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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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称为《法律重述》。

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14 世纪为补充和匡正当时尚不完善的普通法,由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国王授权枢密院大法官,根据“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处理案件,逐步形成了完全不同于普通法的衡平法。

简述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

(l)救济方法不同;(2)法院组织系统不同;(3)诉讼程序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又称为法典法系

大陆法系的分布围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以及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欧各国即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也属于大陆法系。日本、泰国亦属大陆法系。在北美,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也属于大陆法系围。在非洲,如刚果、卢旺达、布隆迪等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北非各国的法律。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英美法系的分布围主要包括英国(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5、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6、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审讯制),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属于纠问式诉讼;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辩论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是对抗式诉讼,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反映在法学和立法中为:1、首先大陆法各国把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2、大陆各国都主编篡法典。

(二)渊源1、法律;2、习惯;3、判例(例外);4、学说(一般不是渊源,但对大陆法起作用)。

(三)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

三级普通法院: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

另法、德、意等国设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

英美(普通)法系之英国法

1、结构及特点:①二元性结构,分普通法与衡平法,②重视程序法。

2、渊源:①判例法;②成文法;③习惯(1189年时已存)

3、法院组织:

高等法院

A、高级法院:(1)王座法庭:海事法庭/商事法庭;(2)枢密大臣法庭:公司法庭/破产法庭(3)亲属法庭

B、王冠法院:刑事案件

C、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的第二级审判机关,如不服判决可向上议院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低级法院

A、郡法院:民事案件。不服可向王座、王冠法庭上诉。

B、治安法院:轻微犯罪行为的案件

注:英国无独立的行政法院,不设检察官制度。

英美(普通)法系之美国法

1、结构及特点:①属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②采用英国法的畴、概念和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③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结构上美国法律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

2、法院组织:分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

联邦法院:(1)地区法院:94所分设各州境,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2)上诉法院:13所第二审级法院,三名法官审上诉案件。

(3)美国最高法院:1+8人组成,Chief Justice + Associate Justice,终身任职。违宪审查,受理涉及国际法的一审案件和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案件。

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法。

此外,还设有特别联邦法院如受理有关税收的联邦法院。

州法院:各州不同,一般为两级,分第一审法院/上诉审法院。

国际商法调整对象与围:商事组织与商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传统商法和调整新型国际商事交易与贸易的法律,如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商事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法律,也称成文法。我国的成文法表现为: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制定法律的机关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等)。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3、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理其职权围的事务时对相应的法规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此外,判例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二章;合同法

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一)资本主义国家合同法的体系及其编制体例

1、大陆法:成文法形式,合同法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将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

2、英美法:判例法形式,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无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但制订了一些有关某种具体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

(二)中国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中国加入WTO之后,有关外资的合同法将进行清理和修订。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目的上,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即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在容上,要约的容必须明确、肯定,应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3)在生效时间上,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邀请: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单、价目表及商品目录。

关于商店里把商品标价列是否属于要约的问题,各国态度不一。英国认为不是要约,瑞士则视为要约。

一般的商业广告不构成要约,除非其有相反的或表示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是要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拘束力

(1)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一般无拘束力。他有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受要约的拘束,也无通知的义务。但有例外:德国和日本商法典规定,商人对平日经常往来的客户在其营业围,在接到要约时,应即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怠于通知则视为承诺。

一般情况下,缄默不等于承诺。

(2)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即要约人在“------”所示期间能否反悔、变更、撤销的问题。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到达-------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A:英美法:英国法中,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消或更改要约的容,即使要约人规定了有效期限。

理由:除非取得对价或采取法律所要求的特殊形式如签字腊封。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美国正在考虑改变这一原则,已有相关判例。

B:德国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 ----并视为要约引诱。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不得撤回或更改其要约。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法国例外。承诺前可撤回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撤销:

... . ... .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的消灭(失效)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在该期间终了时自行失效。如未规定有效期限,则为“合理期限”这是个事实问题。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但英美法: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先于收到撤销要约通知的时间,但承诺还未到达要约人,合同是否成立?回答是成立。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包括明确的拒绝通知和反要约。

(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实质性变更(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地点、赔偿围、解决争端的方法等)要约容视为反要约。

《公约》认为,对于非实质性变更,则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受要约人的答复仍构成承诺。

承诺生效的时间:

(1)英美法:投邮主义。即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大陆法(德国):到达主义。承诺须在到达相对人时始发生效力,合同于此时成立。

(3)法国:无具体规定,但判例倾向于适用“投邮主义”。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草案)》:到达主义,或按交易习惯。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到达生效原则。例外:行为也可作为承诺表示,则作出行为时承诺生效。

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

逾期的承诺:一般无效。例外情形: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仍愿与之订立合同,或按正常情况承诺本可按期到达,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已失效,否则承诺有效。(《公约》21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英美法:承诺一经投邮即生效,不能撤回。

(2)大陆法(德国):原则上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先时到达于要约人。

对价与约因

对价: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在Currie Vs Misa 案的判决中的定义)简单的理解就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对价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

英美法的对价:英美普通法合同的分类:两类,一类是签字腊封的合同,另一类是简式合同。前者不要求任何对价,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取的形式。后者则必须要有对价,否则没有拘束力。

法国法中的约因

(1)概念:债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与动机区别开来。一般在买卖合同中约因都是以商品换取金钱,在雇佣合同中约因都是以金钱换取劳务。

(2)法国法认为任何债的产生都必须有约因,否则就不发生任何效力,如果约因为法律禁止,或约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此种约因即属于不法的约因,也不发生任何效力。

(3)约因的例外:无偿合同或赠与合同,法律要求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代替约因的不仅是当事人赠与的意思,更重要的是合同成立的方式,法律上将它作为约因原则的例外,承认其有效。

德国法:没有采用约因原则。但有不当得利制度。原因虽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在民商法的其他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中国法:完全 / 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

(2)德国法:无 /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未满7岁的儿童 / 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者 / 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者。

(3)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民法典1124条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者。

(4)英美法:缺乏订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 / 精神病者 / 酗酒者。可能产生结果:具有拘束力 / 无效 / 可撤销。

2、法人的行为能力:公司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而且其活动围不能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国法: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均可。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约》对合同形式不加限制(11条)。我国核准公约时对这条提出了保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合同的后果:无效。不产生权利与义务。

合意必须真实

我国《合同法》52、54条规定了因合意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不真实表现有:1、错误;2、诈欺;3、胁迫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违约的构成、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较大差异

(1)关于过失责任原则:大陆法认为,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着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2)英美法则认为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纵使他没有任何过失,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后果。即严格责任原则。

(3)关于催告催告的含义: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催告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英美法无此制度。

催告的作用: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

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

如债权人在清偿期届至后,不向债务人作出催告,就表示他不拟追究债务人延迟履约的责任。但,如果合同已明确规定了履行的日期,或债务人已明白表示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则债权人可不作催告。

违约的形式

一、大陆法: 1、给付不能;2、给付迟延

二、英美法:1、违反条件;2、违反担保;3、违反中间性的条款;4、提前违约;5、履行不可能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根本违反合同;2、非根本违反合同

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二、损害赔偿三、解除合同四、禁令五、违约金

情事变迁、合同落空、不可抗力

一、大陆法的情事变迁原则二、英美法的合同落空原则三、中国法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的消灭

一、大陆法

1、清偿;

2、提存;

3、抵销;

4、免除;

5、混同

二、英美法

1、合同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4、合同因不能履行而消灭;

5、合同依法律规定而消灭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货物所有权的移转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1、特定物的买卖: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

(1)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如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移转于买方;

(2)如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的所有权须于卖方履行了此项行为,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才移转于买方;

(3)如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衡量、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其价金者,则须在上述行为业已完成,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移转于买方;

(4)当货物是按“实验买卖”或按“余货退回”条件交付给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应按下列时间移转于买方:

A、当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该项货物,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这项交易时,所有权即移转于买方;

B、买方虽未表示认可或接受,但他在合同规定的退货期届满之前未发出退货通知,或在合同没有规定退货期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没有发出退货通知,货物的所有权即移转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将货物特定化是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至于货物特定化后,货物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于买方,尚须视卖方有无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而定。

3、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在卖方所要求的条件得到满足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不论货物是否转移。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1、货物所有权的基本原则: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

2、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区别为:(1)当货物需运输时。(2)当货物无须移动时。

《公约》未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作出规定。

货物风险的移转

1、风险: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以及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2、风险移转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风险移转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并关系到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如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移转给买方,则货物即使遭受损害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如果风险尚未移转于买方,则一旦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不仅买方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对不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各国法律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

... . ... .

(一)西方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物主承担风险”

2、美国和德国: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1、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则。

2、风险移转所产生的后果

3、当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何时转移

4、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何时转移

5、其他情况下风险何时转移

6、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就是调整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与性质

目的:加强生产制造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性质:社会经济立法,具有公法的性质。它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进行排除或变更。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1、疏忽说:(1)被告未尽合理注意,有疏忽之处;(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3)原被告无须有合同关系。疏忽是一种侵权行为。

2、违反担保说:(1)被告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担保;(2)产品的缺陷给原告造成损害;(3)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

3、严格责任说;即无过失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侵权之诉中才能援引);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痛苦与疼痛(2)精神上的痛苦与苦恼(3)收入的减少与挣前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费用(5)身体残废

2、财产损失的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当被告不顾公共政策,由陪审员决定赔偿金额的大小。

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关于管辖权问题:“长臂管辖”即只要当事人与该州有“最低限度的接触”法院就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损害发生地法——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主要容: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3、关于产品的定义;

4、关于缺陷的定义;

5、关于损害赔偿;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

损害:对人身的伤害或对财产的损害及经济损失。但,除非与其他损害有关,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不应包括在。

2、《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家法律

代理法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首要特征是代理人而不是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并非任何法律行为均可代理。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独立为法律行为。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适用围:代理进行民事活动、经济活动、行政事务、诉讼活动。

不得代理的有:

1、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如著名演员的专场演出,必须有演员亲自演出;

2、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收养子女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

3、侵权行为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的产生:一般产生于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基础关系,但基础关系不等于代理权授与,委托代理的产生必须由代理权授予。

代理权授予,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就在该授权围取得代理权。

委托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法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委托合同的容:

1、代理人的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1)应在代理权限围行使:由目的和特征决定的

(2)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由本质和目的决定的

(3)必须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必须尽职尽责,否则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情报和资料;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帐目;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第三人究竟是同谁订立了合同

1、大陆法:把代理分两种,一种叫直接代理,一种叫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称为直接代理。

(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是为了本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的。

2、英美法:无直接间接代理之分。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是指某些代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须对本人或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这种代理人叫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如信用担保人。

信用担保人的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方(即第三人)不付款时,由他赔偿委托人(即本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保付代理人(英美法):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支付货款。

(2)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

(3)运输代理人:如果运输代理人受客户(本人)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订舱位,他们自己须向轮船公司(第三人)负责。如果客户届时未装运货物,使轮船空舱航行,代理人须支付空舱费。

(4)保险代理人: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即本人)签订时,经纪人须对保险人(第三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就保险金额直接负责。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外贸实践中的做法:1、代理出口;2、代理进口。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国委托人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直接对外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一、传统的《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只规定了直接代理。不能完全适用于外贸代理。

二、新的《合同法》中行纪合同的规定弥补了传统外贸代理制的不足。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票据法

票据的经济作用:(1)汇兑的作用;(2)信用工具的作用;(3)支付工具的作用;(4)流通证券的作用

票据的概念及法律原理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汇票

1、汇票的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提示、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汇票的拒付、汇票的追索权、汇票的伪造签名

A、汇票的出票:是指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包括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人在制作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把法定容记载于汇票之上,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须记载的事项:1、标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金额确定;

4、载明付款人的;

5、汇票的受款人;

6、出票日期及地点

7、到期日;

8、付款地点;

9、付款人签名;

B、汇票的背书:是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背书的效力: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的一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如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任何后手都有权向背书人进行追索。

背书的方式:1、记名背书;2、空白背书

... . ... .

背书的种类:1、转让背书;2、有特殊记载的背书;3、非转让背书

C、汇票的提示:是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分类: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一般,远期汇票都应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到期日时作付款提示。

要求:提示须在法定期限进行。

D、汇票的承兑:是指汇款的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程序及方式:首先须由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由付款人决定是否予以承兑。承兑的方式一般是再汇票正面描写“承兑”字样,签名,注明承兑日期。

承兑的作用: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死亡、逃避或其它原因,无法向其作承兑提示,或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由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的行为。

E、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提示是付款的必要程序。

付款的效力:汇票一旦由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全部付清后,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收讫”

汇票的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

拒付不仅是指付款人明白地表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汇票拒付,执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

F、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条件:1、汇票遭拒付;2、已在法定期限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作成拒绝证书。即由付款地的依法有权作出这种证书的机构(法院、银行公会)等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绝付款的书面文件。

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G、汇票的伪造签名

英美法:伪造签名或未经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在汇票上签名,是完全不起作用的,任何人都不能依据这种签名而取得保留该汇票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对该汇票付了款而解除责任,或提出强制执行付款的要求。

日瓦公约:与英美法不同,主保护善意的执票人。出现伪造签名时,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后来的执票人退还汇票,付款人一旦对有伪造签名的汇票付了款,就可以解除责任,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他再次付款。

本票与支票

1、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

2、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则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有受款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责任,使承兑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而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他是本票的当然的主债务人,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

3、本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4、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2)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未生效)

1、公约的适用围

2、公约再协调英美法系与日瓦公约体系分歧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1)关于票据的形式要求问题;(2)关于对执票人的法律保护及票据的抗辩问题;(3)关于伪造背书的后果

习题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A)。

A .新西兰

B .比利时

C .荷兰

2。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B)。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衡平法

3.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A )

A .法典化

B .受罗马法影响小c .先例约束力原则

4.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C)。

A .英国

B .美国

C .德国

5.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B)提出来的。

A .法国法学家

B .罗马法学家

C .德国法学家

6.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法院判决对日后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法律体系是(B)。

A .英美法

B .大陆法c .日耳曼法

7.英国法是判例法,但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的,即具有先例约束力,具有先例约束力的法院的判决是(C)

A .行政法院的判决

B .低级法院的判决

C .高级法院的判决

8.因为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分属于联邦和州,所以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这使得美国法律的结构同英国有很大差异。因而美国虽然属于普通法体系,但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属于(B)

A .普通法

B .大陆法

C .判例法

9.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10.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11.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D )

A.赠与合同

B.夫妻财产制合同

C.设立抵押权合同

D.商事合同

15.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 C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卖方交付货物时

D.买方支付价金时

16.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C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17.下列国家中,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不以交付时间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是( A )

A.法国

B.德国

C.中

国 D.美国

18.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9.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20.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2.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2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24.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25.依一般法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 B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

26.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 )

A.不知情的第三人

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

27.将票据法编入债务法典,作为债务法的一部分容的国家是

( D )

A.英国

B.日本

C.德国

D.瑞士

... . ... .

28.下列对统一票据法的日瓦公约的制订有深远的影响的法系是

( C )

A.英美法系

B.伊斯兰法系

C.大陆法系

D.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9.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 A )

A.本票

B.本票和汇票

C.支票

D.汇票和支票

30.在下列国际公约中,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是

( C )

A.《汉城公约》

B.《华盛顿公约》

C.《瓜达拉哈拉公约》

D.《巴黎公约》

31.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 )

A.《国际货协》

B.《海牙规则》

C.《国际货约》

D.《维斯比规则》

32.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采用了( C )

A.网状责任制

B.分段责任制

C.统一责任制

D.网状责任制或分段责任制

33.依照英国法,下列各项中会使合同无效的是( D )

A.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

B.一方当事人判断上的错误

C.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履约能力的估计错误

D.在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34.依照法国法,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结果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35.依美国法,法院通常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合同是( B )

A.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

B.土地买卖合同

C.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

D.建筑合同

36.依照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指违反了( A )

A.条件条款

B.担保条款

C.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

D.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

37.依照我国《合同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合同是( A )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

C.技术转让合同

D.承揽合同

38.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应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是( B )

A.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

B.营业中出售货物,即使有关货物的缺陷已在订约前提醒买方注意,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仍然应具有商销品质

C.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上应与样品相符

D.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39.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应由( A )

A.买方承担

B.卖方承担

C.买方或卖方承担

D.买方和卖方共同承担

40.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D )

A.退货

B.减价

C.损害赔偿

D.撤销整个合同

4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通知在传递中可能发生的失误风险,其承担人应是( B )

A.发价人

B.受发价人

C.传递人

D.主要由发价人承担,传递人有过失的,也应分担部分风险

42.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已有效成立而又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确定货物价金的依据是( D )

A.交货时卖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B.交货时买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C.交货时合同履行地的合理价格

D.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43.下列各项学说中,不属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学理论依据的是

( C )

A.疏忽说

B.违反担保说

C.违反条件说

D.严格责任说

44.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对产品缺陷的定义采用的标准是( B )

A.主观标准

B.客观标准

C.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标准

D.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标准

45.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有偿代理中,本人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B )

A.支付佣金

B.偿还代理人因正常业务支出而产生的费用

C.偿还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费用

D.允许代理人

检查核对本人的帐册

46.依德国商法典的规定,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本人赔偿。该请求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提出,该期限为( B )

A.两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六个月

4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容的是( D )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

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48.票据法一般规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票据的效力( D )

A.受出票人和付款人关系的影响

B.受执票人和付款人关系的影响

C.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D.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49.本票的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是指( B )

A.出票人与付款人

B.出票人与收款人

C.收款人与承兑人

D.收款人与保证人

50.1930年在瑞士日瓦举行的关于统一票据法会议上通过的公约是

( D )

A.《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瓦公约》

B.《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

C.《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

D.《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51.汇票的“背书不可分割性”意味着( C )

A.可背书转让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B.可将汇票金额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

C.须将汇票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人

D.只能把汇票金额转

让给与自己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52.《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在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上采用了( B )

A.网状责任制

B.统一责任制

C.网状责任制或统一责任制

D.以网状责任制为主,以统一责任制为辅的责任制

53.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为缔约国的是( D )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国际货约》

D.《国际货协》

5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假设我国某一货船由港驶向目的地鹿特丹港,自该船临时抵达马六甲海峡中的某一小港后失去联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可将船舶的失踪视为实际全损的是( D )

A.七天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

B.十天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

C.1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

D.2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

55.商人习惯法在十一世纪出现于(A)

A.威尼斯B.美国C.日本D.印度

56.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B)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57.下列国家中,其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的是(A)

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

5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D )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59.下列法律中属于私法的有(D)

A.刑法B.诉讼法C.习惯法D.商法

60.普通法来源于(B)

A.成文法B.习惯法C.衡平法D.判例法

61.组成美国私法的主要是(C)

A.成文法B.习惯C.判例法D.学理

62.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是(A)

A.《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国经济法典》

B.“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C.“煤炭经济法”

D.“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63.下列法律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D)

A.地方性法规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C.制定法D.行政法规

64.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B)

A.判例法B.成文法C.宪法D.习惯法

6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是(A)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六法全书

C.《中华人民国宪法》D.《临时约法》

66.中国法律中无拘束力的法律解释为(B)

A.立法解释B.学理解释C.行政解释D.司法解释

67.美国宪法的地位是(A)

A.不同于一般法律,而是一切法律之源

B.宪法的效力等同于普通法律

C.宪法按一般程序制定或修改

D.任何法院都无权对宪法进行解释

多项选择题

... . ... .

1.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BDE )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C.原告可以违反条件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D.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

E.以严格责任起诉必须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根据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的规定,至少有两个地点要表明它们是处于不同的国家,才是国际汇票。下列各项中符合公约规定的地点是( ABCDE)

B.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C.受票人旁所示地点

D.受款人旁所示地点

E.付款地点

3.《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作的主要修改容是( BCDE )

A.协调了《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的对立局面

B.提高了最高赔偿额

C.明确了计算集装箱或托盘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

D.扩大了公约的适用围

E.诉讼时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 CD )

A.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D.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我国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时,当事人( BDE )

A.必须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B.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C.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审判

D.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规定,以下事由属于被请求执行的机关可依被诉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

( ABCD )

A.被诉人证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B.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所规定的围

C.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

D.没有依据实体法律对当事人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E.被诉人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7.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ABCD)

A .公司法

B .票据法

C .海商法

D .保险法

E .产品责任法。

8。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 )

A .法国

B .德国

C .美国

D .意大利

E .日本

9。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BCDE)。

A .民法

B .宪法

C .行政法

D .刑法

E .诉讼法

10。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CE)

A .法律

B .法理

C .习惯

D .判例

E ,法典

11。英国的成文法包括(ABCD)。

A .国会制订的法律

B .制定法

C .行政机关按法律制定的先例

D .行政法规

E .民法典

12.美国州法院中属于第一审法院的是(CD)。

A .州上诉审法院

B .州最高法院

C .有限管辖法院

D .普通管辖法院

E .联邦最高法院

13。19 世纪上半叶确立起来的“先例约束力的原则”,在以下国家适用(CD)

A .法国

B .德国

C .英国

D .美国

E .日本、

14。衡平法是英国法二元性结构的一部分,对衡平确的理解为(ACDE)。

A .它是判例法

B .它不是判例法

C .其作用是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

D .是枢密大臣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的判例

E .衡平法与普通法在法律术语上有较大的差异

15.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它可以分为两个种类,即(BC)。

A .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B .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

C .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

D . 1978 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E .国际贸易惯例16。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并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国际贸易惯例正确的理解有(BCD)。

A .国际贸易惯例是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

B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 .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国际贸易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D .有些国家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E .国际贸易惯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

17。目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惯例有(ABE)

A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

B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号)》

C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 .《托收统一惯例》

18.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的缺陷包括

( ABCDE )

A.设计上的缺陷

B.生产上的缺陷

C.包装上的缺

陷 D.标签上的缺陷E.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缺陷

19.依德国民法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ABE )

A.第三人可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

B.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两周之作出,否则视为拒绝

C.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一个月作出,否则视为拒绝

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恶意第三人有权予以撤回

E.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权撤回

20.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或名称的背书,也称为( ABC )

A.空白背书

B.略式背书

C.无记名背书

D.无效背书

E.伪造背书

21.保险单按保险期间可分类为( BCD )

A.定值保险单

B.混合保险单

C.航程保险单

D.定期保险单

E.流动保险单

22.关于仲裁协议的作用下,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 BDE )

A.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仲裁庭对其纠纷必须进行仲裁

B.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作用

C.对根据仲裁协议所进行的裁决,法院必须无条件执行

D.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当事人必须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进行解决

E.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23.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优点有

( BCD )

A.仲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

B.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

C.仲裁审理争议大多秘密进行

D.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E.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还可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24.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原则,下列各项中,就仲裁员资格表述正确的是( BE )

A.若双方同意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应该由与被提起仲裁的一方有同一国籍的人士担任

B.若双方同意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应该由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人士担任

C.若须指定3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其中的首席仲裁员应该由提起仲裁的一方有同一国籍的人士担任

D.若须指定3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其中的首席仲裁员应该由被提起仲裁的一方有同一国籍的人士担任

E.若须指定3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其中的首席仲裁员应该由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人士担任

25.为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础的是法国的(AB)

A.《商事条例》B.《海商条例》C.民法典D.《法律重述》E.债务法典

2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BC)

A.国家B.企业C.公司D.地区E.国际组织

27.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ABCDE)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商行为法

28.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BCD)

A.法律B.判例C.习惯D.学理E.法典

29.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BCDE)

A.商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30.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的国家是(ABC)

A.瑞士B.意大利C.荷兰 D.美国E.法国

31.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

A.法国B.德国C.印度 D.意大利E.比利时

32.经济法一般包括(ABCD)

A.管制物价B.防止滥用经济权力的经济管制法C.反托拉斯法D.反卡特尔法E.控制生产

33.英国的成文法包括(AC)

A.国会制订的法律B.制定法C.行政机关按法律制定的先例D.行政法规E.民法典

34.美国州法院中属于第一审法院的是(CD)

A.州上诉法院B.州最高法院C.有限管辖法院D.普通管辖法院E.联邦最高法院

35.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的共同之处有(AB)

A.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

B.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存在

C.法院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

D.各国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E.有独立的司法机关

36.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ABDE)

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B.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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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国际商务硕士毕业后好找工作吗

人大国际商务硕士毕业后好找工作吗 作为名牌院校的中国人民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9.15%,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人大国际商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可在跨国公司、外向型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商务代表、国际商务师及国际化经营工作;或者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及政府机构从事对外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以及国际化商务活动策划工作。 就业岗位:外贸业务员、外贸贸易专员助理、外贸专员、商务助理、外贸经理、外贸业务、外贸助理、商务专员、销售助理、商务经理、外贸跟单、外贸主管等。 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难度,人大国际商务硕士就业,人大国际商务硕士学费,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辅导,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人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人大考研机构! 一、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难不难,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国际商务硕士考研很火,特别是人大这样的名校。人大国际商务硕士分两个学院招生,即经济学院和商学院,2015年人大国际商务硕士研究生计划招收70人(含23人推免),招生人数还是比较多的,考研难度不大,跨专业考生是可以报考的。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资产评估专业基础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国际贸易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人大国际商务硕士学费介绍 人大经济学院国际商务硕士学费为5万元,商学院国际商务硕士为6万元,学制2年。 国际商务硕士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国际商务理论、实务和国际商法基础,基本掌握国际法规、国际惯例,并能较熟练地应用国际法规、外语开展商务活动的,法商结合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其考试科目是一样的: 科目一:思想政治理论 科目二:英语一 科目三: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 科目四:国际商务专业基础 复试内容: 专业综合(含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商法、市场营销、国际金融) 三、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人大考研,您直接问一句,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国际商务硕士考研,更谈不上有国际商务硕士的考研辅导资料、考上国际商务硕士的学生了。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 $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3、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 议。 4、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与规则。 5、大陆法系:它就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她国家与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就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 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她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就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与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 正义观念、法学理论与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就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与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1)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与规则。 (3)国内法:就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与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就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与衡平法就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优选稿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50000+3000)-(61000-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 (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答:买方可索赔55000-51000+1500=5500美元。因为:《合同公约》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损失。本题中,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直接损失(烘干费)1500美元和间接损失(利润损失)55000—51000=4000美元,这些损失卖方均应赔偿。 4、1998年波兰某公司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某公司.合同规定:1998年11-12月交货,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致撤消。1998年8月由于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98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该禁令一直到1999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失赔偿。但波兰公司认为他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双方诉请法院解决。 问:波兰公司的抗辩理由(连降大雨、政府禁令)能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合伙企业》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 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

国际商法练习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单项选择练习题(1-4章)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已有效成立而又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确定货物价格的依据是(D ) A、交货时卖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B、交货时买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C、交货时合同履行地的合理价格 D、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D) A、加以严格的限制 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方为有效 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 3、承诺是指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其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它须由下列哪种人作出( D) A、受要约人的近亲 B、受要约人的利害关系人 C、第三人 D、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4、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的,则( C ) A、发价在原则上仍可以撤销 B、经双方协商是可以撤销发价的 C、此时,发价是不可以撤销的 D、受发价人的信赖行事不受法律保护 5、根本违反合同的基本标准是( A) A、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B、违约方剥夺了对方非依合同有权得到的利益 C、违约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使对方因此失去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D、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无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D) A、退货 B、减价 C、损害赔偿 D、撤销整个合同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买方的付款地是( A) A、卖方营业地 B、买方营业地 C、合同订立地 D、标的物所在地 8、在分期交货的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一批机器设备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D)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9、属于目的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是( A ) A、DEQ B、CIP C、CFR D、CIF 10、在承诺生效问题上采用投邮和到达并用原则的国家是( C )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英国 11、要约撤销概括的一种行为是,( D) A、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其效力 B、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收回要约,使其不生效 C、它是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尚未生效之前,撤回要约 D、它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 12、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A)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1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未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一方只能请求(C) A、合同无效 B、撤销合同 C、损害赔偿 D、要求履行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法案例 含答案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

国际商法自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自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A.衡平法 B.习惯法 C.判例法 D.法院解释 2.对宪法和法律的条文本身可作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是()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在中国无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解释是()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

出的() A.合意 B.法律行为 C.协议 D.许诺 5.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表示正确的是() 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德国认为是罚金 D.法国认为是罚金 6.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的法律后果的区别是() A.受损害方都能够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B.受损害方都不能够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C.受损害方都能够要求解除合同 D.对于前者,受损害方能够解除合同,即解除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对于后者,受损害方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7.根本违反合同的基本标准是() A.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B.违约方剥夺了对方非依合同有权得到的利益

C.违约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使对方因此失去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D.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无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8.确定出口商品价格的基本要素是() A.货物风险 B.卖方责任 C.货物质量 D.贸易术语 9.下列哪个术语表示,卖方承担最重的义务?() A.EXW B.DDP C.FAS D.DDU 10.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把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它的排列是按照() A.贸易术语各自适应的运输方式 B.以前通则的习惯做法 C.买方责任的由小到大顺序 D.卖方责任的由小到大顺序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完整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 答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 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 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 案例二: 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 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案例三: 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 问: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为什么?(考察后履行抗辩权)答案: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四: 甲为一著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 问: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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