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组织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组织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组织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

管理与统计调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报表,并负责系统内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统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地区固定性统计报表。但在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区临时性统计报表。临时性报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下,可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和附表、统计台账和原始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印发,减少临时性统计报表的数量。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金融统计指标(全科目统计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由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统计资料和统计电子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印发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九条全国范围或地区性统计调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各金融机构本系统的统计调查,由各金融机构负责组织。

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

第二十条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的主要内容要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透明度进程。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月后20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月度金融机构货币供应量、信贷收支及资产负债主要指标等金融统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并报总行备案,对外公布个

别项目的统计数字,须报经行长批准。

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对外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须经本行(公司、局)行长(总经理、局长)批准。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公布金融统计资料,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对外公布绝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对外公布机密级金融统计资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对外公布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全国性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本系统的数字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批准。

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

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

活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的同意;各金融机构分支行(公司、局)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统计部门备案;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和聘任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凡设置统计部门的机构,其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不设统计部门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统计责任人要对本机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五)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

(六)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八)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三十四条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

使统计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定期分别对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系统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金融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一)在改革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完成金融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金融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统计信息技术方面,有显

著成绩的;

(五)在强化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各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不含地、市)以上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字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本系统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发布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煤化工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和销售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销售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销售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四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销售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五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要责统一格式,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六条各部门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必须先由本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查后,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才能报出。 第七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综合办公室传阅。第八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十一条凡公司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工作局介绍信来公司索取统计资料时,统一由公司经理指定有关部门接洽提供。 第十二条本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销售部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金融统计述职报告

金融统计述职报告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办法内容。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开展统计检查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确定了检查人员,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一)落实整改 xx年金融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我行对照去年人民银行、银监会、总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围绕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重复问题,杜绝一切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落实人民银行统计制度的情况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3、我行依法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统计制度,所报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情况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 4、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 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三)落实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的情况 1.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向上级行及辖区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 2.认真开展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设置统计管理员和操作员,互相监督、检查,确保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3.通过对历年非现场统计数据的自我检查,认为上报数据真实完整,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未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能够做到报送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统计工作管理情况我行统计集中管理系统配有省分行下发的专用计算机,专机专用,内外网隔离,使用合理,系统运行正常,做到专人负责使用。统计人员业务规范,操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5篇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5 篇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总行农发银计【xx】22号《关于开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年统计检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银发【87】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统计水平,我行立即成立统计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对照统计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办法内容。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开展统计检查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确定了检查人员,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统计工作检查情况 (一)落实整改 xx年金融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我行对照去年人民银行、银监会、总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围绕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重复问题,杜绝一切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落实人民银行统计制度的情况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

行的监督、检查。3、我行依法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统计制度,所报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情况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4、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三)落实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的情况1.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向上级行及辖区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2.认真开展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设置统计管理员和操作员,互相监督、检查,确保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3.通过对历年非现场统计数据的自我检查,认为上报数据真实完整,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未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能够做到报送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统计工作管理情况我行统计集中管理系统配有省分行下发的专用计算机,专机专用,内外网隔离,使用合理,系统运行正常,做到专人负责使用。统计人员业务规范,操作熟练,各司其职,能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统计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并严格遵照执行。通过检查,我行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报表质量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的自觉性有了一定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检查发现,统计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不够规范;统计分析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只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不能对全行业务的全面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没有较好的发挥统计分析的实效性。根据存在的问题,我行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对统计制度、规定的学习,特别是对统计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水平和统计质量。二是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双备份,做到异地存放,保证备份数据完好无损。三是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四是努力提高统计分析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分析的作用,为行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二)

金融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营口沿海银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我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我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四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我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我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根据我行信息科技治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1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1996年4月30日银发[1996]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北、安徽、浙江、江苏、辽宁、海南、云南、湖北、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珠海、汕头、重庆、苏州省、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总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的)。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二)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 第五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第六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

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要点 本文档为公司统计管理规定,对公司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保管等进 行了规定。 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 日( _______ )计划字第 ______ 号—、总则 1.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査,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 企业实行总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 4. 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 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公司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 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査同意,并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 ____________ 制定报表目录”颁定全公司。未经执行总公司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 公司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 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 各科室对外报送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 __________ 会签。上报时,应抄送_________ 。 6. 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7. 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宝山区金融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宝山区金融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015年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说明 1、为了解本区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金融业务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2、调查范围和内容: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和调查对象为宝山区域内各银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调查内容为金融机构的基本信息、期末存、贷款余额等有关经济指标。 3、调查表式和频率:《金融机构主要指标统计表》调查频率为年报,由各银行填报;《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月报表》调查频率为月报,由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填报。 4、报送时间:《金融机构主要指标统计表》报送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后5日前报区统计局综合科。 5、报送方式:网上报送,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ab2103394.html,/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密山路16号205室 邮政编码:201900 联系人:王丽璟 联系电话:56692940 传真电话:56609951

二、调查表式 金融机构主要指标统计表 2015年 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B S J R01表 宝山区统计局 沪统制[2015]3号 2016年6月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月日说明: 1.本表由区内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负责报送。 2.报送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报。 3.表中符号“-”为免报符号。 4.审核关系: 04+05+06≤03;11≤10;12+13+14=10;15+16+17+18≤10; 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附件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一、报备单位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 (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 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内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内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 (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二)各报备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备内容填写报备资料,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相结合方式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各报备单位在报送报备资料电子文档的同时,须将纸质资料经报备单位统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备。对统计工作或统计数

金融押运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金融押运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简介 1、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包括安邦公司人员管理和银行人员管理两块。安邦公司人员管理包括调度人员管理和押运人员管理,银行人员管理包括金库人员管理和网点人员管理。 1.1安邦公司人员管理 安邦公司人员管理包括调度人员管理和押运人员管理。 安邦公司调度人员管理主要实现调度人员具有输入押运任务基本信息,包括银行、库区、网点、线路、车辆、押运人员信息的功能和调度押运任务、监控押运任务的功能。系统需要给每个调度人员发管理卡,调度人员凭自己的卡登陆系统,调度任务。 调度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人员姓名、工号、身份证、家庭住址、性别、年龄、照片、联系等。 押运人员管理主要实现押运人员具有执行押运任务的功能。 押运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人员姓名、工号、身份证、类别(驾驶员、交接员、押运员)、家庭住址、性别、年龄、照片、联系以及人员当前状况(待命、执行任务、休假等)等。押运人员的当前状况应该根据任务的执行情况自动进行修改。也可以由系统授权的用户进行手动修改。 其中系统会给交接员发交接卡,交接员在执行任务时,从调度室领含有任务信息交接卡,并凭卡到金库和银行各个网点执行任务。 1.2银行人员管理 银行人员管理包括金库人员管理和网点人员管理。 金库人员管理主要实现金库人员具有复核任务、核销任务、向安邦公司发送任务请求、监控任务执行的功能。系统会给金库人员发管理卡,金库人员凭卡登陆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金库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人员姓名、工号、身份证、家庭住址、性别、

年龄、照片、联系等。 银行网点人员管理主要实现押运车队到底网点后,和押运人员进行正常交接的功能,银行网点也可以通过本系统向所属金库发送任务请求的功能。 金库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人员姓名、工号、身份证、所属网点、家庭住址、性别、年龄、照片、联系等。 2、基础信息管理 基础信息管理包括银行管理、库区管理、线路管理、网点管理、车辆管理、车队管理、枪支管理。 2.1银行管理 安邦公司同时和多家银行合作执行押运任务,所以系统要对各个银行进行设置,基于银行设置库区、线路、网点信息。 银行的基本要素包括:银行编号、银行名称。 2.2库区管理 库区管理是指在现有模式下,根据一定的片区,一个银行在地区可能存在多个金库,所以我们要设立库区,对每个金库进行管理,基于每个库区组织网点和线路。 库区的基本要素包括:库区编号、库区名称,所属银行。 2.3线路管理 安邦公司每组押运人员执行固定的早送晚收任务,都是到指定的几个固定网点执行任务的,可以根据这几个固定的网点,组织一条线路,便调度。 线路管理的基本要素包括:线路编号、线路名称、所属库区,以及线路所包含的各个网点。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INNER MONGOLIA MENGXI HIGH-TECH GROUP C O., LTD. 关于印发《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统计工作 管理制度》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业园管理办: 现将《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主题词:管理制度统计工作通知 发送: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 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工会代主席 集团公司党政工作部 2002年6月11日发送 共发34份

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公司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统计信息传输畅通并全面反映集团公司经营状况,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集团本部和所属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搞好统计服务,为公司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统计工作实行两级(集团公司为一级,各成员企业为二级)组织,专人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集团公司产业发展部是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统计工作。各二级统计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在业务上受产业发展部管理。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享有所辖区域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第六条各级统计人员不得虚报、漏报、迟报和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所有统计资料均属内部保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有对外发表的统计数据,包括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重要会议报告和公开发表文章引用数据,必须由资料提供人员与产业发展部进行核对,以保证数字的一致性。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及变化,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附件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

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管理

(3)良好的安全性 数据库存储的数据较多,包括金融方面的数据信息、用户操作方面的数据信息等,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以此提升系统的安全性。 3.4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主要的工作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系统的业务功能,主要通过用例图对其进行建模,第二个方面是叙述了性能需求方面的内容,从而明确了系统开发的可行性,为后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4章系统设计 对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之后,下一步的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系统设计,首先叙述了系统的设计原则,在此工作基础上,对系统的架构及各个业务功能模块进行设计,详细的工作内容如下面所示。 4.1设计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设计原则主要叙述了系统在进行设计方面遵循的业务规则,采用软件工程的实现方式对系统的业务流程进行展现,便于用户进行操作,主要工作目标是提升系统的可扩展性、安全性等,从而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实用性,具体系统遵循的设计原则详细的内容如下面所示。 1.系统安全可靠:此是系统进行设计时候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由于系统之中存储着许多银行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都是银行的核心利益所在,因此需要从硬件角度、软件角度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主要的工作重点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系统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方面是系统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2.开放性原则: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确保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具备良好的跨平台性,不限制于采用的数据库及操作管理系统。系统的接口设计规范,包括与银行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的操作接口、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操作接口、逻辑程序与数据库之间的操作接口; 3.可扩展性原则:此是综合评价管理系统的重要开发原则,后续根据用户的使用,难免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及升级操作,因此良好的可扩展性可以降低系统各个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耦合度,从而提升系统开发的效率,降低后续维护的成本; 4.准确性原则:对于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其操作涉及到银行的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1.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 2.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3. 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全 厂 统 计 4. 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 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 (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XX 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 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XX 召集有关 部门协商编制。 2. 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XX 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 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XX 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全厂执行。 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 厂内统计报表有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 式样送XX 备经营活动 中 的重要作用 特制定本制度 提供统计资料,实 计划管理科负责组

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XX会签。上报时,应抄送XX。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XX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 XX接洽提供,或由XX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XX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目录 一、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报表表式 (一)年报表式 1、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Q1301表) (4) 2、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Q1302表) (5) 3、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核算表(Q1303表) (6) 4、各省辖市及各市(县)金融机构信贷收支主要指标表(Q1304表) (7) 5、保险业务情况(Q1305表) (11) 6、各省辖市保险业务情况(Q1306表) (12) 7、证券市场情况(Q1307表) (13) 8、A股股票发行情况(Q1308表) (14) 9、国债发行情况(Q1309表) (15) 10、债券发行情况(Q1310表) (16) 11、有价证券交易情况(Q1311表) (17) (二)定期报表表式 1、分省辖市金融机构信贷收支主要指标(Q1401表) (18) 2、金融机构信贷及现金收支表(Q1402表) (19) 3、保险业务情况(Q1403表) (20) 四、指标解释 (21)

一、说明 (一)为了搞好全省金融业核算以及全面了解金融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报表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1张年报表和3张定期报表。年报表为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核算表、各省辖市及各县(市)金融机构信贷收支主要指标表、保险业务情况、各省辖市保险业务情况、证券市场情况、A股股票发行情况、国债发行情况、债券发行情况、有价证券交易情况;定期报表为分省辖市金融机构信贷收支主要指标表、金融机构信贷及现金收支表和保险业务情况。 (三)本制度综合统计范围包括辖区内从事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报送要求 1、人民银行郑州市中心支行报送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Q1301表)、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核算表(Q1303表)、各省辖市及各县(市)金融机构信贷收支主要指标表(Q1304表)、国债发行情况(Q1309表)、分省辖市金融机构信贷收支主要指标表(Q1401表)、金融机构信贷及现金收支表(Q1402表),以纸质表或邮件方式报送。 2、省保监局报送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Q1302表)、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核算表(Q1303表)、保险业务情况年(月)报表(Q1305表和Q1403表)、各省辖市保险业务情况(Q1306表),以纸质表或邮件方式报送。 3、省证监局报送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核算表(Q1303表)、证券市场情况(Q1307表)、A股股票发行情况(Q1308表)、有价证券交易情况(Q1311表),以纸质表或邮件方式报送。 4、省银监局报送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核算表(Q1303表),以纸质表或邮件方式报送。 5、省发改委报送债券发行情况(Q1310表),以纸质表或邮件方式报送。 (五)凡表中绝对数一律保留整数,百分数保留一位小数。 (六)各省辖市统计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2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是全文,详细内容可以登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项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

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使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生产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FB 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第二节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统计报表中的各种指标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对外提供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盖章,本部门领导审查并签字,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人员要根据报表时间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对上级布置的临时报表要认真填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出。各部门的统计报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备查。 第七条各车间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月生产计划》有生产计划部负责每月月末下达,用OA 发到

各车间和相关部门。 (二)ERP《月产品工时报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各车间记录员负责在本月25 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三)《在产品月当产量表》由各车间核算员负责在本月25 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四)《月产品工时报表》、《在产品月当产量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汇总,并于本月27 日前上报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五)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销售部负责于27 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六)《国有公司会计决算报表》有财务管理部负责与5 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第八条对外月份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月末30 日前上报机械局。 (二)《工业公司主要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0 日前上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公司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大中型公司产、销、存月报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6 日前上报省机械厅。 第九条对外年报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机械工业公司基本情况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每年12 月30 日前上报机械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01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年末广义货币增长13.6 %,狭义货币增长9.3% 年末,广义货币(M2)余额110.6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分别比11月末和上年末低0.6个和0.2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3.73万亿元,同比增长9.3%,比11月末低0.1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2.8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5.86万亿元,同比增长7.1%。全年净投放现金3899亿元。 二、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外币贷款增加935亿美元 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76.63万亿元,同比增长13.9%。人民币贷款余额71.90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分别比11月末和上年末低0.1个和0.9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同比多增6879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3.71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46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25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5.17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73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34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896亿元。12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4825亿元,同比多增279亿元。年末外币贷款余额7769亿美元,同比增长13.7%,全年外币贷款增加935亿美元。 三、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2.56万亿元,外币存款增加284亿美元

年末,本外币存款余额107.06万亿元,同比增长13.5%。人民币存款余额104.38万亿元,同比增长13.8%,比11月末低0.7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0.4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2.56万亿元,同比多增1.74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5.49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3.50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768亿元。12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15万亿元,同比少增4458亿元。年末外币存款余额4386亿美元,同比增长7.9%,全年外币存款增加284亿美元。 四、12月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4.16%,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4.28% 全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债券回购方式合计成交235.29万亿元,日均成交9412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减少11.1%。 12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16%,分别比11月和上年同期高0.04个和1.55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28%,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高0.16个和1.66 个百分点。 五、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3.82万亿美元 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82万亿美元。年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0969元人民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