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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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各国解决民事诉讼的制度: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诉讼行为的特点:一方主体为法院,另一方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C。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b.同等与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原则

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c.法院调节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注意:①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②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存在违法犯罪的经济案件,不能调解;

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程序等(都没有纠纷,不能调解);④执行程序亦不能调解(生效判决不经法定程序不能改)。

d.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①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②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

③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④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辩论和质证(证据在质证之前只能是

证据材料)。

e.处分原则:

①处分权行使受国家法律制约;②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干预。

体现:

①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起诉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②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也可以变更;

③被告可以承认原告请求,反驳原告请求,还可提请反诉;

④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合解:i撤诉;ii法院可以经调解程序调解,出调解书;

⑤一审判决后,上诉权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⑥一审胜诉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⑦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起诉、上诉、执行申请。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的方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现阶段为审后监督。

g.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侵权案件。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原则上组成合议庭,要保证案件审查公平公证。

1)合议庭的组成:单数,3、5、7;

2)种类:(注意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①一审合议庭:组成:A三人全是法官;B一个或两个人民陪审员,其余为法官,中国不实行强

制陪审制度;

②二审合议庭:组成:三人全是法官;

③重审合议庭:发回重审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书记员可不变;

④再审合议庭:都必须组成合议庭:a原由一审法院审结,现又由一审法院再审;b二审再审由二

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c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比较刑诉)

1)回避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人;证明人、代理人没有回避(与刑诉比较多了勘验人)

2)回避的法定条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是必须回避,看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法官不自觉,当事人行使申请权要求回避。

申请时间:最后时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须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答复;法院答复若驳回,可申请向本法院复议。

4)申请回避法律效力:审判长暂停开庭,延期审理。被申请回避的人停止执行职务,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或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除外,如保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5)回避的批准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公开审判: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公开,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裁量是否公开。

4.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如:最高法院做一审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调解书签收后即生效,和生效判决一样;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另出裁定,不出判决。

人民调解委员:

a.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b.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4.自治: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b.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c.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一、民事诉讼主管

1.主管竞合:

A.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a.大部分案件的受理范围是重合的,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如果都有权处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c.如果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d.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e.不属于法院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B.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a.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法院受理优先。

c.经政府处理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必经程序。

C.法院和仲裁机构:

a.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一)范围不同部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主管范围,但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二)范围相同部分:之间的竞合见仲裁法笔记。仲裁专管财产

(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裁后审原则。

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于法院主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由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D.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

a.其他行政机关指除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

b.法院优先。

c.双方可以合意选择行政机关。

d.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二、管辖概述

1.管辖恒定原则:

a.指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b.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2.专门法院: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

铁路运输法院,范围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份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有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二)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C.高院:

a.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各高级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D.最高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院无这种权利)。

四、地域管辖:地方各级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地域管辖的规定,已作规定的,一律无效。

1.一般地域管辖:

A.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a.公民: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中的补充规定:

(一)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六)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D。本题考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之例外。

b.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一般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二)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个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同)

B.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

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六)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八)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总结:依照先被告后原告,先户籍后经常居住地,先非军人后军人的原则,即被告户籍地—原告户籍地—被告经常居住地。

C.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a.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b.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c.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d.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总结:

a.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

b.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c.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d.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A.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a.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法》T62仍无法确定的履行地的一般规定:

(一)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三)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b.其他规定: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购销合同: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

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河北省雄县粮食公司与湖南省茶陵县粮食公司签订了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1991年9月,雄县方将98袋粮食用汽车运到河北省徐水县火车站。茶陵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雄县粮食公司交铁路部门承运到长沙,运费由供方自理。茶陵县粮食公司自费用汽车将粮食运至茶陵。该合同的履行地为( ) A.湖南茶陵B.河北雄县C.河北徐水D.湖南长沙自提货物D

(2)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意仅在购销合同中适用,其他合同仍按约定地点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长春一家贸易公司和北京一单位签订了一份购销进口木地板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大连;另约定,若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在履行前,北京该单位又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后来,长春公司违约,木地板未按时达到大连。于是,北京单位要求长春公司赔偿,未果。若北京公司起诉,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答案:长春。

(三)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五)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七)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八)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履行地。如果难以区分合同性质或合同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相符合,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履行地。

(九)联营合同:

(1)法人型: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合伙型:没有办事机构的,被告注册地。

(3)协作型:被告所在地。

(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企业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或合伙型联营企业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登记,或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约定不明且T62不能确定的,以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

(十一)代位权、撤销权: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保险:

a.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b.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东方运输公司对其运输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发诉讼。请问:下列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A.投保车辆购买地法院

B.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BCD。

C.票据:

a.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D.运输:

a.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属于海事法院辖区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侵权:

a.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干扰项:原告住所地

b.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报纸侵权,侵权行为地指报纸发行的地方甲为一加工厂,甲与乙签订了一个加工木质包装箱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丙,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后来,甲与乙协商,改在丁地加工包装箱。于是,丁地成为实际加工地,并进行了交付。乙将包装箱运回自己的仓库堆积(乙地),后用包装箱将货物

运往戊地,由于箱子破损,到达戊地时,1/3的箱子的货物受损;并且,因箱子堆积,也压坏了货物。经技术部门检测,箱子质量不合格。于是,乙要求甲赔偿,甲拒绝。乙只好向法院起诉。问题:何地有管辖权?

分析: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从合同关系来看,甲住所地、丙地法院有管辖权;从侵权关系看,甲住所地、丁地、乙地、戊地法院有管辖权。

F.产品质量: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G.支付令: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H.事故: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

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事实上最密切联系地

I.海上管辖:无被告所在地

a.船舶碰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海难救助: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c.共同海损: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

管辖。干扰项:被告所在地

3.专属管辖:排他性管辖、强制性管辖,一定意义上是用来对抗协议管辖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中有动产和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为主要遗产;动产有多项的,以价值高的动产为主要遗产。

d.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二)因海域污染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我国领域和有权管辖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a.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b.合并管辖:主要是适用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情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

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5.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的条件:

a.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b.只适用于一审;

c.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此条款或约定具有独立性的效力;

d.必须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5个法院中选择;

e.当事人必须做确定、单一的选择,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否则无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5个法院中的两个以上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二)如果当事人约定发生合同纠纷后各自向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则该约定实际上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属于同时选择两个法院。

f.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当事人以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裁定管辖:

A.移送管辖:

a.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b.注意管辖恒定原则,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c.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B.指定管辖:

a.指定管辖的情况包括: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有管辖权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的、未能协商解决管辖争议的。

b

(一)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二)如双方为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三)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高级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四)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c.两个以上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C.管辖权的上下级转移:

a.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

法院审理。(刑讼不能)

b.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c.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7.管辖权异议:

A.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a.主体是本案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b

c.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B.法院对异议的处理:

a.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b.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8.诉前财产保全管辖:

a.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b.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但如果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c.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例1:199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在人民法院

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B。本题考执行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法意见》第256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例2: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答案】ABCD

【详解】本题是对一般地域管辖中“被告就原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要注意,在上述的(1)和(2)规定中,都只限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第四章诉

诉: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请求。

1.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

3)诉的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3.反诉

1)特征:

a.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异性(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置换);

b.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身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

c.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d.反诉和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和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

2)反诉的条件:

a.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b.须在本诉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只能调解,否则通知另行起诉。c.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d.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都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e.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反诉的审理

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受理。被告如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法院应体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期日。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D

4.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五章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2.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的范围:

A

a.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b.公民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无限或精神病当事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B

a.代表人:

(一)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二)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b.其他当事人的规定:

(一)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登记的字号。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C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e.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f.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g.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h.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i.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D

a.清算组织。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近亲属。

2)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

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区别为是否成年;

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

3.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正当当事人。

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例外: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名誉权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重大诉讼权利(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起诉、上诉,授权给代理人必须有当事人特别授权。

a.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b.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法院规定。

c.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d.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e.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区分反驳和反诉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5.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A.公民:

a.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b.但如果实体权利义务是专属于死亡当事人的,则不发生承担。

B.法人:

a.一般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本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b.法人合并与分立: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c.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二、原告与被告

1.公民

2.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

三、共同诉讼

A.普通共同诉讼(可分之诉):

a.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b

张某将位于市内的三间房屋分别租给甲、乙、丙三人居住,租期届满,甲、乙、丙三人都未付清租金,张某索付未果,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将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张某可以将甲、乙、丙三人分别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C.如果张某对该三人分别提起诉讼,则受诉人民法院必须经张某同意才能将案件合并审理

D.该案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ABCD

B.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

a.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对全体有效的裁判。

b

两种大的类型: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如共同侵权。

(一)挂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五)借用: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八)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九)保证: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

告。

(3)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和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例1:甲公司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乙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后来,甲在参加某市的经济贸易洽谈会中,忘了带自己的合同专用章;为了与儿童玩具厂丁订立儿童玩具购销合同,甲与其常有贸易合作关系的丙公司,借用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儿童玩具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后,儿童玩具厂按时交了货,甲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还有剩余价款12万元还未支付。儿童玩具厂向甲催讨货款。这时,儿童玩具厂发现,甲已经分立为两个公司:戊和己。戊、己拒绝付款。那么,如果儿童玩具厂起诉,谁为本案被告?

答案:乙、丙、戊、己。

例2: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ABC。本题考保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本案保证属何种性质。根据《担保法》第16、17、18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题给出的信息是“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关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A当选。又根据《民诉法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力n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BC当选。既然ABC正确,D显然错误无疑。

c.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一)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二)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1)对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原告,可以不追加。

(2)被追加的原告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法院仍追加为共同原告,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3)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d

诉讼人之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时,不论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上诉行为,上诉效力都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

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诉讼代表人:

a.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中由全体参加诉讼。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既是代表人,也是诉讼当事人,也必须承担诉讼后果;而诉讼代理人则与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承担诉讼后果。

b.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办法:

(一)人数已经确定的当事人:一般在10人以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二)人数未能确定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

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c.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d.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

(一)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才发生效力,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拘束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时,应裁定直接适用该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作出裁判。

五、第三人: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认为他们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将他们置于被告的地位,在诉讼中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起诉时,要履行与原告相同的手续,如提交起诉状、预交诉讼费用等。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主张权利,但承担民事责任)。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例:甲将一架钢琴卖给乙,约定价款1万元。甲将钢琴交付给乙后,乙仅支付了3000元。于是,甲起诉了乙。这时,丙主张钢琴是自己委托给甲保管的。那么,丙可以提起几种诉讼?第一种诉讼方

式:丙以甲乙为被告,提起参加之诉;第二种诉讼方式:丙基于合同关系起诉甲,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种诉讼方式:丙基于侵权起诉乙,将甲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a.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

b.与原、被告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c.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以下人员:

(一)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

(二)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向其提出异议的人。

(三)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

d.已经履行其义务,或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善意取得人)。

e.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商检局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的合同中,当事人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局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要求将他们列为第三人的,法院不宜将他们列为第三人。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一致,即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全面代理,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一切义务;法定代理人实践中可委托代理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来按缺席判决)

2.委托诉讼代理人:

a.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b.人数: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比较诉讼代表人)

《民诉法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

(三)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代理事项,代理人

的代理权仅限于一审和二审,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处分标的物。(四)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法院规定。(基本与当事人相同)

(五)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d.国外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

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当事人的出庭:

(一)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当事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二)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章证据(比较刑诉)

一、民事证据的特征

1证据主体的合法性;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也不得由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审判人员去调查;

4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证据的种类

1.民事证据包括: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物证必须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才允许提交复制品或照片,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于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证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由法院指定,否则只能作为书证,鉴定人亦有回避问题;

勘验笔录: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1)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

【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共9页)

四、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

1月全国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可以分为( ) A.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C.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D.诉讼事件和民事行为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 A.对等原则B.相等原则 C.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其回避决定人是( ) A.审判委员会B.院长 C.合议庭D.人民代表大会 4.下列民事案件中,应当一审终审的有( ) A.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B.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5.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是( )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D.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6.基于当事人授权而享有诉讼代理权的人是( ) A.委托代理人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D.法定代理人 7.下列诉讼文书中,不适用 ...留置送达的是( ) A.判决书B.传票 C.调解书D.裁定书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 ...作为证人的是( )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1

C.未成年人D.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9.下列送达方式中,可以没有 ..送达回证的是( ) A.直接送达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D.公告送达 10.对于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决定拘留的,应当( ) A.由法院自行看管B.交由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C.交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看管D.交由当地监所看管 11.在财产保全中,保全标的若是季节性商品时,应当采取的保全措施是( ) A.查封B.扣押 C.提存D.变卖 12.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其损失( ) A.由被保全人自己承担B.由被保全人的对方当事人赔偿 C.由法院赔偿D.不需要赔偿 1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是( ) A.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由审判员独任审理D.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14.下列裁定中,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有( ) A.财产保全的裁定B.先予执行的裁定 c.诉讼终结的裁定D.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15.下列情况中,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是( ) A.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B.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 D.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16.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适用( ) A.简易程序审理B.普通程序审理 C.二审程序审理D.特别程序审理 17.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是( ) A.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B.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2

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依法行政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公平公正、考虑合法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公开、参与、回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独立的,是合法行政的延伸。 2、诚实信用: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回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3、羁束行政行为是不能变化的,裁量行政行为(实质行政)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4、全责一致: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执法受监督、违法必处罚、侵权需赔偿 5、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 6、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7、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应当停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书、大额。 8、全责一致:违法-撤销-赔偿。合法-撤回-补偿。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 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3、6个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4、部委设定司: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5、司设处---自己提出方案决定-报国院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6、大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 7、次子(直属机构)----专门的,独立的 8、孙子(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特定的 9、可以指定规章-前三个儿子(部委行署、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10、国务院设立除大儿子外-国务院自己决定 11、议事协调机构: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措施。 12、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类型、名称、职能 13、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普通人员的数量、领导职数。 14、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新设: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编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 15、地级市编制总额,省政府提,国务院批。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内部部门调整,本级政府有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调整,省编办报中编办。 16、省以下垂直管理只有自然资源局。 17、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不得要求下级设置和其业务部门对口的行政机构。 18、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中编办审核,省政府发布。 19、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找上一级政府;协商找本级政府,内设找本级编办。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1、县级以上机构评估,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指定方法。 2、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地方两个局关于职能争论由县政府编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决定。 考点四:公务员处分制度 1、某干部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才给予减轻处罚。 2、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转任) 3、警告6个月(参加考核,既评又定,不能优秀,有年终奖)、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2017司考行政法试题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行政法试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43、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得说法,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得? 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得撤销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B、国务院行政机构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得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确定 D、国务院行政机构得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得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得司级内设机构得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得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得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十九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得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44、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得处分,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得?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解析:《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条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与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得,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得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45、关于行政法规得立项,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得? A、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得,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得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C、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得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得需要 D、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旦确定不得调整 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得,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得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得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得需要;

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真题

2018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真题 自考需要我们多练习真题,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2018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的真题,快来看看吧! 一、单项选择题 1、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属于 A.公法 B.私法 C.部门法 D.程序法 2、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乙公司为了拖延诉讼,在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一原则? A.平等原则 B.处分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辩论原则 3、以下关于合议制度适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再审案件一律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D.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以下关于反诉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反诉只能由被告提出 B.反诉只能由原告提出 C.原告与被告均可以提出反诉 D.案外人提出的诉为反诉 5、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 A.提起上诉 B.申请再审

C.申请复议 D.提出异议 6、以下关于诉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 B.诉权是原告享有的一种权利 C.诉权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基本权能 D.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7、林某出售伪劣奶粉,被消费者起诉,林某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缺席判决 D.延期审理 8、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份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对此,法院应当 A.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B.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审 D.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9、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淸楚 A.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B.不能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法院裁判权: 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 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法院裁判权的范围 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 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区分方法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1)分类标准 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 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 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 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 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1.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都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一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3.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44.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给付 D.行政强制 45.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 当的? A.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B.依当场处罚程序作出 C.应及时通知李某的家属 D.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46.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 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 47.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48.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 《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 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围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 1.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a.行政行为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 c.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 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3条扩展 含义)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 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和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 的行为法律程序 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与行政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包 含着更多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宪法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是: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 原则的规范。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 个人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的规范。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整 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 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 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宪法意义上的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 民代表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 为规定。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 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他包括 以下内容。第一,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职权 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统一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2017年司考真题行政法答案解析

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第97—99题。 1.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 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 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 1.【答案】A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环保联合会作为组织为了公益诉讼的要求而请求信息公开,具有申请资格。所以B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其他政府信息无需出示身份证明材料,题中符合不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情况,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情形(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所以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2.关于本案的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由县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者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起诉期限为6个月 C.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 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D.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经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裁定暂缓 立案 2.【答案】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诉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的概念 所谓起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侵害的民事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成为原告,其对方当事人称之为被告。我们要树立一个观念,原告不一定是正确的,被告不一定是错误的。因为原告只是认为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利益,究竟其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这很难说,未经裁判是没有结论的。原告、被告是一种主观分类,而不是客观结果。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利害关系,民事诉讼它的实体法基础是民法,民事诉讼纠纷实际上是围绕着民事权利而产生的,必然会涉及到一定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所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一方应当是实体法律关系当中的一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实际上是强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把被告的一些基本情况说明,应当让法院知道究竟告谁,并且法院如何才能找到被告。 因此,在起诉中作为原告应当把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

性别、民族以及它的具体住址写清楚,最好把手机号码以及座机电话留下。目的是为法院能够确定究竟在告谁,到哪里,如何去找到被告,这一点叫做所谓的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被告希望达到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如,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房屋,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产权纠纷,原告认为房屋是自己的,被告认为房屋是他的,并且被告把房屋侵占了。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有三点: 第一,要求法院去判决确定房屋的产权属于原告,确认之诉。 第二,在第一个请求的基础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房屋,把房屋还给原告自己。 第三,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所谓诉讼请求,就是说原告在诉讼中所希望实现的实体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目的。除了有诉讼请求之外,在起诉时,原告应该在诉状中把事实和理由说清楚。也就是说,原告所提出来的实体权利主张,有什么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在起诉状中都必须写清楚。 4.起诉所寻找的法院 首先,案件应当是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 第二,所找的法院对于本案应当是具有管辖权。也就是,必须符合主管与管辖的规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1)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1) 2.证人资格:证人的资格只强调证人的证明内容与证人的认知能力相符,并不强调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考察未成年人或者一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证人。其实这些人都能作为证人,我们国家的证据法规则强调证人只需要他的认知能力和他所说的证人证言的内容是相符的就可以了。譬如说一个九岁的小女孩,如果证明她的母亲和另外一个人通奸,那么这个证人就不具有证人的资格。 因为根据一个惯例,九岁的小女孩的认知能力不知道什么叫通奸。但是这个九岁的小女孩不是说她母亲和别人通奸,而是说她亲眼看见某天下午她的妈妈跟一个叔叔回家。然后她的妈妈跟叔叔进了房间没穿衣服,抱成一团。她对这些事实的陈述是有资格成为证人的,因为上述的事实对于一个九岁的小姑娘而言,完全在她的认知范畴之内。所以强调一个证人有没有作证的资格不是看他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是看他所说的证人证言的内容跟他的认知能力之间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就具有证人的资格。 3.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为了对证人进行质证,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则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情况: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不能单单写一份书面的证言来证明事实。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把他知道的情况用口头的形势在法庭陈述一遍。 证人说的话是经得起推敲的,才可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如何判断证人证言能否经得起法庭推敲,能否经得起质问,就必须要证人在法庭上接受原被告双方质问。如果受到证人证言不利影响的一方在经过百般询问后都无法发现证人证言当中的漏洞的话,这样,这个证人证言才能叫做经得起推敲的证人证言,法官才会采信。 例如,在2001年时香港的律证司司长梁爱诗,她率领香港的一个律师代表团到中国进行模拟法庭的演示。模拟法庭所演示的一个案例是一个货车司机被一个劫匪抢劫在半路上抢劫。当时公诉方指控被告人为抢劫犯的唯一证据就是一个早上起来进行晨练的路人的证人证言。路人说在凌晨五点钟在香港的一条公路上面跑步锻炼,亲眼目睹了整个案件的发生,并且指认法庭上的被告人就是抢劫犯。这时。被告的律师,为了切入证人证言当中的漏洞,他发现证人在法庭上是戴着眼镜的。 就问证人说:请问你近视的度数是多少?证人说度数大概在三百度。律师问:当时你在跑步的时候有没有戴眼镜。证人说跑步时没有戴眼镜,戴眼镜不方便。然后律师又问:当时你跑步的时候是凌晨五点钟,天亮了没有,太阳出来没有。证人说:太阳没有出来。律师问路灯亮不亮?证人说:

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1、什么是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从广义上讲,行政是组织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一个组织管理活动的职能。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也都有一个组织管理的问题,甚至于任何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有一个组织管理问题。 但是我们这里讲的行政有特定的含义。我们知道,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法。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然后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下用行政法去控制行政权,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所以,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是一种运用行政权的表现。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最大特点是:它是一种命令,行政机关和公民双方地位不对等。 2、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 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这种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 第二,具有执行性。即行政机关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从属性。 第三,具有公共性。国家设置和实施行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具有积极、直接性。行政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 3、行政的主要分类: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授益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不得撤销或者撤回。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不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二、行政法 1、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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