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餐饮业)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业)

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

(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

(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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