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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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主要内容和重点:

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

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

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

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

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

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

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2)面对此情况,王某应该投诉保安和服务员张某,并在保安强行将其拽进保卫室的时候即使拨打110

(3)购物时清点自己的所买物,较少遗漏的可能。

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六个基本理论,经济法律关系理论、经济行为理论、代理理论、经济奖励理论、经

济责任理论和时效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是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主体在经济关系中适用经济法后才会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政府

2、经济行为理论

1)经济行为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经济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即一定要意思表示真实。

2)经济法律行为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利益。

3)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经济行为。

4)可以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根据法律享有变更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其归于无效的经济行为。

5)无效经济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欠缺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附条件经济行为有附条件与附期限行为,有延缓条件延缓期限和解除条件以及解除期限。

3、代理理论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滥用代理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

4)无权代理未经过委托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代理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代理。无权代理事后得到追认,自开始有效。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5)表见代理事实上是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就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

6)代理权终止即为代理人丧失代理人身份或代理资格。

4、经济奖励理论

1)经济奖励种类有物质奖励、精神奖励、集体奖励、个人奖励、综合奖和单项奖。

5、经济责任理论

1)民事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经济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侵害人承担的责任;用等价补偿的方式弥补对方损失;可在法律的允许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经济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法定责任原则,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失)和公平责任原则(良心公平)

民事经济责任的种类有违反合同的民事经济责任,侵权的民事经济责任(一般侵权民事经济责任,特殊侵权民事经济责任)

2)行政经济责任

行政经济处罚是指具有经济处罚权的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具有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经济犯罪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经济性制裁措施。

行政经济处罚的构成要件:经济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过错,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行政经济处罚原则:合法性,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处罚,处罚救济

处罚方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赔偿在行政违法构成侵权的条件下

表现形式:越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行政程序上违法。

6、时效理论

1)概念:法律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2)分类: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

3)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分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经申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和四年(单行民事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

诉讼时效开始:从被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重点

代理理论,经济责任理论,时效理论

问题

诉讼中止

通过在网上查阅资料,诉讼中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阅读文献

在图书馆借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思考

1、(1)孙某的代理行为性质是委托代理

(2)合同有效

(3)孙某和百货商场共同承担

2、(1)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2)被告无过错

(3)应该由村长和扒开排污渠的村民承担

第三章市场主体法

主要内容

1、公司法

1)由责任范围: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内部管辖范围: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由关系控制: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2、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特征: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对合伙企业承担协议,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关系

竞业禁止,交易限制,活动限制

4)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力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人和受理人:申请人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受理人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5)管理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

6)破产清算

破产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重点

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

案例思考

1、(1)个人独资企业中,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和乙是租赁关系,甲和丙是雇佣关系。(2)甲乙丙设立合伙企业,则三人是合伙人关系一起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甲乙丙一起设立公司则三人是股东关系。

阅读文献

在图书馆借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物权法

主要内容

1、物权法总论

1)物权的本质是人对人的权力。

物的占有关系有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2)物权的概述

性质为人对物的占有,人对人的权利。

特征是,物权以物为客体,是绝对权,直接就物享受利益,有排他性。

3)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的效力

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其中优先效力有分为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破除债权,买卖不破租赁),物权人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成立在先,权力有先)

5)物权的公示

其方式为:不动产物权和机动车辆等为登记;其余的动产物权为占有和交付。

6)物权的民法保护

请求确认产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赔偿损失

2、所有权

1)所有权概述

含义: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所有物行使的物权。

特征:⑴自物权;⑵完全物权;⑶原始物权;⑷无期物权;⑸弹性物权

2)共有

含义:一物所有权同时为数人所共同享有的法律状态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土地房屋等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他物权

1)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其种类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重点

物权和所有权

案例思考

1、我会要求汪某返还财物

2、不合法,汽车修理厂有权对汽车进行扣留,但没权利对其变卖。

3、因为丙银行与甲签订协议在先,所有应当先偿还丙银行的债务。

阅读文献

在百度文库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

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法概述

含义:智力劳动者依法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或独占权利。

种类: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特征:⑴客体的无形性;⑵法律上的专有性;⑶地域性;⑷时间性

2、著作权法

1)著作权的含义:作品的作者及其他权利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种类: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

特征:⑴自动产生;⑵客体要求具有独创性;⑶保护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⑷保护期限具有长期性

2)著作权主体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他自然人。

3)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

4)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5)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6)邻接权

含义: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

种类:⑴表演者的权利;⑵音像制作者的权利;⑶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⑷出版者的权利7)著作权的保护

期限: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限同上述法人单位的作品一样。

承担民事行为责任的侵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或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作品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等。

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等

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专利权

1)专利有专利权、专利文献、专利技术。

2)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主要有职务发明创造人所在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人以及其他继受取得专利权的人。

3)专利权的客体是依法取得的发明创造

4)专利权的内容是指专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权力:实施权,转让和放弃权,标记权,禁止进口权,署名权

义务: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实施专利以及保守国家机密

授予专利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

共同条件:合法性,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不妨害公共利益

专利权的申请:⑴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⑵申请时应递交的法律文件:申请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对发明实行“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

4、商标法

1)商标有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其中注册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商标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

3)商标权的客体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

4)商标权的内容,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注册申请原则:单一性、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志愿申请和强制申请相结合、优先权原则

6)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形式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异议、核准

7)商标权的有效期是10年

8)注册商标的转让: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9)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用的制度。

10)商标管理包括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印制管理

11)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有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放市场的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也可成为认定的依据;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请求注册申请权、请求取消注册权和请求禁止使用权;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实行绝对保护;一定条件下,驰名商标所有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受时间的限制等

重点:

著作权法、商标法

案例思考

1、(1)学生吴京的行为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因为其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为了个人学习,提交课堂作业。

(2)电影学院的行为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因为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放映电影。

(3)驳回原告上诉

2、(1)李某的专利权应该归李某,因为研究打孔机并不是李某的本职工作,而且李某是在业余时间进行发明创造。

(2)研究所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李某是合法取得其专利权。专利应该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3、(1)被告使用与原告相似的企业名称对原告构成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对原告构成侵权。

(2)法院应该判决被告更改其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张小泉”商标。

阅读文献

在百度文库上面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章合同法

主要内容

1、合同法概述

1)合同法含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的法律特征

⑴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⑵自愿;⑶公平;⑷诚实信用;⑸合法

其中强调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订立合同的资源决定(2)合同内容的自愿(3)选择订立合同形式的自愿(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愿

自愿原则的限制

⑴强制缔结契约;⑵赋予法定义务和特殊规范(格式合同);⑶加强合同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合同的含义)

2、合同的订立与担保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要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3)要约的效力:

要约要达到受要约人是生效,可以撤回,可以撤销

5)承诺

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受要约人发出;在邀约有效期到达;与要约内容一致。

有下列情况时,承诺失效

(1)承诺被撤回(2)迟到的承诺(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6)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和质量;④价款或者报酬;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格式合同的限制:⑴提示和说明的义务;⑵除了一般无效的情形之外,格式合同中免除提供者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⑶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

⑷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合同

7)合同的担保

含义: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特征:从属性、更新性、保障性

种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货币的行为。

定金罚则:⑴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⑵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⑶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合同的效力参见经济行为理论

4、1)合同的履行遵循下列规则: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⑴同时履行抗辩权;⑵后履行抗辩权;⑶不安抗辩权;⑷履行瑕疵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方法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重点:

合同的订立与担保,

案例思考:

1、(1)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的购销合同有效

(2)水泥厂有拒不发货的权力,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水泥厂有不安抗辩权。

2、(1)本合同中有3个合同关系,分别是买卖合同关系,定金关系,违约关系,都有效。(2)定金和违约金重合时,被侵权的在二者中选其一。

(3)在甲方的要求下可以让乙方返回双倍定金,也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增加违约金。

3、(1)甲方可以请求法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或者要求乙方后续发货物符合规定,然后减少价款。

(2)可以允许,当违约金过分低于或者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阅读文献

在图书馆借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经济法课件——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相符。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即对产品质量要真实、准确和实事求是地表示。 ▲(3)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财务知识)《富兰克林经济论文选集》读书笔记

《富兰克林经济论文选集》读书笔记 高钟琴2011020374 商务印书馆2009年出版的《富兰克林经济论文选集》,全书不到一百页,由译者序和富兰克林的五篇短小论文组成。这本书给我的总体感觉是:知识变化的太快,一代伟人的思想在今天看来很有可能不值一提,但是在思想的发展史上,也正是这些伟人的一点一滴积累,才有了现在比较系统、庞大的经济学科。再有一点,可能我以前经常接触英文文献,所以对国内翻译水平的现状堪忧:学术可能更多的成了挣钱的手段。我一直觉得挣钱是学术的伴随产物,而不是目的。 首先,我觉得有必要扩展本杰明.富兰克林的信息。富兰克林获得美国独立之前许多个“第一人”称号:(1)“自学成材第一人”,只在十岁前上过近两年小学,后来自学英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拉丁语,对物理学、哲学、医学、数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都做过重要贡献。(2)“学而致富第一人”,他的实质财富自不用说,开创北美印刷、新闻、图书、教育等,而这些都是在他成为政治领袖之前完成的;作为开国领袖,革命成功后能及时“退场”的人,他也是“第一人”,对权力的淡视,中国的领导人就无人能及,他的精神财富激烈了一代又一代美国青年。(3)“修身养性第一人”,他在自传中列举了一个完整道德模范的内涵,节制、沉默、秩序、决心、俭朴、勤勉、诚恳、公正、中道(与中国的中庸有点类似,很多书本都把它翻译成中庸,其实在西方这是亚里斯多德的中道,见《尼各马可伦理学》)、清洁、镇静、贞节、谦逊。(4)“外交第一人”。富兰克林在外交上的

能力,在我印象中只有周恩来总理能与之媲美,他两次远涉伦敦,为废除剥削和压迫殖民地人民的法令做出了杰出贡献,起草独立宣言,后出使巴黎,为获取独立战争胜利创造了国际条件。对比周恩来总理的两次国共合作或谈判(第一次国共合作,后来的重庆谈判)以及出使非洲。 前苏联P.伊凡诺夫在《富兰克林传》中这样描述:“约翰.亚当斯指出富兰克林在法国社会最广泛集团中的声望:‘他的荣誉压倒了莱布尼茨、牛顿、弗里德里希和伏尔泰的荣誉。找不到一个手工业人、马车夫、洗衣女工、城市公民和乡村居民不知道富兰克林的姓名的’。”这样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伟人,富兰克林不免也会谈及经济,而且很有意思的一点是,他和亚当.斯密是一个时代的人物,在尚未有一种学说独领风骚的年代,富兰克林的论证是很重要的。为什么呢?无论什么年代的人,对于前人的知识经验累积都应该抱有一颗感恩之心,尤其是学者。限于时代的局限,或者说当时的需求以及知识的缺乏,一种学说的发展必定会从比较幼稚到相对成熟,最后趋于完善。拿现在的知识去和前人辩论,仅仅能获得的是自我满足的“一种油然而生的智力上的优越感”,而这更多的是在证明自己的愚昧。科学每进步一小步,需要的都是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呕心沥血,同样的事情也在经济学理论方面。或许,按照古希腊的标准,现在大学的任何一个教授,甚至是一个受到较广泛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放到那个时代,都会比亚里斯多德杰出而伟大。开创性的成果是最难做的,那种贡献最大,因为开创性工作做完了,完善性工作自然会有人继续。富兰克林在经济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 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无形性 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多样性 ④复杂性(法律、政策) 6.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第二次作业及参考答案

第二次作业及参考答案 1如何设计实验条件使欲了解的电极基本过程(如电化学反应过程)成为电极系统的受控过程? 答:设计实验条件使欲了解的电极基本过程成为电极系统的受控过程,需要了解该电极过程在电极总过程中的具体位置。例如对于简单电极过程,电极过程等效电路为: 要使电化学反应过程(等效电路元件为Rct)成为电化学测量过程中电极过程的受控步骤,即要使得电极过程的等效电路简化为 则应该设计如下实验条件: (1)采用鲁金毛细管、高导电率的支持电解质或断电流法、恒电位仪正反馈法等措施,以减小或补偿掉电解液欧姆电阻,电极的电子导体选用高导电率材料作电子导电物质,以减小或忽略掉电子导体的欧姆电阻; (2)电化学测量时采用小幅值外加激励信号,当外加激励作用于电极一段时间、双电层充(放)电结束但浓差极化还没出现时进行测量,以忽略双电层充放电过程和浓差极化的影响。 (3)当电化学反应物可溶时,可采用旋转圆盘电极、在适宜的高转速下对电极进行测量,以忽略浓差极化对电极过程研究的干扰。 2什么是支持电解质?作用是什么? 答:支持电解质:电导率强、浓度大、在电化学测量过程中承担溶液电迁移任务而不参与电化学反应的物质。可以使溶液的离子强度和电导率在测量过程中保持稳定,获得重现性良好的可靠数据。作用:(1)增强溶液导电性,减小溶液欧姆压降;(2)承担溶液电迁移任务,消除反应物或产物的电迁移传质;(3)支持电解质浓度大,离子迁移数大,溶液离子强度主要取决于支持电解质,可以忽略测量过程中因反应物或产物离子消耗引起的离子强度的变化,电极反应各物种扩散系数可近似视为常数;(4)有利于紧密双电层电容的构建,减小分散层电势(1电势)的影响;(5)加入支持电解质后溶液密度大,可以忽略因电活性物质浓度梯度引起的溶液密度差,从而减小或忽略界面附近的对流传质。 3 工作电极分类? 答:按电极是否作为反应物参与电极反应,工作电极分为两类:第一类工作电极和第二类工作电极。第一类工作电极可称为活性工作电极,电极既承担电子导电的任务,又作为反应物参与电极反应。第二类工作电极又称为惰性工作电极,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 的释义 【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08.03 【实施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

经济法案例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试分析: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经济法》第二次作业参考答案

-我的作业列表-《经济法》第二次作业答案说明:每道小题选项旁的标识是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是()。 A.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B.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 C.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D.董事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 A.股东会 B.董事会 C.股东大会 D.监事会 3.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 A.应返还定金 B.定金应收归国有 C.定金不返还 D.应双倍返还定金 4.在合同主要条款中,一切合同必备条款是()。 A.标的 B.价款 C.质量 D.数量 5.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A.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C.50人以下 D.没有任何限制 6.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及变更公司的形式,必须经过哪种程序决议。 A.股东会的一致同意 B.股东会的过半数同意 C.代表2/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D.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以下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 A.技术诀窍 B.发明 C.实用新型 D.外观设计 8.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 A.5年 B.8年 C.10年 D.20年

9.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用()。 A.注册原则 B.使用原则 C.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选择适用原则 D.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折衷使用原则 10.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该专利申请之日起()。 A.20年 B.15年 C.5年 D.10年 1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让利 B.回扣 C.折扣 D.佣金 12.仲载实行()制度。 A.一裁终局 B.二裁终局 C.一裁一审 D.二裁二审 13.下列票据中没有保证关系的票据是()。 A.商业承兑汇票 B.银行本票 C.转帐支票 D.银行承兑汇票 14.以下关于支票付款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 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B.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D.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15.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当然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C.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16.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应确定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应由谁担当清算人()。 A.全体合伙人 B.合伙事务执行人及其指定的人 C.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D.合伙事务执行人及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17.某甲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事项不是登记申请书中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企业住所 B.某甲的居所 C.某甲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从业人员的人数 18.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企业破产原因的是()。 A.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经济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首页 - 我的作业列表 - 《经济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说明:每道小题选项旁的标识是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 2.0 分,共4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是()。 A.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B.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 C.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D.董事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 A.股东会 B.董事会 C.股东大会 D.监事会 3.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 A.应返还定金 B.定金应收归国有 C.定金不返还 D.应双倍返还定金 4.在合同主要条款中,一切合同必备条款是()。 A.标的 B.价款 C.质量 D.数量 5.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A.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C.50人以下

D.没有任何限制 6.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及变更公司的形式,必须经过哪种程序决 议。 A.股东会的一致同意 B.股东会的过半数同意 C.代表2/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D.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以下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 A.技术诀窍 B.发明 C.实用新型 D.外观设计 8.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 A.5年 B.8年 C.10年 D.20年 9.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用()。 A.注册原则 B.使用原则 C.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选择适用原则 D.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折衷使用原则 10.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该专利申请 之日起()。 A.20年 B.15年 C.5年 D.10年 1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让利

《经济法的理论重构》读书笔记

南京师范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核封面 任课教师签名: 批改日期:注: 1、以提交课程论文、报告为考核形式的,填写此表; 2、填好签字后与提交材料一并送院研究生秘书处; 3、学位课总评成绩须以百分制记分。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读书笔记 本书为张守文老师所著,张老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1989)、法学硕士(1994)、法学博士(1999)学位。北大本科毕业后曾在法院从事经济审判工作。自1994年7月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在法学和经济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等20余部,有多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 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得益于不断的试错和纠偏,受惠于对既往知识和经验的不断扬弃与超越。如果没有对认识框架和博弈规则的不断重构和创新,人类就会裹足于蛮荒时代。重构与创新,实乃人类不懈前行之重要动因。 法律作为人类在悠远的成长途程中的一个重大发现和重要选择,其理念、价值、制度、意识等,曾历经过无数次大小不一的“重构”。 其中,主要发端于20世纪初期的经济法,曾给旧的法律系统带来了巨大冲击,引发了从法律理念到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更新和深刻变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开放的中国亦日益融人世界经济大潮,与此相适应,经济和法律等诸多领域,亦程度不同地随之变易。其中,经济法的制度与理论的变化,对整个法律与法学的发展尤其会产生深远影响。 囿于人类的有限理性,经济法的新兴,同样会产生法律系统的“排斥性”问题——从认识框架到具体制度的重构,从传统到现代的理念创新,必然会带来些许阵痛,而止痛的良药妙方,则是传统法学观念的转变,是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适时地重构经济法理论,已是现世之需,大势所趋。 本书以方法论的探讨为起点,并将相关的分析方法,如基本假设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融入经济法理论相关部分的研讨中,这使我不仅能够发现经济法理论中所蕴涵和贯穿的多层次的“二元结构”,而且也能够看到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及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据此有助于我发现整个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从而有助于提高对整个经济法理论的系统认识。 本书在定义经济法的概念时,着重讨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其以“公私二元结构”和“知行二元结构”等基本假设为基础,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作者运用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等反应现实问题的假设,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进行分析。通过“社会关系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通过“行为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比较这两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实际上是“宏观与微观相并存,间接与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结构”。在经过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细化,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得到“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2页);从“行为说”的角度的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3页)。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定义,都是以调整对象的“二分法”为基础的。 在我们按照作者的思路定义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作者架构了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个分析框架,可以分解出多个理论和与之相对的不同层次的“二元结构”,其中不仅仅包含“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还包括经济法的体系、主体、行为、权益、责任等方面的二元结构”(第216—217页)。 经济法的体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加形象具体的体现着经济法的理论的相关问题。作者在论述中注重用“二元结构”理论解析经济法体系,同时也“一分为二”的解决相关新问题。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摘要: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消费不仅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还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下的主要潮流之一。不管是国民经济还是国际贸易,产品永远是众多消费者的主要消费目标。因此,企业无不开足马力,竭尽所能增加产出,以追求更高的效益,从而促使商品市场愈加繁荣。在这一背景下,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在关注商品款式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产品的质量。近年来,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屡见不鲜,而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本文就《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分析该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产品生产市场和消费市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概念 所谓产品质量,即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适应性、经济性、可靠性、耐用性和安全性等特征和特征的总和。而产品质量法就是指确认产品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产品生产、储运、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但也有其自己的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是由若干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规范构成的,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等两大部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产品质量法》 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依靠市场调节,通过竞争从而优胜劣汰。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而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手段,即加强对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其中《产品质量法》是一重大成果。该法律把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化、法律化,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制化。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监督质量,加大监督力度,保障监督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较短,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产品质量水平偏低,许多产品可靠性较差、质量不稳定;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产品质量事故频发。这种产品质量现状并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给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危害,同时还消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质量安全法》规定各级政府应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并制定和完善了一整套监督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3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为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依据。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产品质量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产品质量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做出了一系列规定:(1)消费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2)消费者就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德国) 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译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以宪政的角度来看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一、全书逻辑: 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两大领军人物之一,作者鉴于国际经济法只见规则不见理论的学科弊病,试图从宪政视野的角度上为国际经济法确立一个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本书最大的亮点。这本书由三大知识组成,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知识,一是西方宪政理论,一是国际经济规则与实践,三者构成了全书的灵魂。作者的讲述思路是,先从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易和国际经济秩序讲起,然后从贸易自由化的角度讨论了对外贸易中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的问题,接着提出本书的核心命题即自由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宪法功能问题,最后提到核心问题的解决方案,即通过三国宪法将对外贸易宪法化的历史实践从而提出将自由国际经济规则融合进国内宪法体系,这样就实现了它们的宪法功能。 二、全书十大问题: 全书融合了许多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知识精华,一路读来收获颇多,但严格回到本书主题及一些我们相对缺乏关注的思想领域,可以提取出以下十个问题。 1,对外贸易的观念更新。 书中指出,仍将对外贸易看成是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如何维护本国利益的这样一种旧观念,会导致与其他国家是“一种对手关系”的观念,也会导致在各国对外经济法律政策中是“权力主导型”而非

“规则主导型”。但是现在的经济理论趋向于认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一种积极的算术游戏而不是一种消极的算术游戏,它能使得全球整体福利增长,因此需要的是规则主导型的私人自由贸易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非政治化。这样我想起茅于轼一个关于中国粮食可以大幅依赖国外进口的论调。 2,宪政阳光的暗区——对外贸易权的宪法约束。 书中指出,根据各国的宪政实践,对于权力的约束和权利的保障已是共识,各国宪法在国内经济管理上一般已经实现了宪法化,但与之相比,在同样重要的对外经济管理中,却是宪政阳关无法普照到的一个区域,这里权力的模糊性和公民对外贸易权利的缺乏保障性,成了书中重点阐述的问题。作者认为各国之所以留下这样的宪政盲区,主要是认为这是事关国家对外主权的事项,因此应予以政治权力更大的自由空间。作者正是想指出这观念的不足,并试图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角度重新梳理了这个区域中的关系,把这个区域中的对外关系解构为实质上是一种国内关系。 3,国际经济纠纷的实质。 这是文章的一个核心命题所在,与上下逻辑关联较大,作者说从个人的工作经历来看,各国间的国际经济纠纷其实在实质上可以解构为国内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在外表上表现为国际纠纷而已。他认为各国政府乐于接受更自由的国际经济规则,但迫于国内的压力集团,往往又另一番作为。本书在第五章重点探讨了这个问题,指出贸易自由化有普适的价值,但国内往往有政治阻力。这个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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