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股东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性强制解散。上述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公司首先应当自行清算。如在清算过程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除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外,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原因而解散公司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清算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当依法启动清算程序。在清算终结之前,公司人格继续存在,清算中的公司对其依法终止前发生的债务,仍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8年5月19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实施后,通过增加清算义务人不作为的成本迫使其选择作为,即清算义务人不进行清算时,通过将其清算责任向财产责任转化,督促其依法清算和规范公司法人退出机制,实现对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依据公司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股东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一是清算责任,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而应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公司解散后依法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清算义务人自愿主动地履行清算义务,积极地组织清算人实施清算行为,则不需要承担清算责任。但是,在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因其违反法定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清算义务转化为清算责任,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由法院强制其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二是清算赔偿责任,因清算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

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等,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因此,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对其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即使出现了解散事由,公司在清算终结前其独立人格继续存在,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但有限责任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不是绝对的或者无条件的,超出合理的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解散后,因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公司清算程序由于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而无法启动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启动,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法理精神,应当由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适用的具体体现,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且下落不明,办公场所人去楼空的情形之下,视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必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臧峻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通知情况及股东到会情况: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经XX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对公司变更事项做出如下决议:1 、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 % 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元的出资转让给(新)股东,出资转让后,原各股东所应承担的债权债务由公司现在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现有股东出资情况:( 1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2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2 、同意将公司名称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3 、同意将原公司住所由变更为。4 、同意将原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为准)。5 、 A 同意免去的执行董事职务,不再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由、、组成新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为执行董事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或聘任)为监事。(设执行董事)B 同意免去的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由、、组成新董事会(董事是聘任的要注明),选举为董事长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或聘任)为监事。(设董事会)6 、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万元,增加(减少)到万元。本次增加(减少)的万元,其中由原股东增加(减少)投资万元;原股东增加(减少)投资万元;新股东增加投资万元。本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2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3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7 、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延长年。以上变更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以下股东签字、盖章如有虚假,法律责任自负。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年月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格式要求2016-07-13 16:50 | #2楼一、总体格式要求:1、使用A4规格纸打印(文字应为黑色)或书写(应当使用蓝、黑色的钢笔、毛笔或签字笔);2、签字应当由本人使用蓝、黑色的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打印。3、提交的材料应当为原件(具体材料格式要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材料书件有多页的,应当骑缝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成立前,骑缝加盖单位股东之一的印章)或专用骑缝章(自备或注册窗口置备,并由被委托人签字确认)。4、根据授权,被委托人有权修改企业自备文书内容的,材料内容可以有修改,修改后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认,并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准股东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法》作了补充:1、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对准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对准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规定:“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 1.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也明确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

股东职责义务

股东职责义务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股东权利及义务 一、股东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范围有: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这些人员的人数。3.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此,《公司法》

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新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在市区路号(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 1、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无新股东的,删除该项) (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________主持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股权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若转让给新股东且原股东未全部到会,应注明:原股东________、________放弃优先受让权。) 股权转让后,现有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2、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3、 二、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________有限公司。 三、同意将公司住所由变更为。 四、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定:

1、因上一届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同意免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董事职务,同意免去________、________的监事职务;选举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为新董事,继续选举原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担任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组成;选举________、________为新监事,继续选举原监事会成员________担任新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公司新一届监事会成员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________、________组成。(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2、因上一届董事、监事、经理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经理。同意免去________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免去________的监事职务,同意免去________的经理职务;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新股东会,选举(或聘任)________为执行董事,选举(或聘任)________为监事,选举(或聘任)________为本公司经理。(注:本项供设执行董事、监事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3、同意免去________、________董事职务,增补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免去________、________监事职务,增补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但任职期限未满的有限公司) 4、同意免去________执行董事职务,重新选举__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_____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________为公司监事;免去________经理职务,重新聘用________为公司经理。(注:本项内容供设执行董事、监事但任职期限未满的有限公司) 六、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加(减少)至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减少)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其中由原股东A增加(减少)出资万元人民币,原股东B增加(减少)出资万元人民币,新股东C出资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2、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注意事项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注意事项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但是许多有限公司对于股东会召开的注意事项不甚了解,现我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流程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类型及召开时间: 1、首次股东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股东?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何人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6)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讲,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东如何出席参加股东会? 自然人股东可以本人亲自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本人参加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六、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权按什么行使?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股东会会议决议如何表决通过?

公司章程股东权利义务经典范本

广州市XXXX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广州市XXXX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产销:酒店设备、酒店用品、五金制品;销售:酒店厨房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研发、设计:包装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1、汪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130X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省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 2、赵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130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省xxxxxxx号, 邮政编码:xxxxxxx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汪XX 以货币出资70万元,总认缴出资70万元,在2038年12月31日前缴足。 2、赵XX。 以货币出资30万元,总认缴出资30万元,在2038年12月31日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会议人员: 会议通知情况及股东到会情况: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经广州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对公司变更事项做出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 %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元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股份转让后,原各股东所应承担的债权债务由公司现在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现有股东出资情况: (1)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2)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2、同意将公司名称由原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3、同意将原公司住所由变更 为。 4、同意将原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 为(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为准)。 5、A同意免去的执行董事职务,不再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由、、组成新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为执行董事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或聘 任)为监事。(设执行董事) B同意免去的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由、、组成新董事会(董事是聘任的要注明),选举 为董事长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或聘任)为监事。(设董事会) 6、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万元,增加(减少)到万元。本次增加(减少)的万元,其中由原股东增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什么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 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 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 二、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 三、显示股东身份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

论公司股东责任的承担

目录 论公司股东责任的承担 [摘要] 现代公司制度的理论核心是有限责任制理论。公司股东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规定即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但也存在不足与缺陷。为了弥补股东有限责任导致的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现代公司制度中发展了公司股东责任承担的例外规定。各国具体的例外规定有所不同,中国采取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然而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对于股东责任的承担来说是对立的,为了更好的使股东承担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需要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来完善公司股东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公司有限责任法人格否认法人治理结构 On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bear responsibility [Abstract] The modern corporate system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y of limited accountability theory. Company responsible for the general principle that the limited liability provisions. Shareholders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system value, but there are also shortcomings and inadequate. To make up for the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led to the question of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the modern corporate system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exceptions. Country-specific exceptions to be different, China adopted a "corporate veil system." But that system of personality and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for the shareholders of accountability is antagonistic, in order to better enable shareholders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 列席会议新增股东:(注:如没有新增股东,该项可删除)本次股东会于年月日在(注:地点)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成员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人,代表公司股东 %表决权,所作出的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 %同意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如下: 一、同意。 二、同意。 …… 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或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并启用新章程)。 全体股东签署: 新增股东签署:(注:如没有新增股东,该项可删除。) 年月日注: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决议内容参考 (一)变更或备案的情形: 1、名称变更 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 2、住所变更变更/经营场所备案 同意公司住所变更,变更后地址为:(注:新的具体地址)。 同意增加/减少/变更经营场所:(注:具体地址,一照多址)。 3、法定代表人变更 同意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4、注册资本(认缴情况)变更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美元万元变更为人民币/美元万元。 (注:增资格式)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美元万元,其中(注:股东姓名或名称)以方式(注:出资方式,如货币、知识产权……)新增认缴出资人民币/美元万元,于年月日前缴足;……

(注:减资格式)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美元万元,其中(注:股东姓名或名称)减少出资人民币/美元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1姓名(名称):,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美元万元(注:货币出资填写,非货币出资删除),以(注:土地、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人民币/美元万元(注:非货币出资填写,货币出资删除),总认缴出资人民币/美元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 股东2 …… 5、股东、股权变更 同意(注:原股东姓名或名称)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共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注:新股东姓名或名称)。其他原股东均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该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6、营业期限变更 同意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 年/至年月日。 7、经营范围备案 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注:通过经营范围自助录入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ac5767804.html,/zzfw/选择经营范围,根据录入的经

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

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 摘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并非源自罗马法,而是源于市场交易的实践。从交易实践中确立起来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其自身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但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又存在着一些弊端,因此,我们在肯定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它。 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罗马法;公司人格否认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限责任制度均被一些学者誉为公司的“传统的奠基石”,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乃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以及电子的发明亦无法与其媲美”。(1)人们通常讲的公司法领域中的有限责任,并非是公司有限责任,而是指股东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公司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表现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作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表现为,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作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目前,大多数国家均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主要形式,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亦成为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2)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起源 由于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源自罗马法并发展成为一直为后人沿用至今的一项重要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的最早确立时间也就当然地被溯及至罗马法时期。但笔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并非源自罗马法。因为“罗马的经济在现金方面和信用方面都是欠缺的,它绝不会脱离土地太远。”(3)其法律即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4)而所谓的简单商品生产,就是商品与商品的直接交换或商品与商品通过货币的交换,马克思用公式将其表述为:W-W或W-G-W.在这种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人们生产和交换产品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生活和消费的需要,“财产被认为是属于家庭所有的”,“所有权属于家长”,“家长可以处理家庭所拥有的地产,而无须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同意。”(5)由此可见,这种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从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到具体法律制度,无不打上“家庭”的烙印。(6)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不同,它是以实现商人的资本增值为最终目的的,它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具体而言: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一般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是实际上,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更远的年代。最初的公司一般以家庭结社为起点,个体商人在罗马帝国时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人们一般都要把自己经营的商号传给自己的亲属、子女,亲属、子女在得到祖传产业后要分家析产,但又不愿意歇业,于是便共同继承、共同经营前辈留下的事业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形成家族企业。(7)因此,在罗马法中,把家族看做为一个法人团体,家族中的男性家长为家族成员的代理人。“经适当的正式允许,它能够由三人或更多的人来组成,持有财产,通过其成员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或受到他人的诉讼”,“传统上这种罗马帝国的团体被看做是现代公司的祖先。”(8)但在当时,这种原始公司在合伙内容、经营方式、分配办法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责任的无限性仍然是原始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9) 在中世纪的欧洲,“农业革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剩余农产品用于交换,同时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人口和劳动力。“许多脱离庄园的农民变成了商贩,更多的则涌入正在形成的城市,变成了工匠和商人。另外,小贵族的子孙也开始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从事制造业或商业。在意大利和欧洲的其他一些地方,甚至上层贵族有时也从农业生产转移到商业,尤其是转移到大规模的贸易和金融业。”(10)商人的数量、活动空间及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展,又近而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同时,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也促进了远距离的海

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做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亏损,不用您还钱的。您只承担有限责任,包括公司的债务。 与您拿什么入股无关,公司执照登记和股权登记证上只有股东姓名和份额,并不标注为知识产权入股等信息。 2、如果你非要搞到很专业的回答,建议咨询律师; 如果团队允许你技术入股,公司盈利你可以得到分红,分红多少,按你占股比例来算; 如果亏损,惹上债务等纠纷,那是公司法人的事情。你不用负责。 还有,入股,那要载入股东名册并标明占股比例才行,不是口头上说你是股东就可以的。3、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作为出资者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基本义务,都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比如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享有所有者权益。以这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为基础,还确定了股东的若干具体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项: 1.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活动有知情权,同时也表明股东有监督权,在知情基础上实施监督。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特别是在公司发展中有优先出资权。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表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但是并不禁止转让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 我们是8个股东的小公司,其中7个小股东的的股份占12% 大股东是5月才收购的的我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至今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只是在之前的股份售卖会上直接提议了一个监事,让我们直接签字(没有推举,也没有表决)。我想咨询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我们有什么相应的具体权利? 我有更好的答案 分享到: 这个要看公司章程是怎样约定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一)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一) 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存在着控制股东。本来,股权的过分集中就易导致权利滥用,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投资者的不成熟,众多公司存在的"一股独大"的局面给投资者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而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未对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通过证监会颁行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指导意见来约束。不但立法层级过低,而且在实践中对控制股东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一般也仅是"通报批评"、"警告"等等,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当前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领域,如何制约控制股东、以保护其所在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成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而从我国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实际作用分析,明确控制股东的义务、确立并加强控制股东违反义务后的责任机制,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控制股东概念的界定 众所周知,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资本多数。(注: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页。)因此,如果大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以上,他则可以以股权的简单多数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做出各种有利于自身的决议,包括控制董事会的组成,而只是在修改章程、公司形式重大变更等罕见的场合才需要广大中小股东的配合。实际上,由于现代大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大股东以低于、甚至远远低于50%的表决权就可以行使对公司事务的控制。当大股东对公司事务已经可以行使事实上的控制权时,就构成了所谓控制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s,beherrschendeAktion@①re)。如美国的《投资公司法》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25%股权者,推定为控制公司,即为母公司,他公司为子公司。(注:《美国投资公司法》(1940年)第2节-(a)-9,转引自欧阳卫民:《中外基金市场与管理法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可见,控制股东和大股东是两个紧密联系、但又不完全等同的概念。(注:亦有称超过50%股权比例的大股东为控制股东,低于50%、但仍对公司行使实质控制权的股东称为控制性股东,本文不采用此种分类法。) 也有学者认为,从"控制股东"这个概念的构成要件上看,必须强调其对公司行使了实际控制权。仅仅居于多数,但未行使控制权的大股东,仍不构成控制股东。所谓:"即使持有表决权的多数也不必然带来义务,除非持有人实际控制公司。是控制带来义务的。"(注: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3页。)这种学说可以称之为"控制股东"概念界定上的行为主义标准。对于控制权的表现,这些学者一般认为,体现在控制了公司意思机关即股东会和董事会,例如,以直接或间接向公司的董事会委托或选派董事,以便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控制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通常表现为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或控制,以贯彻控制股东的经营战略;等等。并且上述控制应该是有计划和连续的,并非是一时或偶然的。(注:汪传才:《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少数股东的保护》,《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这一主张对于我们认识控制权的表现,确实有启发作用。但将是否已经滥用其权利作为控制股东的构成要件,似有画蛇添足之嫌。显然,"控制股东"并不必然滥用其控制地位。只要股东在股权比例上居于绝对或相对多数,构成控制地位,就应判断为控制股东,使其受控制股东特殊义务的约束。而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则应是现实地侵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一味强调行使控制权的事实,并认为有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认定控制股东的身份,实际上混淆了控制股东的概念和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的现象,它会使我们以控制股东的特殊义务约束他们的设想失去意义。 二、控制股东义务的法理基础 控制股东义务的性质如何,学说不一。择其要者:其一为善良风俗说,认为控制股东若滥用其资本多数决系对公序良俗的违反。其二为信任义务说,此为美国公司法普遍接受的理论,

公司股东权利义务

公司股东权利义务 2010-11-25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18 公司股东权利义务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

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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