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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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

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程序

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是清楚的,不易发生争议。但在个别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相反,由此引发争议。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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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部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部分 作者:王峰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中国重大刑事案件】雷国民案

雷国民案 核心提示:雷国民,安徽省桐城市人,1992年至2001年上半年,先后流窜于广东、云南、福建、江西、吉林、安徽、江苏等省,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15起。2001年11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奸淫幼女罪依法对雷国民提起公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国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步入邪路滥杀无辜 2001年4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当地的恶性抢劫案。位于204国道和盐城市区大庆路交界处的盐都县信用合作联社的两名保安和一名值班人员惨死在工作岗位上,金库大门被切割,库内268万余元现金被洗劫一空。公安机关经过4个多月的艰难侦破,8月22日,将涉嫌抢劫的雷国民押解回盐城。 2001年11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奸淫幼女罪依法对雷国民提起公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国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法庭内一片寂静;闭庭后,许多旁听群众对雷国民被判处死刑仍觉不解恨,愤恨地说:“雷国民应该‘凌迟’!”一审后,雷国民没有上诉。12月28日,雷国民被核准死刑后,执行了枪决。 初次作案 雷国民为什么引起如此巨大的民愤呢?话还得从10年前说起。 广州市郊的三元里,一百余年前曾是抗击英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战场。一百多年后,在这块土地上却发生了一起杀人抢劫案。 广州市三元里风水巷12号户主张平靠屠宰手艺发了家。1992年8月1日午夜,劳累了一天的张平和几名帮工早已进入了梦乡。不料祸从天降,张平家成了雷国民实施抢劫的首选目标。凌晨1时许,雷国民携带一把菜刀,翻墙潜入张平住处,猫腰爬进存放有保险柜的房间,对熟睡在这间房中张平的弟弟张友林的颈部举起菜刀猛砍两下,张友林当即死亡。雷国民随即从死者身上搜出10多元钱及一串钥匙,正欲开启保险柜时,听见隔壁房间有人讲话,便逃离现场。这是雷国民步入邪道,滥杀无辜的第一案。 初次作案,虽然杀死一人,但仅抢到10多元钱,这对已开杀戒的雷国民来说,怎能就此罢休? 1993年11月8日,雷国民悄悄潜入广东省中山市郊区周冠贞家,躲在门口伺机抢劫。女主人周冠贞刚出门欲看洗衣机工作情况,雷国民即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猛砍周冠贞。身受重伤的周冠贞高声呼救,惊动了家人及邻居,雷国民见无机会抢劫,便慌忙翻墙逃离现场。一个雷国民已令人胆战心惊,两个雷国民式的人物狼狈为奸,结伙作案,更使社会不得安宁。勾结同伙 1993年底,流窜于云南的雷国民结识了张云明。 张云明外号“味儿”,1993年曾因贩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张比雷国民大一岁,“出道”也比雷国民早,是一个专作抢劫、贩毒等恶性案件的“江洋大盗”,其凶残程度比雷国民有过之而无不及。 雷国民虽然作案两起,致一死一重伤,但却未抢到多少钱财。他正欲寻找一位与自己一样心狠手毒的“伙伴”,共同作案,张云明无疑是最合适的人选。两人臭味相投,一拍即合。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中国最大的刑事案件_中国最大的盗墓案

中国最大的刑事案件_中国最大的盗墓案 他被称为盗墓界的祖师爷、关外第一高手。他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抢劫罪,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叫姚玉忠,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判决的最大盗墓案主犯。他到底来自何方?为何在盗墓界有如此崇高的地位?又是如何成为阶下之囚?让小编为你扒一扒中国最大盗墓案这件事。 中国最大的盗墓案 盗墓30年,堪称现实版摸金校尉 2015年5月,公安部宣布,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盗墓案告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5名,追回涉案文物2063件。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这些追回并已经鉴定的涉案文物,经专家估算,市场拍卖价值高达人民币逾5亿元。 而姚玉忠,则是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的大哥大。 生于1962年的姚玉忠,只有小学文化。他的户籍地、籍贯、出生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而这里是五千多年前华夏农业文明的代表红山文化所在的区域,历史底蕴深厚。 和盗墓小说中描写的景象不同,红山文化遗址挖掘本身比较容易,一般挖几十厘米深就能挖到文物,但难度在于,如何在荒野中找到准确的挖掘点。 沈阳网的报道称,姚玉忠平日话不多,为人谨慎,爱看书。看风水和墓葬的绝活是父亲传给他的,已盗墓30年。姚玉忠白天独自踩点,晚间带领团伙成员实施盗掘。只要是姚玉忠认准的地儿,他一定要挖到东西才肯罢手。一次没挖到,下一次再来挖,所以他常会对同一个地点多次挖掘。 随着名气的增大,圈内人也将他的本事传得神乎其神:会看天象,能根据星斗的位置、手中的罗盘在方圆百里内确定一块墓穴的位置。

姚玉忠因为其盗墓神技,被盗墓界尊称为祖师爷、关外第一高手。 祖师爷嗜赌如命穿戴奢华,被抓时身无分文 据沈阳网报道,姚玉忠还有一个外号叫老败家,就是因为他嗜赌如命,输赢在几百万元是常事,甚至还有一次达到了千万元。 有时输红了眼,他会直接拿出刚从古墓里盗出来的东西直接在赌场抵押。仅在河北某赌场就欠下7000多万元的赌债,姚玉忠来不及出售文物换钱,直接拿文物抵押,原本值100万元的他要50万元,甚至直接以10万一件的价格当场抵押,鲜有赎回。 姚玉忠手中把玩的物件也是常人很少见的,其中不乏红山玉璧等珍贵文物。他穿戴奢华,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在赤峰更是拥有豪华别墅。 姚玉忠赌博时曾对外炫耀,他手头的货就是盗挖来的文物。但被警方抓获之后,姚玉忠的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 不讲义气,祖师爷与弟弟分道扬镳 姚玉忠作案频率非常高,据其同伙称,从2013年到2014年短短一年多时间里,他们就外出作案200多次。 但是,姚玉忠人品不怎么样,在分赃时不讲义气。在盗墓快要挖出文物时,姚玉忠会把人都支开,让他们喝水抽烟休息,自己独自下坑挖开最后一层土取走文物。跟着他挖的人就连到底出了什么东西都不知道,他说分多少就是多少。 据沈阳网报道,有一次,姚玉忠组织团伙到朝阳市远郊盗掘。团伙成员刘某讲,姚玉忠将一只玉镯放到了兜里。事后刘某分得12万元,其他人各得7万元。大家判断姚玉忠肯定出手了不少文物,挣了一大笔,于是联合要求提高收入。姚玉忠当时就火了,从兜里掏出那只玉镯,直接扔在地上砸碎说:你们爱干就干,不干拉倒。 姚玉忠有个弟弟叫姚玉飞,虽然没得到姚玉忠的真传,但是在大哥身边多年,多少也掌握了一些本事。最后,两兄弟因分赃问题起争议,分道扬镳干起了同样的勾当。弟弟姚玉飞找到冯某合伙盗墓,冯某开店销赃。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 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2010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2010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2011-01-08 19:46:36 作者:佚名来源:人民大学浏览次数:380 网友评论0 条 自12月1日中国刑事法律网开展“2010年度中国刑事法十大案例评选活动”以来,本活动受到了学术界内外众多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长期关注本中心网站和参与该项评选活动的热心人士表示感谢。按照计划,该活动网络投票为期一个月,截止活动结束统计时,已有1832 人参与投票。根据网络得票率我们评选出了2010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 件。 中国刑事法律网发布 2010/12/29 1.赵作海冤案 得票数:305票 百分比:16.65 %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立即纠正,宣告赵作海无罪释放,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2.“我爸是李刚”之李启铭河大校园交通肇事案 得票数:284票 百分比:15.50%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16日晚9时40分许,位于河北保定市的河北大学新区校园内出现一起严重车祸。一名年轻男子酒后在校园内驾驶一辆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飚车,撞飞两名女大学生,副驾驶位置的车玻璃被撞碎。 据悉,受害学生均系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大一新生,最终被撞者陈某、张某一死一伤。肇事者李启铭在撞人后并没有立即停车,而是淡定地继续开车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他还大声对周围人叫嚣:“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 后经警方调查确认:肇事者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男,22岁,系保定某单位实习生。10月16日晚9时40分许,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黑色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陈某、张某撞倒。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10月24日,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保定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最近,据被害方代理律师张凯透露,死者家属与肇事者李启铭方达成和解结案。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及范文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 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 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 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 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

打架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在实践中,打架斗殴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很少发生了,大家都意识到动武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打架斗殴视情节严重可能从治安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打架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刑法》中关于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内容 (一)第二百三十四条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第二百三十八条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新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注:广东省标准分二类区域,标准不同: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 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 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 辖市、县、区。未注明的均为一类地区标准,二类地区若无 特别规定可参照。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 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 追诉。(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 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 40万元)。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江门市为4000元),诈骗未遂 数额为6万元,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为“数 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 (二类地区同)。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一)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为2500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 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 “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 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

夺案(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五、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七、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6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特大刑事案例

北京警察博物馆展出特大刑事案例 刚刚落成的北京警察博物馆,将向社会公开展出建国以来一些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其间很多当时的犯罪证物属于首次公之于世。为此时讯记者到北京警察博物馆进行了深入采访,了解到了当年很多未曾公布的侦破秘闻。 50年代,剿灭韩玉树武装土匪案 建国初期,北京潜伏了大批国民党特务分子,数万名散兵游勇以及惯匪、地痞、流氓、恶霸充斥北京,胡作非为,社会秩序混乱。首都公安机关在粉碎国内外反动势力一次次颠覆阴谋的同时,挥舞治安管理的铁扫帚,清除旧的污垢,建立起新型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其中发生在北京的以剿灭韩玉树武装土匪案最为典型。 1953年,以韩玉树为首的一股土匪,在河北省境内连续杀人、抢劫作案13起,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恐慌。当地公安机关多次出击,都被狡猾的土匪发觉而溜走,并开始向北京转移。同年12月19日,北京公安侦查员在大兴县发现了土匪的踪迹,得知情况后,北京民警立即出动追击,并逮捕了一名匪徒,由此找到了破案线索。经多次审讯,获悉了土匪团伙的情况。从此次公开的审讯土匪的照片上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几个公安人员围站在抓获的土匪身边同他谈话,没有任何的辅助手段。此后,京冀两地的民警联合起来,详细研究了案情,布置了警力,动用了194名民警联手作战,将全案23名案犯全部擒获。1954年,韩玉树等12名主犯被执行枪决。 60年代,北洼路特大行凶抢劫案 根据毛泽东“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公安工作方针,北京公安机关紧密依靠群众,使五六十年代的北京呈现出太平景象。这一阶段北京不多的刑事案件中,以北洼路特大行凶抢劫案最为突出。 1965年12月2日,海淀区供销社出纳员从银行取款返回途中,被歹徒用一种看上去像手榴弹的铁锤击中了头部,6000余元现款被抢。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马上开始立案侦查。侦查员在作案现场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在逃跑中遗留下来的一件“皮猴”(带帽短大衣),并发现“皮猴”是被刚刚印染过的。由此公安机关开始在全国洗染店进行调查。 经侦查发现,“皮猴”是在西四某洗染店由原先的浅驼色染成现在的古铜色的,在取衣单中,民警还发现了送交“皮猴”人的地址。12月7日,当侦查员按地址找去,案犯花继皋已经闻讯外逃。于是公安机关在全国进行了紧急通缉。31日,花继皋逃至广西,被旅店的服务人员认出,并报告了当地公安机关。花继皋遂被抓获归案,并于1966年3月执行枪决。此次博物馆还展出了那件“皮猴”的仿制品和花继皋当年作案的凶器。 70年代,建国后首起杀人碎尸案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

2011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 2011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选结果揭晓自12月1日中国刑事法律网开展“2011年度中国刑事法十大案例评选活动”以来,本活动受到了学术界内外众多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长期关注本中心网站和参与该项评选活动的热心人士表示感谢。按照计划,该活动网络投票为期一个月,截止活动结束统计时,已有2357人参与投票。根据网络得票率我们评选出了2011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 中国刑事法律网发布 2011/12/30 1.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得票数: 258票 百分比:10.95%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3日15点50分,紫金矿业集团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水位异常下降,池内酸性含铜污水出现渗漏,

部分进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水质受到一定污染,并造成大量鱼类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环保部和福建省环保厅、龙岩市政府及环保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通过对福建紫金矿业集团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渗漏致 汀江污染事故进行的调查发现,紫金山铜矿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汀江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下游水 体污染和下游养殖鱼类大量死亡。此次事件是一起由于企业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后通过人为设置的非 法通道溢流至汀江而引发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30日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中,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 山金铜矿判处罚金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判处涉案被告人 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原厂长林文贤 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 厂原副厂长王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紫金山 金铜矿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原主任刘生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得票数:253票 百分比:10.73%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中国重大刑事案件】“小黑”魏振海终伏法

“小黑”魏振海终伏法 核心提示:绰号“小黑”的魏振海,曾是西安“道北”黑道所熟知的“老大”。1986年10月20日,他在小寨东路一家属院公然持枪杀人抢劫。“犯罪分子持枪杀人,这在西安市建国以来还是没有的!”西安警方为之震惊,与其展开一场历时3年多的惊心较量,也给西安人留下了难忘的“严打”记忆。 “‘小黑’,咱们又见面了!”扳起魏振海的头,时任西安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刘平给他“咔嚓”了一张。魏振海面无表情,不少民警却已喜极而泣。 这是1990年的1月30日,一度让西安市民谈之色变的暴力抢劫杀人犯魏振海越狱两年后再度落网。 两个月后的3月20日早晨,在省体育场举行公判大会后,这个在“道北”“成名”多年、背负11条人命的26岁罪犯,作为当时西安最大暴力犯罪团伙头目与其同伙谢峰、王玉安、郭公道等人,在北郊草滩被枪决。 沿长安路北行游街,数以千计自发赶来的市民,都想看看这个外号“小黑”、胆敢向公安挑衅的凶徒的真面目。市民闫德开清楚地记得,押在死刑车上的魏振海端平着头,面无愧色,依旧一副嚣张的模样。 冒充警察持枪杀人 魏振海留给那个年代西安人的记忆很难抹去。破案后,公安部以此题材拍摄了纪实片《西安大追捕》,真实还原了这个暴力犯罪团伙被捣毁的始末。除了罪犯,市公安局所有参与此案的干警全部真人出演。 那种真实感,曾让魏振海的扮演者左运学叫苦不迭:“真把我当犯人抓呢,扭得人胳膊都快折了!” 左运学把这种真实归结为刑警本能,“你只有面对这些干警才真正体会到,那已不是职业病的表现,而是一种应激反应。”因为那些地点、那些罪犯连同他们的名字早已深入警察的骨髓,“任何一个熟悉场景的刺激,都会让干警们坠入无法跳脱的回忆里,那里是生与死的较量,必须全力去战斗。” 这场回忆始于1986年10月20日下午。 时间是下午1时50分,小寨东路某家属院。女主人廖苇丽掏钥匙开家门,锁芯却是坏的,“咋回事?”推一推,门后似有重物顶着。她反复敲打,门开了,眼前是一个“大盖帽”,“我们是公安局的,你男人犯了事,我们来调查……”突然,身后一张大手捂住了她的嘴。 挨了数十刀,廖苇丽奄奄一息地倒在血泊中。前来串门的孕妇魏文华一进门还来不及惨叫,头部就吃了一枪,瘫软在地。 “犯罪分子持枪杀人,这在西安市建国以来还是没有的!”案发后,西安市公安局紧急召开会议,时任副局长的刘平坐不住了。持枪杀人并抢走3.6万元巨款,歹徒还穿着警服冒充公安。“案子能不能破,是对公安机关战斗力的一个考验,关系到我们的形象和声誉!” 就在公安机关展开侦破的同时,西安再现枪案。莲湖区曹家东巷发生伤人案,两兄妹受伤,歹徒逃离时公然向围追人群开枪。两个月后,北郊炕底寨又现杀人碎尸案,牵涉三条人命。当时社会上对这起碎尸案传得很玄乎,传言“六条腿还是一顺顺”,言外之意杀死的其实是六个人。 生死卧底初擒“小黑” “这个案子如果不了结,确实没脸向老百姓交代!”现任西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的贺键这样说。当年23岁的他,被借调到市公安局预审处,秘密协助科长梁培勤查办此案。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目录】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 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 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 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 【正文】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

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

2004年中国十大案件

2004年中国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04-12-30 08:00:20 年年岁岁、岁岁年年,又到了年终盘点之际。 2004年,由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推出的每周法治热点和每月法制焦点回顾定期都会与大家见面,其中所刊载的每一个案例、每一个事件都记载着2004年中国法制前进的脚步:在这里,您可以看见一个人、一群人或政府部门为法制建设所作的努力;在这里,您注视着一个个贪官污吏的倒下,更看到了中国反腐的决心;在这里,关于法制的争论不绝于耳;在这里,我们感受到了保护人权的弥足珍贵…… 聆听2004年中国法制进行时的足音,叩问中国法制的点滴进程,我们在2004年所有由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推出的每周法治热点和每月法制焦点回顾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时期各个案件、法制事件及人物的意义、影响力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出来2004年中国十大法制事件、中国十大案件、中国十大法制人物,让我们由此记住2004年那难以忘怀的一切。今日推出的是2004中国十大案件。 1、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 案件回顾:淀粉、蔗糖替代乳粉,奶香精来调香调味,这便是劣质奶粉的“配方”。安徽阜阳太和县三堂镇30岁农民高政的愤而投书媒体,最终揭开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4月20日,国务院专项调查组就赶赴阜阳。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核实,安徽阜阳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229人,其中轻中度营养不良的189人。截至10月26日,安徽、浙江、福建、四川等4省已先后有14名渎职干部落马,涉及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据不完全统计,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中共查获55种不合格奶粉,涉及10个省区市的40家企业被查处,10多万袋劣质奶粉被停售;立案查处涉嫌销售不合格奶粉案件39起,打掉生产窝点4个,刑事拘留47人,逮捕31人。安徽省阜阳市自8月6日公开审理第一件劣质奶粉案件以来,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已审结此类刑事案件15件,其中2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长的为8年,最短的为6个月,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人,4年以下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12人,2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入选理由:阜阳劣质奶粉案引发了公众对目前食品安全及其管理状况的拷问和思考,并深切地盼望中央政府对目前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彻底“大修”,其内容应该涉及立法和法规修订、设立强力主管机构并重新布局、监管环节进一步细化以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 2、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案 案件回顾:王怀忠系安徽省原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曾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杨晓明、相坤等人人民币236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先后4次索取倪超、李洲等人人民币2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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