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教学大纲完成

债权法教学大纲完成
债权法教学大纲完成

《债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债权法课程类型必修课

总学时32学时学分2学分

适用专业在职法律硕士开课单位法学院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民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通过学习该课程,目的在于培养本科学生系统全面掌握债、合同及侵权责任的基础原理和理论知识、具备基本应用分析债权债务法律问题能力,使学生既掌握债法理论又具备相应的综合应用分析问题能力,为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理论知识基础和实践能力基础。

二、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以下要求:

1. 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债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2. 能正确、熟练地运用债法理论分析、解决社会实践中债权纠纷的实务能力;

3. 关注债权法的前沿动态,争议焦点,了解债权法的发展方向。

三、教学要求

根据教学内容、学生特点及学时安排,采取自学、调研等相结合方式组织教学,要求学生阅读大量的相关资料,完成相关的自学、调研等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独立研读能力。

四、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

课程内容

学时分配

自学自学研讨调研

第一讲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2 2 第二讲合同订立 2 2 第三讲合同权利和义务 2 2 第四讲格式合同 2 2 第五讲合同效力 2 2 第六讲合同履行 2 2

第七讲合同变更 2 2

第八讲合同责任 2 2

五、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2.考核目标:在考核学生对债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3.成绩构成:本课程的总成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提问、出勤情况等)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末考试基础知识测试题占40分,综合能力测试题占60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按百分制给出。

六、推荐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推荐教程作者出版社及出版时间《民法学》柴振国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

教学参考书作者出版社及出版时间《合同法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合同法》李永军法律出版社,2005

《英美契约法论》杨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

柯华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弈分析》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

王利明法律出版社,2004

研究》

七、教学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一讲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合同法的含义、特点和体系,掌握合同法的原则及调整范围。

二、授课方法

自学。

三、教学内容

(一)关于合同的定义

1、合同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2、定义的内涵:

(1)定义决定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2个或2个以上当事人的协议。

(3)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4)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二)关于合同的分类

1、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7、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法的含义、特点和体系

1、含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

(1)交易法

(2)财产法

(3)任意法

3、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批复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惯例

四、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合同的分类

教学难点: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与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思考与讨论

1、债权关系向物权关系转化问题(如租赁关系的物权化);

2、研究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

第二讲合同订立

一、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含义和特征,能够正确认识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及法律意义,对于合同成立的要件能够明确的掌握并能在实际中运用。

二、授课方法

自学。

三、教学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含义及特点

1、合同订立的含义:订立主体就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状态。

2、特点:

(1)合同定义是一个状态。

(2)状态表现为协商的整个过程。

(3)合同订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的统一体。

(二)合同订立的相关概念

1、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分

合同订立是过程;合同成立标志着协商过程的终结,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

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

(1)含义不同;

(2)所处阶段不同;

(3)要件不同;

(4)效力状态;

(5)法律后果。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

1、成立要件:

(1)有缔约人

(2)意思表示一致

(3)有要约和承诺阶段

2、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对于缔约人应该注意的事项:

(1)合同订立主体与合同主体的区分

(2)缔约人种类: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代理人、合同经办人、合同中的第三人等。

4、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一致

(1)主要条款的含义

(2)意思表示一致的含义

5、合同的程序:要约和承诺阶段

(1)要约的构成要件、效力问题

(2)承诺的含义、承诺的方式以及承诺的生效

四、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合同成立的要件

教学难点:合同订立相关概念的区分: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五、思考与讨论

1、联营组织、企业集团能否作为缔约人;

2、担保人的缔约地位问题。(担保人不到,合同是否生效?)

3、事实合同关系有没有要约和承诺阶段(如供气、供暖合同)

第三讲合同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合同权利的含义和特点、合同义务体系,对于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能够区分。

二、授课方法

自学。

三、教学内容

(一)合同权利的含义及特点

1、合同权利的含义:又称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请

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为一定给付,并予以保证的权利。

2、特点:

(1)合同权利属于请求权的范畴。

(2)合同权利是接受履行的权利。

(3)合同权利是请求保护权。

(4)合同权利是一种处分的权能。

(5)合同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二)合同义务

1、合同义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应尽的职责。

2、合同义务的基础:诚实信用的要求

3、合同义务的意义:维护交易安全

4、合同义务的体系

(1)先合同义务:合同订立过程当中,依据信赖规则而应当承担的义务。

(2)主给付义务

(3)附随义务

含义: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保护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债务人依法律规定应尽的合同义务。

功能:辅助、保护

性质:法定的、强制性规范

范围:有效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的

形态: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

(4)后合同义务:

含义:后合同义务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尽的义务。

产生依据:诚实信用、交易习惯

性质:法定的、强制性规范

形态:保密、协助、通知、保护等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后果:“后合同责任”

四、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附随义务的含义及形态

教学难点:后合同义务的含义、性质、形态及“后合同责任”

五、思考与讨论

1、合同债权的相对性规则与合同债权的相对性突破

2、合同法上的责任体系

第四讲格式合同

一、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格式合同的含义和特点,掌握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能够正确某合同是否构成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状态。

二、授课方法

自学。

三、教学内容

(一)格式合同的含义及特点

1、格式合同的含义: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合同。

2、特点:

(1)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2)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一定范围的公众发出的。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条款已经定型化。

(4)形式上应当是书面的。

(二)格式合同的解释

1、合同的解释规则

2、统一解释规则

3、严格解释规则

4、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

5、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冲突,以非格式合同为准

(三)关于订立和适用格式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1、重复适用是否为格式合同的必备要件

2、是未与对方协商还是未能与对方协商

3、关于格式条款中的提起注意义务的问题

4、关于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

5、关于格式条款的变更和撤销

四、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格式合同的解释

教学难点:格式合同订立应该注意的问题,如重复适用、未与对方协商是否为必备要件,提起注意的程度问题应考虑哪些因素。

五、思考与讨论

1、普通合同的撤销能够用到格式合同中?

2、政府盖章的红头公告是否为格式条款

3、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一些营业机构“限制最低消费”与“禁止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无效的相关问题

第五讲合同效力

一、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合同效力状态的含义、特点及是由,能够知悉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二、授课方法

自学。

三、教学内容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及特点

1、合同效力的含义: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2、特点:

(1)合同效力仅仅存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中。

(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赋予合同的效力。

(3)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的约束力。

(二)合同效力的表现

1、内部效力

2、外部效力

(三)合同生效的要件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符合法定程序

(四)无效合同的问题

1、无效合同的含义

2、无效合同的特点

3、无效合同的原因

(1)主体不合格

(2)内容不合法

(3)意思表示不真实

(五)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含义及程序

2、可撤销的是由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六)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界定

2、效力待定合同的是由、种类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引起的法律后果四、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对于主体不合格的判定问题

教学难点: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判定问题

五、思考与讨论

1、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2、合同无效于合同可撤销的功能比较

第六讲合同履行

一、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含义和原则,能在条款约定不明情况下正确运用合同履行的补充性法律规定,能够区分合同履行中的各项抗辩权及合同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行使程序。

二、授课方法

自学。

三、教学内容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

1、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

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

2、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商履行原则。

(二)关于条款约定不明的补充性法律规定问题

1、含义

2、程序

3、内容

(1)对合同质量条款的补缺性规定

(2)对合同价款、报酬条款的补缺性规定

(3)对合同履行地条款的补缺性规定

(4)对合同履行期限条款的补缺性规定

(5)对合同履行方式条款的补缺性规定

(6)对合同履行费用条款的补缺性规定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

1、含义及特点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4、不安抗辩权

(四)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问题

1、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立和界定

(1)合同保全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2)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区别

(3)保全措施和民法中的财产保全

2、撤销权

(1)含义及性质

(2)构成要件

(3)行使程序

3、代位权

(1)含义及性质

(2)构成要件

(3)行使程序

四、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撤销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行使程序

教学难点:关于条款约定不明的补充性法律规定问题

五、思考与讨论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违约的界限

2、撤销权的标的是否应该放宽

第七讲合同变更

一、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合同变更的含义、类型及条件,熟悉情势变更原则和合同落空规则。

二、授课方法

自学。

三、教学内容

(一)合同变更的含义及类型

1、合同变更的含义:在合同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内容予以改变的行为。

2、类型:

(1)约定变更与法定变更。

(2)双方变更与单方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四)情势变更规则

1、含义

2、适用条件

(五)合同落空规则(英美法系)

1、含义

2、是由

3、后果

四、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教学难点: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类型

五、思考与讨论

1、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规则的区别

第八讲合同责任

一、基本要求

系统的掌握合同法的责任体系,区分各种责任的适用条件及承担方式。

二、授课方法

自学。

三、教学内容

(一)合同责任体系

1、缔约责任

2、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责任

4、合同变更、解除责任

5、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后合同责任

(二)缔约责任问题

1、含义及特点

2、缔约责任与无效合同责任的区别

3、承担缔约责任的条件

(1)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有损失出现

4、缔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

(三)违约责任问题

1、违约责任的含义、特点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支付赔偿金

(4)定金制裁

(5)价格制裁

(6)其他补救措施

四、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及方式

教学难点:合同法的责任体系构成

五、思考与讨论

1、缔约责任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缔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

债权法案例分析

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 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 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多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 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 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 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 的过错负责举证;过错推定只适用于 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 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 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 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 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 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用等。 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 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 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第三人责任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再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 为人本人负责。

债权法专题研究报告

债权法学调查研究报告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系别:政治法律系 班级:法本102班 学号:2010724224 姓名:刘贺

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摘要】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关键词】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债的标的;债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类似问题,比如说,如果张某和李某二人约定为刘某表演一出双簧,假设张某和李某并未明确约定对刘某连带地负责,张某和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是什么性质呢?如果甲不愿意履行,李某可以一个人继续履行吗?如果刘某只是向张某提出了履行请求,张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和李某一起履行呢?如果因张某和李某任意一人或双方的原因使原债无法履行,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张某和李某二人是否要对刘某负连带责任呢?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在这个案例中,只要任意一个债务人不愿意履行,双簧表演就无法进行,也就是说这种债要么“整体履行”,要么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不可能“部分履行”,在此我们说其“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其实,这就构成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却往往不当

地用“连带之债”的理论来调整之。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以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虽然在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中并不存在“不可分之债”的概念。我国把不可分之债同连带之债混淆。所以有必要区别一下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这样有利于我国立法对不可分之债完善。下面我将来阐述一下两者的区别。 一、划分标准不同 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间具有连带关系之复数主体之债”,至于所谓的连带关系,是指“其债务或债权各具有共同之目的而在债之效力上及消灭上互有牵涉之谓”。而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复数主体之债”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来划分的,而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来划分的。 二、形成原因不同 正是由于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各自的形成原因也不同,这其实只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罢了。“连带性”是一个“人为的”上层结构,这是说它完全是由法律或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不可分性”却有一个更为“自然的”性质,它来源于给付的客观性质,即使当此等不可分性是由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亦同。因而,

法大民商考博真题汇总

2004-2011年法大考博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生入学考试试题(民法学) 说明:第1题必做,第2、3、4题任选一 1、论权利滥用与权利限制(50分) 2、论过错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意义(50分) 3、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自我设计(50分) 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50分) 中国政法大学2005博士研究生民商法试题 民法 1、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意义和在民事法律关系运行中的作用。 2、论债的种类及其在民法中的意义 3、论物权的定义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4、论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法的功能和侵权法的归责原则(3、4任选一道) 商法 1、论中小股东保护的法理依据和制度设计 2、有人说证券法是商法,有人说证券法是行政法,有人说证券法是诸法合体,请你结合证券法的内容对上述观点作出评析 3、论破产欺诈的立法对策 4、论票据欺诈的立法对策(3、4任选一道)

2006年法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试题 民法 1、论民法上的物(自拟一个副标题,围绕副标题展开论证) 50分 2、试论违约与侵权二元划分的利与弊 50分 商法 公司法 30分 1、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则 2、为什么持股超过30%并继续购入股票要提出收购要约 3、要约收购对公司管理层、股东、债权人有何影响 票据法 30分 1、我国票据法规定中票据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有何牵涉 2、上述牵涉在哪些方面加强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3、上述牵涉对交易安全有何影响 4、汇票保证与担保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5、汇票保证人追索权的法律属性 保险法 40分 1、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为什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 2、人身险于财产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不同表现 3、保险利益原则的例外 4、保证保险是否体现保险利益原则,保证保险与担保法中的保证有何

最新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 1、债的特征;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 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 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 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 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 1)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 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 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是指债 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 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 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 5、债的移转的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移转的特征: 1) 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 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 3) 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 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6、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 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 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 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a) 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其三,基于当事人 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b) 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 行性规定。

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民法: 史尚宽(1898—1970) 史尚宽先生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梅仲协(1900-1971) 梅仲协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王泽鉴,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出生于台湾省台北,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 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 攻民法。 佟柔(1921—1990) 佟柔,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 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 士生导师。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 生”。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 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 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 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 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1988年-1990年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 之一。名言:“只向真理低头。” 梁慧星(1944--) 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指导 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 志主编、山东大学原法学院院长、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王利明(1960-- ) 湖北仙桃人。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 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 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副校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 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

2015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考博分析

2015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考博分析一、招考介绍 2014 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1环境法学与 国际环境法 王灿发 ①1101英语、1102俄语、1103日语、1104德语、 1105法语、1106西班牙语选一②2212环境法学 ③3312国际环境法 02生态法学曹明德 ①1101英语、1102俄语、1103日语、1104德语、 1105法语、1106西班牙语选一②2212环境法学 ③3312国际环境法 二、联系导师 在初步定好考博学校之后,就要和所报考院校中意的老师取得联系,询问是否有招生名额,能否报考,这是我们考博成功的关键第一步。 大多数考生会在九月中下旬与导师取得联系。因为太早,学校里面直博名额什么的还没有确定,报考的导师也不清楚是否有名额;太晚的话,怕别的学生比你早联系就不好了。一般情况下,导师对一个学生很中意的话,后来联系的学生,导师一般也不会答应其报考了。在此说点题外话,联系导师的过程中,如果读研期间的导师有关系,可以尽量利用。如果没有,也没关系,凭着自己的本事也是可以和考博导师很好的沟通的,这就要看自己了。 通常跟导师初次联系,都是发邮件。导师回复邮件的情况一般有几种: (1)、欢迎报考。这种答复最笼统,说明不了问题。我们可以接着努力和老师多沟通,看看具体的进展,避免出现初试之后却没有名额的情况。 (2)、名额有限,可以报考,但有竞争。很多人说这样的回复不满意,认为希望很小一般会被刷。其实这样还是比较好的一种回答,最起码导师没有骗你而且给你机会去证明自己,考的好就可以上。 (3)、你的研究方向和我一样......各种一大堆他的研究方向和你相关,欢迎报考什么的话。不可否认,这是最好的情况,你可以放心的去考,一般不会出问题的。但不排除偶然,像出现直博和本学校的硕转博名额问题,可能会给我们的报考和录取产生影响。 总之考博凭的是实力和自身的本事,关系只是占一部分,自己努力了就行,不用过分纠结于导师回复有没有啥隐含意思的。 初次联系好导师后,一定要注意跟导师保持联系。每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向导师汇报一下学习情况或者复习情况,交流一下科研方向,这很有必要。一方面让导师觉得你很想去跟他深造,另一方面显得你虔诚好学。

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债权关系等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 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房屋的影响很大,因此在不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城乡、不同地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正因为如此才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买者明知房屋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即一物之上绝不得存在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合同的履行,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规定才使得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买卖的现象。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 我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主 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 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客 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 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 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 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 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 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法理学、环境法著作推荐书单

法理学著作推荐书单: 1.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 2.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4.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5.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6.德沃金:《原则问题》 7.德沃金:《法律帝国》 8.伊利.约翰.哈特:《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理论》 9.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10.弗兰克:《法与现代精神》 11.富勒:《寻求自身的法》 12.富勒:《法的道德性》 13.格林.莱斯利:《国家的权威》 1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与民主的商谈理论》 15.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16.哈特:《法律的概念》 17.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18.霍尔菲尔德:《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19.霍姆斯:《普通法》 20.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21.凯尔森:《纯粹法学》 22.邓肯.肯尼迪:《司法裁决批判》 23.卢曼:《法:一种社会体制》 24.麦考米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25.马默.安德烈编:《法与解释:法哲学文集》 26.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27.佩雷尔曼:《正义的理念与论证的问题》 28.波斯纳:《法的经济学分析》 29.庞德:《法哲学导论》

3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31.罗尔斯:《正义论》 32.拉兹:《法的权威性:关于法与道德的论文集》 33.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34.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35.卡斯.桑斯坦:《行为法学与经济学》 36.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 37.昂格尔:《法律分析,路在何方》 环境法学著作推荐书单: 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4. 吕忠梅主持:《保守与超越——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 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 《瑞典环境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 9. 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民法和环境法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5年版; 10.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斯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 [美]爱蒂斯·布朗·魏伊斯:《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案例分析谈离婚共同债权债务

【广东法迈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提供】 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法律知识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法大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法大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法大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 1.法学理论 2.法律史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4.军事法学 5.法与经济学 6.民商法学 7.诉讼法学 8.经济法学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0.知识产权法学 11.刑法学 12.国际法学 以上专业方向每一项还包括具体研究方向划分,由于篇幅限制就不一一列举。在凯程的教育学栏目有专门介绍各个专业的情况。 以上各专业方向初试科目大部分是一样的,如下: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01法学综合一 ④801法学综合二 侦查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0侦查学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司法鉴定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1司法鉴定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法医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20法医学综合一 ④820法医学综合二 法大法学考研难度解析 本文系统介绍法大法学考研难度,法大法学就业,法大法学专业方向,法大法学考研参考书,法大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法大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

一、法大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法大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法大初试题客观题比较多,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公平,只要自己努力加上专业的辅导,考上的几率会很大。在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难点,帮助同学们梳理脉络,搭建法学知识框架。 法学考研大多数是法学本科的人在考。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二本三本的考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二、法大法学就业怎么样? 法大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上名列全国第一,每年会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资力量雄厚,名师辈出,绝大多数研究生在学期间即跟随导师参加国家立法、司法咨询、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在高端法律活动中锻炼自己。 就业方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 三、法大法学考研是否公平? 根据往年的录取情况来看,初试分高的一般就能保证录取,而且被录取的考生也是来自于各类院校,本校的学生并不多。而且通过我们辅导成功考上法大法学研究生的众多考生都是通过自己努力,采取正确方法从而实现自己梦想。同时,我们团队成员身边的同学毫无意外也都是初试成绩优异,表现优异的同学。从这些情况来看,法大法学考研还是比较公平的。 四、法大法学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法大法学考研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法大法学,您直接问一句,法大法学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法大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法大法学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法大法学的学生了。在业内,凯程的法大法学考研非常权威,基本上考法大法学考研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考入率达95%。凯程有系统的《凯程法大法学讲义》《凯程法大法学题库》《凯程法大法学考研宝典》,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法大法学深入的理解,在法大法学深厚的人脉和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五、法大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法大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701 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法大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法大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法大大学出版社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三版版 《行政法学》(第二版)张树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801 法学综合二 《民法学》(必读)第二版江平主编法大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专业介绍 1、学科简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从法学的观点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系统地概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个学科领域各主要门类或分支学科的主要内容。 2、专业培养目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应明确以下培养目标: 1)、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知识、理论与方法。对中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发展过程、演进规律有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与了解;把握学科发展与学术研究的最新动态: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强的社会凋查与野外考察能力。 2)、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属于边缘学科,既应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亦需具备一定的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及伦理科学素养;应注意拓宽知识面,并注重学科间的交叉贯通;兼具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思维、研究能力。 3)、有较强的专业外语运用能力。 4)、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治学态度。 5)、身体健康。 3、专业方向

01环境法基本理论 02环境法基本制度 03国际环境法 04环境侵权法 05可持续发展法 4、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 ③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宪法学) ④848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注:各个学校的专业目录、考试科目有所不同,以上以福州大学为例) 二、就业方向和前景 1、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咨询等法律工作,还可到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工作。 2、就业前景: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进行研究,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以及环境伦

债权法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的批发点。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的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甲为眼角膜穿孔。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愿意赔偿甲的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问题 1、啤酒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 2、啤酒厂是否应对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啤酒厂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甲请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赔偿,一是侵权损害赔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会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合同法》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订立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啤酒。由于啤酒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左眼角膜穿孔的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甲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啤酒厂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请求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区别。这区别主要表现在:(1)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4)举证责任不同。违约案件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就对方有违约行为提供证据。如果有损失,应就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不需要其它证明。违约人要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自己没有违约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否则,违约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侵害系侵害人行为所致。对于过错责任,侵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使自己免责。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对方无关,或者对方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受害。否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正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有重大差别,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 1.法学理论 2.法律史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4.军事法学 5.法与经济学 6.民商法学 7.诉讼法学 8.经济法学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0.知识产权法学 11.刑法学 12.国际法学 以上专业方向每一项还包括具体研究方向划分,由于篇幅限制就不一一列举。在凯程的教育学栏目有专门介绍各个专业的情况。 以上各专业方向初试科目大部分是一样的,如下: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01法学综合一 ④801法学综合二 侦查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0侦查学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司法鉴定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1司法鉴定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法医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20法医学综合一 ④820法医学综合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法大初试题客观题比较多,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公平,只要自己努力加上专业的辅导,考上的几率会很大。在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难点,帮助同学们梳理脉络,搭建法学知识框架。 法学考研大多数是法学本科的人在考,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二本三本的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都是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怎么样?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上名列全国第一,每年会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资力量雄厚,名师辈出,绝大多数研究生在学期间即跟随导师参加国家立法、司法咨询、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在高端法律活动中锻炼自己。 就业方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 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是否公平? 根据往年的录取情况来看,初试分高的一般就能保证录取,而且被录取的考生也是来自于各类院校,本校的学生并不多。而且通过我们辅导成功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众多考生都是通过自己努力,采取正确方法从而实现自己梦想。同时,我们团队成员身边的同学毫无意外也都是初试成绩优异,表现优异的同学。从这些情况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还是比较公平的。 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您直接问一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的学生了。在业内,凯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非常权威,基本上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考入率达95%。凯程有系统的《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讲义》《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题库》《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宝典》,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入的理解,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厚的人脉和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701 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2008年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三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所谓“债”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简言之: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叫“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即为“债务”。注意债的基本含义: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律属性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以当事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此“特定行为”系债的客体,这种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

[案例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 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 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 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债权的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案例解析]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丁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引起纠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