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范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重庆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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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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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五)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须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a714823985.html,),在网上直接填报和提交便携式文件(PDF)电子版材料,全面填报备案信息,并向市商委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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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人向市商委备案的申请书(见附件3)

(二)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4)

(三)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见附件5)

(四)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市场计划书(见附件6)

(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六)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公盖章的“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7)

第八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备案事项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向市商委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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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商委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文件、资料及网上电子文档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全的,市商委将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特许人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委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已在市商委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等年报事项向市商委报告(见附件8),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年报。

第十三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委将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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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商委市委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市商委将依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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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址。

受委托人,住址,(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事宜。

委托权限:

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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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2:

许可使用授权书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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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人:

被许可人:

一、许可权利基本情况:系许可人合法登记的(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注册(登记、专利)号为,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类。

二、许可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许可地域:许可人将本授权书所涉(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授权被许可人在区域的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内使用。

四、授权权限: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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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或专有技术),同时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

许可人:被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申请书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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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照自查,本公司符合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

特此:

申请备案。

(盖章)

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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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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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5

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1

(直营店基本情况)

注:本表可自行加减行。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附件5

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2

(加盟店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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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可自行加减行。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附件6

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市场计划书

(未来3年)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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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直营或加盟店可依据实际增加格数。2、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表中的类别栏是指分类别的情况,如:一类店、二类店。3、费用类型是指,如:加盟费、权益金、装修费、设备费、原料费、原料费、宣传费、培训费、保证金、其它。

(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7: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承诺书

本特许人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有关规定。

二、服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自觉维护行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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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交有关特许经营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对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的要求,能在商业特许经营事项中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保证所有备案材料及其备案变更材料中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许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18 —

附件8:

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合同

(年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

备注:1、特许人系首次年报的,上表中①“上次年报的特许合同总数”应填报通过备案时的合同总数。 2、⑧=②+④+⑦。

3、本表空格不够可增加。

(盖章)

二0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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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流程

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流程 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备案条件:在天津市注册并在天津市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备案时限: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四、提交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书。 (二)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四)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六)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七)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两家直营店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备案当年和前一年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需要提交此证明)。

(九)特许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十一)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十二)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十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五)天津市商务委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办理程序: 1.特许人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材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须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同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一、为什么要进行特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以,企业未将特许经营合同及时备案的可能会遭受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另外,特许经营合同未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会降低企业的公信力,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最终影响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及时备案非常重要。 二、申请特许经营备案需要什么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三、申请流程? 六步走:企业网上注册;企业网上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网上打印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公告;企业备案成功。 说明:在注册并了解了备案流程后,开始准备备案资料,重点为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另外,对于网上上传的资料,有原件的,全部原件要留存备查,请注意相应文件的保管、留存。 四、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特许经营权本身包括特许人自身的知识产权,而且以其为核心,没有知识产权授权的特许经营是不可想象的,也不能称其为特许经营。可以说特许经营权与其包含的知识产权同生共亡。所以对特许人来说,在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在予以授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授权范围 a) 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b) 授权地区如何划分; c) 涉及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的使用权限; d) 除了以上内容外,合同一般还包括地域的限制、营业时间的规定、营业秘密的遵守等内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其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 2、特许资源的使用 a) 特许资源的使用规范; b) 被特许人作出有损于特许资源行为的处理。 3、知识产权归属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被特许人对原有知识产权进行改进的情况,基于被特许知识产权所做出改进或开发的新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的确定。 4、终止合同及后果 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终止合同后双方权利义务应该如何约定等。 5、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的竞业禁止 a) 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017重庆建筑节能材料发展报告

2017年度重庆市建筑节能材料发展报告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 重庆市墙体材料工业行业协会 2018年1月

前言 为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我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目标为指引,着力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应用管理,提升建筑材料绿色化水平,培育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基地,促进传统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自2008年《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实施以来,2010年我市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与性能认定,建立了市城乡建委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中心承担认定日常工作、建筑节能政策解释,行业协会协调指导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材料管理工作模式。创新性地在全国率先建立墙体自保温应用技术体系,率先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2015年率先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2016年底,我市公共建筑、主城区居住建筑已全面强制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截至2017年12月,已将新型墙材、节能门窗和保温材料等504家企业805项节能建材纳入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培育扶持45个产业化示范基地。 建筑节能技术的规范管理和示范基地引导,促进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的快速发展,技术性能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为下一步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打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 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XX",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XX 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

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XX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XX招募手册》、《XX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XX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____________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____________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日前(2007年5月1日)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了解条例精神,记者近日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 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避免行政干预过度妨碍特许经营

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特许经营备案,连锁经营备案时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的证件,是企业合法进行连锁经营的象征。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为大家总结备案流程如下。 提交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 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 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

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 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8 北京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9 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10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1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2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3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 1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

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办理程序 1 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1-6项)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 2 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7-15项); 3 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4-01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综述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综述 历史渊源: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经过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实践,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福特汽车、沃尔玛、7-11便利店、希尔顿酒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径。 概念界定: 商业特许经营(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其经营模式以及注册商标、字号、专利、专有技术等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Franchise fee)的活动。

中国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模式,即特许经营授权人(简称特许人)将其成功的品牌、产品和运作模式传授给特许经营体系中的被特许人使用,使被特许人获权经营一种早已获畅销的产品或服务。特许经营作为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充分调动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最优化组合,是一种已被公认为有效的经营理念。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国内对其翻译和理解大致有两种:一种译为特许经营。把特许经营组织与连锁店、自由连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是国际公认的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它的本质是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产权交易,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经济发展模式乃至社会发展模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

特许加盟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特许加盟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 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目前,很多人对商业特许经营还很陌生,甚至许多商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行为的认识也存在很明显的不足。因此,市场中经常用“特许加盟”、“特许连锁”等概念代替特许经营,特许加盟也就变成了特许经营的别称。 而且更重要的一点,在我国,行政许可事项都需要法律明文规定,但现行条文并未规定特许加盟许可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这一证书,我国没有特许加盟许可证。只是按照法律规定,虽然不存在特许加盟许可证这个证件,但是从事特许加盟经营活动还是需要向商务部门备案的。具体办理特许加盟许可证(备案)的规定和要求如下:第一、特许加盟许可证办理资质。 从事特许加盟活动要设立2个直接经营的店铺,且要实际经营期限超过1年。 第二、特许加盟(经营)备案时间。 特许人须在自第一次订立特许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条例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行政单位范围内从事特许加盟活动的,应当向当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跨省从事特许加盟活动的,需要直接向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申请备案。

可见,商业特许加盟备案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从事特许加盟企业(即特许经营企业)如不申请备案,面临的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三、特许加盟备案材料。根据法律规定,特许加盟许可/备案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特许加盟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加盟商的店铺分布情况说明。 (3)市场计划书。 (4)加盟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特许加盟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其它形式的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市级(地级市)单位商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接经营的店铺设立在国外的,特许人需要交直营店铺营业证明(中文翻译件),还需要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加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7)特许加盟合同。 (8)特许经营手册目录。 (9)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国家批准才能办特许加盟(这就类似于前述的特许加盟许可证)的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商业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有何区别

什么是特许经营权? 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商业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的区别? 第一,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作为特许人的经营核心,而代理经销则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 第二,特许经营行为是在统一与成熟的模式下从事商业行为,而代理经销的经营形式可以随意设立与变化; 第三,特许人需要对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与支持,而代理经销行为靠自身的渠道占领市场。 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关系是什么? 连锁经营是总部通过对下属门店(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统一管理、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连锁经营一般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形式之一。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是什么? (一)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各店铺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店铺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 (二)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

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三)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负责人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特许加盟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目前,很多人对商业特许经营还很陌生,甚至许多商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行为的认识也存在很明显的不足。因此,市场中经常用“特许加盟”、“特许连锁”等概念代替特许经营,特许加盟也就变成了特许经营的别称。 而且更重要的一点,在我国,行政许可事项都需要法律明文规定,但现行条文并未规定特许加盟许可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这一证书,我国没有特许加盟许可证。只是按照法律规定,虽然不存在特许加盟许可证这个证件,但是从事特许加盟经营活动还是需要向商务部门备案的。具体办理特许加盟许可证(备案)的规定和要求如下: 第一、特许加盟许可证办理资质。 从事特许加盟活动要设立2个直接经营的店铺,且要实际经营期限超过1年。 第二、特许加盟(经营)备案时间。 特许人须在自第一次订立特许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条例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行政单位范围内从事特许加盟活动的,应当向当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跨省从事特许加盟活动的,需要直接向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申请备案。

可见,商业特许加盟备案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从事特许加盟企业(即特许经营企业)如不申请备案,面临的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三、特许加盟备案材料。根据法律规定,特许加盟许可/备案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特许加盟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加盟商的店铺分布情况说明。 (3)市场计划书。 (4)加盟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特许加盟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其它形式的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市级(地级市)单位商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接经营的店铺设立在国外的,特许人需要交直营店铺营业证明(中文翻译件),还需要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加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7)特许加盟合同。 (8)特许经营手册目录。 (9)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国家批准才能办特许加盟(这就类似于前述的特许加盟许可证)的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其核心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其核心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 特许经营的类型有哪些? (一)单体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 (二)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 (三)二级特许:又称为分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 (四)代理特许: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体系?

是指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统一品牌和统一经营模式下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一个特许企业可以拥有多个体系(品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约5000个。 什么是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费用有哪些表现形式? 特许经营费用指的是在特许经营关系的发生过程中,被特许人需要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在特许经营实践中,特许经营费用通常表现为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权益保证金)、培训费、广告宣传费等。 什么是特许经营权? 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商业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的区别? 第一,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作为特许人的经营核心,而代理经销则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 第二,特许经营行为是在统一与成熟的模式下从事商业行为,而代理经销的经营形式可以随意设立与变化; 第三,特许人需要对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与支持,而代理经销行为靠自身的渠道占领市场。 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关系是什么?

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2011年12月12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

(完整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特许人): 住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 。 第四条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三、加盟店的面积为。 第五条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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