遇有改错,能够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账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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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

3.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4.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公司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5.废损处理

(1)存货在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存货毁损、变质、霉烂造成损失时,必须严肃、认真、及时填制”废损报告单”,上报审批。

(2)根据审批意见,仓库方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务部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

(3)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第四章存货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一)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

(二)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三)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四)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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