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

衡水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
衡水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

衡水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

(初审稿)

河北省衡水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013年7月

绪言

1目的及意义

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划定禁采和限采范围是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遏制超采区扩展,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资源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到2020 年基本遏制地下水超采局面。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2012 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简称《意见》)进一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2012年7月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 285号)(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划定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2013年4月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3〕 38号) (简称《通知》),衡水市属资源型缺水地区,是全省地下水开采利用量较大的地市之一。全市每年用水量在17亿m3左右,但地下水开采量约占用水总量的85%左右,每年超采地下水5.6 亿m3,成为全省地下水利用程度最高的地市之一。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对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全面掌握全市

地下水超采状况,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全市国民经济稳步发展,1996年10月,衡水市作为全国13个试点城市之一,由水利局牵头,市地矿局、河北省衡水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河北省第三水文地质勘测大队参加,对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进行了分区评价,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区域范围,于2002 年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通知对水资源管理起到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对地下水的开采量显著增加,同时水资源的补、径、排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使得地下含水层、含水量、水质等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原来的划分成果提出了挑战。

因此,针对全省形势及我市的水资源实际,结合水利厅《关于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编制《衡水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旨在对2002年我市的划分结果进行复核,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有序开发、节约保护地下水提供重要的依据。所以开展该项工作,对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指导思想及依据

2.1 指导思想

以可持续利用为核心,以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为原则,科学划定地下水超采区与禁限采区,为全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遏制超采区扩展,提供科学有效的基础支撑。

2.2主要依据

1、国家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

《关于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

2、标准规范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2003)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地下水监测规范》(SL 183‐2005)

《地下水资源勘察规范》(SL 454‐201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199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全国水资源区划标准》

3、技术依据

《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简称《技术大纲》)

《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技术参考手册》(简称《技术参考手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

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简称《河北省通知》)

《衡水市水资源评价》

《衡水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告》

衡水市、各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评价成果。

3主要目标、工作范围及技术路线

3.1主要目标与任务

1、工作目标

在全面了解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全市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全面科学评价,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为全市严格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2 、主要任务

以各县市行政区为主、分不同水文地质单元进行地下水超采区划分、超采区评价与复核、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提出超采区管理建议等。

(1)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按水利厅统一部署和统一技术要求,开展超采区评价工作。按照《技术大纲》、《技术参考手册》、《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的要求,收集评价期内地下水水位监测资料、地下水开采量统计资料以及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等资料,据此利用三种方法划分地下水超采区。所搜集的资料满足本大纲中附表填写的具体要求。

(2)进行超采区评价与复核,对新划分的超采区进行评价,在地下水超采区划分的基础上,评价超采区数量、面积与分布、地下水位

动态、地下水超采量、地下水超采程度、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等。将本次的评价成果,与我市以往地下水超采区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化情况及原因。并填写本大纲中附表的有关内容。

(3)划分禁采区与限采区,按照《技术大纲》及《技术参考手册》的要求,以及现状开发利用实际和考虑南水北调2014年通水后,全市水资源利用变化态势等,划分禁采区和限采区。

(4)提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建议,结合我市水资源现实,借鉴其他市先进的管理经验,从管理、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与建议。

3.2评价期、工作范围和工作分区

1、依据水利厅《技术大纲》、《技术参考手册》的要求,本次评价期为2001~2010 年,计10 年。2001年为评价初始水平年,2010 年为评价现状水平年。

2、工作范围:包括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评价面积为8815km2,主要目标含水组为地下水开采层,包括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

3、工作分区,依据《全省水资源分区标准》的分区原则,流域分区为3个一级区、11个二级区和16个三级区;行政分区则以目前11个县市区所辖范围划分。

1基本情况

1.1 自然地理

衡水市位于河北省东南部平原,东径115°10′~116°34′北纬37°03′~38°23′之间,南北最长距离125.3km,东西最宽距离98.1km,全市行政区域面积8815km2。衡水市东南隔卫运河与山东省相望,东面、北面与沧州市、保定市相邻,西面、南面与石家庄、邢台接壤。

衡水市皆为平原区,地势平坦。东部海拔高度(黄海)28.0~12.0m之间,

1~西部海拔30.0~12.0m之间。地形自西南向东北缓慢倾斜,地面坡降4000

1。地貌为冲洪积、冲湖积平原区。由于历史上黄河、漳河、滹沱河在境10000

内多次冲决泛滥,致使区内微地貌比较复杂,古河床和低矮沙丘、岗坡相互交错,形成许多条带状封闭洼地。衡水市土壤大多为壤土、沙壤土、粘性土,适应于多种农作物的生长。

流经衡水市的主要河道有9条,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大体平行,从西南向东北斜穿衡水市中部,将全市分为两大部分,滏阳新河右堤以东为滏东区(黑龙港平原区),以西为滏西区(滹滏区间平原)。滏东区除滏东排河外,还有索芦河、清凉江、江江河和南运河;滹沱河自西向东经安平、饶阳、武强三县至献县与滏阳河汇合,滹沱河左堤以北为淀东清南区,该区面积仅为269km2;潴泷河流经我市西北部,境内长度仅16km。

1.2 气候气象

衡水市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1956~2003年系列)509.7mm,年蒸发量(1980~2000年系列)1209.5mm,干旱指数在2.36~2.76之间,气候干燥。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春季干燥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气候凉爽、冬季寒冷少雪。年平均气温12.6℃;一月份最冷,月平均气温-4.0℃;7月份最热,月平均气温26.6℃。历史最低气温为-26.0℃,最高气温为41.5℃。全市无霜期191天,日照时数2616.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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