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原则及基本要求,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2.2.销售分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由财务云中心根据本办法的原则性要求制定具

体的实施细则。

3规范性引用文件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ZD/JU41-2013)、《档案借阅管理办法》

4定义

4.1.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4.2.会计档案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拥有会计档案所有权的单位。包括:单据受理前移单位和云中心、置业、广东等股份公司主体下的业务会计核算部门。

4.3.会计档案管理:是指为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暂存、查阅、借阅、移交等做出的流程、审批、要求等的规范。

4.4.归档:是指会计档案经办人员将纸质会计档案交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完成实物交接和归档确认的过程。

4.5.电子归档:指将ERP及其他信息化系统中的电子会计档案资料从现时服务器转储到备份介质的过程。

4.6.暂存:是指会计档案归档后,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暂时存放与保管。

4.7.移交:指暂存期满后,各单位档案管理员将会计档案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过程。

5职责分工

5.1.财务部:负责制定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5.2.会计档案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接收归档、暂存期间的保管、查阅和暂存期满的移交等日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接收单位为新的会计档案单位,一直到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5.3.流程数据创新部:负责公司ERP及其他信息化系统中电子档案的电子归档,以及组织公司电子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5.4.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各单位移交的纸质会计档案,以及组织公司纸质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6会计档案的分类

6.1.会计档案按资料的类别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类,具体内容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联、核销单、纳税申报表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6.2.会计档案按存放的载体不同分为纸质类、电子文档类。其中根据形成过程不同电子会计档案分为公司内部形成和接收外单位形成。

6.2.1公司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内的电子会计资料,满足下列条件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

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6.2.2公司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7会计档案的归档

7.1.会计档案编目及检索工具:

7.1.1.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类别编制目录;根据档案的具体内容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分类目录。

7.1.2. 各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类别分别编制检索工具,以方便档案资料的检索与提供利用。检索工具原则上按以下规则编写:

7.1.2.1.凭证类档案应按年度、类别、凭证号进行索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记账人优先索引,也可引入其他关键字(如销售发票类加发票号)进行索引。

7.1.2.2.非凭证类档案按年度、类别进行索引。

7.2.会计档案装订整理要求:

7.2.1.档案材料: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有热敏纸、铅笔、复写纸等书写的字迹。

7.2.2.经办人员在将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时,应按照7.1.2检索工具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并装订,保证会计档案干净整洁,完整无缺,所附附件粘贴或装订牢固。

7.2.3.凭证类会计档案原则上分类别、依序号、按记账月份装订成册。案卷用漆皮纸作封面,并用麻线或装订机进行装订,资料中不得夹有任何金属物,如大头针、别针、订书针等。案卷侧面应完整填列总编册序号、凭证所属帐套、经办人姓名、凭证期间、本月编册序列号、凭证号起止段等相关信息;案卷封面应由经办人签名、主管签名、处长签名或盖章。凭证附件原则上应粘贴在相应凭证后,并粘贴牢固、折叠整齐,较厚的附件应分页折叠整齐,折叠后的宽度应与凭证宽度一致,附件主要内容应位于装订线以外,便于查阅、复印。若凭证附件确需单独装订,应按非凭证类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并在原会计凭证及凭证附件间建立查询钩稽关系(如在原会计凭证中注明附件归档编号,并同时在非会计凭证中注明原会计凭证编号),保证档案管理的完整、有序和方便查阅。凭证装订的厚度为27mm至33mm;凭证装订线或装订孔截入的宽度为20至25mm。归档的凭证分册

封页应附有凭证清单,包括记账人、凭证日期、凭证号码等内容。

7.2.4.非凭证类会计档案封页应附目录清单,列示档案内容的名称、关键内容等要素。其余事项参照凭证类档案的装订要求执行。

7.3.会计档案归档要求

7.3.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担任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接收归档、暂存期间的保管和查阅等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会计档案管理员。

7.3.2.凭证类会计档案的归档原则上应在记账月份之后的1个月内完成;非凭证类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原则按附录A《非凭证类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附录中未列示的档案内容,参照同类档案执行。驻外分支机构的会计档案归档时间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为保证档案的规范性和连续性,各类档案的装订频率一经确定通常情况不得更改。

7.3.3.财务云中心内部管理使用的资料不作为会计档案管理,如内部业务受理单、银行回单签收记录、特快专递签收单等资料,只作为财务内部资料归档暂存,归档要求为每年结束后1个月内,暂存期为3年,暂存期满由财务云中心档案室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并报财务部部门领导批准后自行销毁。

7.3.4.财务部审计、税务、保险,资管中心筹融资、信保、资金交易等业务所

产生的各类合同原件一律作为非凭证类会计资料归档。

7.3.5.ERP及其他信息系统中的电子会计档案,应按年对已满2年的电子档案进行归档。

7.3.6.会计档案归档时经办人应附档案归档清单。归档清单需注明经办人员、档案管理员、归档时间、归档文件的内容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归档清单所列内容逐项清点。归档清单一式二联,经办人与档案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各执一联。

7.3.7.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完整性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抽查完毕后进行归档确认。抽查内容包括凭证清单与实物凭证是否一致,凭证装订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但不包括会计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及附件的完整性。凡抽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员有权拒收,直至满足归档要求。

7.3.8.会计档案归档介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纸质、电子数据存储等形式。原则上会计凭证类会计档案应以纸质的形式归档;满足6.2.1、6.2.2条件的可仅采用

电子归档,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具体归档形式各单位可比照附录A的要求进行补充、细化。

8会计档案的暂存保管

8.1.为方便会计档案的使用,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后,可由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暂存一定期限。暂存保管期间,各单位应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设置专用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暂存保管会计档案。档案库房要具备温湿

度控制设施和良好的卫生环境,要具备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防范措施,光盘等储存介质文件还应防磁,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库房档案存放索引和柜架指引标记清楚。

8.2.暂存期限原则上为1年,会计档案资料较多的单位为便于查阅可适当延长暂存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会计档案的暂存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8.3.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使各类档案均处于严格受控状态。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8.4.暂存期满后,各单位档案管理员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8.5公司纸质会计档案的暂存档案库分别设置在负责会计核算的会计档案单位,产生会计档案的其他部门需及时移交至暂存档案库,统一保管。

9会计档案暂存期间的使用

9.1.会计档案暂存期间内,公司内、外人员查阅和复印会计档案的审批权限:

(1)会计档案单位人员查阅和复印(拍照,下同)会计档案,需经会计档

案单位处长或经理级领导书面同意;

(2)集团(含其下属子公司)内非会计档案单位人员查阅和复印会计档案,需经查阅和复印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审核,并经会计档案单位主管档案管理的处长或经理级领导书面同意;

(3)集团(含其下属子公司)外人员因特殊需要需查阅和复印会计档案的,需有正式介绍信,并经会计档案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包括所有部长级领导,下同)书面同意。

9.2.查阅人员在查阅和复印前需按照上述“9.1”的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管理员负责查找并提供需查询的会计档案所在册(本),查阅人员不得自行进入档案存放处翻查。会计档案管理员应监督查阅和复印过程。

9.3.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归档后原则上一律不得借出。如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借出会计档案的,需经会计档案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供借阅,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私自将借出的档案资料转借他人。

9.4.已归档会计档案借出时,每次借出册数不得超过10册,借阅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借阅人员必须按期归还,确需继续使用,应到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手续审批权限参见9.3执行。超期未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的,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按照“16会计档案管理考核”考核细则提出考核建议交财

务部,由财务部实施考核。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未归还档案的后续催还。9.5.借出会计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员应对归还的会计档案进行完整性检查,并办理注销手续。

9.6.严禁查阅、复印和借阅会计档案的人员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不

得损坏档案原貌。

10会计档案暂存期满的移交

10.1.暂存期满后,各单位应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

10.2.移交会计档案时,由移交单位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10.3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11会计档案的长期保管

11.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和设置会计档案专柜对各单位送交的会计档案进行分类保管,保证查阅便捷。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对会计档案的接收和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11.2.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移交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档案报送单位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11.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发生的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1.4.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录B《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11.5.会计档案在保管过程中发生毁损或遗失情况的,会计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指导相关人员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尽最大努力获得重新建档的相关资料(如从业务人员或外部单位等处获得资料),以便会计档案的重新形成。

12会计档案的鉴定

12.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12.2.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12.3.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由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部、暂存保管单位、审计部、纪检监察部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13会计档案的销毁

13.1.会计档案达到保管期的,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13.2、13.3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会计档案暂存期间达到保管期的,由各单位档案管理员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到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后达到保管期的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同会计档案单位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3)会计档案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审核意见。

(4)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审批意见。

(5)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档案单位共同派员监销,审计部门参与监销。

(6)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

13.2.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暂存保管会计档案单位和流程数据创新部共同派员监销。13.3.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13.4.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需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即使保管期满仍不得销毁,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3.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和保管要求进行归档和长期保管。

14其他特殊规定

14.1.公司原有部门从公司分立后,其原有的会计档案仍由公司统一保管,分立后的部门可查阅、复印和借阅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部门分立时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4.2.公司原部门部分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后,所移交业务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部门保管,承接业务部门可查阅、复印和借阅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4.3.公司部门合并后原各部门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部门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部门统一保管;合并后原各部门仍存续的,其会

计档案仍应由原各部门保管。

14.4.公司部门因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业务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代管。原部门撤销时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4.5.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14.6.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

14.6.1.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4.6.2.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14.6.3.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14.6.4.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14.7.关于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的衔接规定

14.7.1公司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6.2.1、6.2.2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14.7.2.公司根据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15会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为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系统化,各单位应借助公司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以及档案信息接收、传递、存储和提供利用的一体化,形成档案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

16会计档案管理情况检查

财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结合“17 会计档案管理考核”给予责任单位和职工相关实际考核,并将检查结果和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17会计档案管理考核

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提高员工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性,特制订以下考核细则:

17.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经济奖励。

17.1.1对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者。

17.1.2对会计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者。

1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若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同时可考虑给予责任人降职、降薪、辞退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2.1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归还会计档案的。

17.2.2损毁、丢失、擅自销毁公司会计档案的。

17.2.3擅自提供、抄录、公布、转借公司会计档案材料,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17.2.4涂改、伪造会计档案的。

17.2.5擅自出卖、转让会计档案或档案复制件,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

17.2.6会计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会计档案受损害的。

17.2.7其他造成公司会计档案受损,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

18附则

18.1.本办法由股份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QG/G06007-201001)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作废。

18.2.各会计档案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为保证档案的规范性和连续性,实施细则一经确定通常情况不得更改。

18.3.附录A:《非凭证类会计档案归档要求》

18.4.附录B:《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录B: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上市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企业财务会计核算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某集团股份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及利用档案。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财务档案管理。 3定义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3.1.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3.1.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1.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3.1.4电子类:会计电算化账套数据、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电子文档。 3.1.5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4职责 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分、子公司、办事处财务科负责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本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5内容 会计档案整理保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

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待公司统一安排,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 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电子类文档的备份应建立可移动硬盘或光盘备份,没条件的单位应上报财务部备份,备份数据每四年转录一次。财务软件数据的备份参照《会计电算化制度》规定执行。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5 年、25年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会计档案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符合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会计凭证:每月做好的会计凭证必须在下月5日内进行顺号、查对、清点,检查凭证是否都符合规定,然后按每本50号装订成册,凭证封面标名每月共几本、每本凭证的编号,再将装订成册的凭证按顺序立案存档,使查找凭证方便、快速、一目了然。 2.会计报表:每月做好的会计报表必须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员属名或盖章。再将会计报表按年份顺序存放,立案归档,以便查找。 3.会计账本:我公司目前情况是除现金、银行日记账外,无其他会计账本。为了避免浪费,电算化会计无需将账表打印出来。 4.财务文件:财务文件、审计报告等按文件内容进行分类,按立案时间打出文件清单,标上标签、编上编号,便于查阅。 二、会计档案调阅管理办法 借阅档案必须按正常手续进行,财务部查阅档案资料,要求当天查阅当天归放原处;其他人员查阅档案要有借阅手续,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付上借阅档案借据,写明借调日期、用途、档案名称、份数、归还时间等,方可借出档案。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要根据借调档案规定,到期及时催收归还档案,确保档案完整无缺。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对内业务,可根据总经理批示确定保管期限或不保存。对外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会计凭证: ①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 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期限为3年; 2.会计账簿: ①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 ②明细账保管期限为15年; ③总账保管期限为15年; ④辅助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 ⑤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后保存5年。 3.会计报表: ①月、季度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15年; ②年度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4.其他: ①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一)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相应的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数据;能够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并履行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电子签证程序。 (三)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符合电子数据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数据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题及答案.doc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题及答案 还在为会计考试苦恼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经典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项选择题 1 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总结、法规、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 )。同时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有选择的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的来源主要是( )。政府部门 立档单位的管理部门 立档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财经高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 )。 1999年1月1日000年1月1日 1998年12月31日 1998年1月1日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 )。 连续性严密性多样性普遍性 以会计核算组织机构为标准,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的方法是( )。会计年度分类法会计形式分类法会计类型分类法会计机构分类法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 )。档案部门会计部门行政部门办公室

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 )。按月组卷按年组卷没有特殊规定 按季组卷 会计账簿的组卷过程中,跨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需要何时立卷( )。建账第一年就立卷可以随时立卷归最后一年立卷每五年立卷一次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 )。由其他单位保管由原单位保管 由其他单位和原单位共同保管由其他单位和原单位分别保管 10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以下适当的做法是( )。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会计机构人员拆封整理经办人员拆封整理档案机构人员拆封整理 1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以(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保管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暂由会计机构保管半年 1会计档案的排列方法中,形式——会计年度——保管期限排列法适用范围是( )。每年形成会计档案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和有特定会计类型的专业单位

202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202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2017年关于会计的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 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 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 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 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 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 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 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 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 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 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 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 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 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问: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 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内容: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范围,为会计管理中心、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由行政管理中心行使监察权力。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条会计档案的组成 一、会计档案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账簿; (三)会计报表:包括年度决算表、月报表和半年报表以及报表附表、附注和会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预算执行表、成本控制表、销售明细表; (五)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银行会计报表、对税务报表及税务资料; (六)其它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各种经济合同。第二条会计档案的管理 公司会计管理中心为负责本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会计管理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计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档案由形成档案的各部门和人员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对同一年度的会计档案先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类,对每一类中的会计档案再根据不同保管年限和档案形成时间顺序分别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的整理 (一)每月中旬之前应将上月的各种会计凭证分类按编号顺序分本进行装订成册。

(二)每本凭证要求折叠整齐,凭证编号连续,附件齐全,每本凭证订牢不松。 (三)每本凭证应加制封面、封底,凭证封面和每册凭证背脊对各栏内容填写齐全,盖章清晰。 二、会计账簿的整理 (一)账簿装订要求订牢不松,折叠整齐,不缺不漏,账页多的科目应单独分册装订,账页少的科目可与其他科目账页合并装订,多科目账页合并装订时,同一科目的账页应集中在一本账册内,不能将其分散装订在多本账册中。 (二)电脑账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2个月后分类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名章。 三、其他会计资料的整理 平时应做好其他会计资料的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根据其他会计资料的不同类型,分别按照上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存要求: 一、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使用寿命,维护档案安全。 二、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鼠害、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30年 2 记账凭证30年 二会计账簿 3 总账30年 4 明细账30年 5 日记账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四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11 银行对账单10年 12 纳税申报表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附表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 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税收 会计 一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 凭证 10年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 票汇总表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30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 5 日记账30年30年 6 总账30年30年30年 7 税收日记账(总账)30年 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30年30年30年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三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 的保管2年 11 部门财务报告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2 财政总决算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 的保管2年 13 部门决算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4 税收年报(决算)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年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10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8 税收会计报表10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四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10年 20 银行对账单10年10年10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30年30年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永久永久 2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永久永久 2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永久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 务中心档案管理专员负责,一年以内的会计资料放财务办公室资料专柜,一年以上移入档案 室。 2.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按财务中心会计档案管理操作细则,定期将各项目、各机构的各项资料汇总至各职能中心,由各职能中心收集审核后传递给财务中心。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 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六)贷款合同及收据。 (七)项目成本预算书(八)各项目合同复印件(包括甲方、供应商合同) 九)每月收入确认的依据,包括产值确认表、设计确认函、管养扣款单、进度款申 (十)所有项目的开工令

(十一)工程结算资料、验收资料。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装订并登记凭证清单: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凭证目录,每月记录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4)需要单独装订成册的凭证附件,由相关凭证制作人,整理好对应的附件,加上封面标示后,按月、年装订成册。 (5)时间规定: 每月15 日前由各相关人员将上月上述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员。 2.会计账簿。 会计账务处理完成年度结账后,均需财务报表出具人员从金蝶帐套打印出总帐、明细帐整理后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T金蝶打印各帐户明细数据按顺序装订T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竞赛题(附答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本题共计16分) 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A.2015年12月11日B.2016年1月1日 C.2016年7月1日D.2017年1月1日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部门应是()。 A.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 B.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所属机构 C.单位的人力资源机构 D.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 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这里所说的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时间应为()。 A.1.5年B.半年C.2年D.1年 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是一种重要的会计档案,它的编制部门是()。A.单位会计机构B.单位行政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5.根据规定,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的部门应是()。 A.单位会计机构B.单位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6.根据规定,属于企业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7.根据规定,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8.下列不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年度财务会计报告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9.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并不少,但()例外。 A.总账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会计凭证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0.关于会计档案所涵盖的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会计档案,即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B.会计档案既包括纸质的会计资料,也包括一些电子的会计资料 C.由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均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原始凭证,所以它们也就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D.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的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11.关于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填制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下文是财政部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 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 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 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 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 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 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 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 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 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继续教育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 2.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3.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 5.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6.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7.单位负债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 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印件需要XIE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10.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2.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13.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按月组卷)。 1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15.单位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16.原始凭证保管期为30年。 17.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18.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 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音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19.下列不属于会计账簿的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0.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1.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 称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有效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是会计管理部门。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标准,有权监督和检查各级财会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省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依据总公司规定监督和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总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地市分

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实施会计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至办公室前的借阅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管理各环节进行专业指导;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有权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真实可靠、安全规范和长期可读;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后的借阅管理,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 第六条系统需求管理部是软件需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受理、审核和评估与会计档案管理相关的软件需求,组织进行需求的评审、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需求提交需求实现部门,并组织需求提出部门进行系统功能的验收。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是电子会计档案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系统开发、功能改造、日常运行维护;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满足电子会计档案存储、归档、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三章归档和移交 第八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

小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小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审核人: 编制人: 制定日期:年月日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使会计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制度 公司所属会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划、预算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会计档案的调阅制度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应征得单位同意。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一般为15年,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离职前,必须将本人

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交接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等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 2、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代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的界定和主管 1.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2.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 3.财务部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4.公司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会计档案管理 1.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1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2.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5.下属单位(分、子公司)撤并,会计档案应随同转移到上级控股公司或指定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6.各种会计杰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二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7.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8.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四.附则 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档案部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调离或者离职前全部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 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移交决算。未移交前,会计 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 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由 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签经办人员 名字;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 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 容;包括会计软件密码、数据有关资料、实物等。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股东派人会同监交。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 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 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在查明情况后,编 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 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