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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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概念简释

1)论理:(源自古希腊语akousma,原意为所听到的事情)康德把“论理”做为哲学的基本原理,赋予它基本原理的意义。与之相比,公理是指数学或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这也是公理和论辩的原理之间的区别,或数学原理与哲学原理之间的区别。公理要求求诸对象的直观,因而在特殊中考虑普遍,而论理是论证的,仅在普遍中考虑特殊。所有纯粹知性的原理都是论理因为它们都是通过对语言的分析和辩论的的论证过程而建立的。康德作出这个区别用意是来批评传统形而上学把数学原理用于哲学的错误倾向。

2)经验之类推:康德引入四组范畴,每一组都有原理或规则来表明其应用的客观有效性。经验之类推是关系范畴的诸种规则,即实体性,因果性和相互作用的范畴。这些类推相应于三种时间样式,即绵延,持续和共存。第一类推是实体永恒性原理。第二类推是持续状态的确定秩序原理,而第三类推是交相作用或共同相处的原理。康德认为这些原理是时间经验可能性的必要条件。它们能使对象的知觉在时间种相互必然地联结,因而使经验成为可能。但经验之类推只是规定性原理,不是构造性原理。它们并不告诉我们是否存在着客观地实体或因果关系或相互作用。

3)实然的:断定某件事情是或者不是的一种判断或命题。肯定的实然判断具有“X是Y”的形式,否定的实然判断以“X不是Y”的形式表示。一个实然判断是一个命题或判断的模态形式,相对于其他两个模态直言判断:即或然的(可能的)和确然的(必然的)判断。用副词表达,一个实然判断要么是“X事实上是Y”,要么是“X事实上不是Y”。

4)统觉:【由拉丁文ad(往,向,到)和percipere(知觉,感知)结合而成】与有关外部世界的知觉相对,统觉是内省的被意识到的思想,或是对内在状态的意识。同时,它又是对“我”

或“自我”,即这些状态的主体的意识或反省。在统觉中,自

我意识到自身是一个统一体,意识到自身具有行动的能力在莱布尼茨那里,所有的单子都有知觉,但是只有他称作“理性灵魂”的一类特殊单子有统觉。正因为统觉,我们才变成人,才变成道德世界的成员。莱布尼茨的区分意味着,也可能有无意识的知觉存在。统觉概念在康德那里起着核心作用。康德区分了经验的统觉(“内在感觉”)和统觉的先验统一(“我思”)。前者相当于内省,后者伴随我们的一切表象,将概念和直觉在知识中结合了起来。

5)演绎:一般在逻辑或几何学的意义上使用,意为从前提推出结论。康德采用了来自法学家们的实践的不同用法。法学家们把权利问题和事实问题区分开来。这两个问题都需要证明。对事实问题的证明是经验的,而对权利问题的证明则称为演

绎,意为对某种事情的合法性的证明。康德在其批判哲学中提出了各种先天直观和概念,但认为也需要证明它们的合法性和解释它们如何有效的应用于对象。这个步骤他称为演绎。康德进一步区分了三类演绎:形而上学演绎,即把范畴从判断的十二种形式推导出来的论证;经验演绎,它表明了依据我们对经验对象的经验来应用一个经验概念的合法性;先验演绎,它通过先验论证来进行。先验演绎是《纯粹理性批判》的中心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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