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

1目的

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设计结果能满足顾客和有关标准、法令、法规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类产品设计的全过程控制。

3职责分配

3.1 技术部(产品部)负责设计和开发过程控制的策划、协调及具体的技术设计工作。

3.2 销售部负责市场调研和分析,提出产品开发建议。

3.3 物资管理部负责样机试制所需物料的采购。

3.4 总装工厂负责组织样机的试制。

3.5 质检科负责试制零部件及样机试制的检验和测试。

4 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流程图

质量体系操作文件

主题: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文件编号:RF/QB-(7.3)-09

版本号:第A版第0次修改章节号:7.3 页码:共7页第2页

5 控制程序

5.1 设计和开发的策划(参照《日发集团研发管理体系》中的新产品开发规划和项目。)

5.1.1 设计和开发的项目来源于以下方面:

a 销售部与顾客签订的产品合同或技术协议,连同《合同评审表》,顾客所附的相关资料转交技术部;

b 根据市场调研或分析,销售部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批准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背景资料转交技术部;

c 技术部综合公司内外反馈的信息,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开发或技术改进的建议,呈总经理批准,签署意见后立项成立,发回技术部。

5.1.2 技术部经理根据立项依据组织编制《设计计划书》,须经总经理批准,包括以下内容:

a 设计输入、设计输出(初稿)、设计评审、样机制作、设计验证、设计确认、产品定型(设计正稿)等各阶段的划分,每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依据及验证方法;

b 各阶段人员分工、责任人、进度要求和配合单位;

c 需要增加或调整的资源(如新增或调配的仪器、设备、人员等);

d 产品成本构成及预算;

e 技术关键及注意事项、措施准备。

5.2 设计输入

本公司各类产品设计的设计过程主要由以下三个阶段组成:

5.3.1方案设计

5.3.1.1 方案设计应满足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各项目标。

a 项目负责人负责绘制方案设计总体图、工作原理图、主要部件方案图;

b 编制产品标准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分析报告;

c 产品详细的技术质量参数和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分析报告;

d 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系统等设计说明书;

e 主要部件结构方案分析对比及优选报告;

f 采用新工艺和结构形式的试验要求,关键外购件、配套件的质量要求;

g 系统流程图及计算机软件;

h 编写论证产品及其组成部分在技术与经济方面的分析报告;

i 编写方案设计说明书。

5.3.1.2 技术部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设计评审

a 项目负责人、标准化主管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

b 销售部经理及有关销售人员;

c 品质监控部经理及有关检验人员;

d 采用特殊材料的有关人员、采购及工艺人员;

5.3.1.3 方案设计评审会由技术部经理主持,评审内容:

a 设计任务书内容和总体方案设计介绍;

b 项目评审,并作出书面评审结论《方案设计评审报告》。

d 提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名称、规格及要求;

e 编写产品技术标准;

f 编写技术设计说明书;

g 编写试验规范,提出控制和评价准则;

h 编制产品成本预算书。

5.3.3 工作图设计

5.3.3.1 工作图设计包括供生产制造用的图样及材料规范等技术文件。设计人员根据计划、任务书下达的项目要求,按计划完成下列任务:

a 绘制产品总装配图、部件组装图、全部零部件图和产品包装箱图;编制全套设计即零部件明细表、配套件明细表、标准件明细表、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

b 制定产品图样的技术条件,并在图样上按关键、主要和一般特殊性要求,标明质量特性标记。

5.3.3.2项目负责人审核工作图及设计资料是否实现技术设计的各项技术要求,并验证其正确性、齐全性,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交标准化工程师会签,并及时将工作图及设计资料交技术部经理批准。审批不能通过则退回原设计人员修改,并再次审批,直到通过为止。评审过程中对每一个零件的设计都必须用《设计评审单》进行相关人员评审确认和批准,同时在评审单上对产品零件或部件重要度作出分类。

5.3.3.3工作图及设计资料和设计评审单,经技术部经理批准后交资料室保管,技术部资料员负责编制《设计文件清单》和《产品的分类清单》。当技术文件发

的内容和结果整理出《设计评审报告》,作出评审结论,经技术部经理批准后,发放到相关单位,由项目组相关设计人员制定相应的纠正或改进措施,技术部经理指定人员负责跟踪纠正或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

5.5 试制及设计验证

5.5.1 设计评审通过后,专业工厂或物资部根据相关的设计初稿制作或采购样品,由质检部门负责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或送权威机构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对部分结构或功能,可将已经证实的类似设计的有关证据,作为本次设计的验证记录。

5.5.2 技术部综合所有检测结果,整理出《设计验证报告》,确保《设计任务书》中每一项技术参数或性能指标都有相应的验证记录。保证设计输出满足设计输入要求。

5.5.3 样品验证通过后,技术部组织物资部、专业工厂、销售部、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单件小批生产可行性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请客户代表出席,出具《试产可行性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投入小批量生产。技术部指导专业工厂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小批量试产。

5.5.4 质检部门对小批量试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或试验,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对其工艺进行验证,技术部综合试产情况,整理出《试产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批量生产的依据之一。

5.6 设计确认

小批量试产合格的产品,由销售部负责联系送交客户试用,提交《客户试用

设计确认通过后,技术部将所有的设计输出文件整理定稿。定型产品的图样资料均应标注明确的标识,并编制相应的发放清单,送交资料室。

5.8 设计更改

设计人员需正确评估:设计更改对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生产过程、使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用后处置等方面的影响。

5.8.1 在设计过程中的设计更改

由相关设计人员根据《设计信息联络单》,开发例会记录,设计评审、验证、确认报告等进行更改,可在设计初稿上直接划改或更新初稿,交至审批人员审批。

5.8.2 在产品定型后的设计更改

各部门可将设计更改的建议以《设计信息联络单》的形式,提交到技术部,由相关设计人员据此填写《图纸更改通知单》,并附上相应背景资料,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技术部经理批准后进行更改。更改的实施(包括更改的方法、更改的标记、更改栏的填写等)详见《文件控制程序》。

5.8.3 当设计更改涉及到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的改变(如主要零部件结构、尺寸、材质、主要元件的参数等发生改变),或人身安全及环保法规要求时,需要重新进行评审和验证,由技术部经理组织并主持评审和验证,并作出书面结论,设计更改人根据评审和验证结论的意见作出修改,报技术部经理审批后由技术部备案。

6 相关文件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doc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 2012年3月25日学习内容: 参会人员:质检中心全体、监督一、二、三科人员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产品质量检验和委托检验等问题解答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监督抽查(2)统一监督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 2、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统一监督检查

统一监督检查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4、定期监督检查(验) 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5、委托检验: 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6、发证检验 是对产品的全项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所检项目合格可判定发证检验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定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7、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指产品在出厂之前为保证产品满足品质要求所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回复单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回复单 工程名称:康巴什第七小学编号: 2016001 致: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方接到 2016 年 9 月 22 日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记录通知后,已按要求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现报上,请予以复查。 详细内容: 1、个别楼板裂缝问题,由我单位技术部门编制裂缝封闭方案,上报监 理审批后实施; 2、个别梁底夹渣,柱根部存在漏浆现象,我单位技术部门编制专项处 理方案,上报监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3、基础短柱存在截面尺寸不足,轴线偏差最大 2.5cm,我方已将存在 问题部位,偏差尺寸及现场实际情况传送设计院进行验算; 4、现场钢筋锈蚀现象,我方已购买除锈剂,对现场钢筋已完成除锈处理,已 送检实验室检测合格;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 年月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回复单 工程名称:康巴什第七小学编号: 2016002致: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方接到 2016 年 10 月 17 日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记录通知后,已按要求完成了 相应的整改工作,现报上,请予以复查。 详细内容: 1、砂浆配合比已出来,并与设计单位沟通后,M5混合砂浆变更为 M5 水泥砂浆,钢筋拉拔已从实验室取回报告; 2、水泥复检 28 天强度报告已取回,砂已重新送检并取回报告; 3、构造柱植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已返工,箍筋已进行加密; 4、抱框柱上部钢筋搭接长度不够已返工,水平筋已增加; 5、缺失钢筋已补足,锈蚀钢筋已做除锈处理,报监理验收合格; 6、图纸会审纪要正在办理补全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 年月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报考质量技术监督局试题

报考质量技术监督局试题 一、填空题 1、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予以立案。 3、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依法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追究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罪予以立案。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妨害公务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8、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由(机动车安检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10、危险化学品承压容器的监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压力容器)的监管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由总局特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11、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2、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合格后,取得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节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二、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应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予以刑事立案。但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不能是直接故意。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汇总表(20200529174618)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1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检查检查结果 1.1 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1.2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如有变动,已经建设单位确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能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1.3 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 1.4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各环节的持续改进过程: 1.4.1 (1)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 规划》;已建立项目与本工程相适应 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并 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管理闭环 1.4.2 (2)验收项目范围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审核,总监签认。验评结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 确、规范。 1.4.3 (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本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 1.4.4 (4)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5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贯彻执行: 1.5.1 (1)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制订编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

1.5.2 (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内 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 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 1.6 施工图会检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1.7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1.8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 1.9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9.1 (1)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1.9.2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主要材料跟踪管理台账规范。 1.10 工程项目的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和资料监督检查 序号核查内容检查结果2.1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2.1.1 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 2.1.2 反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精品整理 ***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质量体系,杜绝服务质量事件的发生。特制 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增强公司全体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树立“占领一块市场、树立一块广告、赢得一声称赞”的服务理念,增 。 ,并对每季度各服务单位服务质量情况进行分析通报。 (二)基层单位下设兼职质量管理员 1、负责本单位日常服务自检自查并做好相关纪录。 2、负责每季度本单位服务满意率测评,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制定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效果。 3、每季度向公司质量监督小组上报本单位季度服务满意率情况报告。 三、检查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检查考核内容 1、依据集团下发的《后勤服务企业综合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2、依据集团对后勤服务项目的考核标准。 (二)检查考核方式 1、月度抽查和季度联查相结合。 2、每季度通报全公司服务质量检查考核情况。 3、考核结果将与每季度品牌化服务单位评比及年终指标考核挂钩。 4、服务满意率达不到要求或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将取消品牌化服务窗口评比资格。 四、管理要求 1、服务是企业的立足之本,是我们生存的重要手段,服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生存与发展,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服务工作,抓好服务质量,做好质量自检自查工作,通过服务满意率测评 工作,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2、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必须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服务质量要求和标准进行考核检查,力 求督查全面、真实、处理得当,客户满意。 页脚内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围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第四条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 第五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 (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 (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围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

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存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 (二)产品有承压烛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温设备和焊材专用库存房。 (三)应拥有适应生产需要的铸造、锻造、机械加工、冷热成型、热处理等设备和工装; (四)要求产品在厂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或其它安全性能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由制造单位进行原材料、产品无损检测和理化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 (六)应有产品质量技术档案长期保管的条件;

质量监督检查细则

质量监督检查 0.1目的与适应范围 0.1.1目的:为保持良好的服务质量和快捷的服务效率,确保公馆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订此员工行为规范,请全体员工认真执行。 0.1.2适应范围:全体员工 0.2处分程序 0.2.1员工凡受到任何纪律处分,部门均会发出《员工犯规通知》列明员工犯规细节和处分理由,经受处分之员工签名后,部门经理签名认可,送交---?审核,报总---?审批;亦可由--?直接通知,程序同上。 0.2.1员工如受到纪律处分,将以积分方式记录在案,在处分有效期内如再次受到处分,积分累计计算,处分有效期也将相应延长。处分有效期过后,积分自然取消。员工在处分有效期内积分累计达10分,将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处分。员工在处分有效期内原则上不提升职务或工资,不能参加优秀员工评选或类似评选活动。根据员工受处分类别分别予以扣发当月工资。员工犯规证据确凿,但拒绝在《员工犯规通知》上签名者,部门经理和---?双方直接签署后,报----?审批生效。 0.3处分类别、有效期、积分和工资、扣除比例表: 0.4处分类别

041.1工作时间仪容不整,衣冠不洁,不按规定着装,不佩带胸牌的 041.2不按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公馆的。 041.3非工作需要将工装穿离公馆的。 041.4下班后或休假日仍在公馆逗留闲逛的。 0.4.1.5非工作日在员工餐厅就餐的。---? 0.4.1.6在规定区域之外吸烟的(非营业点)。 0.4.1.7在宾客面前与宾客抢道、打断宾客谈话、身靠门壁、打哈欠、伸懒腰、剪指甲、拔胡子、挖耳朵、抠鼻孔等不礼貌行为的。 0.4.1.8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助力车和摩托车的。---? 0.4.1.9在浴室内洗涤私人衣服的。 0.4.1.10将头发染成彩色的。? 0.4.1.11留长指甲或涂彩色指甲油的。 0.4.1.12在店内见到宾客、上级不主动问候的。 0.4.1.13未经批准,工作时间洗澡的。 0.4.1.14在公馆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不良行为的。 0.4.1.15上班时间未经批准佩带手机及BP机的。 0.4.1.16所犯错误和以上条款性质类似者,按此类条款处分。 0.4.2书面警告 0.4.2.1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的。 0.4.2.2私带亲友进店参观、洗澡、游玩的,或借给亲友工号牌、手牌等进入公馆区域的。 0.4.2.3非工作需要随便穿越大堂和在营业场所逗留,搭乘客用电梯,使用客用卫生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199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学科分类与代码表》 (GB/T13745-1992) (可按照一级学科代码寻找相关学科) 110 数学 120 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 130 力学 140 物理学 150 化学 160 天文学 170 地球科学 180 生物学 210 农学 220 林学 230 畜牧、兽医科学 240 水产学 310 基础医学 320 临床医学 330 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40 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 350 药学 360 中医学与中药学410 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学科 420 测绘科学技术 430 材料科学 440 矿山工程技术450 冶金工程技术 460 机械工程 470 动力与电气工程 480 能源科学技术 490 核科学技术 510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 520 计算机科学技术 530 化学工程540 纺织科学技术 550 食品科学技术 560 土木建筑工程 570 水利工程 580 交通运输工程 590 航空、航天科学技术 610 环境科学技术620 安全科学技术 630 管理学 710 马克思主义 720 哲学 730 宗教学 740 语言学 750 文学 760 艺术学 770 历史学 780 考古学 790 经济学 810 政治学 820 法学 830 军事学 840 社会学 850 民族学 860 新闻学与传播学 870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 880 教育学 890 体育科学 910 统计学 代码名称 110 数学 110.11 数学史 110.14 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 110.1410 演绎逻辑学(亦称符号逻辑学) 110.1420 证明论(亦称元数学) 110.1430 递归论 110.1440 模型论 110.1450 公理集合论 110.1460 数学基础 110.1499 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其他学科 110.17 数论 110.1710 初等数论 110.1720 解析数论 110.1730 代数数论 110.1740 超越数论 110.1750 丢番图逼近 110.1760 数的几何 110.1770 概率数论 110.1780 计算数论

质量监督检查及控制措施

质量监督、检查及控制措施 一、测量放线 1.测量放线应由参加接桩的测量技术人员主持。 2.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RTK等各种测量工具齐备完好,并经授权的计量部门校验合格且在有效使用期内。 3.对线路定测资料、线路平面图和断面图进行详细审核和现场核对。 4.根据设计测定的管道中心线并按图纸的要求,设置纵向变坡桩、变壁桩、转角桩、穿越标志桩,确保全部标记正确。 5.对于测量资料及平、断面图已标明的地下构筑物和施工测量中发现的构筑物,应进行调查、勘测,并在线路与障碍物交叉范围两端设置标志。在标志上应注明构筑物类型、埋深和尺寸等。 6.测量放线中应对测量控制桩进行全过程保护。 7.质量检查人员应控制并确保施工作业带范围符合图纸要求和规范规定。 二、施工作业带清理及便道修筑 1.应确保施工作业带与标桩的路线完全一致。 2.施工作业带通过灌溉、排水渠时应采用预埋涵管等过水设施,不妨碍农业生产。 3.施工作业带与公路连通的施工便道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4.施工便道应平坦并具有足够的承压强度,宽度一般为6m,特殊地段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5.施工作业带清理之后要恢复管道中心线标志桩,并注明变壁厚管的位置、转角的角度、防腐层变化、特殊地段的起止点等。 三、防腐管运输与保管

1.在防腐管运输前应编制防腐管及设备和管件运输方案,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2.在中转站应进行防腐管的验收和交接,验收应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有损伤的管子做出记录并加以标识,决不允许不合格管材进入施工现场。 3.应保证运管车具有足够的长度、载重吨位和良好的越野性能,以满足防腐管的拉运。防腐管运输时,应采用如下保护防腐层的措施:在拉管车底部和车帮处加垫橡胶板;每根防腐管两端及中间分别包敷橡胶圈;在捆绑绳与管子的接触处加垫橡胶板。 4.防腐管装卸时使用专用吊具,吊具与管子的接触面应设有保护橡胶板等软质保护层。 5.管子吊装过程中要平稳,轻起轻放,以防止损伤管子或防腐层。 6.防腐管装车时应确保装车层数不超过2层。 7.在崎岖路段行车时,司机应放慢车速,以减少垂直振动可能带来的对管子的损伤。 8.堆管场地应平整、压实,管子不允许与地面接触,管子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0.2m。干线防腐管堆放层数不准超过3层,在堆放时应把同一规格、型号、防腐等级的管子放在一起。 9.管垛支撑应以管子的中部对称布置,管端距端部支撑的距离为1.2~1.8m,管垛支撑4道,管垛支撑采用砂袋或填充软质物的纺织袋。任何形式的支撑物与管子的接触宽度不应小于0.5m。管子在堆放时,管层之间应用草袋隔开,以确保防腐层不受损坏。 四、冷弯管弯制 1.冷弯管制作参数应经试验确定,外观尺寸、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经检测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

7 学科分类代码表? 110数学 110.11数学史 110.14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 110.1410演绎逻辑学(亦称符号逻辑学) 110.1420证明论(亦称元数学) 110.1430递归论 110.1440模型论 110.1450公理集合论 110.1460数学基础 110.1499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其他学科110.17数论 110.1710初等数论 110.1720解析数论 110.1730代数数论 110.1740超越数论 110.1750丢番图逼近 110.1760数的几何 110.1770概率数论 110.1780计算数论 110.1799数论其他学科 110.21代数学 110.2110线性代数 110.2115群论 110.2120域论 110.2125李群 110.2130李代数 110.2135Kac-Moody代数 110.2140环论 110.2145模论 110.2150格论 110.2155泛代数理论 110.2160范畴论 110.2165同调代数 110.2170代数K理论 110.2175微分代数 110.2180代数编码理论 110.2199代数学其他学科 110.24代数几何学 110.27几何学 110.2710几何学基础 110.2715欧氏几何学 110.2720非欧几何学(包括黎曼几何学等)

110.2725球面几何学 110.2730向量和张量分析110.2735仿射几何学 110.2740射影几何学 110.2745微分几何学 110.2750分数维几何 110.2755计算几何学 110.2799几何学其他学科110.31拓扑学 110.3110点集拓扑学 110.3115代数拓扑学 110.3120同伦论 110.3125低维拓扑学 110.3130同调论 110.3135维数论 110.3140格上拓扑学 110.3145纤维丛论 110.3150几何拓扑学 110.3155奇点理论 110.3160微分拓扑学 110.3199拓扑学其他学科110.34数学分析 110.3410微分学 110.3420积分学 110.3430级数论 110.3499数学分析其他学科110.37非标准分析 110.41函数论 110.4110实变函数论 110.4120单复变函数论 110.4130多复变函数论 110.4140函数逼近论 110.4150调和分析 110.4160复流形 110.4170特殊函数论 110.4199函数论其他学科110.44常微分方程 110.4410定性理论 110.4420稳定性理论 110.4430解析理论 110.4499常微分方程其他学科110.47偏微分方程 110.4710椭圆型偏微分方程110.4720双曲型偏微分方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0年12月31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l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表1 (MPa) ┌──────┬───────────┬──────────┐ │压力类别│ 高压│ 低压│ ├──────┼───────────┼──────────┤ │公称工作压力│30 20 15 12.5 8 │ 5 3 2 1 │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3号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3号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通用规定

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及检频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南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2013年1月9日

第一节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参建单位按法规、标准组成项目管理部,建立质量管理机构,任命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配备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监理测量、质检、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建立质检机构,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部门鉴定。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一、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行为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项目法人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已建工程质

量有重大分歧时,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 (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审核、签发施工图纸,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签发有关指令、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2、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主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核查。 3、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4、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4.4.4条的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2.13条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5、《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日志》、《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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