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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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

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沈人社发[2013]2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

(沈人社发〔2013〕2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等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参保人员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生育医疗费

为了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发挥更大作用,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参保人

员生育保险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调整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支付政策

1.参保人员在二级(沈阳市妇婴医院除外)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标准(见附件)缴纳个人自付费用。生育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低于规定个人自付标准的由个人据实支付。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2.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3.提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 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

三、增加产前检查补贴

1.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

2.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住院的,产前检查补贴按规定时间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并申领。

4.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出院后同生育医疗费补贴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并申领。

四、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

1.机关事业单位经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录的人员或接收的军队复转人员,在基本工资确定后,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应发工资之月至参保之月前的生育保险费后,补缴时间连续计算,并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女职工早产的,符合在妊娠满37周后生育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条件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五、外国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国籍职工(指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享受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不包括2个月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在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收费凭证、住院病志及外国籍职工有效证件。生育保险基金最多支付其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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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 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差旅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郊区县公务活动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行[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3-14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二、报销标准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

大连市财政局-墙改基金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大连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下列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10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2006年结算文件沈建发(2006)132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编制 2006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 2006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 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 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6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5.50%(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

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地坪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DN50)、钢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4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DN50)、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5、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坪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6、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市采购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三、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四、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商品砼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商品砼费用部分扣除。 五、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办法 1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列入预算。 2、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砼构件费用部分扣除。

生育保险指南

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一、参加生育保险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如何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参保职工在诊断妊娠后,生育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a1794179.html,)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一)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登录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a1794179.html,)的网上社保办事大厅点击“单位办事”或“个人办事”。 1、单位经办人员点击“单位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

码”进入“单位网上业务”,点击“单位业务办理”,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2、职工本人点击“个人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手机下载“武汉人社”APP注册“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个人网上业务”,点击“生育就医登记”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3、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本人录入信息后填写手机号码,系统进行验证并绑定。 4、上传参保人结婚证扫描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确认提交。 (二)到社保机构申请。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带下列申请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四、如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需要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需提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a1794179.html,)申请生育保险就医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经审核通过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

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 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采取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合并征收。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如两个险种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四、生育保险待遇 1.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2.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办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见下表。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财文字[1996]250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随行一人)公出,其市内交通费均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 2.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的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沈阳市除运雪方案

沈阳市除运雪方案

沈阳市除运雪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沈阳市城市冬季除运雪工作,保障雪天道路通行,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除雪技术规范》、《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化除运雪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全面、科技、绿色”的理念,坚持“机械为主”、“专群结合”,进一步落实城市除运雪责任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融雪剂的使用,不断提升机械化和社会化除运雪水平,切实做到打赢首场、场场必净、雪中路通、雪停路畅,确保城市冬季降雪期间正常运转。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绿色除雪”原则。全市10°以上坡路、桥梁引桥及重要交通节点可在市除雪办统一组织下,适度撒布环保型融雪剂,其它地区严禁使用融雪剂,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使用融雪剂,确保绿色、环保除雪。 (二)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原则。切实做到“以雪为令”、“先通后净”,积极落实各项除雪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降雪天气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正常运转、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坚持“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原则。由市除雪指挥部统一组织、集中指挥,确保高效、有序地落实车辆调度、节点控制、时序安排、应急响应、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健全除运雪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除雪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的作用,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态势。 (四)坚持“机械为主、全民动员,科学组合、高效作业”原则。以机械化除雪作业为主要手段,发挥社会化除雪的普及作用,积极探索各类除雪机械最佳搭配方式,有效调整组合,全面提高除运雪精细化作业水平。 (五)坚持“专业化、社会化为主体,市场化为补充”原则。发挥各区城管环卫部门专业化作业队伍的主体作用,发挥以“全民除雪和自扫门前雪“为指引的社会化除雪基础作用;鼓励经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入除运雪市场,发挥市场化除雪的补充作用。 三、除雪街路划分 依据城市街路、桥涵、广场在城市管理和交通中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快速打通重要干道、确保道路畅通的要求,对全市(市内7区)3686条除雪街路、93座桥梁、总面积7105万平方米的除雪任务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A类街路(含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开发区)为城市10°以上坡路和小于145°的弯道、引桥、匝道、地道桥、有轨路段、重点街路路口,共349段、1819万平方米,能够使用融雪剂。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2017最新版-(全部表格)成都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表格附件

附件1 成都市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拨付申请表 生育津贴申请人次合计:生育津贴申请金额合计: 单位经办人:申请时间:年月日医保经办人:经办时间: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生育津贴最终拨付明细和金额由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如有变动,以医保经办机构打印的《成都市生育津贴拨付表》为准。

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判断并辨别同一新闻事件中的诸多新闻元素哪一个重要的能力)。 附件2 成都市生育津贴拨付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码: 单位经办人:申请时间:年月日 生育津贴拨付申请注意事项 ①本申请表仅作为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联网结算,而 未能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使用。 ②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间为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联网结算次 月20日后,申领时限为参保人员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 ③单位参保职工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为其办理,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判断并辨别同一新闻事件中的诸多新闻元素哪一个重要的能力)。 办理。 ④填报该申请表时,应按参保人员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填写,同时须提供生育人员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表中“生育方式”填写顺产、难产、剖宫产、流产、引产。 ⑥本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一式两份,电脑填写,A4纸打印。 ⑦生育保险具体规定请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aa1794179.html, 附件3 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7]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5)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九日

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3.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5.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7.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7.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7.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7.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7.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通信与交通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凡是参加沈阳生育妊娠的女职工,以生育保险的身份住院生产的,都可进行沈阳生育险报销。那么,沈阳生育险报销能报销多少钱?据了解今年3月,沈阳市调整了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沈阳市各级医院开始按照新标准实施。为方便广大沈阳市参保女职工了解生育保险的报销,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 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之产检门诊费报销 随着最近几年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增长,为减轻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沈阳市调整了产检门诊费报销标准。沈阳市医保局规定,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不再采取限额补贴,而是针对不同级别的医院,确定个人自付标准。而且,在二级有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无需自付。 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之生育补贴

沈阳市调整后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不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了,而且普通居民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也上调了。现在的正常顺产可享受生育补贴150 0元,比之前的补贴待遇提高了4倍;剖腹产及难产,可享受2000元生育补贴,比之前的标准也上调了三倍;至于多胞胎,除了可享受正常的补贴待遇外,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分别增加300元,比之前的标准提高了两倍;剖腹产手术中的同一切口下的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手术的补贴标准增至600元。 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之配偶待遇 按沈阳市之前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的产检补贴中,只有当生育住院时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低于最限额补贴标准时,差额的部分才能抵减产前检查费。而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补贴待遇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之产前补贴 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调整之前,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报销都是在产后。调整之后,参保人员可在产前享受生育一次性的住院医疗补贴、产检补贴和生产津贴等产前补贴。 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之外籍参保人员补贴 沈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调整之前,关于外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并没有一个严格的说法。调整之后,外籍参保职工只要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生育住院手续,出示医保卡、就医手册等有效证件,也可享受与中国籍参保职工相同的生育补贴待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财企[2014]49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企〔2014〕4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4年6月19日 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我市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设立中资控股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合作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外经贸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

辽宁省取费标准

关于编制2005年市政、园林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5]121号 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5年结算会议精神,对编制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Dg100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4.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 5.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厂拌水泥稳定砂砾、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花岗岩边石、花岗岩面砖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6.劳务分包工程,单独的人工、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挖、装、卸、运输土石方)不得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材料按实调整; 7.辽中县、新民市在镇内施工的工程不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地平材差按实调整。 (二)劳动保险费 1.根据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增长情况,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仍执行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如下表:

数增大10倍;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劳动保险费按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主、副食补贴 1.根据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2003]194号规定,如下: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3.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四)施工干扰费 施工干扰费计取标准执行辽建发[2002]76号文件有关规定。 (五)现场围挡费 按实结算,列入其他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六)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凡经市核定取费类别的施工单位,均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中:甲类取费为0.7%,乙类取费为0.5%,丙、丁类及类别外取费为0.3%; 2.该项费用列入其他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 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大经信发[2018]15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 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经信发〔2018〕15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5日 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彻底治理我市电镀企业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7〕38号),为鼓励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搬迁改造、优化升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对象及要求 (一)在大连市依法注册,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搬迁入驻大连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 (二)搬迁入驻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应投入生产,原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 业单位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负责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各类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9.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负责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指导企业、基层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因劳动争议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其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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