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 7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 年6 月20 日前,

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https://www.360docs.net/doc/ad18271836.html,.tw)

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征求意见函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

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A部分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本版于2008 年1 月发布,生效日为2009 年7 月1 日,并纳入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之后续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9 年4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

投资子公司之会计」,并取代除投资关联企业会计处理外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 号「合并财

务报表」(1976 年6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于1994 年重新编排,并于1998 年及2000 年配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作有限度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 年4 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常务解释委员会制定两号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有关之解释:

_ 解释公告第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个体」(1998 年12 月发布)

_ 解释公告第33 号「合并与权益法:潜在表决权及所有权权益分摊」(2001 年12 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3 年12 月发布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并改称为「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修订之准则亦修正解释公告第12 号,并取代解释公告第33 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后续修正: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2004 年3 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 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2004 年3 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8 号「营运部门」(2006 年11 月发布)*

_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 年9 月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8 年1 月发布修正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及其随附文件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

_ 「投资子公司、联合控制个体或关联企业之成本」(修正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 号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2008 年5 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8 年5 月发布)?

* 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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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2009 年11 月发布)。*

下列解释及解释公告第12 号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有关: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5 号「除役、复原及环境修复基金孳息之权利」(2004 年12 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7 号「分配非现金资产予业主」(2008 年11 月发布)。?

* 生效日为2013 年1 月1 日(得提前适用)

? 生效日为2009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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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目录

条文

简介IN1–IN11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范围1–3

定义4–8

合并财务报表之表达9–11

合并财务报表之范围12–17

合并程序18–31

丧失控制32–37

单独财务报表中投资子公司、联合控制个体及关联企业之会

计处理38–40

揭露41–43

生效日及过渡规定44–45D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2003年)之撤销46

附录

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修正

下列随附文件请见本版B部分

理事会对2003年12月发布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之核准

理事会对2008年1月发布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修正之核

理事会对2008 年5 月发布之「投资子公司、联合控制个体

或关联企业之成本」(修正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号及国际

会计准则第27号)之核准

结论基础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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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结论基础之修正

反对意见

施行指引

附录

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指引之修正

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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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由第1 至46 段条文及附录组成。所有条文均具同等效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采用本准则时,仍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

会(IASC)之准则格式。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时,应考虑其结论基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前言」与「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基础。本修正之准则于2008 年1 月发布。修正后准则之全文,与前一版不同之处另行标示,可于限定期间内自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之订阅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d18271836.html,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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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简介

发布本准则之理由

IN1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3 年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及单独

财务报表」,作为国际会计准则改善计划之一部分。理事会之主要目的系为减少

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会计处理之替代处理,及母公司、合资控制者、投资者

单独财务报表中对投资会计处理之替代处理。理事会并未重新考虑国际会计准则

第27 号中合并子公司之基本方法。

IN2 本准则于2008 年修正,为企业合并计划第二阶段之一部分。该计划第二阶段系与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联合进行。本次修正主要与非控制权益及对子

公司丧失控制之会计处理有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

则理事会(FASB)分别发布修订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及美国

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41 号「企业合并」(2007 年修订),并随之发布修正之国

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60 号「合并财务报表中之非控制

权益」,完成该计划第二阶段之工作。

IN3 本修正准则适用于2009 年7 月1 日以后开始之年度,并得提前适用。企业于2009年7 月1 日前开始之年度适用本次修正内容,亦应同时提前适用国际财务报导准

则第3 号(2008 年修订)。

本准则之主要特性

目的

IN4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之目的在于提升母公司于其单独财务报表及其控制下集团之合并财务报表中所提供信息之攸关性、可靠性及可比性。本准则规范:

(a) 企业必须合并另一企业(作为子公司)财务报表之情况;

(b) 对子公司所有权权益变动之会计处理;

(c) 对子公司丧失控制之会计处理;及

(d) 为使财务报表之使用者能够评估企业及其子公司间关系之性质,企业必须揭

露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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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合并财务报表之表达

IN5 母公司应将其对子公司之投资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本准则对某些非公开发行之个体提供有限度之例外。惟创业投资组织、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及其他类似个

体,仍应将其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程序

IN6 集团应对相似情况下之类似交易及事件采用一致之会计政策。集团内个体间之交易结果及余额应予以销除。

非控制权益

IN7 非控制权益应于合并财务状况表权益项下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分开列报。综合损益总额应归属于母公司业主及非控制权益,即使非控制权益因而成为亏损余额。

所有权权益之变动

IN8 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有权权益之变动,未导致丧失控制者,应作为权益事务处理。IN9 企业于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时,应将该前子公司之资产、负债及相关权益组成部分予以除列,并将所产生之利益或损失认列为损益。对前子公司之剩余投资应按丧

失控制日之公允价值衡量。

单独财务报表

IN10 企业如选择或依当地法令规定列报单独财务报表,其对子公司、联合控制个体及关联企业之投资,应按成本或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认列与衡量」

及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之规定处理。

揭露

IN11 企业应揭露有关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间关系之性质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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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范围

1 由一母公司控制之企业集团,其合并财务报表之编制及表达应适用本准则。

2 本准则不处理企业合并之会计方法及其对合并财务报表之影响,包括企业合并产

生之商誉(见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

3 企业如选择或依当地法令规定列报单独财务报表,其对子公司、联合控制个体及

关联企业投资之会计处理,亦应适用本准则。

定义

4 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系指按单一经济个体方式所表达之集团财务报表。

控制系指主导某一个体之财务及营运政策之权力,以从其活动中获取利益。

集团系指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非控制权益系指子公司之权益中非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母公司之部分。

母公司系指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之个体。

单独财务报表系指由母公司、关联企业之投资者或联合控制个体之合资控制者所

提出之财务报表,于该报表中对投资之会计处理,系以直接之权益为基础而非以

被投资者所报导之经营结果及净资产为基础。

子公司系指由另一个体(母公司)所控制之个体,包括非公司组织之个体(例如

合伙组织)。

5 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可能为关联企业之投资者或联合控制个体之合资控制者。在此情况下,依本准则编制及表达之合并财务报表,亦须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投资关联企业」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1 号「合资权益」之规定。

6 对第5 段所述之企业而言,单独财务报表系指第5 段所述财务报表以外,另行编制及表达之财务报表。单独财务报表无须附加或随附于合并财务报表。

7 企业如无子公司、关联企业或未在联合控制个体中拥有合资控制者权益,其财务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9

报表非属单独财务报表。

8 依第10 段之规定,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母公司,得以单独财务报表作为其唯一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之表达

9 第10段所述以外之母公司应依本准则之规定提出合并财务报表,将其对子公司之投资纳入该合并财务报表中。

10 母公司仅于符合下列所有情况时,始无须提出合并财务报表:

(a) 母公司本身系由其他企业完全拥有之子公司或部分拥有之子公司,而其他业

主(包括无表决权之业主)已被告知且不反对母公司不提出合并财务报表;

(b) 母公司之债务或权益工具未于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证券交易所或店头市

场,包括当地及区域性市场)交易;

(c) 母公司未因欲于公开市场发行任何形式之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主管

机关申报财务报表,或正在申报之程序中;及

(d) 母公司之最终母公司或任何中间母公司已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供大众使用。

11 依第10 段规定选择不提出合并财务报表而仅提出单独财务报表之母公司,应遵循第38 至43 段之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之范围

12 合并财务报表应纳入母公司之所有子公司。*

13 母公司直接或透过子公司间接拥有一个体超过半数之表决权,除在极端情况下,有明确证据显示该所有权未构成控制者外,即推定存在控制。母公司虽仅直接或

间接拥有一个体半数或未达半数之表决权,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存在控制:?

(a) 经由与其他投资者之协议,具超过半数表决权之权力;

(b) 依法令或协议,具主导该个体财务及营运政策之权力;

(c) 具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治理单位)大多数成员之权力,且由该董事会(或类

* 所收购之子公司如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 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符合分类为待出售之条件,应依该准则之规定处理。

? 另见解释公告第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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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似治理单位)控制该个体;或

(d) 具掌握董事会(或类似治理单位)会议大多数表决权之权力,且由该董事会

(或类似治理单位)控制该个体。

14 企业可能拥有认股权证、股份买权、可转换为普通股之债务或权益工具,或其他

类似工具,于执行或转换时,将使企业增加对另一个体之财务及营运政策之额外

表决权或减少他方之表决权(即潜在表决权)。于评估企业是否具有主导另一个

体财务及营运政策之权力时,应考虑目前可执行或可转换潜在表决权(包括其他

个体所持有之潜在表决权)之存在及影响。如潜在表决权须至未来特定日期或未

来特定事件发生方能执行或转换,则该潜在表决权不属目前可执行或可转换。

15 企业评估潜在表决权是否导致控制时,应检视所有影响潜在表决权之事实及情况(包括个别或综合考虑潜在表决权执行之条款及任何其他合约之安排),但无须

考虑管理阶层执行或转换该等表决权之意图及企业之财务能力。

16 子公司不得仅因其投资者为创业投资组织、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基金或其他类似

个体,而被排除于合并财务报表之外。

17 子公司不得因其经营活动不同于集团中之其他个体而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透过

将前述子公司合并,并于合并财务报表中额外揭露有关子公司不同经营活动之资

讯,能提供攸关信息。例如,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8 号「营运部门」所要求之揭

露,有助于解释集团中不同经营活动之重要性。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制度的应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

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中,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自然就应该走向国际化。与此同时,为了与国际准则更好地协调与接轨,我国财政部也正积极地酝酿这方面的改革。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期权等)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但债券投

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必然会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改进及国际比较分析

内容摘要:财政部于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从规范范围、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进行了说明和规定。本文就新存货准则与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变化差异做个具体的比较分析,同时就新存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几个国家关于存货的相关规定做了国际比较分析。关键词:存货;存货准则;比较一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一)总体评价1 结构层次更为简洁和明晰。将原来本属于计量范畴的内容(包括:初始计量、采购成本、加工成本等)单列并入“计量”一章进行阐述,相较于旧准则,新准则各部分间关系更为明晰紧凑。且在其中强调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存货准则,突出了基本准则的核心地位。。2 内容体现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高度趋同。这包括修正了存货的定义(存货的“为出售”这一特征得到加强)、不再将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成本计算单列、改革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等。3 语言使用上更加精练、规范,剔除了不必要的赘语。这包括存货的定义中“正常生产”改为使用“日常生产”、不再使用“会计核算”,改称为“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存货内容不再使用列举法,概以“存货”、将“费用”称为“损益”等。(二)具体比较1 框架比较。旧准则包括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披露、附则等13项。新准则只包括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较之于旧的会计准则,层次更为简洁明了。主要变化在于将关于存货成本计量的内容(包括:初始计量、采购成本、加工成本等)统一归入并入“计量”一章进行阐述。这一结构上的调整,使新准则整体框架更为紧凑明了。2 关于准则适用范围:旧准则排除了四项不适用存货准则的内容::(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新准则只排除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在建工程两项内容,新准则适用范围更广。《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明确表示收获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新存货准则规范的存货范围更为广泛。3 主要变化内容:基本上新准则只对旧准则进行内容和结构上的调整和梳理,在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一些主要大的变化有:1〉新准则不再单独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初始采购成本)的计量问题。而旧准则则单列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采购成本不包括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并应计入期间费用。旧准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考虑流通企业成本的特殊性及与《行业会计制度》过渡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这点规定已无必要。特别是一些企业跨行业经营,自身具有庞大的物流、销售网络和业务,已经难从业务以区分流通企业和制造业差别。2〉对存货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新准则不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从理论上讲,先进先出法更能体现存货成本流和实物流的一致性。且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再改用其他方法时,在中国可以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宏观环境下,对企业的影响一般不会太大。但对一些特定企业,特别是存货较多、周转率低的公司,短期内还是会出现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的。新准则此点改革意在减少存货计价方法的可选择性,降低依据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弹性。[!--empirenews.page--]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而原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确定。原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强,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4〉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规定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记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货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记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等。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5〉新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

财会〔20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 财会[2010]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应对金融危机、响应 G20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已成为各国共识。为此,我部制定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现予公布。希望有关方面按照路线图的要求,结合我国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积极推进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贡献。 附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下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pdf 载: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 必然选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 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机构,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在此背景下,中国响应G20 和FSB 倡议,在现有基础上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旨在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2005 年,中国财政部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 上,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期间,IASB 多次派专家与财政部会计司团队一起工作。2005 年11 月8 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 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 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为IASB 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2 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2009 年11 月4 日,IASB 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于满足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比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于现在卖出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指定预期的贵金属销售为被套期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应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加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比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

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解析(一)

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解析(一) 摘要:随着金融创新浪潮席卷整个西方世界,衍生金融工具所涉及的问题受到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监管者、财务报表编制者和用户的关注。因此1998年公布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具有重要及深刻的意义。本文分析了IAS39的一些关键内容,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具体分析了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关键词:IAS39衍生金融工具商业银行 从1988年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就开始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995年批准公布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1998年批准公布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且尚在为完成一个综合性的准则而继续努力。IASC之所以要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因为以往的准则存在一些重大缺失。比如以往的会计实务使许多衍生金融工具无法得到确认。因为没有初始成本,不能按传统会计模式确认。再比如以往缺乏合理、统一的套期会计规范。对于套期如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缺乏指南。 一、金融工具国际准则IAS39基本内容 (一)关键术语定义 1、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主要为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和回购,且有证据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特别说明对于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且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 (3)贷款和应收帐款,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但打算立即或在短期内就转让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而后划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其它金融资产。 2、与确认和计量有关的定义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AMORTISEDCOST),指初始确认日以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余额:减去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初始确认额与到期金额之差额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累积摊销额;减去因资产减值或资产不能收回而减记的价值(直接或通过备抵账户)。 (2)实际利率法(EFFECTIVEINTERESTMETHOD),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在相关期间分配利息收益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指将从现在开始至到期日或下—个以市场为基础的重新定价日预期会发生的未来现金支付额,精确地折现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当前账面净值所运用的利率。它应包括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到的各项费用和百分点。同时实际利率有时被称作是至到期日或下一个重新定价日的平均收益率,是该期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内含收益率。 (3)公允价值(FAIRVAIUE),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 (4)交易费用(TRANSACTIONCOSTS),指可直接归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购买、发行或处置的新增费用。它包括支付给代理商、顾问、经销商和自营商的手续费和佣金;监管机构和证交所征收的款项;证券交易税,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或折价、筹资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或持有成本的摊销。 3、与套期有关的定义 (1)套期工具(HEDGINGINSTRUMENT),在套期会计中,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变动能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第01号-财务报表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 1997年修订)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通用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以确保企业自身的财务报表与其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体要求,提供了有关财务报表结构的指南,还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内容的最低要求。具体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在其他国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 2.通用财务报表,指意在满足那些不能要求报告符合其特定信息需求的使用者需要的那类财务报表。通用财务报表包括单独提供务报表。本准则对简明的中期财务信息不适用。本准则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单个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不过,只要财务报表各自的编制基础,本准则并不阻止在同一份文件中,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列报合并报表,而依据国家会计准则要求列报母公 3.本准则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的企业。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且针对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附加披露要求,报表中的披露》中规定。 4.本准则使用适合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的术语,因而公共部门经营企业可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打算运用本准则的非盈利、政府和特定项目以及对财务报表本准则的说明。这类企业也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财务报表的额外信息。 财务报表的目的 5.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的结构性财务描述。通用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有关企还反映企业管理部门对受托资源保管工作的结果。为达到该目的,财务报表应提供有关企业下列方面的信息: (1)资产; (2)负债; (3)权益; (4)收益和费用,包括利得和损失; (5)现金流量。 这些信息,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其他信息,有助于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尤其是产生现金等价物的时间和确定性。 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6.企业的董事会和(或)其他管理机构对其财务报表的编制负责。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1992年12月修订) 目的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 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现金视作企业的产品,都是如此。企业需要现金,基本上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尽管其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用现金来从事经营、偿付债务,并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因此,本号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当现金流量表结合其他财务报表一起使用时,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评价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为适应环境和时机的变化而影响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使使用者能够建立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它还提高了不同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的可比性,因为它消除了对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 5.关于以往现金流量的信息常用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指标。它还有助于复核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估计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获利能力、净现金流量与价格变动影响之间的关系。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高,价值变动的风险小。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政府补助的特征;(2)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机构,国际的类似组织也在其范围之内。 (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属于非互惠交易,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二是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补助。 (二)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

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就明确了用途。 例如,政府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政府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政府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政府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拨款等。 (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IAS 16 国际会计准则16号 固定资产PPE

2013 Technical Summary IAS 16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s issued at 1 January 2013. Includes IFRSs with an effective date after 1 January 2013 but not the IFRSs they will replace. This extract has been prepared by IFRS Foundation staff and has not been approved by the IASB. For the requirements reference must be made t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andard is to prescribe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so that users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can discern information about an entity’s investment in its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nd the changes in such investment. The principal issues in accounting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re the recognition of the asset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ir carrying amounts and the depreciation charges and impairment losses to be recognised in relation to them.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re tangible items that: (a)are held for use in the production or supply of goods or services, for rental to others, or for administrative purposes; and (b)are expected to be used during more than one period. The cost of an item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shall be recognised as an asset if, and only if: (a)it is probable that future economic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the item will flow to the entity; and (b)the cost of the item can be measured reliably. Measurement at recognition: An item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that qualifies for recognition as an asset shall be measured at its cost. The cost of an item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is the cash price equivalent at the recognition date. If payment is deferred beyond normal credit term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ash price equivalent and the total payment is recognised as interest over the period of credit unless such interest is capitalised in accordance with IAS 23. The cost of an item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comprises: (a)its purchase price, including import duties and non-refundable purchase taxes, after deducting trade discounts and rebates. (b)any costs directly attributable to bringing the asset to the location and condition necessary for it to be capable of operating in the manner intended by management.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8

目录 一、概述 二、目的 三、范围 四、定义 五、本期净损益 六、非常项目 七、正常活动的损益 八、中断经营 九、会计估计的变化 十、基本错误 十一、基准处理方法 十二、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三、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 十四、生效日期 二、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对损益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揭示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便使所有的企业均在一致的基础上编制和呈报损益表。这不仅增强了与企业前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且也增强了与其他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本号准则要求对非常项目进行分类和揭示,并且揭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益中的某些项目。本号准则还对会计估计的变化、会

计政策的变更以及基本错误的更改规定了处理方法。 三、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损益表呈报由正常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损益,以及在对会计估计的变化、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核算时予以采用。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3.本号准则涉及对本期净损益中某些项目的揭示。除了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其他揭示外,还应作出这些揭示。 4.本号准则还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某些揭示,但不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5.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税务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要求进行核算和揭示。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提到的“特殊项目”,应视为本号准则所定义的“非常项目”。 四、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非常项目,是指由明显区别于企业正常活动的事项成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或使用,因此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 正常活动,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企业为促进这些活动的完成附带或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相关活动。 中断经营,是一项经营项目的出售或放弃的结果,该经营项目代表了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经营项目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的目的上加以区分。 基本错误,是指本期发现的错误,它们是如此重大以致使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在发布时,就不再被认为是可靠的。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 五、本期净损益 7.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另有要求或允许有别的做法,否则,在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人本或损益之中。 8.通常,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这包括非常项目和会计估计变化的影响。然而,也可能存在某些项目不能计入本期净损益的情况。本号准则涉及两类这样的情况: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9.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一些可能满足概念结构中收益或费用的定义,但通常不能计入净损益的项目。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价值重估盈余(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由换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0.本期净损益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中每一项均应在损益表上予以揭示: (1)正常活动产生的损益; (2)非常项目。 六、非常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存货》);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 ()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 ()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雇员福利》);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12.国际会计准则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1993年修订)的改进建议1 1本文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研究与发展中心汪珺翻译、丁度校译。其中“征询意见”、“主要变动摘要”和“正文”第1条到第15条在实习生冷冰翻译的基础之上进行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200X年修订)

征询意见 理事会将特别欢迎对下列问题的回答。意见中最好能指明有关的准则段落,包含明晰的基本原理,并在合适的地方提出备选措辞的建议。 问题1 您是否同意将功能货币定义为“实体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的建议,以及第7段至12段中所建议的确定实体功能货币的指南? 问题2 您是否同意,报告实体(无论是集团还是孤立实体)应当被允许按其选择的任意一种(或几种)货币列报其财务报表? 问题3 您是否同意,所有实体在将其财务报表折算成列报货币时,都应当使用与为将其纳入报告实体财务报表而对国外经营进行折算时所要求采用的方法一样的方法(参见第37、40段)? 问题4

您是否同意,撤销IAS21第21段中将某些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的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问题5 您是否同意,并购国外经营产生的: (1)商誉和 (2)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 应作为该国外经营的资产和负债,并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参见第45段)?

主要改动摘要 主要的改动建议有: ●在IAS21的范围中删除已纳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范围的外币衍生工具。 ●以两个新概念代替IAS21中的“报告货币”概念:功能货 币(实体用以计量其财务报表项目的货币)和列报货币(实体用以列报其财务报表的货币)。术语“功能货币”用以替代“计量货币”(《解释公告第19号——报告货币:IAS21和IAS29下财务报表的计量与列报》中所使用的术语),因为二者的含义本质上相同,但功能货币更常用。 ●要求每个实体——无论是孤立实体、集团内的母公司还是 集团内的某个经营(例如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分支机 构)——确定其功能货币并以该功能货币计量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理事会建议将功能货币定义为“实体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并将SIC-19中如何确定计量货币的指南中的一部分内容并入IAS21。理事会还建议,较之于对交易进行计价的货币,对决定交易定价的经济中的货币应更为看重。因此: ?实体(无论是孤立实体还是集团内的经营)无权自由 选择功能货币。 ?实体不得以诸如选用一种稳定货币(例如其母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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