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第五批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第五批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附件:

第五批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人生的磨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可对于每一件轻微的伤害都过于敏感。在生活磨难面前,精神上的坚强和无动

人生的磨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可对于每一件轻微的伤害都过于敏感。在生活磨难面前,精神上的坚强和无动

人生的磨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可对于每一件轻微的伤害都过于敏感。在生活磨难面前,精神上的坚强和无动

人生的磨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可对于每一件轻微的伤害都过于敏感。在生活磨难面前,精神上的坚强和无动

人生的磨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可对于每一件轻微的伤害都过于敏感。在生活磨难面前,精神上的坚强和无动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报告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 中电建…2012?498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年12月28日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附件 第一批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按笔划排序) 丁蕾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万浩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万铭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于少虹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志杰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连莉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于敬亮青岛东盛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马清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井彦青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凡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 王来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王征青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王春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娟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靖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 王磊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王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储建学院建筑系

王天青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王明学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王泽文青岛天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王恩奎青岛鑫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邓庆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史宏达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 刘青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强中国海洋大学 刘杰茹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刘响林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刘淑永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孙秀竹中国石油大学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孙宗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孙常青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孙清典山东科技大学 孙跃东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庄贵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曲志光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朱军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江建林青岛绅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衣卫国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许林青岛天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许坚平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宋军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宋大雷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自动化及测控系宋淑明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兵青岛明珠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小丽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安杰青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张相忠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李云峰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李君霞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李明战青岛智和领航地源热泵设计有限公司 李树文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绪泉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杨得志青岛沃富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 沈伟青岛惠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辛文燕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连捷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邱晓枫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淑霞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邹辉青岛机关事务管理局 陈剑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住建部轨道交通质量安全专家组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共62名)专家委员 会职务 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主任委员施仲衡工程院院士地下铁道工程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副主任委员刘建航工程院院士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金淮教授级高工地质工程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顾问组、勘察设计组、土建施工组、设备安装组和应急管理组。 专家组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 顾问组(7名)施仲衡工程院院士地下铁道工程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刘建航工程院院士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王振信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张弥教授地下铁道工程北京交通大学 贺长俊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桂业琨教授级高工地基基础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崔志杰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 任公司 勘察设计组(12名)曹文宏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 研究院 刁日明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 司 顾国荣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金淮教授级高工地质工程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 责任公司 刘卡丁教授级高工轨道交通工程 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 司 沈小克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史海欧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秀仁教授级高工轨道交通工程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赵晋友高级工程师铁道工程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周勇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朱丹教授级高工地下工程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朱敢平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土建施工组(20名)陈建教授级高工地下工程 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指挥 部 陈湘生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龙高级工程师市政施工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韩少光高级工程师轨道交通工程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 何峰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李耀良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刘艳青研究员隧道与地下工程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 马天文高级工程师隧道与地下工程 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原任职于苏州轨道交通有限 公司) 莫庭斌高级工程师地下铁道工程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庞继高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 工程公司 万姜林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汪建刚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吴鸿军高级工程师轨道交通工程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谢晋水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杨国祥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杨树才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 江苏省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 设指挥部 建设分公司

中电建协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决定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决定

中电建协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 优秀项目经理的决定 中电建协〔2017〕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关于申报2016年度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通知》要求,中电建协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经申报、初评和评审等程序,完成了评选工作。现决定,授予陈力杰等85名同志“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名单见附件)。同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中电建协将在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中推荐部分人员参加2016年度全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 希望获得荣誉的同志继续发扬成绩,百尺竿头,再立新功。同时也希望电力建设企业广大的项目经理以他们为榜样,在我国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期间,为我国电力建设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名单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2017年1月4日

附件: 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陈力杰 2.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高世刚 3.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冯坤昌 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何亚锋 5.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段强明 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储茂富 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兵 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 9.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王应庚 10.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李文志 1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梁君 12.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军义 1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何永刚 14.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周辉林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含中小型、境外工程)评审办法(2020版)

附件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含中小型、境外工程) 评审办法(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电力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规范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活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活动,中电建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按网络申报、形式审查、合规性核实、工程核查、会议评审、审定批准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能源建设发展理念,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先进水平。 第五条中电建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中国电力优质工程项目中,推荐具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申报工程应是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含光热)、垃圾焚烧发电、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电力工程。 第七条申报工程应投产并使用一年且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主

体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建的,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牵头申报。申报单位应是中电建协会员单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未核准或停建、缓建的工程; 2.存在质量隐患、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3.配套环保工程未正常投运的工程; 4.存在有甩项的遗留工程; 5.工程建设全过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第十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申报容量和规模要求: 1.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100km及以上); 2.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工程(或升压站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 3.发电容量50MW及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 4.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 5.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火电工程; 6.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核电常规岛工程; 7.单机容量180MW及以上的燃气发电工程; 8.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垃圾焚烧及生物质发电工程; 9.装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分布式能源工程; 10.以上项未列入的,工程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第十一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中小型)申报容量和规模要求: 1.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50km及以上); 2.装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工程; 3.发电容量20MW及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2016版)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协会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中电建协领导下,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做好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是中电建协下设机构,由中电建协统一领导和管理,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遴选专家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常委会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组。常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若干人。各专业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五条常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电建协任命,副秘书长、常委和各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推荐、选举产生,由中电建协审定。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审核专家资格,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1.配合协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2.参加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参加工程质量监督、达标投产验收等工作。 4.参加工程质量评价、安全标准化评级等工作。 5.参加行业评先和工程评优等工作。 6.参加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7.参加电力建设标准制修订及培训、宣贯等工作。 8.参加电力建设科技成果、工法、QC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9.参加企业及个人能力资格评审等工作。 10.参加人员岗位培训、质量培训、安全培训及相关继续教育等工作。 11.参加行业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12.参加电力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调研、培训、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专家的申报及审批

大会拟邀请专家委员名单

大会拟邀请专家委员名单 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宏仁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副司长顾大伟国家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徐愈国家信息中心原总工宁家俊国家知名信息安全专家沈昌祥国家公安部十一局处长郭启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任守信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段国华全国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张振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王平部委级 外交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承军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任咸立亭科技部信息中心主任李苏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胡毅力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兼信息中心主任俞建良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主任刘祝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主任赵锡铭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任王广华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主任宋铁栋国家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谢鸿昌交通运输部科教司信息化管理处处长邹力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主任杨洪义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吴建中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主任邓坚农业部信息中心主任方瑜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张彦博卫生部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副主任兼信息办主任周德铭国家审计署计算机中心主任王智玉国资委信息中心副主任陈立波海关总署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主任吴幼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主任王秀国家工商局信息中心主任刘泽范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主任高建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网络中心主任沈向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信信息中心主任王铃丁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主任胡帆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主任唐洪广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主任孔祥清

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梁相斌中国地震局地震数据信息中心主任刘志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吴跃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省级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克义天津市信息中心副主任马长清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书利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晓胜江苏省信息中心主任周荣华江苏省信息化协会会长姚万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辽宁省信息中心主任孙立群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段明君黑龙江省信息中心副主任李太杰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谢桦吉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徐彩晶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宋发长春市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赵文晶河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张显勇河南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卫乃良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处长胥云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版)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鼓励技术进步,保障投资效益,追求卓越绩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特设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并制定本办法。该奖项是我国电力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二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由中电建协负责并组织实施。现场复查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工作由中电建协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中电建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中,推荐具有代表性、符合国家级优质工程管理办法、按规定通过质量评价的项目推荐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或银质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第四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采取申报材料预审查,现场复查,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参评工程的各个建设环节和建设理念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要求及所倡导的发展理念,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先进水平。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电力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工程开工时,应根据质量方针和目标,制订创建优质工程计划,并按照计划在工程中组织实施。 (三)工程建设期间和评选考核期间,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和重大质量事故,未发生过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投产并使用一年及以上且不超过三年的电力工程。 (五)容量和规模: 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火电工程(含燃机); 2.单机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核电常规岛工程; 3.装机容量为250MW及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 4.装机容量为49MW及以上的风电工程; 5.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上(线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变电容量750MVA 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六)不具备以上容量和规模的电力工程,但工程造价在5亿元或建安工作量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能源电力工程,可以申报。 (七)机组通过了达标投产验收。 (八)已通过了施工质量评价,并符合下列规定: 1.火电工程已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规定:进行了单项工程、单台机组及整体工程质量评价,且质量评价总得分在85分及以上。 2.水电、输变电、风电及新能源工程只作建筑工程部分的质量评价,执行标准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质量评价总得分在85分及以上。 3.推荐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或银质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工程,质量评价总得分应在92分及以上。 (九)工程设计合理、先进。 (十)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满足设计或合同保证值,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项目先进水平。 (十一)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便于快捷检索。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见附件1),应独立装订一册。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电建〔2012〕432号)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 (一)组织处理包括: 1. 批评教育; 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 3. 通报批评; 4. 停职检查; 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或降职; 5. 撤职; 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 1. 警告,6个月; 2. 记过,12个月;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电建…2012?498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年12月28日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共中央书记处) 梁作勋中共中央书记处党建办公室主任 (中共中央党校) 孙庆聚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省部级) 胡希宁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 赵北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司长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翟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正司局级(国务院) 程振华国务院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副会长 徐锭明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国家能源局局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曹小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 李於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何绍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助理 陶韬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课题组处长 (国家发改委) 屈照林国家发改委机关党委组织部部长

于矅鑫国家发改委正局级巡视员 牛波国家发改委资源与环境司处长 徐彬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处长 姜鑫民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罗云毅国家发改委投资所所长 (财政部) 王保安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 祝向文财政部政策条件法规司副司长 伍红梅财政部办公厅处长 项贤春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处长 王超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副处长 王淑荣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 (科学技术部) 戴钢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万钢部长秘书 马连芳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机关服务局局长 胡晓军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 胡世辉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司副司长 马燕合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司长 田保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廖小罕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副司长 秦勇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贾敬敦中国农村科技开发中心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发展方向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际经营程度相对较高的中央企业之一,2011年国际业务营业收入、利润、新签合同、合同存量分别占到集团总量的28%、58%、34%和55%,目前在62个国家有近400个项目。按照国资委要求,紧扣做强做优、国际一流的目标,正在认真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并将国际经营作为活动的重点领域。 下面,我就现阶段建筑类中央企业提升国际经营管理能力谈几点认 识。 第一,全球化思维、国际化视野,是提升国际经营管理能力的战略性前提。经济全球化是必然趋势,中央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中央企业必须要有全球化战略思维和国际化视野,无论是战略安排还是工作部署,都需要强化国际意识、创新意识,面向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去考量、谋划。要紧密结合国家战略,围绕国资委“一五三”总体思路,制定明确的国际化经营战略,加强集团一体化管控,强力推进实施。要坚持质量效益,把控重大风险,致力做强做优,敢于与国际先进争锋,勇于争创世界一流。战略定位与战略引领十分关键,中国电建集团所属水电股份公司“十一五”期间坚定不移地集团一体化实施国际业务优先发展战略,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第二,着力国际化人才的优先培养使用,是提升国际经营管理能力

的必要条件。国际经营的复杂性、挑战性、不确定性远远高于国内同类项目,一定要配置最强的“部队”去打最难的仗。在领导力量、人才资源、激励政策、考核奖惩上都要适应国际经营特性,优先配置,优先创新,优先变革。同时要敢于打破常规,探索“一司两制”、“一企两制”的人才配置模式,构建能够有效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政策高地,汇聚全球人才为我所用,从局部国际化向全面国际化拓展,以最快速度弥补短板,避免重复交不必要的学费。现阶段建筑类中央企业国际经营的“五支队伍”,即: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专业总工队伍、部门经理队伍、专业主管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系统性短缺,是严重制约国际经营管理能力的短板,是引发诸多问题的瓶颈,必须优先加以解决。 第三,“削足适履”,系统对接,是提升国际经营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当前,建筑类中央企业仍处在“走出去”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海外市场,遵循的是西方国家长期主导下的惯例和规则,对我们后入者来讲,没有对错之分,只有适应与否的问题。不少企业以国内固有的思维、习惯、标准开展国际业务,碰壁、交学费是必然的。中国电建集团的实践证明,在这一阶段,我们首先要主动改变自己,“削足适履”式地与现行国际规则对接,全面融入国际,尽最大努力促成自身的国际化,才可能走得稳、走得好。待自身国际化达到一定程度后,我们要坚定信心,坚韧不拔,兼容并蓄,将国内先进的理念、标准推向国际,占领行业制高点,争夺主动权,最终实现国际经营部分“中国化”。 第四,“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是提升国际经营管理能力的突破口。与国际同行相比,建筑类中央企业在管理上最大的短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 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11.26

概算 一、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应单独成册。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二、封面、签署页(扉页)参照第3.1.2 条 三、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括: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和项目主要特征等。 2、编制依据: 1)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2)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3)当地和主管部门现行的概算指标或定额(或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类似工程造价指标、材料及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4)人工、设备及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依据; 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概算的其他资料;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依据; 7)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3、概算编制范围。 4、其他特殊问题的说明。 5、概算成果说明 1)说明概算的总金额、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 2)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材料消耗指标; 四、建设项目总概算表。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按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汇总组成。 第二部分: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咨询费、施式图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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