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支付结算考试题及答案

银行内部支付结算考试题及答案
银行内部支付结算考试题及答案

银行内部支付结算考试题及答案

一.多选(共70题,共9分)

1.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和结算凭证格式和要素进行调整后,()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A.银行汇票申请书

B.进账单

C.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

D.贴现凭证

E.托收凭证

标准答案:A,C,D

2.票据上()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分)

A.金额

B.日期

C.被背书人

D.收款人名称

标准答案:A,B,D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工作日分为()阶段。

A.营业前准备阶段

B.日间处理阶段

C.业务截止阶段

D.日切阶段

E.日终处理阶段

标准答案:A,B,C,E

4.从大额支付系统来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

A.无户特许参与者

B.有户特许参与者

C.城市处理中心节点

D.间接参与者

标准答案:A,C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系统相连接。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支票影像系统

D.征信系统

E.商业银行行内系统

标准答案:A,D,E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主要功能有()

A.公共管理功能

B.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

C.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

D.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

E.接口报文接收与发送功能

标准答案:A,B,C,D,E

7.银行、财务公司可使用()途径查询纸质商业汇票。

A.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B.大额支付系统

C.小额支付系统

D.传真

E.代理查询

F.现场查询

标准答案:A,B,D,E,F

8.由()登记纸质商业汇票信息。

A.银行

B.客户

C.财务公司

D.票据清算中心

标准答案:A,C

9.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

A.委托收款背书

B.质押背书

C.转让背书

D.非转让背书

标准答案:C,D

10.在()情况下要登记纸质商业汇票。

A.承兑

B.贴现

C.未用退回

D.质押

E.挂失止付

标准答案:A,B,C,D,E

11.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A.法人

B.个人

C.其他组织

D.个体工商户

标准答案:A,C

12.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A.银行汇票

B.银行汇票卡片

C.多余款收账通知

D.解讫通知

标准答案:A,D

13.电子商业汇票面临()风险。

A.票据诈骗

B.数据文件丢失

C.系统运行瘫痪

D.网络遭遇攻击

E.病毒入侵

标准答案:B,C,D,E

14.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在进行业务处理时,需要加盖电子签名。

A.客户

B.接入行

C.接入财务公司

D.人民银行

标准答案:A,B,C,D

15.银行、财务公司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需具备()条件。

A.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B.申请加入支票影像系统

C.具有支付系统行号

D.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标准答案:A,C,D

16.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特点()。

A.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实物票据

B.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C.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

D.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

标准答案:A,B,C,D

17.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

A.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B.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C.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D.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E.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标准答案:A,B,C,D,E

18.《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3分)

A.信用证

B.汇兑

C.托收承付

D.委托收款

标准答案:B,C,D

19.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票据为()。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E.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

标准答案:A,B,E

20.《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3分)

A.银行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商业汇票

标准答案:A,B,C,D

21.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和结算凭证格式和要素进行了调整,包括()。

A.支票、电汇凭证和信汇凭证正面增加支付密码的填写位置

B.支票背面、汇兑凭证正面增加“附加信息”栏

C.本票增加申请人名称

D.汇票、本票背书栏由三栏调整为两栏,支票背书栏由两栏调整为一栏

标准答案:A,B,C,D

22.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不得背书转让。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E.商业承兑汇票

标准答案:A,C,D

23.()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A.商业银行

B.城市信用社

C.农村信用社

D.人民银行

标准答案:A,B,C

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和人民银行沟通,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梳理,解释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网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存量资金自检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存量资金自检自查报告 篇一: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支付结算执法自查工作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按照《关于转发的通知》(上海银发[20XX]85号)文件 要求,结合我行支付结算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了本次支付结算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前准备情况 我行成立以分管运营业务的副行长担任组长,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资金部、合规部、稽核部、各营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运营管理部负责本次支付结算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我行依据历年来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管理、票据业务、账户管理、支付系统方面的检查方案,参照本行内部日常检查方案以及业务重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自查工作方案。我行要求各自查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时要以防范风险为导向,通过自查发现制度执行薄弱点,排查可能存在的支付结算风

险隐患,真正达到自查实际效果。 我行制定的自查方案重点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已经制订业务操作制度是否已经涵盖了我行开办的支付结算业务类型,相关制度是否仍适用现行业务操作;二是,我行是否严格遵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各项账户业务;三是,我行是否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各项票据业务;四是,办理商业汇票签发及贴现业务内部控制是否严密;五是,支付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类业务办理是否合规;六是,检查支付信息报告情况。(注:我行尚未开办银行卡类业务) 二、基本情况 (一)支付结算管理 我行依照本行实际支付结算业务开展情况,在开办人民币业务伊始,即制定了《客户服务及作业支援部准则》,该项准则基本涵盖了我行办理账户业务、票据类业务、支付系统业务的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方式,是指导我行办理作业业务的工作最主要的规定,也是我行开展支付结算类业务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我行较为注重按照业务发展形势,不断完善与修订准则规范。如我行开办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解付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业务时,立即于该项准则中增加了相应的业务处理规范与要求,确保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时,一线业务人员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支付结算工作汇报

湖南**** 支付结算及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县地处湖南省东南部。。。。。。,全县总人口约**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人,总面积**平方公里,辖镇乡,共有**个行政村。 ****于**年**月**日正式挂牌开业,是**由县级信用联社直接改制组建的**,下辖**个营业部、**个支行、**个分理处,在职员工263人。 二、****业务情况 截至**年四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亿元,比年初净增**亿元,增长12.78%;各项贷款余额**亿元,比年初净增**亿元;1至4月实现财务总收入**万元,同比增加**万元;总支出**1万元,同比减少**万元,实现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元。 三、支付结算业务 (一)资金清算管理 1、我行清算备付资金管理是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对清算备付资金账户余额进行实时监测、资金调拨管理和清算账户印鉴保管及变更等日常业务;明确由各网点会计负责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等信息类业务的及时回复。 2、目前上存省联社支付结算中心的清算备付金按照上月各项存款余额的 1.5%的比例设定预警值,我行认为是否可以根据

行社存款规模来设定一个清算备付金的最小值。 3、清算备付资金的调拨 4、制定了《湖南****备付金暂行管理办法》、《湖南****资金管理办法》、《湖南****支付清算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及《湖南****资金汇划及现金支付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试行)》。 (二)结算账户管理 1、账户管理我行是由各个网点会计兼职,每年不定期对会计进行账户管理培训,并将账户管理纳入会计基础考核。 2、账户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我行制定了《湖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办法》、《湖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3、开户管理情况:开立新的结算账户时,要求必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协议,由开户网点存档。 4、存款实名制执行情况:我行在前台配置了身份识别仪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5、单位账户管理情况:开户的资料审核由财务管理部专人审核并记载,开户资料由开户网点保管;账户变更时,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变更;账户撤销时,审核提供的撤销文件的真实性。对账我行实行按月对账,每半年全面交叉对账。对账回单我行回收率为99%以上。 6、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个人账户开户必须提供身份证,并进行联网核查。 7、我省农村信用社账户风险主要存在:对公客户在他行因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位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报告

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明确报告出自何种角度,必须站在乡政府的高度来写,行文语气、叙述方式要适合当地政府的角色。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和人民银行沟通,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梳理,解释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XX年1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

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

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支付结算执法自查工作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行支付结算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了本次支付结算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前准备情况 我行成立以分管运营业务的副行长担任组长,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资金部、合规部、稽核部、各营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运营管理部负责本次支付结算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我行依据历年来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管理、票据业务、账户管理、支付系统方面的检查方案,参照本行内部日常检查方案以及业务重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自查工作方案。我行要求各自查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时要以防范风险为导向,通过自查发现制度执行薄弱点,排查可能存在的支付结算风险隐患,真正达到自查实际效果。 我行制定的自查方案重点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已经制订业务操作制度是否已经涵盖了我行开办的支付结算业务类型,相关制度是否仍适用现行业务操作;二是,我行是否严格遵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各项账户业务;三是,我行是否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各项票据业务;四是,办理商业汇票签发及贴现业务内部控制是否严密;五是,支付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类业务办理是否合规;六是,检查支付信息报告情况。(注:我行尚未开办银行卡类业务) 二、基本情况 (一)支付结算管理 我行依照本行实际支付结算业务开展情况,在开办人民币业务伊始,即制定了《客户服务及作业支援部准则》,该项准则基本涵盖了我行办理账户业务、票据类业务、支付系统业务的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方式,是指导我行办理作业业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77]银会字第82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77.10.28 【实施日期】197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77]银会字第82号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民银行是全国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要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积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 第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凡在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按照银行的规定,在银行开有帐户。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凭证上的单位和银行应写明全称,并冠有省(市、自治区)、县名称。 第三条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各级银行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要严格地按照规定,实行必要的制裁,情节严重的报告党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算和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都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遵守下列结算原则: 一、钱货两清; 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银行不予垫款。 第五条为了保障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除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比照办理),和县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罚没款,可凭其通知扣款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款。 第六条结算管理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异地(包括省、市、自治区内县与县之间)的结算办法,由总行统一制订。同城和县内结算办法,由各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算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报总行备案。 各级行处(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对总行制订的结算办法,结算原则以及规定的结算纪律,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银行支付结算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银行支付结算情况的自查报告 省分行财务会计处: 根据省分行《转发总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皖农发银发〔ⅩⅩ〕86号)文件精神,我行领导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以高田运同志为组长的检查小组对我行银行账户、票据业务及支付结算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的自查,由于本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本次检查主要以抽查为主同时结合各行自查情况进行汇总。现就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行基本能够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履行账户管理工作职责,按规定保存账户资料。 (二)存在问题 1、综合业务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账户不符。如市分行营业部基本户较人行系统少1户,一般户较人行系统多3户。相差原因如下:基本存款账户:市分行营业部于2010年11月12日对ⅩⅩ市双发面粉有限公司账户进行睡眠户处理,综合业务系统已销户(无手续),因该企业已关闭,失去联系,无法到人行撤销账户,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已将该账户加注为久悬户。一般存款账户:ⅩⅩ市谯城区饲料公司、ⅩⅩ市谯城区粮油贸易公司和ⅩⅩ市粮油食品厂系原农行划

转破产企业,根据农发银复〔2008〕361号文件精神综合业务系统需要对其进行一放一收处理,特开立账户,因资料缺失无法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现ⅩⅩ市粮油食品厂贷款已结清,已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ⅩⅩ年3月17日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来我单位开立一般户,由于在他行存在久悬户,无法在人行备案,我行已督促该单位对久悬户进行销户。 2、开户资料审核不严谨、留存资料不规范。⑴市分行营业部开户时没有要求客户的开户许可证副本原件送交我行保管,导致我行留存资料不全,截止目前缺失开户许可证副本50份。⑵ⅩⅩ市财政局一般户无开户资料。2010年12月8日ⅩⅩ市财政局在我行存入通知存款,由于我行系统设置问题,客户必须在我行开设有存款账户才能转存通知存款,我行为其开设一般账户1个,无开户资料,在该存款到期后,已及时对该账户进行销户。⑶市分行营业部2005年的开户资料档案部分因保管不善,遗失,蒙城支行棉麻公司因破产清算多年未果,开户资料缺失。⑷部分客户账户资料过期,部分印鉴卡背面忘记加盖企业公章。 3、超期限在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备案、未备案和先使用后备案。具体如下: ⅩⅩ市大生面粉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在我行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我行相关人员于ⅩⅩ年1月20日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备案期限。 由于我行进行呆账核销,需要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核销企业开设

《支付结算办法》(2)

《支付结算办法》(2)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支付结算业务自查报告

XX联社关于支付 结算业务自查的情况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保证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确保广东地区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09]323号)文件精神,本社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对辖内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及内控管理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支付系统的自查 经对辖内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农信银业务系统的检查,除个别社存在大额支付往账未经有权人审批现象外,未发现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存在问题已下事实确认书,限期整改。 二、银联支付系统的自查 (一)本联社共有ATM机5台,均为在行ATM机。到检查日止,5台机具使用正常,但存在部分信用主相关人员对ATM机巡查工作未达到要求次数;前后台岗位轮换时,柜员未及时对ATM 机密码进行变更等现象。 (二)至检查日止,本联社共有POS机45台,目前使用正常,未发现其他风险隐患。

三、内控管理情况的自查 对印、押、证的管理进行了重点检查。辖内信用社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能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各类印章的启用、使用和保管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中发现有个人名章长时间闲置桌面、员工调离本社但未及时登记停用日期的情况,已当场要求改正。要求所有员工重视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杜绝印章、凭证管理上的漏洞。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信用社账户资料已过有效期而未及时更新、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负责人姓名与客户所提供的开户资料负责人身份不一致现象,已督促其限期整改。 通过本次自查自评,联社上下内控意识也得到进一步增强,明确了内控管理工作对于自身发展及落实外部监管要求的重要意义。同时,各业务部门进一步梳理了日常内控管理工作流程,辖内各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业务管理和操作中,将严格遵循“内控优先”原则,优化流程,规范操作,加大检查监督和机具使用巡查的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内控管理,做到警钟长鸣,坚持不懈,严防各类风险的发生。 XX联社会计结算部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 1997-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完整篇.doc

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二) 审批人员、监控检查等岗位相互分离,严控商户准入及审批管理。我行暂无低扣率、零扣率商户,也不存在异地拓展商户。发展特约商户都经过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到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并在pos业务管理控制台中登记商户信息。我行按照要求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平台进行商户信息注册。特约商户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信息与真实信息相符,包括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商户状态、终端编号等内容。 2.我行发卡业务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3.及时监测银行卡交易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配合人行完成银行卡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 (五)账户管理 1.单位账户。从自查情况看,我行在开立单位账户时做到了:

一是加强开户代理人身份识别,要求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二是强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合规性审核,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进行核查,对存有疑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通过工商管理局、质监局网站对其进行核实;三是强调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各项业务流程监督,要求办理各项单位结算账户业务必须全程录像监控;四是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账户资料必须于保险柜保管,并落实双人管控原则,未经有权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账户资料;五是严格执行已开立账户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系统和人工双重控制,规范客户使用账户办理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与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相结合,防范客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非法交易;六是加强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单证管理,将空白印鉴卡视同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控号管理措施,对外出售凭证纳入系统控制,并需确认购买人身份。 2.个人账户。我行对个人账户的自查重点要求在:是否开立匿名、假名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境内个人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是否开展联网核查等。经查,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 来源:银发[2001]430号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日期:01-12-2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 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 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开户银行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

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人民银行: 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规章办法,提出具体检查要求,安排专人从3月22日至3月31日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我行领导对此次自查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会计部门参加的的支付结算检查领导组,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 二、细化检查流程明确自查重点 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将自查重点放在支付结算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票据业务、支付系统和支付信息报送等方面。具体如下: 1、支付结算情况。我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我行业务相对单一,开户企业较少,又不办理个人业务,故我行结算方式较少,只涉及票据业务中的支票及汇兑两种。在对印章管理上,我行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管理要求,按分工不同分别分配了各种印章、重要单证的使用与保管。在操作汇款业务时,每笔业务都按金额的多少收取手续费与工本费,收费标准综合业务自动生成。 2、帐户管理方面。为了减少账户开立、撤销、变更等流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确保存款人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我行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日常支付结算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内容包括开户资料审核、报送人行、开立账户;账户变更、销户流程等。 3、反洗钱工作。我行由总行开发了反洗钱管理系统,对每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 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 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 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

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 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 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支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11银发[ⅩⅩ]37号,我行于12月10日至12月20日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行支付结算业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自查业务时间范围为ⅩⅩ年1月1日至ⅩⅩ年12月20日,自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等。 一.明确分工,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行领导对此次自查工作相当重视,明确了具体分工,由各部门对照示范行的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后由会计核算部经理会同相关负责人对各业务环节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自查工作质量。 二.自查的基本情况 1.各部门人员能积极地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2.能按时报送支付结算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情况,及时制定完善支付清算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的危机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培训。 3.严格按照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 4.按照人民银行电子对账系统的要求,每天及时、准确的通过系统核对账务。 5.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票据结算业务,同时组织推广创新支付结算工具。 6.认真、及时的完成可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7. 为协助业务部门做好银行卡推广工作,各自营网点于今年9月份开展了银行卡宣传工作。 8.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合规使用银行结构代码,岗位设置规范。 9.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业务。 三.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支付结算业务、反洗钱自查报告

支付结算业务反洗钱自查报告 支付结算业务反洗钱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自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分行: 根据省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号进步进一步提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农发银发201*11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提议,进步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201*年1月1日至201*年5月31日办理的各项汇款结算业务及管理工作相关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人民币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检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主管行长助理为组长,会计出纳部和信贷部主管为成员的自查领导本人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省分行关于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步外币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青海省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分行人民币银行接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反洗钱业务管理检查方案等件。通过学习,统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对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规定了检查的内容围方法,确定了检查人员,落实内龙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有效保证了自查效果。二检查情况 ()自查人民币银行交易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交易结算管理中,严格严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帐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地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具体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令201*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交割省份识别和客户省份资料及

交易终其一生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信托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201*2号发布)等规章制度,严肃支付交易结算纪律,针 对突出问题结合我行实际,完善了支付交易结算制度,支付交易结算 业务办理合规合法,提高缴交了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1.结算账户核准程序。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 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单位名称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核准和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备不合法 依据,确保了结算账户核准道德规范程序符合国家开立账户的规章制度。 2.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符合规定。对于单位负责人授 权账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他人开立业务的,我行严格审查被授权人是 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在被授权人工作证或本人其他证明件齐全的 情况下办理业务;授权办理中我行在有不予授权书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并使用联本人核查系统对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3.开户账户资料合规完整。经检查,未发生伪造变造居 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本人证等开户证明件骗取开立 银行交易结算账户的案件,没有可疑证或已达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批等开户推断办理开户的展业现象;开户申请书填入规,留存资料中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相关手续税务登本人证复印齐全,开户资料按照换汇会计资料进行管理;账户资料完整,并按照规定期 限保存的账户资料。 4.在结算账户内容审查中尽职尽责。结算账户内容审查中保证单 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英文名称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件 的名称相致,账户名称与预留名称致且符合规定。 5.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合规。在开立那般存款帐 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 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类账户开户文献资料的保存完整,开立 的单位银行账户执行年检制度;接收存款户开户信息变更通知后,及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篇一: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XX年支付结算总结 XX年是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立足南通,加速发展的一年,是我行新核心系统上线的一年,也是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更新换代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同时在对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账户管理方面。 我行由营业部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相关有产证件,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开户,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反洗钱工作方面。

我行在成立初期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分行分管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 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我行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上级和的审批制度。我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日常支付结算工作。 我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通过验印系统进行验印,确保每一笔票据业务的准确性。随着二代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

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ⅩⅩ农村ⅩⅩ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20**年**月**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严肃银行结算纪律,明确业务流程,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业务,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六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第九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的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本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道;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十条本行使用由人民银行和上级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不同的结算种类使用不同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严格按规定,并建立登记簿。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管理账户,并依法为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帐户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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