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要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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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

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某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3.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4.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5.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

6.留臵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臵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隐名投资:指一方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

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及全部资产为限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简答题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资本构成不同

(2)筹集资金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认缴筹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3)信息披露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不必公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公开。

(4)股权转让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6)组织机构设臵要求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2.隐名投资产生的原因及风险防范

隐名投资产生的原因:

(1)规避国家对投资领域的限制。

(2)规避国家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3)规避投资比例的限制。

(4)出于商业上的考虑而采取隐名投资的形式。

(5)投资者在公司设立之初全权委托他人或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而受托人可能存在认识错误或者故意将公司的股东登记为受托人。表现为出于对投资伙伴的信任或他人的信任而委托其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股东之间仅签订出资合同并实际出资;但在公司股东登记时,由于受托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将股东登记为受托人。但委托人仍以企业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产生一种事实上的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1)隐名投资的主体资格要合乎法律的规定,确保出资资格的合法性,

(2)找专业律师起草(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定书面内容详实的投资协议,签发出资证明书、明确双方身份,投资额权利义务范围,即使股东资格得不到认定,还可依合同主张权益。

(3)在管理公司过程中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参与公司管理,间接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应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尽可能了解公司的动态,尤其是控制公司的财务,及时了解股东会议内容,提出决策意见,防止权利旁落。

(4)妥善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据,诸如出资协议(或委托协议)出资单据或确认书,让显名股东出具书面文件。

(5)可让显明股东质押股权给隐名股东,或通过信托方式来防止显明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

3.章程的制定与完善

(1)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应作为重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配臵明晰化,议事规则有章可循;完善选举、罢免规则。

(2)不得违反公司发的强制性规定。章程制定与修改的权力属于股东会;制定与修改须经特别决议;制定与修改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

(3)股权转让、继承应作出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方式;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后果;同等条件的确定;股东资格的继承。

(4)投资、担保事项的规定。公司法已取消强制性规定,改为任意性规定,授予章程自行规定。

(5)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及违约责任。

(6)公司僵局防范条款,多涉及一些打破公司僵局的程序;(如可以通过设计股东表决回避制度,对特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权最高份额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何解散公司(避免为了公司解散而争吵不休)、僵局的解决规则(如寻求仲裁等)。

(7)公司反并购条款

(8)股东退出条款,公司章程在对股权退出制度的安排上,应当本着既要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又要兼顾股东合理意愿,平衡股东利益关系的原则,设计出严谨并且操作性强的退出机制。

(9)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必要记载事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

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必要记载事项:出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与清算、公司的通知与公告。

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适用和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5.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6. 非货币性出资的条件与防范风险

(1)条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两大条件:一是可估价性,即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财产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二是可转让性,即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转让。凡

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了四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2)风险防范:如果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在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法院则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该出资人的分红请求权、股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公司债权人可以将该出资人一并起诉,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出资人则需要在其认购的出资额与评估价格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评估时点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可能导致评估价格的变化,而采取双方直接约定价格的随意性相对较大,可能与评估价格之间存在显著不同。因此在没有对出资财产评估的情况下,出资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加大;而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关系也可能将来产生纠纷,其他股东也能会以出资财产未评估、其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由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该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因此为避免前述风险,出资人应在出资前将非货币出资财产进行评估,使出资财产的评估价格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三、论述题

1. 论知识产权的出资和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到百分之七十。在实践中,以知识产权出资可能面临以下风险防范问题:

(1)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风险防范

虽然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但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包括专利或商标以及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提高出资成功的机会。

(2)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风险防范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

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3)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因此,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4)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风险防范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

(5)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风险防范

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6)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防范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应明确技术成果的权属。

2.论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要求。

(1)我国公司法以排除的规范方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此外,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2)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①忠实义务: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忠诚地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履行职务,并且不得为了自己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②勤勉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谨慎、尽力履行职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四、案例分析

第一大块:公司法

第一题、公司的设立、出资

首次出资比例、期限考点

1.有限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

新设:如果约定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注意这里是各自认缴出资额!

增资:如果是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的增资,使之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注意这里是全体股东出资额,而不必要求每个股东首次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1.货币出资既可以选择实缴也可以认缴,货币出资在15万元以下的需实缴,15万元以上的可以认缴,首付比例不低于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2.收益亏、损承担规定: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无规定的按法律:收益按实缴比例分享,亏算按认缴比例承担。

第二题:组织结构

1.监事会

监事会就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这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至2名监事,可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代表人的人选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过半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和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题:股东权利、分红权的行使、增资的优先认购、股份转让

1.分红权: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的盈余分配获得红利。

2.增资控股权

公司成立以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往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这时,公司原有的股东有优先的认购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股份转让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又对股份转让作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禁止转让股权;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受让方的资格,不可是公务员、外商(受国家产业限制);自然人不能变为合资企业的股东(外方可以,中方不可!)

④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设臵股权转让的期限和额度。

⑤若股权转让时股权平价或低价转让,必须要出具合理证明。

安例:甲乙丙三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若想把股权转让给丁,需股东过半数同意。甲发通知给乙丙,若30天内乙丙不表态视为同意;若反对并且过半数就由乙丙优先购买,若不购买也视为同意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

第二大块:合同法

一、知识点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抗辩权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合同法案例分析题: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臵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臵。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臵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臵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臵权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臵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臵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臵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臵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臵权。

考点集成:关于表见代理,它被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制度。它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拘束力。但是,法律禁止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否则法律不予承认。(2)双方代理,同样,除非事前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确认,法律不予确认。(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寄存合同中保管人对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物享有留臵权,但必须以占有留臵物为前提。

下面是小刚同学分享的案例分析,来源:普研

甲、乙、丙三人于2002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2002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3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3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3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

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4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办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4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巳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

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33网校-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答案.docx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试答案网友回忆版(5月16日)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B.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C.不予出具完税凭证 D.确认纳税环节 答案:A 2.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印花税的是( )。 A.土地使用证 B.专利权转移书据 C.未按期兑现的加工承揽合同 D.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之间书立的凭证 答案:D 3.2013年3月12日,吴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直至2014年2月12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为()。 A.18000元 B.20000元 C.22000元 D.44000元 【答案】B 【解析】应该自2013年4月13日开始计算,到2014年2月12日,共计10个月,则除正常工资外,要支付10×2000=20000元工资补偿。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的下列票据中,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是()。 A.丙公司取得的由P银行签发的一张银行本票 B.戊公司向Q银行申请签发的一张银行汇票 C.乙公司收到的由甲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 D.丁公司收到的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答案】D 【解析】提示承兑仅限商业汇票。 5.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消费税的是( )。 A.汽油 B.指甲油 C.沐浴液 D.香水 【答案】C 【解析】选项A属于消费税成品油税目;选项BD属于消费税化妆品税目;选项C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6.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 A.李某将商铺抵押 B.乙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C.王某继承商铺 D.甲商场出租摊位 『正确答案』B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 A.向养老院捐赠房产的李某 B.承租住房的刘某 C.购买商品房的张某 D.出售商铺的林某 『正确答案』C 【例题·单选题】(2018年)甲企业将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与乙企业价值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并向乙企业支付100万元差价。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计算甲企业该笔业务应缴纳契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3%=12(万元) ×3%=15(万元) ×3%=3(万元) D.(400+500)×3%=27(万元) 『正确答案』C 【例题·单选题】(2017年)2016年10月王某购买一套住房,支付房价97万元、增值税税额万元。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计算王某应缴纳契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97+×3%=(万元) ÷(1-3%)×3%=3(万元)

C.×3%=(万元) ×3%=(万元) 『正确答案』D 【例题·单选题】(2011年)周某向谢某借款80万元,后因谢某急需资金,周某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谢某债务,谢某取得该房产产权的同时支付周某差价款10万元。已知契税税率为3%。关于此次房屋交易缴纳契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周某应缴纳契税万元 B.周某应缴纳契税万元 C.谢某应缴纳契税万元 D.谢某应缴纳契税万元 『正确答案』C 【例题·单选题】(2014年)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正确答案』C 【例题·单选题】(2010年)周某原有两套住房,2009年8月,出售其中一套,成交价为70万元;将另一套以市场价格60万元与谢某的住房进行了等价置换;又以100万元价格购置了一套新住房,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周某计算应缴纳的契税的下列方法中,正确的是( )。 ×3%=3(万元) B.(100+60)×3%=(万元) C.(100+70)×3%=(万元) D.(100+70+60)×3%=(万元)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初级经济法基础真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1.5分,共36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达到一定年龄阶段,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阶段为( )。 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8周岁以上 C.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D.不满10周岁 2.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 A.甲公司不服市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B.王某不服所任职的市教育局对其作出的降级决定 C.赵某不服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D.乙公司不服市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 3.2013年7月2日,贾某初次就业即到甲公司工作。2015年9月28日,贾某向公司提出当年年休假申请。贾某依法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 )。 A.0 B.5天

C.10天 D.15天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B.经济补偿金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C.违约金只能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 D.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5.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某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公司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5年甲公司每月应扣缴张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列结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4000×2×8%=640元 B.15000×8%=1200元 C.4000×8%=320元 D.4000×3×8%=960元 6.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200000元支票用于支付货款,提示付款时被告知甲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100000元,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为( )元。 A.100000×5% B.100000×2% C.200000×5% D.200000×2%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与答案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4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 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能超过一定期限。() A.1年 B.3个月 C.2年 D.6个月 参考答案:A ?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的是() A.盘盈的固定资产 B.通过馈赠取得的固定资产 C.外购的固定资产 D.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参考答案:A ?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张某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 B.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子 C.赵某转让无偿受赠的商铺 D.杨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外孙女 参考答案:C ?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B.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D.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 参考答案:A ?5[单选题]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住宅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各税率为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 A.18000平方米 B.24000平方米 C.36000平方米 D.12000平方米

参考答案:D ?6[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免征增值税的是() A.粮油企业销售面粉 B.农民销售自产粮食 C.木材加工厂销售原木 D.超市销售糖果 参考答案:B ?7[单选题]不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是()。 A.转让专利权 B.转让建筑xx使用权 C.转让网络虚拟道具 D.转让采矿权 参考答案:B ?8[单选题]境内公司向乙境外公司支付1000万股息,境内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乙公司预提10%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代缴代购企业所得税计算正确的是() A.1000×10% B.1000×(1-25%)×10% C.1000×(1-25%)×50%×10% D.1000×25 参考答案:A ?9[单选题]下列在境内无住所的外藉个人中,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A.怀特2015.1.1入境境,12月31日离境、中间三次离境,每次20天 B.汤姆2015.2.1入境,次年3.1离境 C.海南维2015.1.1入境,12.31离境 D.麦克2015.1.1入境,12.31离境,中间离开25天 参考答案:B 对于在境内无住所的,必须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内的,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10[单选题]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设立账簿的期限()。 A.10天 B.15天 C.20天 D.30天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1、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2、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3、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4、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顺口溜: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现在总结一下。 顺口溜:普通决议“职工”“股董”——盐拌。(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A卷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A卷 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本卷共有四大题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姓名: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 一、单选题(共24小题,每题1.5分。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 1、李某于2017年9月3日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在同年12月3日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知李某月工资为5000元,甲公司已按月足额发放。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工资补偿为()。 A. 5000 x0.5 =2500 (元) B. 5000 x2 = 10000 (元) C. 5000 x2 x2 =20000 (元)

D. 5000 x3 = 15000 (元)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是()。 A.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纠纷发生地人民法院 3、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B.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C.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计算折旧扣除的是()。 A.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大型机床 B.已投入使用的厂房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载货汽车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学习资料

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5. 经济法的体系: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6.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集中3垄断协议4行政垄断 8.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9.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 10.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申报制度)4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行政垄断在现实中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因而我国反垄断法将之作为重点防范和规制对象。 11.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属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2.垄断法的域外使用:一国的反垄断法延伸适用于发生在国外的对本国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13.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认定:(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类似商标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如虚假广告等)(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如商业贿赂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与垄断行为有重合)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商业诋毁行为 14.消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15.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保障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 2.仲裁开庭不公开属于一般情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开庭并公开。 3.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4.税率试点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有四档税率,分别 为17%、13%、11%、和6%。具体规定如下:1、提供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为11%;(包括邮政业服务)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适用于小规模纳税 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和收派服务等,增值税征收率为3%。 5.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6.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7.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8.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9.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由2-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0.变更登记:减资、合并、分立45日,其他30日。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 (二)学科归属不同。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 (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 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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