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北京市公安局××××分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单位”)在对原CEO ×××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现×××在任期间通过报销虚假票据、伙同其配偶支取公司巨额资金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巨额财产,严重侵害本单位利益,已经违反《x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具体报告如下:

一、犯罪行为描述

1、×××利用职权且未提交任何凭证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153,936.90元据为己有。

2、×××利用职权凭其配偶机票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31,535.00元据为己有。

3、×××利用职权以向其配偶支付劳务费(并未提供劳务)的方式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45,000.00元据为己有。

4、×××利用职权通过提交虚假票据的方式从本单位支取626,355.56元据为己有。

二、法律依据

1、《x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第十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施行)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

三、定性分析

1、×××利用其CEO职务掌管本单位报销审批权等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累计支取本单位资金高达856,827.46元,远远超过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侦查之数额

起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启动侦查程序。

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巨额财产犯罪证据确凿(见附件审计报告及虚假报销单据、支付记录),手段恶劣,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3、×××的犯罪行为使得其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公安司法机关可依法并处没收其财产。

四、量刑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九款之规定,×××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10万元之“数额巨大”起点,应当选择5年作为起点刑;在此基础上,按照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的标准计算,×××应判处的基准刑为:5年+6.3年(75个月)=11.3年。

鉴于×××犯罪后拒绝退还非法所得、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情节,在上述基准刑的基础上可提高10%-30%的刑期,×××造成本单位3000万财产去向不明,酌情应提高30%基准刑:11.3×130%=14.7年,因此,本单位建议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致

XXX市公安局××××分局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日

综上,在起草报案材料时,一定要先将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的事实情况写清楚明白,让公安机关了解事实的真相,然后可以写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当然这些仅起到参考作用,对公安机关办案及法院量刑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913*****

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3421301978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所有账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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