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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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标准

D B50——2009

应急抢险救援防雷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Rescue

against Lightning

2009发布2009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防雷中心、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武隆县防雷中心、重庆舍特气象应用研究所、重庆科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维宇电子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良福、李家启、张邦平、马彬、覃彬全、陈宏、刘青松、任艳、林涛、白青松、张路、刘俊。

目次

前言……………………………………………………………………………………………………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1)

5临时用房 (1)

6 民用爆破器材贮存场所 (3)

7 加油(站)点 (3)

8 设备设施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临时居住用房是否安装防雷装置的判定指标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用于电气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6)

应急抢险救援防雷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急抢险救援防雷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临时用房、民用爆破器材贮存场所、加油(站)点、设备设施的防雷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雷电防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7-19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WJ9049-2005 民爆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临时用房transitional building

用于现场指挥救援、临时居住或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单层钢结构装配式房屋和金属骨架帐篷,其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

3.2

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

3.3

电涌保护器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

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

4基本规定

4.1临时用房的选址宜尽量远离大树、铁塔、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4.2 指挥部及其相关辅助用房、医院、学校、公共食堂、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所使用的临时用房应当安装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装置。

4.3其他临时用房应根据附录A判定是否安装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装置。

4.4救援物资露天堆场宜架设独立避雷针进行保护,避雷针滚球半径按100m计算。

4.5雷电来临时,救援现场应停止露天作业。

5临时用房

5.1直击雷防护

5.1.1宜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使被保护的临时用房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按照GB50057-94(2000年版)附录四滚球法进行计算,滚球半径hr取60m。

5.1.2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 m以下:圆钢为12 mm;钢管为20 mm。

针长1~2 m:圆钢为16 mm;钢管为25 mm。

5.1.3 架空避雷线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2钢绞线或铜绞线。

5.1.4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5.1.5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的引下线应设在行人不易触摸的地方,且至应急临时用房的金属构件和与其有连接的金属管道、电缆等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2m;小于2m时,应在地面至地面上3m间穿塑料管做绝缘处理。

5.1.6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5.1.7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5.1.8人工钢质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 m。其间距以及人工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均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5.1.9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其距临时用房的墙或基础不宜小于1m。

5.1.10在高土壤电阻率的场地,降低防直击雷冲击接地电阻宜采用下列方法:

a、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有效长度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附录三的规定。

b、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

c、换土。

d、采用降阻剂。

5.1.11当利用活动板房的钢结构作为防直击雷装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屋顶彩色涂层钢板厚度应不小于0.5mm,保温芯材为不可燃材料,或者保温芯材下面还有材料为阻燃的隔板。

b、屋顶彩钢板必须与钢结构可靠电气连接,每块彩色涂层钢板至少有4颗螺栓与钢结构连接。

c、活动板房必须是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房屋,所有钢构件之间必须焊接或螺栓连接。

d、可利用钢结构柱作为引下线,每幢活动板房的钢结构柱不应少于4根;每根钢结构柱在

保证与接闪器和接地体的电气连续性的条件下,还应有下列任何2种措施以上:

1)设置障碍,以减少人接近的概率,或减少接近引下线的时间;

2)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kΩ·m;

3)将暴露的引下线进行绝缘,如穿塑料管敷设;

4)给出物理限制或告警指示,减少人触摸引下线的概率。

5)活动板房底部的地梁应构成可靠电气连接的闭合环。

6)临时用房内的房顶照明灯具应尽量高挂,照明灯具、电器、电源线等与人的距离宜大于1

米,电源线应采用绝缘线缆,并穿塑料管或金属管把保护。

7)可利用固定活动板房的地锚、打入地下的角钢、圆钢和地脚螺栓等作为接地体,接地体

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当大于30Ω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使其冲击接地电阻达到要求。

5.2雷电波侵入防护

5.2 .1 指挥部及其相关辅助用房、医疗所内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5.2.2指挥部及其相关辅助用房、医疗所电源和信号线路宜装设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5.2.3临时用房金属构件宜接地,可充分利用固定活动板房、帐篷的金属件作为接地体。当与防雷电波侵入装置的接地共用时,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

5.2.4进入临时用房的低压配电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在进入应急临时安置点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雷电波侵入的接地装置上;在应急临时安置点的总配电箱内应装设电涌保护器,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6mm2的铜芯线。

5.2.5进入临时用房的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横担的架空线,但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 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该电涌保护器应选用Ⅰ级试验产品,其Up应不大于2.5 kV,每台电涌保护器I imp应不小于10 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可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但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要求。电涌保护器的Uc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16mm2的铜芯线。

5.2.6临时用房内的低压供电线路宜采用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其架空线路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如果安置点内架空低压供电线路超过200m 时,应在距离总配电箱200m外的分配电箱内装设第二级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Uc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10mm2的铜芯线。

5.2.7临时用房使用的电话、网络和电视的室外线路宜全线采用有屏蔽层的电缆埋地敷设,其两端的屏蔽层、加强钢线、钢管等应作等电位连接。当通信线路采用架空线时,应使用一段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 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6民用爆破器材贮存场所

6.1 民用爆破器材贮存应满足《民爆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的相关规定。

6.2 贮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建筑物除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的要求,也应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中“一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

6.3临时雷管炸药贮存在专用金属储存箱时,应分别储存雷管炸药,并设置专有场所存放专用金属储存箱,专用金属储存箱应设置专用接地装置。

6.4 雷管炸药临时贮存专用车应设置专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与车之间的铜芯连接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6.5 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7加油(站)点

7.1临时加油(罐)车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装置与(罐)车之间的铜芯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用做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7.2 加油时加油枪应与金属油桶可靠接触。

7.3 雷电来临时,应停止加(卸)油。

8设备设施

8.1钻井平台应形成等电位并做接地处理,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8.2 救援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且机械设备高度≥20m时,应安装防雷装置。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时,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直击雷装置,滚球半径按照60米计算。

8.3抢险救援用的各种应急车辆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临时居住用房是否安装防雷装置的判定指标

A.1活动板房雷击损害风险值R1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R1=0.1T d(2.5S+22.55C+26050.90)t/8760×10-10

式中:R1——雷击损害风险值;

T d——年平均雷电日,见表A.1;

S ——总占地面积(m2);

C ——安置点周长(m);

t ——使用时间(h)。

当R1> 10-5时,则应采取防雷措施。

A.2金属帐篷雷击损害风险值R1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R1=0.1T d (2.5S+22.55C+26023.97) t/8760×10-10

式中:R1——雷击损害风险值;

T d——年平均雷电日,见表A.1;

S ——总占地面积(m2);

C ——安置点周长(m);

t ——使用时间(h)。

当R1> 10-5时,则应采取防雷措施。

表A.1重庆各区县T d取值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用于电气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B.1 电涌保护器的U c不应小于表B.1的规定值;在电涌保护器安装处的供电电压偏差超过所规定的10%以及谐波使电压幅值加大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提高表B.1所规定的U c值。

表B.1电涌保护器取决于系统特征所要求的最小U c值

注:1标有a)的值是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 %的允许误差。

2 U0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即相电压220V。

3此表基于按GB18802.1标准做过相关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产品。

B.1 根据系统特征,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应符合表B.2的要求。具体接线图见图B.1~图B.5。

表B.2 根据系统特征安装电涌保护器

中性线与

o o 不适用o o o o 不适用PE线间

不适用不适用o 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每根相线与PEN

线间

各相线之间+ + + + + + + +

注:O --- 必须; + --- 非强制性的,可附加选用

图B.1TT系统中电涌保护器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负荷侧3—总接地端或总接地连接带;

4—U p应小于或等于 2.5 kV的电涌保护器;

5—电涌保护器的接地连接线,5a和(或)5b;

6—需要被电涌保护器保护的设备;

7—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应考虑通雷电流的能力;

F1—安装在电气装置电源进户处的保护电器;

F2—电涌保护器制造厂要求装设的过电流保护电器;

R A—本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R B—电源系统的接地电阻。

图B.2TT系统中电涌保护器安装在RCD的电源侧3—总接地端或总接地连接带;

4、4a—电涌保护器,它们串联后构成的Up应小于或等于 2.5 kV;

5—电涌保护器的接地连接线,5a和(或)5b;

6—需要被电涌保护器保护的设备;

7—安装于母线的电源侧或负荷侧的RCD;

F1—安装在电气装置电源进户处的保护电器;

F2—电涌保护器制造厂要求装设的过电流保护电器;

RA—本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RB—电源系统的接地电阻。

注:在高压系统为低电阻接地的前提下当电源变压器高压侧碰外壳短路

产生的过电压加于4a 电涌保护器时它不应损坏(按GB18802.1标准做

200 ms耐1200 V暂态过电压试验)。在高压系统采用低电阻接地和供

电变压器外壳、低压系统中性点合用同一接地装置以及切断短路的

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该过电压可按1200V考虑。

图B.3TN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

3—总接地端或总接地连接带;

4—Up应小于或等于2.5 kV的电涌保护器;

5—电涌保护器的接地连接线,5a和(或)5b;

6—需要被电涌保护器保护的设备;

F1—安装在电气装置电源进户处的保护电器;

F2—电涌保护器制造厂要求装设的过电流保护电器;

RA—本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RB—电源系统的接地电阻。

注:当采用TN-C-S或TN-S系统时,在N与PE线连接处电涌保护器

用三个,在其以后N与PE线分开处安装电涌保护器时用四个,

即在N与PE线间增加一个,见图 B.5。

图B.4IT系统中电涌保护器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负荷侧

3—总接地端或总接地连接带;

4—Up应小于或等于2.5 kV的电涌保护器;

5—电涌保护器的接地连接线,5a和(或)5b;

6—需要被电涌保护器保护的设备;

7—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F1—安装在电气装置电源进户处的保护电器;

F2—电涌保护器制造厂要求装设的过电流保护电器;

RA—本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RB—电源系统的接地电阻。

图B.5Ⅰ级、Ⅱ级和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以TN-C-S系统为例)

1—电气装置的电源进户处;

2—配电箱;

3—送出的配电线路;

4—总接地端或总接地连接带;

5—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6—电涌保护器的接地连接线;

7—需要被电涌保护器保护的固定安装的设备;

8—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9—Ⅱ级或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10—去耦器件或配电线路长度;

F1、F2、F3—过电流保护电器。

注:当电涌保护器5和8不是安装在同一处时,电涌保护器5的Up应小于或等于 2.5 kV;电涌保护器5和8可以组合为一台电涌保护器,其Up应小于或等于 2.5 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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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附件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 577-2015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5-2-10发布 2015-3-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50/577- 201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4.1执行区域划分 (4)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4.4单位涂装面积VOC S排放总量限值 (5)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6) 4.6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6) 4.7其他控制要求 (7) 5.污染物监测要求 (7) 5.1原材料VOC S含量监测 (7) 5.2排气筒监测 (7) 5.3无组织排放监测 (8) 5.4监测工况要求 (8) 5.5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 S排放总量核算 (9) 6.实施与监督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12)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18) 附录E/T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VOCs自愿性排放限值 (20) I

DBS50 001-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庆火锅毛肚

ICS67.120.01 X 22 备案号:  DBS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S50/001—2011   代替DB 50/37-2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庆火锅毛肚                      2011-08-19发布2011-10-01实施 重庆市卫生局发布

咨询顾问:颜老师 咨询电话:183******** 023-******** 咨询 QQ: 2216819515 重庆雕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从事食品QS现SC代理认证多年,大重庆范围均可代理服务,在众多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专业声誉!我公司以“客户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理念,以正直、真诚、诚信、爱心的品格为核心价值观。 服务主要内容: 六大好处及优势: 厂房选址建议及实地勘察(新办) 专业团队协助指导 厂房实地勘察设计及整改计划 签订有效合同 资料收集编写申报 免费指导学习 检验仪器设备整理 全程服务 现场审查企业预审及陪同 终身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产品代送检 其它后续免费咨询帮助 其它信息提供 重庆雕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从事食品QS现SC代理认证多年,大重庆范围均可代理食品QS/ SC认证服务,在众多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专业声誉!我公司以“客户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理念,以正直、真诚、诚信、爱心的品格为核心价值观。 代办QS/SC的服务主要内容:厂房选址建议及实地勘察(新办)、厂房实地勘察设计及整改计划、资料收集编写申报、检验仪器设备整理、现场审查企业预审及陪同、产品代送检、其它信息提供 六大好处及优势:专业团队协助指导、签订有效合同、免费指导学习、全程服务、终身提供免费信息服务、其它后续免费咨询帮助 经验丰富——上千家食品企业QS/SC代办案例积累! 专业指导——专职QS现SC资深技术人员一对一服务! 快速高效——条件齐备三日内申报! 增值服务——将成功企业的先进经验带给客户! 专家资源——企标评审专家满足备案要求! 咨询顾问:颜老师 咨询电话:183******** 咨询 QQ: 2216819515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12.17 【实施日期】199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 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 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 3.1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3.2.1排气筒实际高度位于表1中所列两个高度之间时,标准值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式为: Q2-Q1

重庆市地方标准火锅底料

X 1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105-2006 代替DB50/105-2003 火锅底料 2006-10-20发布 2007-03-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 50/105-2006 前言 本标准对DB50/105-2003标准中酸价、总固形物、铅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卫生局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重庆市渝中区锅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谷政、张春、于福增

DB 50/105-2006 火锅底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锅底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动植物油脂、食盐、香辛料、鲜味剂等为原料经熬制加工而成的火锅底料。 2 规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 GB/T 4789.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 GB/T 4789.1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GB/T 4789.1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2003 食品中固形物的测定 GB/T 5009.39—2003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200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测定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

(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ICS03.100.50 C 79 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83/T 002—201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2012- 09-15发布2012-09-20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责 (8) 4 制度要求 (10) 5 应急管理 (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邛崃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邛崃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宏伟、刘仕忠、张军、朱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特种设备使用要求、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及职责、制度要求、应急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邛崃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3 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4 安全技术规范

地方标准 - 重庆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附件2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意义 重庆沱茶始创于1953年,生产加工历史悠久,是一款独具特色的茶叶产品,除受到川渝地区消费喜爱外,还出口意大利、日本等10多个国家。曾经荣获国际、国内奖项无数,其中1983年被评为国际金奖最具影响力。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经济体制逐渐转为市场经济,全国各地均大量兴办茶叶生产加工企业,重庆沱茶销量受到严重冲击。近年来,已有多家企业恢复重庆沱茶生产,市场反响良好,销量迅速增加。但部分企业在原料、厂房、设备、加工工艺等方面普遍存在规范性问题,导致重庆沱茶产品品质差异非常大,甚至有部分存在异味、霉变等质量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沱茶原料、厂房、设备、加工工艺等规范化,严格控制加工各个关键环节,亟需制定《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不断提高重庆沱茶标准化生产加工水平,帮助企业提质增效。 二、项目来源和编制工作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沱茶加工,振兴重庆沱茶品牌,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调查研究,于2017年8月确定拟申请立项《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由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指定专人组成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

准起草、申请、制定等工作。2017年10月30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2017年第三批拟立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公示的通知中,把《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列为2017年第三批重庆市地方标准制项目。 在深入沱茶加工企业调研、查阅相关标准和研究材料、充分听取行业专家和企业技术骨干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目前已形成了《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原则 编制地方标准《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如下: 规范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标准的编制严格按照GB/1.1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科学性。《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中重庆加工要求、工艺流程、加工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规定是以沱茶加工关键技术科研成果和相关标准为主要依据,并经行业专家和沱茶加工企业技术骨干充分论证。 创新性。目前沱茶加工技术没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标准把沱茶蒸压、干燥等工序参数具体化,对加工企业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四、标准制定情况 由于规范的 制定《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是为了促进标准化加工,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但由于企业规模、设备设施等差异较

四川省地方标准-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桥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四年十月

《桥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是2014年成都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之一,由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和成都市标准化院联合起草。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结合了成都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协调、论证、修改,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和监察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现在的《桥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编制中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简况 1.必要性 起重机械作为八大类特种设备之一,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设施。截止2014年1月,成都市在用起重机械2万多台,其中桥式起重机高达1万4千多台。数量众多的桥式起重机特别是一些使用年限已较长的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1、使用管理水平低下;2、维护保养未及时跟进,不能落实到位;3、设备服役时间长,工作等级高,结构及机构损耗大。多方面因素导致了该类特种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带病运行。 目前,我市大部分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严重依赖特检机构每2年一次的定期检验。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检查工作,该项工作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手段都是检验技术规程所规定,只能反映起重机械静态的安全状况,即设备检验当时的状况。由于使用工况的繁重,加之维护保养水平、使用管理水平、工作环境和相关设备参数的不同,该类特种设备的综合安全状况不能通过定期检验工作体现出来。显然,要彻底解决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仅仅依靠每次的定期检验是无法满足的。因此,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对一些使用年限已较长的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保障该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为全面掌握桥式起重机该类特种设备的实际工作状态,加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宏观控制,变该类特种设备的安全事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征求 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二〇一四年九月

一、工作简况 1.编制背景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居民的生活观念、方式和需求不断发生变化,城乡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增强,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构建和谐城区迫切需要通过社区建设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建立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保障。而社区服务保障是建立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之上的,社区用房(或称社区公共用房)是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市社区用房存在建设不均衡,面积差异较大,功能布局不科学,服务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等问题。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规范社区建设方面先后出台了文件,并做出了具体要求。如(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2)四川省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 明确提出到2015年,每百户居民拥

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3)成都市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明确要求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涉农社区及村的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400平方米。为推动社区用房的规范化建设,成都市民政局在综合成都市社区用房现状和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研制工作,并委托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起草标准。 2.编制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障社区服务功能的建立和完善,使社区居民在寻求社区公共服务和休闲娱乐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服务,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进行标准规范是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的基础。 本标准对成都市各类社区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明确要求,并针对社区应具备的服务功能,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原则提出了社区用房分类及其相应面积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和保障社区用房的稳定,本标准对社区用房的标识标牌、管理和维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国外的管理体制和对社区所赋予的服务功能不同,在社区公共用房方面没有相应规定;国内部分省市虽然在社区用房上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宏观层面对社区用房总面积提出了要求(具体情况见附表),本标准则是从具体层面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要求,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

ICS13.220.01 C80 备案号:30754-2011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 T396—2011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 The operation manual for the Four Capacity of the Fire Safety 2011–07–01发布2011–08–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0/ T396—2011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建设要求 (1)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 4.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 4.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 4.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 5 特殊建设要求 (4) 5.1 宾馆(饭店) (4) 5.2 商场(市场) (5) 5.3 公共娱乐场所 (5) 5.4 学校(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5) 5.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6) 5.6 物业服务企业 (6) 6 单位自评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防火检查记录 (9) 附录C(资料性附录)防火巡查记录 (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 (13) 附录E(资料性附录)夜间防火巡查记录 (14) 附录F(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15) 附录G(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上墙制度 (16) 附录H(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图示 (18) 附录I(资料性附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评表 (19) 参考文献 (31) I

《四川省地方标准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基础设施》

《贵州省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前言 森林康养是一种国际潮流,是以森林康复、疗养、休闲等为核心的新型业态。森林可以为人类提供巨大的天然康养场所,是大健康产业的最佳天然载体,森林康养借助森林天然资源的多维度功能给予人们健康并据此诞生新的产业链,具有重要的生命意义和生态经济意义,是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的需要,满足人们对健康生态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作用,提升我省旅游、养生、体验档次,推动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我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森林康养在中国尚属新概念,没有任何标准可以借鉴和依据,及时研究和制定贵州省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规范管理非常必要。作为康养基地规划,不仅要有森林生态资源,开发建设条件,同时需要严格的规范指导。因此,及时研究提出森林康养基地规划理念、方法和技术要求,制订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对于森林康养基地规划建设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为规范我省森林康养基地总体规划,指导森林康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贵州省林业厅提出了编制贵州省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的计划,由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承担该标准的研究及编制工作。 一、任务的由来 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厅提出,由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贵州省2016年第一批标准化项目的通知》(XX号文)批准立项,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贵州省林业对外合作项目中心起草制定。 二、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人员 表2-1 《贵州省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三、本标准起草过程 本标准的研究及编制期限为2015年1月~2017年3月,期限26个月,分3个阶段开展: (1)资料收集阶段2015年1月~2015年7月,组建标准起草小组,收集标准编制的背景材料和有关标准编制的参考、引用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共查阅国内外文献480余篇,整理归类有关森林康养文献55篇,引用17篇。 (2)实地调研阶段2015年8月~2016年5月,分别前往湖南省林科院森林康养基地、四川省洪雅玉屏山森林康养基地、云南普达措国家公园、云南普洱国家公园、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沙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百里杜鹃国家森林公园、玉舍国家森林公园、长坡岭国家森林公园、黎平国家森林公园、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氵舞阳湖国家森林公园、习水国家森林公园、丹寨龙泉山省级森林公园、冷水河省级森林公园、扎佐林场、龙里林场、春蕾林场、拉揽林场等实地调研,主要内容涉及森林康养资源条件、环境状况、设施条件、规划意向、建设及管理运作情况等。

DB510100T 073-2011--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510100/T 073-2011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2011-12- 01发布2011- 12 -01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0100/T 073—2011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 (3) 5.1 住宅物业一级服务 (3) 5.2 住宅物业二级服务 (7) 5.3 住宅物业三级服务 (13) 5.4 住宅物业四级服务 (20) 5.5 住宅物业五级服务 (27) I

DB510100/T 073—2011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锦江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袁庆华、唐宗伟、林希、任雁、郭馨、苟强、伍三明、唐飞、邱洪。

DB510100/T 073—2011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 以个人或以家庭为生活单位供人们长期居住的房屋。 [JGJ/T 30-2003,定义5.0.18] 3.2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接受委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3 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 注1: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注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1

防雷安全管理规程重庆地方标准2020版

防雷安全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雷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本要求、具体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灾害敏感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802.1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18802.21低压电涌保护器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21698复合接地体技术条件 GB/T21714.2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 QX/T85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QX/T104接地降阻剂 QX/T245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 QX/T317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 QX/T318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DB50/T715防雷安全检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雷电灾害敏感单位sensitive organization of lightning disaster 雷电天气时,易发生雷电灾害的单位。 3.2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lightning disaster emergency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雷电灾害而采取的防雷减灾应急处置方案。 [QX/T245-2014,定义2.1] 3.3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evaluation of lightning disaster risk

根据雷电特性及其致灾机理,分析雷电对评估对象的影响,评估雷电对评估对象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公共服务中断、文化遗产损失、财产损失等方面的综合风险,提出降低风险意见的过程。 注:改写QX/T85—2007,定义3.1。 3.4 防雷工程lightning protection project 经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防御雷电灾害的工程。 3.5 非工程性防雷措施non engineering measure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为防御雷电灾害而采取的雷电监测、雷电预报预警、雷电预警信息发布与接收、防雷科普宣传与技术培训以及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建设等方法和措施。 3.6 工程性防雷措施engineering measure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为防御雷电灾害而采取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等工程性的方法和措施。 4防雷安全管理原则 4.1属地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应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管理。 4.2动态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管理应根据雷电天气的特性,适时排查雷电灾害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3系统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管理应按照“系统管理”的要求,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4.4超前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分析雷电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5精细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管理应细分防护对象、岗位职责及每一项具体工作并落实。 5防雷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防雷安全管理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5.1.2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有效落实雷电灾害防御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整理版)

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 of Repairing for House's Common Part and Public Facilities 2010 - 11 - 29 发布2010 - 11 - 30 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0100/T 054—2010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原则 (2) 5 项目分类 (2) 5.1共用部位 (2) 5.1.1主体结构 (2) 5.1.2屋面 (3) 5.1.3外墙面 (3) 5.1.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 5.1.5地下室 (4) 5.1.6 其它共用部位 (4) 5.2共用设施设备 (5) 5.2.1 总平环境设施 (5) 5.2.1.1道路、停车场 (5) 5.2.1.2广场 (5) 5.2.1.3沟渠、水池、游泳池 (5) 5.2.1.4环境小品景观 (6) 5.2.1.5运动场所 (7) 5.2.1.6围墙、大门 (7) 5.2.1.7绿化设施 (7) 5.2.1.8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8) 5.2.2给排水系统 (8) 5.2.3供配电系统 (9) 5.2.4电梯 (10) 5.2.5弱电系统 (12) 5.2.6空调系统 (13) 5.2.7热源系统 (14) 5.2.8消防系统 (15) 5.2.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5.2.8.2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15) 5.2.8.3防排烟系统 (16) 5.2.8.4防火分隔系统 (16) 5.2.8.5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17) 5.2.8.6消防电源系统 (17) 5.2.9防雷系统 (17) 5.3白蚁防治 (18) 5.3.1共用部位 (18) 5.3.2 共用设施设备 (18) 5.4紧急维修 (18)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地方标准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 编制说明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编制组 2008年3月

一. 任务来源 城市桥梁是城市道路网中的重要构筑物。随着重庆市桥梁建设的篷勃发展,我市巳建和在建的城市桥梁逐年增多,跨江大桥特别是特大型桥梁的安全营运问题日趋突出。为加强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维持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建设部于2003年10月10日以118号令颁发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城市桥梁安全评估工作,2006年4月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列入重庆市地方标准修订计划。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以渝市政委〖2007〗1号文发布了关于编制《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的通知,并委托重庆市桥梁协会组织实施规程的编制。 地方标准《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桥梁管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结合重庆市城市桥梁的实际情况,吸收了两年来在城市桥梁安全评估方面的经验,集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和桥梁技术专家的诸多建议和意见编制而成。 二. 编制原则 地方标准《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的编制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要求,和建设部118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编制。力图使本规程符合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达到地方标准应具有的高度及深度,又能满足贯彻建设部和重庆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桥梁管理要求的需要。 本标准引用的规范、规程、办法,均为近年来的国家及行业规范、规程的最新版本,及重庆市政府近年来颁发的有关规定、办法。编制组努力收集国内外桥梁建设技术和养护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展望发展水平,分析整理,使本规程所拟定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考虑了重庆市城市桥梁数量多、规模大、跨度长、结构类型多,以及管理系统不同等特点,并借鉴城市桥梁近年来检测评估的经验,比较切合我市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三. 编制过程 受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桥梁协会组织了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多位桥梁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商务楼宇绿色运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录 一、任务背景 (1) 二、任务来源 (2) 三、制定目的 (2) 四、编制原则及技术依据 (2) (一)编制原则 (2) (二)标准简介 (3) (三)技术依据 (3) 五、主要编制过程 (4) (一)前期准备 (4) (二)标准立项 (4) (三)确定标准编制的原则 (4) (四)标准起草过程 (4) (五)调研情况总结 (5) 六、主要内容 (6) (一)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6) (二)有关条款的说明 (6) 1. 术语和定义 (6) 2. 基本要求 (7) 3. 运营管理要求 (7) 3.1 运营管理指标构成 (7) 3.2 节能与能源利用 (8) 3.3 节水及水资源利用 (12) 3.4 资源节约与回收利用 (12)

3.5 室内外环境控制 (14) 3.6 制度建设与宣传培训 (15) 七、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16) 八、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程度 (18) 九、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标准的关系 (18) 十、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9) 十一、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9) 十二、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9) 十三、其它说明 (19)

一、任务背景 近年来,楼宇经济随经济全球化、城市化推进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崛起,成为新兴都市特色经济。发展楼宇经济,对于集约利用资源、开拓发展空间、集聚经济要素、提高业态档次、提升发展内涵、扩大经济总量等,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城市区域竞争力、实现城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目前越来越多城市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宣传、推介、扶持和服务楼宇经济,将培育、发展楼宇经济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加速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完善城市功能的主要抓手,楼宇经济越来越受到城市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目前,三四线城市的核心区,部分较发达的县城楼宇经济正处于楼宇经济发展的“初始期”,二线城市的核心城区和部分一线城市的非主城区,楼宇经济正步入“成长期”,而一线城市的核心城区楼宇经济发展进入“成熟期”。从全局角度看,都经济总体呈现,一线城市在提高中发展、二三线城市在发展中提高的格局,逐步从以往的比硬件、比地段、比租金转向比软件、比服务、比服务、从原来的注重生产转向注重生产、生活、生态,从原来的注重经济效益转向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文效益、生态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楼宇经济正呈现硬件“智能化”、软件“个性化”、需求“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形成载体、功能、产业、要素、空间、物业、模式、管理、效益等全方位的“升级版”。 在楼宇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商务楼宇绿色运营管理的标准尤为重要。目前成都市楼宇经济标准化工作得到重视,各项标准制定的步伐正在有序进行,但是,成都市没有统一的商务楼宇绿色运营管理标准可遵循,商务楼宇绿色运营管理工作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大部分相关指标和调研工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无法保证,导致商务楼宇绿色发展的质量参差不齐,对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宏观监管和调控楼

四川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经典川点工艺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发字第

四川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经典川点工艺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发 字第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四川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经典川点工艺规范》等1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7发字第3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以下18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见附件)。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13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DB51/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7-07-13 2017-08-01 2 DB51/T2378-2017 中国经典川点工艺规范 2017-07-13 2017-08-01 3

DB51/T2379-2017 竹席类竹席产品耐折牢度的测定 2017-07-13 2017-10-01 4 DB51/T2380-2017 汽车内饰中醛酮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2017-07-13 2017-10-01 5 DB51/T2381-2017

汽车内饰耐候性测定加速老化法 2017-07-13 2017-10-01 6 DB51/T2382-2017 植物及种子(果实)中赤霉素(GA)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7-07-13 2017-10-01 7 DB51/T2383-2017

植物及种子(果实)中脱落酸(ABA)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7-07-13 2017-10-01 8 DB51/T2384-2017 植物及种子(果实)中吲哚乙酸(IAA)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7-07-13 2017-10-01 9 DB51/T2385-2017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50DB50/ /418—2012附件 ICS13.030 E61 备案号重庆市地方标 准 DB50/DB50/418418-20120122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in Chongqing 2012-10-29发布2012-12-01实施 庆重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排气筒高度要求 (9) 6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7实施要求 (12)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252-2007)被本标准替代,《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251-2007)被本标准替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刘德绍,张懿,张灿。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2月01日实施。

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资料

ICS 13.040.40 DB Z 60 备案号: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 252—2007 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控制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大气环境,实现《重庆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替代火电厂国家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内容。 本标准未涉及范围或未涉及部分沿用国家有关最新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指标的限定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XX月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单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锅炉。 重庆市辖区内单机容量在200MW以下燃煤发电机组锅炉执行国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年12月30日发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5 过剩空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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