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

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称为“教练场经营者”。

第七条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驾驶培训机构、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和三级驾驶培训机构。

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规定的相应条件。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培训区域等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驾驶培训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承诺期内落实许可事项的被许可

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符合条件的教练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驾驶培训机构招收培训学员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等内容,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培训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定期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和《培训记录》等情况资料,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式样印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对持《培训记录》申请考试、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经查证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电动教学仪等科技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

全驾驶技能的培训,健全业务经营、人员培训、安全及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安全、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驾驶培训机构因故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原许可机关应当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处理好善后事宜。停业期间禁止招收学员。

第十八条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及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拒绝和向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加强教练场维护与管理,完善服务功能,保证培训安全,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教练场用于教学活动,遵守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

第四章教练员与教练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教练员应当按照准教类别与车型、使用教练车和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及智能卡从事教学活动,及时、准确采集教学数据信息、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参加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为非受聘的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

第二十三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职业道德、接受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情况等进行考核评议,向学员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周的脱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全省教练车车身颜色和标识。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配备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有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的教练车从事教学活动。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驾驶培训机构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训练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驾驶培训机构自主决定增减教练车辆,并按照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辆档案,对其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教练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

教练车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一级维护时间间隔为1个月,二级维护时间间隔为6个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制定量化考核的标准与办法。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培训机构升级或者降级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新增教练车。

第二十八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脱岗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实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全省教练员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教练场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用于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考试及质量跟踪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建立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衔接制度,完善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工作机制,提高培训、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与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的;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

第三十五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停止其上岗培训;情节严重的,由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招聘。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驾驶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外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 定》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从今年4月1日起,驾驶员培训学校将逐步对学车的人实施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的新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2月26日在此间结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上表示,实行学时制后,以往6人一车或8人一车的培训模式将逐步被杜绝。 徐亚华指出,新规定本着“方便学员、服务社会”的宗旨,从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学车方便性、合理价格收费等方面,给予了严格规定。新规定要求驾校增强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教练员信息;培训机构要公示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场地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取消了原来给学员发放《学员证》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的规定。

推行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等制度。新规定明确要求: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建立了学员权利保障制度,学员对所学项目和内容必须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经本人签字审核同意。 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 1、教练员资格经统考获得 规定:我国将以“严格教练员管理”为重点,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解读:交通部公路司车辆处副处长蔡团结介绍说,新规定在充分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教练员管理等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他表示,今后,将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和驾驶操作两种资格;培训机构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驾校要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的排行情况;交通主管机构将建立驾校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2、办驾校须获行政许可 规定:我国将以“实行分类许可”为切入点,对驾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 (三)查处不履行相应培训服务的行为等。 二、教学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一)应当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按照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完成培训学习的学员颁发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由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五)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

录》、《结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三、教学车辆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车辆的统一标志。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志的教学车辆。(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以及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用途的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 除的内容使用“□”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

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 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听说过,机动车驾驶员也听说过,那么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你们知道吗?下面是学习啦为你的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道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运输》等有关、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正式版)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了避免景区内山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主要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自身素质及社会责任感, 必须驾驶员、安全员人人学安全、人人讲安全、人人为了安全, 向安全要效益。 也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确保驾驶员一线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 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公司每月10日、20日、30日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生产学习, 学习必须有内容、有记录、有从业人员签名;培训内容必须丰富、实用;每次两课时, 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分解为多个课时学习;对违规驾驶员要单独教育, 多次培训;重点问题重点培训;超速、超员、酒后驾车、涉牌涉证等;公司通知后, 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驾驶员应严肃处理, 保证参学人员齐全, 宣传到位; 同时为了加强安全管理, 强化责任意识, 确保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区间车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各项从业资格、服务技能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参加客车营运。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进修骨干护师培训手册 姓名 选送单位 进修专业 进修时间 护理部

河南省人民医院护理概况 河南省人民医院前身是中华基督教内地会1904年创办的开封“福音医院”。1950年2月被正式命名为“河南省人民医院”。1955年3月,随省政府迁址郑州,至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 建院百年的河南省人民医院拥有一支金牌护理团队,不仅是河南省卫生界的一面旗帜,更是全国护理行业标杆。现有护理人员3869人,其中高级职称护理专家120余人,护理硕士300余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护士总数68%以上。近年来,在全体护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护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国家临床护理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医院、国家消毒供应中心实践培训基地、全国优质护理服务重点联系医院、河南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河南省消毒供应质量控制中心、河南省手术部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等纷纷落户我院。 护理部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一直代表着全省护理行业的最高标准。由护理专家编写的《护理管理手册》、《新编临床护理手册》、《临床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等专业书籍,受到省卫生和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多次印刷出版,并在全省各级医院推广应用。同时,受省卫生和计生委的委托,参与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多部护理工作规范,编写了《河南省医疗机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与方法》、《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河南省护士岗位技能操作评价标准》等,为规范全省护理工作标准奠基了坚实基础。 几代护理工作者历经百年锤炼的严谨作风,一代代传承下来,形成了河南省人民医院优秀的护理文化。全体护理人员秉承“仁爱、博学、

严谨、卓越”的医院精神,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提升护理专业内涵,培养了一批创新型、高层次、国际化的护理人才,造就了一支业务精湛、团结奉献、严谨求实、作风过硬的护理队伍,树立了病人信赖、社会满意的良好形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 第七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附件1: 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材料登记表 申请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 申请级别:__________ 申请经营范围: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中划√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公司章程和资产验资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场地设置的项目规格和技术要求)□ 6、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申请从事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 7、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购置证明及复印件(非新车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申请从事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教练员还需提供教练员证复印件)□ 10、管理及服务承诺制度□ 11、其他相关材料□递交申请材料时,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您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撤消。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__________________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20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0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7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 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 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 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 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 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 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 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作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持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业户 第三章学员 第四章教员 第五章教练车 第六章教练场 第七章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学员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它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45周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内容: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

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 / T 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 / T 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l)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四) ——学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和遵守社会秩序、社会公德; 2、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3、培训学员应如实申报有关个人资料,配合学校工作人员做好学员登记表等相关登记工作; 4、学员应尊敬教练员,言行礼貌,服从管理,团结同学,互帮、互助、互学; 5、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认真填写培训记录;学员培训结业后学校要建立学员档案,并保留4年; 6、未经教练员同意,学员不得私自发动和单独驾驶教练车辆; 7、驾驶时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严禁酒后驾车;

8、不许穿高跟鞋、拖鞋和裙子参加操作训练; 9、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准宴请教练员和学校其它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10、学员在教练场内要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弃物; 11、学员要爱护教学设备、设施,不得随意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12、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扰乱教学秩序; 13、不骂人、不打架、不饮酒、不赌博; 14、珍惜时间,讲究效率,注重实际培训学习效果。 15、学校建立学员档案台帐(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增驾学员原驾驶证复印件、学员培训合同、结业考试成绩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培训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三年内备查。 汾运驾校学员管理制度 -03-13 23:19

为加强学员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安全,提高培训质量,对学员管理制定的制度如下: 一学员报名:报名时必须提供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近期一寸白底彩照(20张),医疗部门体检证明(一份)。填写文字和电子《学员登记表》,写清身份住址、电话、网址、邮编。学员对其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报名须知:学员报名时须知道应提交的手续、所学车型、培训费用、培训学时、培训内容、考试科目、结业时间、考试难度、应掌握知识,学员签字确认。 三培训协议:学员与学校双方同意,签定培训协议书,交费后生效,校方发给学员《学员证》,并建立学员学籍档案。 四学员培训:学员持〈学员证〉,教务处办理培训登记,发放学员培训 IC 卡,学员凭〈学员证〉、〈 IC 卡〉预约培训,学校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学时,完成培训任务。要求理论学习一天不超过6小时,术科不超过4小时。 五学员档案:学员与学校签定培训协议,交费后,学校建立文字和电子档案,专人管理保存四年以上。 六学员纪录:1 学员持〈学员证〉、〈IC卡〉培训,无证无卡不培训 2 学员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要求学员按时到校,不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 (三)查处不履行相应培训服务的行为等。 二、教学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一)应当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按照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完成培训学习的学员颁发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由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五)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三、教学车辆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车辆的统一标志。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志的教学车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驾驶员培训方案

驾驶员培训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后勤保障部车辆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后勤保障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以培训质量为基础,促进驾驶员素质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安全行车动态管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和考评使我局驾驶员达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 定的资格条件,进一步规范化驾驶员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学时和培训记录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安全培训,为安全行车有效监管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培训范围 后勤保障部在岗驾驶员(名单附后) 四、培训时间 1、在岗驾驶员集中培训时间为4个学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时间。 2、驾驶员安全技能培训为10月14日下午13时,地点后勤保障部会议室 五、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安全知识手册。 2、车辆安全驾驶技能及安全驾驶理念、安全驾驶习惯培训,车辆基本日常保养、维护培训。 3、新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及法规学习 六、培训方法 1、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自发通知之日起每月举行一次安全学习,每季度组织考核一次,根据成绩进行奖罚。 2、结合后勤保障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开展有特点、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加强领导,活动中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七、具体要求 1、加强宣传。大力宣传驾驶员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引导广大驾驶员提高培训的自觉性和工作热情,制定培训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驾驶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邀请法律专家、等交通安全专业人士对驾驶员、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集中培训。 3、培训学习后开展交流讨论,深谈自身体会借鉴。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 1 : ≥1 汽油机点火系统及原理 ≥2 1 ≥1 (照片) 化油器式汽油机燃料供给系统及原理 ≥2 联系方式 ≥1 A2□A3□B1□B2□13 C1□C2□C3 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统及原理C4□ D□ E□ F2 M□N□P□ ≥1 ≥1

学时 柴油机燃料供给系统及原理 ≥1 ≥1 15 ≥ ≥1 ≥2 ≥1 ≥1 ≥1 21 ≥1 自动变速器及原理 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2 培训 名性别身份证件 号码 ≥ 图片要求: 1、半寸白底彩照

212 家庭住址 申请车型A11 科目名称 培训里程 14 学员签名教员签名≥2 道路 运输 管理 机构 审核 科目一 (理论知识) 第一阶段 学员签名: 年月日理论教员 签名: 年月日 领导签 名: (行政公 章) 年月日 审核 员签 名: 1: 证 号: 2: 证号 (审 核合 格专 用 章) 年月 科目二 场地驾驶 第二阶段 ≥2

日 发动机润滑系统及原理 学员签名:年月日 操作教员 签名: 年月日 领导签 名: (行政公 章) 年月日 审核员签 名: 1:证号: 2:证号 18 年月日 汽车液压 制动系统 及原理 科目三 (道路驾 驶) 第二、 三、四 阶段 模拟 操作 学员签 名: 年月日 汽车制动 系统装置 及原理 操 签 年

道路驾驶 手动变速器及原理年月日 总教练员 签名: 证号: 年月22 日 ≥1 模型教具 、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培训记录》,不得有漏填,涂改无效。 23 整车解剖 模型 ≥1≥1≥1 24 发动机解 剖模型 ≥1≥1≥1 维护、排 除故障课 操作用教 具

新驾驶员入职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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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汽集团运营驾驶员入职培训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运营驾驶员培训体系建设,加强运营驾驶员入职培训的管理,使集团的运营驾驶员入职培训符合法规要求,提高入职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首汽集团运营驾驶员入职培训适用本规定。 凡应聘首汽集团城市出租车驾驶员、旅游车驾驶员、以及劳务派遣驾驶员岗位的驾驶员必须接受入职培训;未接受入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条人职培训方式与时限 根据招聘特点分为: 1、计划内招聘:因车辆更新、合同到期或驾驶员提前告知辞职而有计划招聘的驾驶员,必须先参加由车队和集团组织的入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2、临时零散招聘:因各种原因突然造成驾驶员岗位空缺而招聘的驾驶员,必须在接车前接受由车队实施的、累计时间不少于6小时的岗前入职培训;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接受由集团统一组织实施的不少于6小时的入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不合格者需由所在公司进行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3、计划内招聘的新驾驶员必须确保岗前培训率100%;临时零散招聘的新驾驶员,接车前必须完成告知培训,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和签字确认;集团集中培训确保在新驾驶员入职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入职培训的管理及职责 运营驾驶员入职培训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总内训师统一管理、协调和督导。 车队负责应聘驾驶员接车前告知培训的实施,培训内容的记录、签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需在每月的人力资源月报中及时填写新入职驾驶员的准确信息,按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每月准时向新入职驾驶员发送集中入职培训的通知;总内训师协调各单位内训师负责新驾驶员统一集中培训、考试的实施和签到。 第五条入职培训内容 入职培训总体内容按《首汽集团新驾驶员入职培训大纲》的内容实施。车队负责的入职培训以向新驾驶员告知《入职培训大纲》主要内容为目的,按集团下发的“入职培训告知提纲”实施培训;集团负责的入职培训以向新驾驶员解读《入职培训大纲》重点内容为目的,按集团统一制作的培训课件实施培训。 第六条入职培训工作流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题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题库 一、单选题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B 三类。 A.道路货物驾驶员培训B.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C.机动车维修人员培训 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 B 人员。 A.内勤人员B.计算机管理C.后勤服务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 C 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A.4 B.5 C.6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 A 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A.30 B.40 C.50 5、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 C 信誉考核制度。 A.安全质量B.道德品质C.教学质量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

于 C 年。 A.2 B.3 C.4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 C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A.省级B.市级C.县级以上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 B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A.3名B.2名C.1名以上 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B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倍以上5倍以下B.2倍以上10倍以下 C.3倍以上10倍以下 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A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B.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2、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一线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货运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各项从业资格、服务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货车营运。 第二条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第三条货运驾驶员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掌握货运车辆性能和货运线路情况。 第四条公司车队安全技术处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程、确定授课人员,统一开展驾驶员的上岗前培训。驾驶员的召集、通知和组织,由车队相关人员负责落实。

第五条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到课(操作现场),认真听讲,专心实践,不得迟到早退或找人代替。 第六条每次培训都要讲出勤、评估、理论考试、实践考核记录在案。 第七条新进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岗位任职资格中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培训目的:通过岗前有效培训使新员工能第一时间适应工作环境,养成良好习惯,规范岗位操作技能及提升综合素质。 第九条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内容的培训; 2、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内容的培训; 3、行车安全及事故防范、应急处理知识培训,并收集、积累相关培训材料; 4、职业特点和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5、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6、营运业务知识,线路业务知识,车辆进出站及停报班等业务理论知识培训; 7、技术保障内容的培训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培训; (2)车辆特点及日常保养知识的培训; (3)常见故障一般排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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