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的法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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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

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法的作用机制(02简答)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04简答)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造成

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

2.指引作用。法是能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

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告知晓或估计到人们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为行动安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传播法律意识,形成法律习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

6.强制作用。主要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

一.在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在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体系建立的秩序,是把一个阶级对

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

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和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常常被迫做出某种让步,在自己的法律中作出一些保

护被统治阶级个别利益的条款。或者对统治阶级内部个别违法犯罪的成员实施惩罚。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

.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

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5).推进教育、科学

、文化的发展。

以上阶级社会中法的两方面作用是一致的。(1).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而

国家政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2).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是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

基础。

两方面的作用有时是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和履行的,有时是由同一规范同时承担和履行

的。

二.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

发展。

法律调整的局限性(03简答)

论述法的局限性(04论述)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

在一定的限度。

4. 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

1.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

加哪些价值。

2.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3.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 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 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和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

系统。

3. 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成

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1.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这是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直接

联系在一起的。

2. 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

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当

坚持下述评价标准。

1. 生产力标准。一种行为应予保护还是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

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综合国力的提高和我国人民生活

条件的改善而定。

2. 人道主义标准。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

人的自由与能力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

3. 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且这种标准须适应现实需要

的变化而调整。

4. 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一种历史主义

的态度。

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法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特别重要。权威性指的是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的支配,法律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普遍性指的是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

统一性指的是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完备性指的是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漏洞。

法与利益

法与利益的关系(03论述)

利益对法律的影响及作用

利益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对法律起着巨大的影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1. 在法律起源时期,法律的产生是利益分化所致。

2. 在阶级对立社会,法律的根本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决定的。

3. 法律的某些具体内容是由全社会共同利益决定的。

4. 在非阶级利益方面,法律的许多内容是对不同主体的冲突利益的综合权衡。

5. 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

法对利益的调整作用(01简答)

一.法律调整利益的方式方法

1. 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确认利益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

2. 协调利益关系。

(1).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觉予以调节,或通过法定

程序解决争端。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个体利益的限制来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3. 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1).如果没有法律,利益的实现必然会存在障碍。

(2).法律的实施可以创造出利益实现的条件。4.促进某种新生利益的形成。

(1).优良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使人们自觉追求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律只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社会生活,是不能尽到应有职能的。

二.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

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这种有效机制取决于权利义务的独特的利导功能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乃是以契约为模式的范例的。法定权利义务无非是对复杂的实际

利益关系的简化。

法对利益的调整机制(新版)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

为一定权利,并把他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法律主体,同时还要有维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

救方法――惩罚、赔偿和制止等来实现。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表达利益要求

(1).利益规律是法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2).法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

承认,或者拒绝承认特定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3).法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既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在表达利益要求时绝不可回避利益

冲突。

2.平衡利益冲突

(1).人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了利益差别,利益差别则构成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正

因为有社会利益冲突,社会存在和社会变迁才有其可能。

(2).法对各种利益重要性做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3).法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和制度

设计体现的。

3.重整利益格局

(1).法律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向前发展的。

(2).权力斗争的结果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整,此时法律便担当着利益格局重整功能。

(3).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经济体制的转轨必然要求社会

利益的重新整合。

三.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途径

1.自行性调节。这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

)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之目的。

2.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

关系进行调整,即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的。

3.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过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

的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即通过“权利<-法->

权力”的关系来完成。

四.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原则

1.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

2.利益兼顾原则。

3.缩小利益差异原则。

4.少数利益保护原则。

5.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则。指利益限制的程度合理,还应坚持法定标准。

6.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

法与秩序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1.维护阶级经济秩序。

(1).将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2).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

不紊的进行。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1).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2).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作出科学的安排,规定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

及相互之间的合作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

3.维护经济秩序。(1).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2).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

(3).调控经济活动。

(4).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1).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

a 由法律直接权利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b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些标准,

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c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

(2).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法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重要手段。(3).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法与自由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00论述)

1.法以自由为目的(1).法律规范系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设立。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系为实现自由而设定。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

2.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1).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2).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

(3).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

3.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1).确定基本自由

(2).确定自由的量度。有利于人们适当地享有自己的自由并不对他人的自由形成威胁。

(3).法律确定自由的边际。使自由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或发挥作用而不至于彼此冲突。

4.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1).为解决自由与其它价值的张力和冲突提供法律准则。(2).法律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确保自由的共同实现。

(3).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4).把责任与自由联结,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法与效率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1).在基本意义上效率就是生产力的进步。

(2).生产力要素分别是由人权,物权,智权加以保护的,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

,才能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

(1).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

力。

(2).法承认和保护人们的利益,使之成为一种权利,从而使资源得以最有效率的利用。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1).财产权的承认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

(2).法还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保障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生产力。(1).就当代社会而言,经济运行的最佳模式是市场经济模式。

(2).法确认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地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1).法把科技活动及其成果宣布为权利,使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的燃料,促进了生产力

的飞跃。

(2).法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实现科技-经济一

体化。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1).减少交易费用的关键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成的创新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或补足

(2).法律通过以效率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和建构,为经济主体设定最有效率的效益模式和

诉讼程序。

论中国法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02论述)

法与正义

正义在法律生活的作用

1.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2. 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01简答)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1.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

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

2.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惩罚的目的在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

3.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处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得的正义

要求。

与社会正义所包括的两个基本方面(分配正义与诉讼正义)相适应。法要:

1. 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

公正的分配原则有:无差别分配原则,按照优点分配原则,按照劳动分配原则,按照需要

分配原则和按照身份分配原则。

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

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

2. 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在现代社会,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1).司法独立

2).回避制度

3).审判公开

4).当事人权利平等

5).判决的内容应当有法的根据的事实的根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

6).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迟误

7).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

8).律师自由。

法与文化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区别

(一)表现形式不同

1.法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中;而道德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其主

要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

2.法律规范的假定,行为模式,后果三部分通常是明示的;而道德规范的假定部分和后果

部分通常是暗示的。

(二)违反的后果不一样

1.道德制裁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而法律制裁则是十分确定的。

2.道德制裁无须经过特定程序;而法律制裁则必须由特写机关按一定程序进行。(三)调节人们的行为的方式不同

1.法能过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

2.道德则主要通过为人们指出社会生活中的义务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四)调整对象不同

1.法主要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关系与行动方式。

2.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内在行为动机符合道德准则。

(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1.法律调整行为的依据是由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2.道德规范体系则只是由个别的道德制度直接组成的。

法制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国家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政治职能以及其它社会职能的重要

手段,也为建设首长风尚提供了客观政治基础,物质基础,思想文化基础等决定性因素。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批判剥削阶级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

、改造人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物质力量。

(三)法律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才能够

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真正的和直接的监督。

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法律手段建设道德风尚更为重要和有效。

法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原因: 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发生冲突。

2.社会发展,道德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和法的价值都是多元的,两者不会一一对应,这也是冲突的原因这一。

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

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

解决措施:1.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

2.在法律移植中,尽可能注意与本民族道德的协调。

3.宣传法律的评价方式。

4.学会接受法治的代价

宗教政策与法律调整

我国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表明:

1.宗教信仰纯属公民个人的私事

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3.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4.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法与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观念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

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

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1.一定法律意识是社会生活的主观映现,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受客

观社会关系的制约。

2.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于一定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

3.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1.造成法律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在一定的法律文化圈中存在着独立的文化

隔离机制。

2.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成为可能。

3.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

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

法与科技和教育

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

现代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既为法的进步和创新提供机遇和前提,又对

法的运作和研究提出挑战。

(一)科技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1.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科学依据

2.科技进步使某些法律内容和原理发生改变。

3.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规则被赋予法律效力成为法律规范

(二)科技影响法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使法的表现形式更科学合理,信息传播更便利

,快捷,准确和充分。

(三)科技影响法的调整范围,导致新的法律部门出现。

1.科技发展导致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促使出现和分化出新的法律部门

2.太空法,海洋法,科技法都是随着科技发展而新出现的法律部门。

(四)科技影响立法体制,过和和方法,促进立法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率。

1.科技发展催生了专业性,技术性立法,促使了授权立法体制的形成。

2.科技发展促进了信息传递和沟通广泛化,为立法的公开性和民主化的实现创造了物质前

提。

3.先进科技手段在立法领域的利用促进了立法的科学化和高效率。

(五)科技影响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促进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的科学化,

高效能化。

1.现代科技的突破性进步使得法律调整具有更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更高的效率。

2.DNA亲子鉴定,微量物证电脑鉴别破案等即是例证。

(六)科技影响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研

究方法与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1.科技进步使传统法律价值观发生变革。

2.法律信息库和法律信息传输网络为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提供新的物质手段。

3.新发现的科学信息,定律,探索方法已成为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借鉴。(七)科技也是一把双刃剑,他在推动和法律发展的同时,也会给法律实践和研究带来一

系列困惑,挑战和问题。

法对科技的作用

随着科技迅速发展及其影响社会生活广度和深度的加强,科技活动被纳入法治轨道的趋势

也日益加强。

(一)法组织的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

1.法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

2.法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定科技发展和合理布局和人才物力的合理分配。

3.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

(二)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1.科技成果只有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推广,才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科技成果的应用,必然带来科技服务于社会与研究发明者的专有权二者都具有合理性的

两难选择。

3.法律能以理性的权威的权利义务设置,合理解决这种利益冲突。

(三)法协调科技与人的冲突关系,保证科技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

1.科技对人类具有双面作用,既能为人类带来福利,也能对人类构成威胁。

2.法律调整和规范科技与人的冲突关系,减少和化解科技负面效应,保证科技发展的正确

方向。

(四)法推动国际间科技合作,促进科技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

1.科技活动规模的广大导致科技活动的国家化与国际化

2.法律确认国际科技合作制度和国际科技贸易制度,使科技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运用获得了

制度上保证。

(五)法确认和保障科技活动主体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自由,为科技活动创造自由,宽

松,安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1.法为科技活动提供安定的社会秩序

2.法为科技进步创设良好的工作条件

3.法为科技进步营造自由,宽松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法与政治

法治与政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治

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一致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是执政,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

力,保证人民享有最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规定和

基本内容。

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进一

步完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模范作用还表现为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

总之,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

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

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的进行,

因为:

第一: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人民性,中国共产党正是这种阶

级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而中国共产党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

核心。

第三,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

律原则和规则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

平衡点,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统一起来。

第四,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常遇到的全局性问题,热点问题,需要党的指导和协调第五,共产党是执政党,只有党把法治用为治国方略,重视立法,认真执法,模范守法,

人民才会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才会实现法治。

(二)依法治国应当改善党的领导

1.党通过法律执政,并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最重要的改善。

同时,党通过法律执政,领导人民依法治国,有利于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

的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2.改善党的领导,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的贯彻民主集

中制,而依法治国正是民主集中制的时代精神的基本特征。

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有民主集中制破坏的教训,原因在于1.没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

精神实质,2.没有把党内民主集中制与国家生活中的民主集中制结合起来(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时期,强调把全党全人民的意志集在

到党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上,并进一步集中到宪法和法律上,坚持在民主基础上实行

法治,在法制指导下实行民主,有利于把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落到实处。

3.防止和纠正以党代法的弊端

(1).清除党委包办一切的影响,各司其职

(2).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政策的关系,一方面,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指导

作用,另一方面,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应按照法定程序来实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

范围内活动。

法与政治体制改革

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进行的,法制建设既是政治体

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所以,应将法制建设贯穿于政治体制改

革全过程,用改革推进法制化,用法制化引导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

1.法制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引导作用

政治体制改革以法制为先导,法制为其提供规范或制度的安排,保证政治体制改革达到预

期目的。

2.法制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作用

(1).保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不变形,并使之在客观上总揽改革,制约各项具体改革

措施

(2).反映改革的内在逻辑和历史进程,防止体制改或出现反复和随意性(3).消除体制改革中的阻力和对体制改革的破坏与干扰,及时纠正各种反序行为,克服

各种无序现象,如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等。

3.法制对政治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作用

(1).运用法律形式,使改革成果得以巩固(确认,保护,强固)

(2).没有法制巩固的后续行为,改革成果可能会付之东流或畸变

(3).通过法制对政治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和确认,改革的成就才能在更深广的时空范围

内发挥作用。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张文显笔记超全

第一章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 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 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 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 现)。 8)社会化——20 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完美版

名词解释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 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 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 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 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 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

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 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 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8、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9、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 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主编,第三版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法哲学以法的理念、本质等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具体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 区别:1、属性不同,法哲学着重于思辨,法理学侧重于分析和清晰性;2、重点不同,法哲学重点在于法的价值和本性,法理学重点在于法律规范和案例;3、研究方法不同,法哲学主要采用哲学方式,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如经济、案例分析;4、区域不同,法哲学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而法理学存在于英美法系。 自然法学派是产生最早的流派,基本观点:1、国家制定的法是实在法;2、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绝对的法叫自然法;3、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 主要观点:1、自然法是居于某种价值的判断,该判断源于自然,并与人的理性相一致; 2、自然法的原则是不变永恒的,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为人的理性掌握; 3、只有符合自然法和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4、法律是人类生活的基本要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基本观点:法律是独立于道德、宗教、伦理的社会现象,强调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观点:1、法律、实施、客观评价;道德、标准、主观评价(法律与道德的区别);2、权力是法律效力的唯一来源;3、应当对实在法进行评价,但评价不能影响法的效力;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可以用客观主义的公式概括法律,对法律进行技术分析。 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主要观点:1、法律是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政党、纪律、宗教、规范等与法律同等重要;2、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3、运行中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4、法律没有绝对的价值,法律价值的基础是社会生存的条件。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辩证唯物主义):1、把法的想象放臵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观察,科学地确证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2、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3、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辩证的体现出来。 马克思主义法学价值论:1、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2、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角度;3、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1、从具体到抽象:人们应当把各个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理解为一定法的现象的基础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法的现象的具体产生条件和途径; 2、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关系转化,以及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法的本质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1、考察基点不同,规范作用基于法的规范性进行考察,社会作用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作用来考察;2、作用的对象不同,前者规范人的行为,后者规范社会关系;3、所处层面不同,前者是后者的手段,后者是前者的目的;4、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前者是颁布法律,后者是法律被适用和实施。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9章)

第七章法的要素 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的要素概述(见表7-1)★

表7-1 法的要素概述 考点二:法律概念(见表7-2)★★★ 表7-2 法律概念 考点三: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释义(见表7-3)

表7-3 法律规则释义 2.法律规则的分类(见表7-4)

表7-4 法律规则的分类 考点四: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概述(见表7-5)

表7-5 法律原则概述 2.法律原则的适用(见表7-6) 表7-6 法律原则的适用

7.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概念? 答:(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2)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4)法律概念的分类 ①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按概念涉及的内容划分)。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如“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法官”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 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 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单项选择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法理学-自己总结-真正第四版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法理学-自己总结-真正第四版

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 74

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7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 74

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 74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

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 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15、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18、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19、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士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20、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 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 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 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 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 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简答题 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 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第三,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由于这些原因,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4.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答: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共同论题。 5.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答: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当是公民素质教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及2015年考研复习规划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及2015年考研复习规划(7.21)第二章马克思注意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名词解释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法学方法论原则: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单项选择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法理学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本质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2)效力。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程序性 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第四节:法的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考研张文显《法理学》内部辅导讲义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 第二编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本质 A、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4.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 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 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 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 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 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 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 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8、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 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9、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 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10、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 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11、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 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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