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渝府办[2016]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5

【实施日期】201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

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2016〕9号)

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5日

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2010年以来,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区域性试点工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等一系列文件,着力构建有关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我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县等3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巴南区、永川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县、武隆县、忠县、秀山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国发〔2015〕45号文件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已有工作基础,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以试点区县(自治县)为依托,在我市已开展有关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机制,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两权”抵押融资功

能,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

2.自主自愿,合规先行。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未退出承包地的进城落户农民以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3.坚守底线,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缓释补偿、抵押资产处置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4.因地制宜,示范引领。立足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实际情况,突出产业特点、区域特色,不搞“一刀切”。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加强总结,加大对先进经验和有效模式的复制和推广力度。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年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稳妥有序推进并具备成熟的复制推广条件。权属管理、抵押登记、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抵押处置、风险分担、法律保障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配套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机构基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财政金融政策实施方式、支持力度和保障效果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三农”的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 实施征收的行为也日益频繁。实践中,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利益广泛,尤其是关乎到农民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并且如果处理不当的话,极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研究土地征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本论文从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大规模土地违规征用问题出发,指出了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利益保护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其现状 在我国,土地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指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和保护农业经营者尤其是农民利益的考虑,《物权法》对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严格限制,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使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比如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香河大规模违规“圈地”行为,据了解河北廊坊香河县从2008年以来,就开始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大规模地“圈占”耕地。当地政府占用农民1亩地租金每年一千多,而转手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达每亩60多万。[1]从初步调查情况看,香河县个别乡镇存在违规改变土地利用目的、违规占地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相关政策法规,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 二、我国目前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占农地,搞开发”为标志的城镇化扩张渐入高潮,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恰恰反映了我国目前在征用农村土地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相关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河北香河县个别乡镇违规流转、占用土地,并将这些土地用于搞“规模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承包经营权登记 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申请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可以暂缓登记。 二、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三、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农户自行在家庭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户在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上栽植果树的,列入登记范围。 四、流转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向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五、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 对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六、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 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执行本意见关于其他方式承包登记的规定。 七、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夏[XX:土承字01号发包人(甲方): 1.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2.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 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 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 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 至,北至。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 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 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

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 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 本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 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 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 承包费标准为1500 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乙 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

关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工作心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 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 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 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 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 流转加速;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 农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多呈现转包出租;3、流转主 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 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 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 应当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 时间、价格等。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印。3、合同签订后,应报 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二、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 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三、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 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 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 部分根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 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 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 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 首先,进行土地普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 土地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 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 其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 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 再次,提高法官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审理土地纠纷案件 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 律,正确处理纠纷。还要有一定的审理技巧,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可以找一些当地德高 望众的第三者帮助调解,也可以让村委领导或者基层司法所出面协调。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 方式,应该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 最后,如何正确、稳妥地处理好此类诉讼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法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后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位是一个较为次要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重点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确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倾斜,以纠正目前该制度中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模糊、合同关系不稳定以及双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制度变迁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私自互换是否合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私自互换是否合法? 【案例】 2003年9月,汤阴县伏道镇某村村民李某,因自己的两块承包地间隔太远,便将自己的6亩承包地与本村王某的5.5亩承包地进行了互换,后双方自愿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一直耕种该土地,双方未出现任何争议。2011年,因修建公路需要,该县依法征用了李某从王某家互换来的5.5亩承包地中的4亩土地,并给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王某以当时互换承包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要求换回土地。李某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矛盾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后李某起诉至汤阴县法院,要求确认与王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4亩耕地的征用补偿款。 【说法】 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件,在我国农村地区,为方便耕种,村民之间互换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而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备,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李某、王某双方当时互换承包地的行为及签订的互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4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应由谁来领取?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该条可以看出,互换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因此,李某和王某采取互换方式分别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无需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只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即可,但并未规定土地互换行为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因此,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只要互换土地双方当事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则土地互换行为即为有效。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且已经耕种8年,应认定该土地互换行为合法有效,4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应由李某来领取。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互换土地协议期限的问题,在双方互换土地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互换的期限,那么互换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收回土地呢?该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根据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原则以及合同的诚实履行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笔者认为在整个承包期限内,在互换土地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互换一方是无权主张收回土地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通用版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 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7869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通用版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退出承包耕地申请书及合同

退出承包耕地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本户由于原因,经家庭内部协商决定,自愿放弃退出共人的面积为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请求村委会按照农村居民自愿进城退出承包耕地有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助。 本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户:(户主签名盖章) 年月日全体家庭成员确认意见:

同意退出承包耕地批准书 ×××户: 根据你户申请,经村组研究,同意你户自愿放弃退出××××××……共×人的面积为××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民小组意见:(负责人) 村委会意见:(法定代表人) ××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注:村批准书一式两份,村与农户各留一份。 农户收到批准书签名盖章:

退出承包耕地合同(讨论) 甲方:×××(户主姓名)身份证号: 址址: 承包人口:人名单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乙方:××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址址: 根据汉滨区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退出承包耕地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1、甲方户下(共有人名字)自愿放弃退出本人土地承包权经营权。退出承包耕地的地块、坐落、面积如下:

2、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退出的承包耕地交付乙方。在交付承包耕地前,甲方不得将该承包耕地流转、抵押,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3、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依照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核准后的补助标准执行。最低补助标准每亩不低于:平地39000元/亩;坡地33000元/亩;荒山及荒坡地27000元/亩。 4、甲方将承包耕地退出后,乙方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5、甲方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回后,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8.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处理: 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须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合同共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受 (发起人姓名)等村民委托,将 (流转土地地名)等地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从事 (经营项目名称)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二、出租土地的地界,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为一带,东至为界,南至为界,西至为界,北至为界。总面积为亩,其中:田亩,土亩。 三、土地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土地租赁费:按田元/亩,土元/亩计算,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土地租赁费,用人民币支付。乙方每年月日前付次年租赁费,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票据和账号,转帐支付给甲方。土地租赁费按实物支付,明确折价的时间和标准。 四、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照协议规定收取土地出租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收回出租的土地。 ⑵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①不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租赁费的。 2.义务。 ⑴及时提供出租土地,协助乙方按协议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解决或调解用路,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⑵现有本宗土地上的杂木,劣杂果树及附作物的处理办法。⑶现有本宗土地上的坟墓由主人在改土动工前由甲方完善整理好。以后若确需在本宗土地上埋新坟,必需事前,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并且一坟不能占两个台面,所损失的作价赔偿,所占土地面积按实减除租金。所有的坟墓在烧香,管理时不得损害台面,果树,设施等,否则加数倍赔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拥有相关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 2.义务。 ⑴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出租费,对出租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出租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⑵乙方将承租的土地采用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再流转的,应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生效后,国家对该宗土地的扶持资金,除应由农户个人直接享有的以外归,明确归谁。 2.承包期届满后,园内的建筑物,设施,果树处理办法要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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