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石灰石管理制度

脱硫石灰石管理制度
脱硫石灰石管理制度

脱硫石灰石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脱硫石灰石采购、运输、计量、化验等管理工作,确保石灰石品质,保证脱硫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开展脱硫石灰石采购、运输、计量、化验、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经营管理部是脱硫石灰石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脱硫石灰石采购招标工作。

第四条物资采购部负责石灰石合同的签订,联系石灰石供应商,平衡落实石灰石需求全年计划和分月计划,做好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石灰石的过磅计量工作。详细记录不合格石灰石质量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脱硫石灰石的结算工作,对石灰石付款时价格、数量、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负责核定脱硫石灰石的质量参数标准(包括外观质量和内在品质),对石灰石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保证接卸设备运转正常。

第七条发电部负责除灰脱硫专业负责提出脱硫石灰石需求全年计划和分月计划,负责脱硫石灰石到货接收采样工作,并

对石灰石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环境监测站负责脱硫石灰石的品质检测化验工作。

第三章石灰石采购

第八条经营管理部于12月负责下年度脱硫石灰石的采购招标工作,并确定五家供应商,按分值排序,与前三家签订合同供货,后两家作为后备,有效期一年.

第九条中标供应商拿中标通知书到物资采购部签订供应合同,物资采购部接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当年的2月份签订年供应合同。

第十条发电部脱硫除灰脱硫专业应于每年的11月提出下年度的脱硫石灰石需求计划;每月的25日前提出下月的脱硫石灰石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部负责联系石灰石供应商,原则上一个月内采用一家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若因石灰石质量问题更换,应及时通知发电部环境监测站取样化验。

第四章石灰石供应商管理

第十二条脱硫石灰石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良好的经营业绩,品质优良,价格合理,交货及时,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脱硫石灰石采购必须按《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行邀请招标采购。每年12月中旬进行招标,经招标确定五家供应商,按分值排序,物资采购部与前三家签订合同供货,后两家作为后备,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对供应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签订合同后,每家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伍万元。履约保证金由财务部收取和管理。

第十五条供应商所供石灰石应无泥土、无异物、外观尺寸、品质合乎要求.若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视同违约,第一次违约扣除供应商贰万元履约保证金,供应商负责调换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运费,并补足履约保证金;第二次违约扣除供应商叁万元履约保证金,供应商负责调换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运费,并补足履约保证金;第三次违约扣除供应商伍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供货资格,由其它供应商供货。

第五章石灰石计量管理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部对到厂的石灰石车辆,进行过衡计量,应确保石灰石车辆即到即过,并签字出具三联计量单,交汽车司机.发电部除灰脱硫专业当班人员接计量单后,经采样、外观检查合格卸车,由当班班长在计量单上签字留存一联,其余两联交汽车司机,空车经过衡后,物资采购部、供应商各存一联。

第十七条每月20日由物资采购部牵头,设备部环保脱硫专业、发电部除灰脱硫专业三家对当月石灰石用量、石灰石品质进行核对签字。每月23日前,物资采购部将核对结果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于每月28日前开票,交物资采购部.

第六章石灰石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部对采购的脱硫石灰石质量全面负责,采购的石灰石必须做到品质优良,价格合理,交货及时,以保证脱硫设备安全。

第十九条发电部除灰脱硫专业值班员负责监督石灰石卸车时有无杂物、泥块,粒径是否合格等外观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物资采购部.并负责每周两次采样送交发电部环境监测站化验

第二十条发电部环境监测站负责脱硫石灰石品质化验,对供应矿点的到厂石灰石每车/次应进行抽样化验,每周出具抽样化验报告两次,并及时将化验报告交设备管理部及物资采购部.

第七章石灰石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物资采购部根据脱硫石灰石到货的质量、数量情况办理付款手续,于次月10日前交财务部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二十二条脱硫石灰石出现质量问题,物资采购部负责履行相关确认手续,交财务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物资管理部未按石灰石采购管理要求采购石灰石考核责任人200元/次.对达到取消供应矿点资格条件而没及时取消的,考核责任人500元/次。石灰石质量在1个月内不合格车数超过10车的,考核物资管理部1000元.

第二十四条设备管理部未按石灰石采购管理要求保证脱硫接卸设备正常运转,影响石灰石供应数量和质量,考核责任人200元/次,1月内发生3次,考核设备管理部1000元。

第二十五条发电部除灰脱硫专业值班员对不合格石灰石未拒收的,经发现考核当班班长200元/车

第二十六条物资管理部应对磅单的准确、真实性负责,磅单有误的考核责任人500元/车·次.

第二十七条发电部环境监测站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化验,提交化验报告,考核责任人100元/车。

第二十八条设备管理部每月进行检查与考核,未履行检查,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物资采购部、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2:

脱硫石灰石质量标准

附件3:

脱硫石灰石计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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