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特情适用的若干争议焦点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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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情适用的若干争议焦点研究

刑事特情适用的若干争议焦点研究陈晓辉(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湖北武汉 430035)2010.Ⅱ法学研究刑事特情的原始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据史料记载,夏代就出现了派人秘密深入到异国内部进行“间谍”活动而获胜的事例。公元前 6 世纪,我国著名的军事专家孙武在《孙子兵法》中详细论述了“用间”的适用范畴。用间发展到今天,成为刑事特情的主要渊源。但是,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特情,理论和实务中争议非常大。基于此,笔者对刑事特情适用中存在的若干争议焦点问题进行阐述,以求服务于我国侦查工作。一、刑事特情适用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合法性在社会科学领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

序。从字面意思讲,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度”,主要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没有触犯法律。与合法性相对应的是非法性。研究刑事特情,首先需要研究其适用的合法性,即刑事特情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符合程度,是否触犯我国法律的规定。新中国的刑事特情适用,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的锄奸保卫工作。 1938 年,党中央在延安建立警察队时,就开始使用“联络员”来协助警察工作。 1949 年第一次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上和 1950 年第一次全国侦察工作会议上,经党中央批准,特情开始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并正式改称为“刑事特情”,但同时也有称“教育使用力量”或“工作关系”的。 1953 年 9 月的第二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提出了“有计划、有重点地针对专案和在复杂地区、场所、特种行业、重大嫌疑分子周围建立特情……。”1963年,公安部制定了《刑事侦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 1981年 3 月,公安部下达了《刑事特情工作细则》(试行办

法)。 1984 年 8 月,公安部正式下达了《刑事特情工作细则》,这是刑事特情工作发展进程中的第一个正式“法规性”文件。 2001 年,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刑事特情工作规定》,对新时期刑事特情建设提出了新的要

求。从我国刑事特情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刑事特情适用的合法性问题不容置疑。我国现阶段适用特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安部发布的有关工作细则或者规定,公安部发布的这些规定属于什么性质呢?从立法的位阶上考虑,根据《立法法》第 71 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可以在本部门权限和管理范围内发布部门规章,但是这种规章必须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那么,公安部的规章是否属于这个范围内的事项呢?尽管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属性还存在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争议,但是对于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以及其活动属于行政活动则基本没有太大的异议。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主要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因此,公安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规定的侦查职能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刑事特情适用符合合法性的要求,是国家公安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发布部门规章的活动。除了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以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通知的方式确认了刑事特情的存在。 2000 年 4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该通知在第二点第

三部分“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中认定:“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我国检察系统的学者也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也应该建立属于自己的“特情”队伍。[1](P294)不过,由于刑事特情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且容易误用,因此学界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做法,将相关规定“升格”———由部门规章升格为法律且公开发布,这样就避免了法律依据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公开引发的争议。 2005 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代表提交了《关于提升纪检监察部门反腐能力的建议》,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可用线人、卧底反腐。该建议中提出:一方面聘请社会特约监督员当“线人”进行暗访,另一方面最稳妥的办法还是安排纪检监察人员进入腐败高风险单位直接“卧底”侦查。其实早在 2003 年 10 月 31 日,第 58 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50 条“特殊侦查手段”第一款中就明确规定,允许各国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这里的特工行动虽然不完全等同于特情,但是也有某种相通之处,我国在 2003 年 12 月即正式签署了该公约。二、刑事特情适用的必要性问题研究刑事特情适用的价值是什么?为什么在国家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有具体侦查措施的前提下,还需要适用一个部门规章规定的措施?从根本属性上讲,刑事特情的存在意味着它能够满足国家侦查工作的需要,能够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特情的存在是刑事侦查的客观必然,刑事特情必须依附于刑事侦查,“这种存在,在形式上依赖于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实质上是人们对这种客观实在物的发现和利用。……这种事实说明它是一种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人们可以发现和利用它为自己服务,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和达到某种目的。”[2](P80)刑事特情的诉讼价值就是满足了司法的需要。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特情的诉讼价值应当是实现这一刑事诉讼目的,满足这种诉讼需要。“公正、效率的本质应是统一的,统一的都复归于正义”。[3](P134)刑事特情与公正、效率的诉讼价值目标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刑事特情的适用必须体现这两个价值目标。早期的刑事特情适用范畴主要局限于军事活动。从早期的军事斗争手段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刑事侦查手段,刑事特情最重要的改变体现在程序价值上。程序价值首先体现在其适用范围和程序上的严格规定。我国建国初期,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在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提出:“对付土匪、盗匪、封建流氓组织,允许采取特情工作。”根据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细则》的规定,各类刑事特情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具体地说,情报特情和控制特情,报经市、县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负责同志批准;专案特情的批准权与批准立专案侦察的权限相同;在服刑、劳教的犯罪分子中选建刑事特情,报经地、市公安处、局刑侦部门审核,征得司法部门的劳改、劳教单位领导同意,报主管处、局长批准,履行必要的手续;物建一般境外特情,报请地、市公安处、局长批准,重要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特别重要的报请公安部批准。凡正式建为境外特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报公安部备案。我国当前虽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系统的刑事特情适用方法,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刑事特情的适用范围。结合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应该对刑事特情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法律规定和限制,如只能是针对特殊而且重大的犯罪活动。美国司法部 1981 年制定的《关于秘密侦查的准则》中就规定,特情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反间谍案以及查

禁赌博、贩毒、走私军火以及反恐等方面。[4] [1] [2] 下一页

德国的刑事特情主要适用于侦查麻醉药品贩卖案件及有组织犯罪案件。英国 2001 年通过的《侦查权力规则》规定警察可以使用便衣警察、线人、直接监听或侵入式监听等秘密方式对付严重的有组织犯

罪。[5]我国澳门地区《有组织犯罪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特情适用于接受、持有、藏有、运输或交出武器、弹药或犯罪工具,庇护其黑社会成员,筹款或提供集会地点等行为。香港的特情主要用于反恐及严重有组织罪行,威胁香港安全及毒品等问题上的保安工作。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情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一是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个人生命、身体、自由的重大案件;二是犯有最轻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三是职业性、习惯性、集团性或组织性犯罪案件;四是反复实施的同一犯罪或有前科犯罪的案

件。三、刑事特情适用的执行性问题研究刑事特情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还存在很多执行性的问题,需要我们探讨,这里择其要点谈谈。(一)刑事特情适用中的监督性问题。提供犯罪活动情报的人在美国被称为线人或者眼线,与线人打交道是危险的。“你抓住这条线,就和提着条毒蛇一样。”来自洛杉矶的特工史蒂夫·摩尔说,“必须小心翼翼,牢牢握紧。还要清楚什么时候可以松开手。”但是现实中这种分寸很难把握,特工与线人之间常常发生问题。[6] 2001 年 7 月,兰州刑事特情马进孝勾结个别公安人员采取栽赃陷害、制造假贩毒案件多起,导致四名无辜公民入狱;2005 年 1 月,一名军官的财物在车站被盗,从而揭露出了成都火车站派出所长期与特情王某勾结,进行盗窃和包庇盗窃犯罪的活动;2002 年秋天,美国前联邦调查局特工约翰·肯尼龙由于包庇自己的线人,被判 10 年监禁。可以看出,对于刑事特情的使用特别是灰色刑事特情的使用,存在着两难境地:用之有利于侦查破案,但容易被滥用误用;不用难以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线索。我国有学者提出,由于特情侦查从决定到具体行使的整个过程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没有一个为法律认可的中立“第三者”的介入和制约,其程序的公正性值得质疑。[7]美国为了监督特情的适用、防止警察与线人的关系过于亲密,联邦调查局有很多措施进行制约,如同僚要互相督促和严格监察;联邦调查局每三个月要核查一次线人的档案;外勤部门每 18 个月做一次内部监察,监察对象包括线人;每三年 FBI 官员要接受一次总部的核查,所有的线人都在审查范围之内。另外,为了防止警方过多地滥用线人,检察官可以对警方使用的线人进行监控,他们就有权否决警方使用线人的方

案。(二)刑事特情适用中的特情犯罪问题。刑事特情在适用中经常发生特情犯罪的问题,既包括特情为了收集情报、获取犯罪团伙信任而被迫实施犯罪,也包括一些特情为了私利故意犯罪。根据刑事特情工作的要求,特情本身不是侦查人员,甚至有一些灰色特情可能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建国初期,我国一些城市刑侦部门首先布建的一部分特情就叫刑侦耳目,主要来自犯罪分子中间,采取的是“以毒攻毒”的方针。为了提高刑事特情的质量,1955 年以后国家规定严格禁止把从犯罪分子中物建的特情人员组织起来,或者有这种特情人员来管理、指挥特情,甚至依靠这样的人去建立发展特情。[8](P10) 1979 年全国刑事侦察工作座谈会中明确提出了特情工作的八条界限,其中第三条明确说明,建立某些“灰色”耳目,是斗争的需要,不是“招降纳叛”、“包庇坏人”。也就是说,刑事特情一般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普通公民,但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逆

用。根据公安实战部门的统计,所有特情中 80%是红色特情———即特情主体没有前科劣迹的,是社会上的常人;20%是灰色特情———即特情主体有前科劣迹,是社会上的闲职人员。[9](P49)在这点上我国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如美国一些刑事特情也是存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必要的时候这些特情可能成为污点证人。在收集情报、提供信息的过程中,一些特情有可能实施各种违法犯罪,对于各种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必须严厉予以打击;对于胁迫性、参与性普通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及时向侦查人员反映。此外,根据《刑事特情工作规定》,刑事特情在贴靠探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不准诱人犯罪”的工作纪律,但对于侦查人员指挥刑事特情接近、贴靠侦查对象,利用某一策略方法,促使侦查对象暴露犯罪证据和已有犯罪意图的行为,是刑事侦查中先发型侦查谋略与诱导型侦查谋略的综合运用,不是犯罪活动。(三)刑事特情适用中的保障和救济问题。刑事特情作为团伙性、重大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一种特殊手段,在其实施过程中,极有可能对刑事特情人员的安全以及家人安全造成损害。因此,应当特别注意对刑事特情适用中的保障和救济。大多数刑事特情设立和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收集情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刑事特情应当特别强调保密和单线领导的原则,保密是特情侦查所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仅是在侦查部门内部,也要把特情的知密面缩得越小越好。[10](P25)这不仅仅是为了工作的需要,更是为了保护刑事特情的生命安全。此外,如果出现主管领导公报私仇,对其行为的正当性加以否认的情况,可能会引起一连串对特情人员不利的诉讼。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对特情人员的保障条款。具体地说,就是对其职权范围及侦查权限必须在授权令状的书面形式明确载明,并须经检察机关批准。这既是保护特情人员的需要,也是保障该项权力避免被滥用的需要。[7]一旦出现因为侦查机关保密原因或者侦查工作失误等,造成了刑事特情个人或者家庭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的,应当赋予刑事特情积极的救济权力,如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赔偿、向上级侦查机关申请复议等等,以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对应,责任和功绩的相当。参考文献:[1]郭立新.检察机关侦查实务 6—侦查技术·技术侦查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2]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3]易延友.沉默的自由[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Mark Curriden,What’s the cost of using paidinformer?A.B.A.J,June 1991(43). [5]樊学勇,刘荣.论线人侦查行为的法制化[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

(1). [6]韩丽霞.分寸难把握 FBI 特工管不好线人[N].环球时报,2003-07-21. [7]游伟,谢锡美.论犯罪特情侦查及其制度设计[J].政治与法律,2001,(5). [8]解衡.刑事特情[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 [9]常勇,王英伟.特情与刑事侦查[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2000. [10]慕丰韵.特情侦察[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上一页[1] [2]

抛物线的焦点与准线

抛 物 线 的 焦 点 与 准 线 ( 高 中 知 识 有 关 ) 九上P54、活动2(新书) 一、高中知识:文科选修(1-1)P53-55;理科选修(1-1)P56-59 抛物线的几个定义:把平面内与一个定点F 和一条定直线L 的距离相等的点的轨迹叫做抛物线.点F 叫做抛物线的焦点,直线L 叫做抛物线的准线. 公式:抛物线c bx ax y ++=2 的焦点为)414,2(2a b ac a b +--,准线为a b a c y 4142--= 1) 交于M (x 1,y 1)和N (x 2,y 2)两点(其中x 1<0,x 2>0). (1)求b 的值. (2)求x 1?x 2的值. (3)分别过M ,N 作直线l :y=﹣1的垂线,垂足分别是 M 1和N 1.判断△M 1FN 1的形状,并证明你的结论. (4)对于过点F 的任意直线MN ,是否存在一条定直线 m ,使m 与以MN 为直径的圆相切.如果有,请求出这条直线m 的解析式;如果没有,请说明理由.

=; (3)(3分)若射线NM 交x 轴于点P ,且PA ×PB =100 9 ,求点M 的坐标. 抛物线的焦点与准线(高中知识有关)答案 1、(2010黄冈市,25,15分)【分析】.(1)抛物线的顶点为C (1,1),可设解析式为y =a (x -1)2+1,又因抛物线过原点,可得a =-1,所以y =-(x -1)2+1,化简得y =-x 2+2x ,即可求字母a ,b ,c 的值;(2)由FM =FP ,PM 与直线5 4 y =垂直,可得

53344y -=-,∴14y =,代入y =-x 2+2x ,解得1x =±P 坐标为(114 ) 或(1-1 4),所以分两种情况,通过计算可得△PFM 为正三角形;(3)由PM =PN 可得54 y -, 整理得,23920216t yt y -+-=,解得134t =,23 24 t y =-(舍 3 ), 出点的坐标,在第(3)问中要注意解关于t 的字母系数方程,本题有一定的区分度. 【推荐指数】★★★★★ 2、2012年山东潍坊市24.(本题满分ll 分) 解:(1)设抛物线对应二次函数的解析式为y =ax 2+bx +c , 由???+-==-++=c b a c c b a 2401240 解得???=-==41 1 0a c b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用;(注: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执法和司法人员;(注: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还有人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相容概念,前者包括后者。(注: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其实都有一定道理。从字面上看,举证的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因此,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了举出证据的意思。离开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举证便成了毫无意义的行为;没有人举出证据,证明也就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开证明。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笔者以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只要人们在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学者也没有必要过分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虽然举证和证明这两个概念的字

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

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 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

专题06 抛物线上的点到定点与焦点(或准线)距离之差的最值定稿-高中数学破题致胜微方法(抛物线上的点到定点

专题06 抛物线上的点到定点与焦点(或准线)距离之差的最值 本内容主要研究抛物线上的点到定点与焦点(或准线)距离之差的最值.根据三角形两边之和不小于第三边,即||PA PF AF -≤,当且仅当A 、P 、F 三点共线时,||PA PF -的最大值是AF .利用抛物线的定义将动点(在抛物线上)到焦点与到准线的距离进行互化,定点所在位置是抛物线的内部还是外部,求抛物线上的点到定点与焦点(或准线)之和的最值时方法有差异. 先看例题: 例:抛物线C: y 2=8x 上一点P 到点A (4,-2)与到其准线的距离之差的绝对值最大,求点P 的坐 标. 归纳整理: 求抛物线上的点到定点与焦点(或准线)之差的最值: 利用抛物线的定义将动点(在抛物线上)到焦点与到准线的距离进行互化; 定点所在位置是抛物线的内部还是外部; 根据三角形两边之差小于第三边,共线时取得最值. 再看一个例题,加深印象 例:已知点M (-3,2)是坐标平面内一定点,若抛物线y 2=2x 的焦点为F ,点Q 是该抛物线 上的一动点,则|MQ |-|QF |的最小值是( ) A.72 B .3 C.52 D .2 总结: 1. 利用抛物线的定义将动点(在抛物线上)到焦点与到准线的距离进行互化; 2. 判断定点所在位置是抛物线的内部还是外部; 3. 根据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共线时取得最值. 练习: 1. 已知抛物线22y x =,P 是抛物线上一点.设F 是焦点,一个定点为()2,3A ,当PF PA -取得最大值,则点P 的坐标是( ). 2. 设抛物线C : y 2=4x 上,F 是焦点,P 是抛物线上的动点,A (5,4),求P A P F -的最大值.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 谁承担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

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用;(注: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 主体是执法和司法人员;(注: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 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还有人 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相容概念,前者包括后者。(注: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其实都有一定道理。从字面上看,举证的 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因此,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 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 了举出证据的意思。离开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举证便成了毫无意 义的行为;没有人举出证据,证明也就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开证明。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为基础;而举 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笔者以为,语言是约定俗成 的。只要人们在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学者也没有必要过分 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虽然举证和证明这两个概念的字 面含义确有不同,但是人们在长期使用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时候已 经赋予它“证明”的含义。人们讲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就包有证明责 任的含义,即不仅指举出证据的行为责任,而且包括说服责任和结

农村土地纠纷确权申请书

农村土地纠纷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的土地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请求确权地块名称:,位置:,面积:未定。 二主要事实 一九七九年农村土地分包到户时,当时XX镇压八甲村第一小组将笼古了口分包给高XX一家三口作为其承包地。由于当时此地块位于牛路边,来往牛马糟蹋严重,生产队队委决定不丈量该土地,只是明确四至线为东至二队水沟边,南至牛路边,西至林跃能开慌处老地埂为界,北至山脚老路边。1999年,发包方XX镇压XX小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据云法发(1997)43号文件规定及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笼古了口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时载明该宗地的四至和面积,对该宗地未进行认真丈量,将该宗地块面积写

明了1.2亩,但该宗地至原牛路实际面积比合同书上所约定的面积稍大。高XX死后,2009年月,高XX妻子黄XX由于没有劳力,决定将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组成员黄ZZ。在2010年4月,为方便交通,XX镇压八甲一村民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经过高XX家承包地的笼古了口的南边牛路改告成简易公路,因简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为牛路改造使争议地块发生变形,从而模糊了本属于XX小组集体土地牛咱与高XX承包土地的界线。2011年3月,八甲二组村民吕XX无视XX小组和高XX属于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XX小组和高XX的土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碍了XX小组和高XX家对该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了XX小组和高XX家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XX小组村民和高XX一家为此多次与侵权人吕XX交涉,但无任何结果,并说那里是他慌的土地,无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为我们XX小组全体村民作主,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同时,为我们XX小组与高XX家的土地界线确权,明确双方的界线。 上述事实有书证文山州农村农村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当时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证明可以证实。事实证明:该争议的土地及简易公路边土地属于XX小组村民所有,吕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仅供参考,需依照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填写,如有必要可以让律师代笔)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土地纠纷案例

案例一:陈小勇诉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审案 来源:作者:日期:09-04-17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30号 原告陈小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蒋家坪村4社。 委托代理人陈昌银(系原告之父),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长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解放村二社。 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鱼洞新市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维,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勇,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陈勇,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单石村老林湾社。 原告陈小勇不服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0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陈勇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04年6月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4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小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银、张长明,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忠维、梁勇,第三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陈勇因遗失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补办。2003年4月17日,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勇补发了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陈小勇起诉称,自己于1995年与建房人张长明签集资协议购得巴南区鱼洞镇大同村一社综合楼2-2-1号住宅房一套,因该房所用土地的购买人红旗机械厂拖欠土地出让金,由巴南区人民法院将该房所占土地拍卖给石昌织。原告又与石昌织签订协议,由于石昌织不按协议约定给原告等八人办理产权证,原告等八人为此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执行巴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判决时,由执行法官王玉叶亲手将从石昌织处取得的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售房人张长明,再由张长明转给原告。原告从小学到初中毕业一直姓名都是陈勇,只是1994年填户口簿时填

次函数中的焦点与准线问题

二次函数中的焦点与准线问题 【例题讲解】 (2011年·黄冈市)如图所示,过点F (0,1)的直线y =kx +b 与抛物线214y x =交于M (x 1,y 1)和N (x 2,y 2)两点(其中x 1<0,x 2<0). ⑴求b 的值. ⑵求x 1?x 2的值 ⑶分别过M 、N 作直线l :y =-1的垂线,垂足分别是M 1、N 1,判断△M 1FN 1的形状,并证明你的结论. ⑷对于过点F 的任意直线MN ,是否存在一条定直线m ,使m 与以MN 为直径的圆相切.如果有,请法度出这条直线m 的解析式;如果没有,请说明理由. 解:⑴b =1 ⑵显然11x x y y =??=?和22x x y y =??=?是方程组 2114 y kx y x =+???=??的两组解,解方程组消元得21104 x kx --=,依据“根与系数关系”得x 1·x 2=-4. ⑶△M 1FN 1是直角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理由如下: 由题知M 1的横坐标为x 1,N 1的横坐标为x 2,设M 1N 1交y 轴于F 1,则F 1M 1?F 1N 1=-x 1?x 2=4, 而FF 1=2,所以F 1M 1?F 1N 1=F 1F 2,另有∠M 1F 1F =∠FF 1N 1=90°,易证Rt △M 1FF 1∽Rt △N 1FF 1,得∠ M 1FF 1=∠FN 1F 1,故∠M 1FN 1=∠M 1FF 1+∠F 1FN 1=∠FN 1F 1+∠F 1FN 1=90°,所以△M 1FN 1是直角三角形. ⑷存在,该直线为y =-1.理由如下: 直线y =-1即为直线M 1N 1. 如图,设N 点横坐标为m ,则N 点纵坐标为214m ,计算知NN 1=2114 m +, NF =2114 m +,得NN 1=NF 同理MM 1=MF . 那么MN =MM 1+NN 1,作梯形MM 1N 1N 的中位线PQ ,由中位线性质知PQ =12(MM 1+NN 1)=12 MN ,即圆心到直线y =-1的距离等于圆的半径,所以y =-1总与该圆相切.

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探析

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探析

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探析——来自江汉平原 石镇的调研报告 2009-12-04 | 作者: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中小】【打印】【关闭】 提要: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价值的上升,土地权属的争议也大量涌现。农村土地纠纷主要包括三种基本类型:农户之间的土地争议、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及村民小组与村集体之间土地争议。三种类型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升值所导致的利益之争。土地纠纷的化解既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需要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 石镇位于江汉平原的西北边缘地带,隶属湖北省荆门市,地形上属于丘陵地区。石镇现有耕地44105亩,人口32481人。据该镇相关部门统计,2008年,由村级组织以及乡

镇司法人员介入调解的土地纠纷一共有107起,占全镇全年纠纷总数的42%还多。笔者按照纠纷的主体将当前较突出的土地纠纷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结合若干有代表性的案例,力图展现每种纠纷类型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农户之间的土地争议 首先,因不堪税费负担而导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在税费改革之前,由于负担沉重,加之粮价低迷,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对于农户来说,土地的面积越多,他所承担的税费也就越重。在这种条件下,一些农田面积较多的农户以及外出打工者通过放弃一部分农田经营权的方式来减轻负担。由于每一块农田都承担相应的税费,为了保证税费的收取,村组干部只好通过做工作将土地重新发包给新的农户。在2004年“土地确权”时,由于国家惠农政策的效果初现,土地的价值上升,一些原来放弃耕种的农户开始要回自己的农田。针对一块地块出现两个甚至数个经营者的局面,土地确权中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

二次函数中的焦点与准线问题

二次函数中的焦点与准线问题 1.(2015年福建泉州)抛物线y=x2上任意一点到点(0,1)的距离与到直线y=﹣1的距 离相等,你可以利用这一性质解决问题. 问题解决 如图,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直线y=kx+1与y轴交于C点,与函数y=x2的图象交于A, B两点,分别过A,B两点作直线y=﹣1的垂线,交于E,F两点. (1)写出点C的坐标,并说明∠ECF=90°; (2)在△PEF中,M为EF中点,P为动点. ①求证:PE2+PF2=2(PM2+EM2); ②已知PE=PF=3,以EF为一条对角线作平行四边形CEDF,若1<PD<2,试求CP的取值范围. 2.(2014年湖北咸宁) 如图1,P(m,n)是抛物线 2 1 4 x y=-上任意一点,l是过点(0, 2-)且与x轴平行的直线,过点P作直线PH⊥l,垂足为H. 【探究】 (1)填空:当m=0时,OP=,PH=;当m=4时,OP=,PH=;【证明】 (2)对任意m,n,猜想OP 与PH的大小关系,并证明你的猜想. 【应用】 (3)如图2,已知线段AB=6,端点A,B在抛物线 2 1 4 x y=-上滑动,求A,B两点到 直线l的距离之和的最小值. (第23题图1) (第23题图2)

3. (2013?南宁)如图,抛物线y=ax 2 +c (a ≠0)经过C (2,0),D (0,﹣1)两点,并与直线y=kx 交于A 、B 两点,直线l 过点E (0,﹣2)且平行于x 轴,过A 、B 两点分别作直线l 的垂线,垂足分别为点M 、N . (1)求此抛物线的解析式; (2)求证:AO=AM ; (3)探究: ①当k=0时,直线y=kx 与x 轴重合,求出此时的值; ②试说明无论k 取何值, 的值都等于同一个常数. 4.(2015·四川资阳)已知直线y=kx+b (k ≠0)过点F (0,1),与抛物线y =14 x 2 相交于B 、C 两点. (1)如图13-1,当点C 的横坐标为1时,求直线BC 的解析式; (2)在(1)的条件下,点M 是直线BC 上一动点,过点M 作y 轴的平行线,与抛物线交于点D ,是否存在这样的点M ,使得以M 、D 、O 、F 为顶点的四边形为平行四边形?若存在,求出点M 的坐标;若不存在,请说明理由; (3)如图13-2,设,B m n ()(m <0),过点01E (,)的直线l ∥x 轴,BR ⊥l 于R ,CS ⊥l 于S ,连接FR 、FS .试判断△RFS 的形状,并说明理由. 5.抛物线y = 14 x 2 +x+m 的顶点在直线y=x+3上,过点F (-2,2)的直线交该抛物线于点M ,N 两点(点M 在点N 的左边),MA ⊥x 轴于点A ,NB ⊥x 轴于点B. (1)先通过配方求抛物线的顶点坐标(坐标可用含m 的代数式表示),再求m 的值; (2)设点N 的横坐标为a,试用含a 的代数式表示点N 的纵坐标,并说明NF=NB ;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真题(有答案)

刑事诉讼法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D) A 秩序B公正C效益D民主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3.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4.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

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D)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5.下列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有(C) A故意杀人案件 B爆炸案件 C武装叛乱案件 D县法院请求移送的案件 6.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有关情况 C收集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7.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D)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集体土地确权纠纷案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 【案情】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1957-1958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24.7亩、13.4亩,修筑了两个山塘,面积大的山地叫“直径”山塘。1957年冬建,1958年建成使用。面积小的叫“山猪斗”山塘,1957年冬建成使用。由于两个山塘建成后,计划主要是灌溉石湖村的土地,因而在筑两个山塘时,所需劳动力主要是由石湖村负责,洋景村主要提供所需土地。富新村是1958年新丰江水库移民,移居柏塘时属石湖辖的几个生产队(1978年从石湖村分出),因迁来时忙于建设家园,故当时地方政府未予分配修筑山塘的任务。但富新村属下有80%土地的用水依赖于“直径”山塘。山塘建成后,三个村的村民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灌溉使用。因山塘所在位置靠近洋景村,石湖村在筑两个山瑭时曾口头表态过,由洋景村负责山塘的管理,并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同意洋景村放养鲜鱼,所得收益亦归洋景村。1986年三个行政村的上级政府柏塘区公所,为了加强对山塘的管理,以养鱼与蓄水灌溉的矛盾难于解决为由,作出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养鱼、灌溉和其他管理权,从1986年4月15日起归石湖村所有”的决议。1998年间,因两山塘的水面养殖发包权问题引起争议,柏塘镇政府于1998年3月10日和3月13日,作出处理意见,均维持1986年柏塘区公所的决议。洋景村不服,用书面向省政府、博罗县政府投诉,提出要求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4月14日的决议,恢复其对两个山塘的管理权。与此同时,富新村亦向县政府提出,应得到“直径”山塘的使用权,确保农业灌溉。 【处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建于1957年,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章程》第二条规定,社员所有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故建山塘时其土地已收为洋景高级社集体,不属于当时的自然村集体。两个山塘建成后,灌溉受益一直是洋景、石湖、富新辖下的村民小组水田。1962年“四固定”时,两个山塘有否确权哪个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各方均无法提供充分依据加于认定。两个山塘的修建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农田灌溉。三个行政村的村民已共同连续使用了两个山塘几十年。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作出的两个山塘的所有权、使用权只归石湖村的决议。重申明确“直径”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富新三个村共同所有;“山猪斗”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两村共同所有。博罗县政府作出上述裁决后,石湖村不服,先后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政府及博罗县人民法院均维持博罗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引起的争议案件,涉及到三个行政村,时间长达15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这类土地权属案件时,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加上人们的土地权属意识淡薄,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所以,中共中央1962年9月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这是《六十条》的主要容之一,也是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一次政策性确权。生产队围的土地就是指生产队当时实际占有、支配、使用,管理收益的土地,固定给生产队所有,长期不变。柏塘镇镇政府在处理该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台法的原则,导致纠纷不断升级。

高考数学竞赛圆锥曲线中与焦点弦相关的问题

与焦点弦相关的问题 8.椭圆、双曲线、抛物线的焦点弦性质(定值1) 问题探究8 已知椭圆22 143 x y +=,1F 为椭圆之左焦点,过点1F 的直线交椭圆于A ,B 两点,是否存在实常数λ,使AB FA FB λ=?恒成立.并由此求∣A B∣的最小值.(借用柯西不等式) 实验成果 动态课件 椭圆的焦点弦的两个焦半径倒数之和为常数 11112 ||||AF BF ep += 备用课件 双曲线的焦点弦的两个焦半径倒数之和为常数 AB 在同支 11112 ||||AF BF ep += AB 在异支 11112 | |||||AF BF ep -= 备用课件 抛物线的焦点弦的两个焦半径倒数之和为常数 112 ||||AF BF ep += 备用课件

9.椭圆、双曲线、抛物线的正交焦点弦性质(定值2) 问题探究9 已知椭圆22 143 x y +=,1F 为椭圆之左焦点,过点1F 的直线12,l l 分别交椭圆于A ,B 两点和C,D两点,且12l l ⊥,是否存在实常数λ,使AB CD AB CD λ+=?恒成立.并由此求四边 形AB CD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 实验成果 动态课件 椭圆互相垂直的焦点弦倒数之和为常数 ep e CD AB 22||1||12 -= + 备用课件 双曲线互相垂直的焦点弦倒数之和为常数 ep e CD AB 2| 2|||1||12-=+ 备用课件 抛物线互相垂直的焦点弦倒数之和为常数 ep e CD AB 22||1||12 -= + 备用课件

10.椭圆、双曲线、抛物线的焦点弦与其中垂线性质(定值3) 问题探究10 已知椭圆22 143 x y +=,1F 为椭圆之左焦点,过点1F 的直线交椭圆于A,B 两点,AB 中垂线交x 轴于点D ,是否存在实常数λ,使1AB F D λ=恒成立? 实验成果 动态课件 设椭圆焦点弦AB 的中垂线交长 轴于点D ,则∣D F∣与∣AB ∣之比为离心率的一半(F 为焦点) 备用课件 设双曲线焦点弦AB 的中垂线交焦点所在直线于点D ,则∣D F∣与∣AB ∣之比为离心率的一半(F 为焦点) 备用课件 设抛物线焦点弦AB 的中垂线与对称轴交于点D ,则∣DF ∣与 ∣AB ∣之比为离心率的一半(F 为焦点) 备用课件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高法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2.作为罪刑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4.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担: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对于其反诉主张,被告人又具有自诉人的诉讼角色,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尽管如此,法律没有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是司法机关,当司法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即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说明,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4.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例解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2/97,不定项)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及解析]BD.考查证明责任的分担。 法条链接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当前我国各项改革举措齐头并进,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步入法治化轨道,让占全国局大多数农业人口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各村居和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下,通过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人员的努力,土地确权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等环节已基本结束,进入登记颁证和建档入库环节。在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一整套解决登记确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方法: 一是强化组织推动。各村专门成立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设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抽调熟悉情况的老干部、老党员、老队长参与这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宣传发动、业务指导、调查测绘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组,实行分工到组、包干到户,切实形成了各级分工协作、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制定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工作的原则要求、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确保实施过程中各个层面宣传口径、政策措施、工作流程等协调统一。坚持“试点先行”,着力搜集梳理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结合实际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为整村推进时打好“预防针”。创设农户农地代码,以村组为单位,对所有农地实行统一编码,有效解决因地块分布零乱造成的承包户登记凌乱不清的问题,切实做到精准登记、精细管理。

二是把握政策原则。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和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保持稳定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我们反复强调、宣传这次确权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不是重新分田。是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农民的承包地面积、合同、证书、登记簿“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含示意图)“四到户”。要求各村组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做到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确权工作不与农民承包费用、劳务挂钩,也不作为农业补贴的基数。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登记内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地为主原则。凡土地己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个别地方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万顷良田、土地整治、流转等原因造成各农户承包地界址无法明确的,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股确权的方式。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

第12讲 二次函数焦点与准线(学生版)

第12讲 二次函数焦点与准线 知识导航 抛物线的定义:我们把平面内与一个定点F 和一条直线l (l 不经过点F)距离相等的点的轨迹叫做抛物线。点F 叫做抛物线的焦点。直线l 叫做抛物线的准线(高中选修2-1,P65) 【例1】(1)如图,抛物线221x y =的焦点F(0,21),准线l 的解析式为2 1 -=y ,求证:抛物线 22 1 x y =上任意一点P 到点F 的距离等于它到直线l 的距离,即PF=PH. (2)已知点M(2,3),F(0,21),点P(m ,n)为抛物线22 1 x y =上一动点,则用含m 的式子表示 PF= ;PF+PM 的最小值是 . 练:如图,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A(0,2),点P 是抛物线14 12 += x y 上一动点。 (1)过点P 作PB⊥x 轴于点B ,求证:PA=PB ; (2)若点C(2,5),连PA ,PC ,PA+PC 是否存在最小值?如果存在,求点P 的坐标;若不存在, 说明理由.

【例2】如图。抛物线2 1 212-= x y 与x 轴交于A 、B 两点(A 在B 的左侧),点P 是抛物线上一动点(不包括A 、B),PM⊥x 轴于点M.点P 的横坐标为t. (1)若,11<<-t 求证:OP+PM 为定值,并求出该值. (2)若1-t 求证:OP-PM 为定值,并求出该值. 练:如图,点P 为抛物线2 1 212-= x y 上一动点,PH⊥x 轴于点H ,连OP. (1)当点P 在第一象限的抛物线上时,求PO=PH 的值; (2)当点P 在第四象限的抛物线上时,求PO+PH 的值.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证明责任被喻为刑事诉讼中的脊梁,对于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解决诉讼难题有着重要作用。为此,笔者通过对证明责任概念的分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辨析及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等方面予以论述,并就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分担 证明是诉讼的中心环节。为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在诉讼主体中必须确立谁负有这样的证明义务即证明责任。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对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仍然存在相当多的模糊认识,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也不完善。本文试对刑事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 1、研究证明责任的意义 我们知道,正常的刑事诉讼诉讼的运行情况是根据搜集得到的证据所能证实的案件事实,依据刑法的规定确定罪名及法定刑的过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依据的相关案件的事实通过有关诉讼程序的运行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对这个案件如何进行处理?证明责任制度就是解决此时该对案件做出怎样处理的难题的,证明责任制度的运用实际上是

通过技术性的手段,解决了司法诉讼过程中的难题。证明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人类法律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立法中应用技术性规范解决法律问题的典范。 2、证明的概念 要研究证明责任的概念,首先应当研究证明的概念。通说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谁实施了犯罪事实,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是指除司法人员运用证据确定案件湿湿的诉讼活动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从证明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1)证明主体是有限的。狭义的证明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广义的证明主体还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证明的对象是有限的。证明的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如果对于证明的对象不明确,对于需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及时去解决,而对于不需要证明

农村土地纠纷确权申请书(2020版)

农村土地纠纷确权申请书 (2020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8045

农村土地纠纷确权申请书(2020版)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的土地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请求确权地块名称:,位置:,面积:未定。 二主要事实 一九七九年农村土地分包到户时,当时XX镇压八甲村第一小组将笼古了口分包给高XX一家三口作为其承包地。由于当时此地块位于牛路边,来往牛马糟蹋严重,生产队队委决定不丈量该土地,只是明

确四至线为东至二队水沟边,南至牛路边,西至林跃能开慌处老地埂为界,北至山脚老路边。1999年,发包方XX镇压XX小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据云法发(1997)43号文件规定及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笼古了口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时载明该宗地的四至和面积,对该宗地未进行认真丈量,将该宗地块面积写明了1.2亩,但该宗地至原牛路实际面积比合同书上所约定的面积稍大。高XX死后,2009年月,高XX妻子黄XX由于没有劳力,决定将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组成员黄ZZ。在2010年4月,为方便交通,XX镇压八甲一村民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经过高XX家承包地的笼古了口的南边牛路改告成简易公路,因简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为牛路改造使争议地块发生变形,从而模糊了本属于XX小组集体土地牛咱与高XX承包土地的界线。 2011年3月,八甲二组村民吕XX无视XX小组和高XX属于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XX小组和高XX的土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碍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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