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条件规定

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条件规定
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条件规定

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条件规定

对于新三板的股票个人投资者也是可以进行投资的,但是对于投资条件是有一定的准入条件的,那么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条件规定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公司于12月30日发布公告,重新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内容,调整了投资者准入门槛,将投资者资产标准从300万上调至500万。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准入标准投资者申请开通“股份报价委托”权限的,需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

(一)合格投资者1、自然人

(1)客户账户内前一交易日日终资产总值(含资金、证券、基金、券商理财)在500万以上;

(2)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含新三板交易经验)。

2、一般法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法人或实缴出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

3、特殊法人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券商理财产品、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或资产。

(二)受限投资者公司挂牌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已参与新三板交易的股东。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二)未满足前款所述条件的投资者,不允许开通“股份报价委托”权限。

(三)其他业务办理流程详见培训材料《报价转让业务办理介绍》。

新三板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机构投资者,对他们的投资资格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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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九条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三条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第十四条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

第十六条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限制其交易,主办券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主办券商应当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条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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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及运作方法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c2499340.html,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及运作方法 新三板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其自身亦需要不断完善。在实现了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之后,做市转让方式开始浮出水面,相应的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已于2017年8月底正式实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是什么?新三板做市商的运作方法是什么? 新三板

一、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传统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做市商条件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对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作出规定,而并未规定做市商在做事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做市商若大量持有做市股票触发全面邀约收购的标准,则有相应的并购办法进行管理。另一方面,

我们也建议当做市商库存股大幅变动时可采用延期公告的方式,以避免市场投资者对做市商仓位的判断而进行逼仓等投机行为,具体延期公告的办法可另行制定。 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当复合的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协议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 1、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股市;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成交方式: 做市转让采用集中路由、集中成交的模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一、窗口指导与最新规定 《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2013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2013年12月26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2013年12月24日) 《深交所园区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服务指引》(2013年12月18日)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年06月17日)【附件:《申请挂牌公司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表》(2013年06月17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年03月20日) 二、部门规章与基本业务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02月0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3]50号,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3]51号,2013年12月26日)

新三板上市辅导顾问协议【挂牌培训协议】-四方协议

新三板上市辅导顾问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丙方提供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事宜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三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合作内容 1.1 乙方在新三板挂牌业务咨询辅导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乙方愿意向丙方提供相关咨询辅导服务并向丙方推荐有相关资质及经验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挂牌服务机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2丙方愿意聘请乙方提供相关新三板挂牌业务咨询辅导服务以及接受乙方推荐的挂牌服务机构。 2 服务内容及范围 2.1服务内容 应甲方要求,乙方向丙方提供上述内容的咨询辅导服务,协调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针对丙方企业股改、重组、财务方面、律师方面、资产评估方面等持续指导梳理两年,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标准。 2.2服务范围 2.2.1乙方为丙方企业提供有关新三板挂牌咨询服务。 2.2.2乙方为丙方企业提供咨询,为丙方的相关营销业绩、财务规范、法律合规、公司股权理顺、资产评估以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辅导、梳理以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标准。 3.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费用包涵新三板挂牌服务相关的的股权清晰合规、财务会计合理满足、法律合规性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标准。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用于丙方企业的新三板挂牌上市辅导前期费用,服务满两年后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标准后。丙方向甲方支付每户企业拾伍万元服务费, 甲方与乙方诚信合作,为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介绍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乙方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向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的最大利益。向为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上市前的各类咨询,为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的相关营销业绩流水、财务规范、法律合规、公司股改股权架构设置、资产评估等以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辅导、梳理以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标准。向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的最大利益。 4.认真全面配合乙方工作,在工作中接触到乙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利益,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提交项目需要的资料。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注意事项及律师工作注意事项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注意事项及律师工作注意事项 一、新三板公司转板的政策现状 首先建立新三板的时候,是定义为一个独立市场的,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意味着,新三板并非是沪深交易所的“预备队”。现在新三板实行的是类注册制,从理论上来说要比沪深股市所实行的核准制更加市场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都竞相去转板,这显然不符合新三板的发展方向。也因为这样,新三板在研究提高挂牌公司流动性时,从来没有把转板作为最重要的选项。 另外,从沪深交易所的角度来说,承接新三板转板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符合在沪深交易所相关板块上市条件的,估计至少也在2000家以上,这个数字远远大于眼下向监管部门提交公开上市申请的公司,其规模大约是已过会公司的三倍之多。显然,如果按“符合条件”就可转板的原则来操作,那么沪深两市将面临极大的扩容压力,市场是否能承受,也是令人担忧的。而如果不是“符合条件”就可转板,那么该让什么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呢?显然沪深交易所还没有相应的制度准备。因此转板还只停留在讨论、研究的层面,实际操作还有很长的距离。现在有不少新三板挂牌公司主动申请暂停交易,准备改到沪深交易所上市,他们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转板缺乏信心,宁愿选择排队等待。 解决问题的出路也许就在于新三板提高自身的流动性以及融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挂牌公司,使得这些挂牌公司愿意并且能利用新三板市场实现更大的发展,新三板转板是件大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更牵涉新三板自身的定位以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框架。在这方面的任何实际举措,都应该慎重再慎重。 二、新三板的转板(IPO)步骤简析 第一步:IPO辅导

新三板上市的前期准备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新三板上市的前期准备: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现在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并非像之前一样,申请之后可以直接进入审查系统进行反馈,而是在提交申请公开相关资料之后,需要一个半到两个月的排队时间,才能进入审查程序进行反馈。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大流程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第七、申请登记 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新三板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地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地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地自律管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地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地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地合规审查意见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地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地备案函,并予以公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地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在2015年岁末,资本市场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万科的股权之争了,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控制权争夺等焦点,在当事各方你来我往大显身手的同时,也有业内同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万科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仔细的研读和分析,并提出各式论断。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 因此,公司章程并非一个简单的范本就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更不能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尤其对于拟登陆资本市场的公司而言更为重要。本文拟结合新三板挂牌、定增及相关实务,对新三板公司章程的起草注意事项略作梳理。 一、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类似宪法之于国家,但对于公司章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法合规。因此,起草新三板公司章程,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是章程条款的来源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三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在公司法分类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章程制定需要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对上述法定内容均需要涉及,当然并不等于照搬照抄公司法的条文。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在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前,很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基本是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来制定的,虽然都是资本市场,但是由于各个证券市场服务对象的成熟度不同、交易规则不同等等因素,上市公司的章程也不能照搬为新三板公司所用。为了监督和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应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需要,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至此,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 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 除了《公司法》和《3号指引》对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和必备条款进行规范外,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其他监管办法也会授权部分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因此,在起草时,也应结合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二、新三板公司章程的内容 从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新三板挂牌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新三板挂牌服务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营业执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三板挂牌服务达成如下一致协定: 1. 甲方为合法经营的电子制造企业。 2. 乙方为合法金融服务公司。 3. 甲方在新三板挂牌中会产生如下费用: 1)主办券商挂牌费万元整;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万元整; 3)律师事务所法务服务费万元整; 4)财务整理费万元整; 5)甲方所得税补缴万元整(以万元整税前净利润计算); 6)高新科技认证费万元整; 7)社保及其它费万元整; 8)其它杂费万元整。 4. 以上甲方在新三板挂牌费用总计万元整,仅用于上新三板挂牌。 5. 甲乙双方共同支付新三板挂牌相关费用,其中甲方按约定支付万元整,新三板挂牌费用剩余部分由乙方负责。 6. 乙方以其投入服务和资金,占甲方________%的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前,乙方所占股份不 参与分红;

新三板定增详解

新三板定增详解 定向增发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梳理了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可以做为董监高定向增发工作的指导。良心干货,必须收藏。(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新三板定向增发的特点 1)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可以先发行,后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挂牌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定向增发的对象 1)公司股东 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被认定为核心员工的前提是该员工与挂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该员工

需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子公司员工未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被认定为挂牌公司的核心员工。 3)机构投资者 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引入外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业准入、外汇等相关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4)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金融产品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定增,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券商资管计划,都必须是依法发行且在基金业协会获得备案。 5)与公司无关的其他自然人投资者 要求此类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 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6)QFII、RQFII 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

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新三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要点剖析

道可特解读|新三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要点剖析 摘要:2017年的两个多月以来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26次监管措施中,就有5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措施。可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仍是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重视关注的问题,但关联交易种类繁多,相关规定较为抽象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难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将对新三板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交易信息披露过程及监管过程中的其他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企业提供帮助。 自2014年3月,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均加强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力度。其中,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中,半数以上与信息披露违规相关,其中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更是其中被终点关注的情形。2017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26次监管措施中,就有5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措施。更有去年11月大连证监局因时空客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对其开出了40万元罚单,对时空客董事长处30万元罚款以及5年市场进入的处罚。可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仍是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重视关注的问题,但关联交易种类繁多,相关规定较为抽象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难点。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定义及意义 关联方交易,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为: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因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经常会因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公司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源等情形导致公司利润被输出,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当公司想要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股票获得投资时,为保护购买了公司

IPO及新三板审计框架协议

广东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 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财务专业服务协议书 2015年8月日

甲方:广东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鉴于: 1.甲方系于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公司,甲方的子公司拟通过改制新设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或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成为公众公司交易; 2.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全面履行。 第一条业务范围 第 1.1条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子公司改制及申报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财务审计机构,根据甲方子公司的改制及上市时间计划,乙方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第一阶段:尽职调查、公司重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公司股权及组织架构、股权及业务重组、内部控制体系、财务核算、上市税务筹划、IPO或新三板挂牌时间规划提供专业建议和方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持续跟进落实情况。 第二阶段:持续辅导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2)根据公司业务实际状况,结合IPO或新三板要求,协助公司完善现有会计核算体系,指导、协助公司建立起适用并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规定的内部控制体系; (3)提供财务规范和税务规划的持续指导意见; (4)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对贵公司日常财务规范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和指导,公司不定期提出的需求则及时予以响应。 第三阶段:改制及设立股份公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5)根据公司改制工作计划,对股份公司改制基准日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

新三板定增对象

新三板定增对象 新三板定增是新三板企业在股权融资中最常见的行为,也是新三板的企业功能之一,在新三板定增的时候,法律对于定增对象是有做明确的规定,新三板定增对象不能够超过数额。律伴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新三板定增对象意见。 新三板定增对象: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参与新三板定增的原因 (1)新三板作为股权转让系统,其交易功能尚还不发达。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未来定向增发会是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无需占用大量资金; (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新三板定增的内容 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挂牌公司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新三板定增的特点:

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及流程

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 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个城市的高新园区企业。在北京中关村上市的公司叫新三板上市公司。在武汉,天津,上海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叫做场外交易市场。 新三板上市条件: 1.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4.资产要求:无限制。 5.主营业务要求: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 6.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新的”新三板)运行机制的比较 项目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 主体资格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存续满2年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 以上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盈利要求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无具体财务指标要 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 不少于1000万元且 持续增长。(或)最近 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 少于500万元,最近 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万元,最近2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 低于3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 超过3000万元,最近 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最近 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 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最近一期不存 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无限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 少于2000万元,且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含重点导读)(公司治理)【圣才出品】

第二章公司治理 【大纲要求】 【本章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公司法》(2013年修订)

2.《证券法》(2014年修订)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3]第96号) 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6〕68号) 【重点法规导读】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熟悉,重点记忆】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例】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2015年5月保代真题] A.机关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企业法人 D.公益组织 【答案】C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IPO及新三板审计框架协议书范本

新协力集团 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 财务专业服务协议书 2015年8月日

甲方:新协力集团 乙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 鉴于: 1.甲方系于中国境注册的,甲方的子公司拟通过改制新设为股份,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或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成为公众公司交易; 2.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全面履行。 第一条业务围 第1.1条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子公司改制及申报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财务审计机构,根据甲方子公司的改制及上市时间计划,乙方的工作围主要包括:第一阶段:尽职调查、公司重组阶段,主要工作容包括: (1)对公司股权及组织架构、股权及业务重组、部控制体系、财务核算、上市税务筹划、IPO或新三板挂牌时间规划提供专业建议和方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持续跟进落实情况。 第二阶段:持续辅导阶段,主要工作容包括: (2)根据公司业务实际状况,结合IPO或新三板要求,协助公司完善现有会计核算体系,指导、协助公司建立起适用并符合《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及配套指引规定的部控制体系; (3)提供财务规和税务规划的持续指导意见; (4)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对贵公司日常财务规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和指导,公司不定期提出的需求则及时予以响应。 第三阶段:改制及设立股份公司阶段,主要工作容包括: (5)根据公司改制工作计划,对股份公司改制基准日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新三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新三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一、新三板上市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之日起计算; 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 请挂牌;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主要是指公司专注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有持续的经营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公司在挂牌前两个年度出现连续亏损,可能影响挂牌。(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目前不少公司治理不够规范,例如公司章程仅仅是摆设,未能得到执行等。(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公司成立、出资、增资行为合法合规,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法律纠 纷或者潜在的法律纠纷。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新三板”主办券商,同时具有承销与保荐业务及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企业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

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 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三板企业上市后需履行义务 (一)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 (二)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各中介与公司股东、高管就有限公司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进行初步的沟通,并初步拟定新三板上市方案,初步与公司股东、高管沟通了 解公司的法律、财务及业务情况,初步拟定以【】月【】日为股改基准 日。 (二)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企业申请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审批时间为5日; (三)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 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四)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

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

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 关于《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 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 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 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 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 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新三板交易范围: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内容提要】新三板上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会涉及很多疑难问题,结合团队的实践经验,犀牛之星将新三板上市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汇总,并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 3、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 4、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宣告分配当年全年的利润吗?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所以一般挂牌公司先是4月末前披露上一年度年报(经审计),然后披露董事会决议,最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才合规,但是不是实质障碍:(1),如果分配的利润少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和股东会出补充决议,追认;(2),少于。按照应该分配的金额调账。

新三板上市辅导顾问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丙方提供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事宜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三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合作内容 1.1 乙方在新三板挂牌业务咨询辅导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乙方愿意向丙方提供相关咨询辅导服务并向丙方推荐有相关资质及经验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挂牌服务机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2丙方愿意聘请乙方提供相关新三板挂牌业务咨询辅导服务以及接受乙方推荐的挂牌服务机构。 2 服务内容及范围 2.1服务内容 应甲方要求,乙方向丙方提供上述内容的咨询辅导服务,协调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针对丙方企业股改、重组、财务方面、律师方面、资产评估方面等持续指导梳理两年,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标准。 2.2服务范围 2.2.1乙方为丙方企业提供有关新三板挂牌咨询服务。 2.2.2乙方为丙方企业提供咨询,为丙方的相关营销业绩、财务规范、法律合规、公司股权理顺、资产评估以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辅导、梳理以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标准。

3.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费用包涵新三板挂牌服务相关的的股权清晰合规、财务会计合理满足、法律合规性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标准。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用于丙方企业的新三板挂牌上市辅导前期费用,服务满两年后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标准后。丙方向甲方支付每户企业拾伍万元服务费,甲方与乙方诚信合作,为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介绍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乙方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向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的最大利益。向为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上市前的各类咨询,为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的相关营销业绩流水、财务规范、法律合规、公司股改股权架构设置、资产评估等以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辅导、梳理以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标准。向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园区内的两家企业的最大利益。 4.认真全面配合乙方工作,在工作中接触到乙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利益,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提交项目需要的资料。 5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6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如因上述任何一方无故违约或者解除合同,则违约方应以合同总标的的20%作为支付守约一方的违约金。 7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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