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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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自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场监管体制。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及先导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市、区(市)县、先导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具体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报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期限和合同解除条件,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且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且已售套数未达到可销售套数50%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后,通过招标、投标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

合同的。

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在销售场所公告,并抄报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确

定临时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签署。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业主定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二)业主对房屋使用以及出租等规定;

(三)建设单位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义务;

(四)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等;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

范围,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和物业管理项目信息备案手续。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总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应当重新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相关规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

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依法承担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占有、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用房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及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约定

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相关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未进行承接查验的物业,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业主自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根据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九)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

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用房备案文件;

(六)公用设施证明;

(七)其他应该提交的文件。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的,可以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的业主提

议,书面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业主人数超过100的物业管理区域中,可以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业主人数为20以上的业主提议和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名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业主联名提出的筹

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九人的单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一人、建设单位代表一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一人、业主代表二至六人双数组成;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增加一名业主代表。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名额可根据规划建筑面积、布局等条件,合理划定区域平均分配业主代表数额,每个区域推选产生1名业主代表,当某区域不能按时完成推选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该本区域推选一名业主代表。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选办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配合核查工作。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建设单位或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无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索取、收受财物、报酬或谋取利益的行为;

(四)无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履行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的行为。筹备组业主代表不得参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经二分之一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推选并公告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

表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

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七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二)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其中议事规则草案中可以约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业主监事会,拟订业主小组划分方案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完成前款所述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从公共收益中支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资格条件、任期等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设置条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函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

根据拥有已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根据业主人数计算,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拥有一个业主投票权,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独立的产权的,按一个业主投票权计算。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业主在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事项上的投票权依此方法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投票权的确认以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房屋买卖

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准。业主大会需查验相关房地产权资料的,应当出具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一户业主身份参加业主大会。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屋面积。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议事表决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

业主决策可以采用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系统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及维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集合表决等表决方式,以提高业主大会表决效率。委托表决是指业主将一定时期内需表决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集合表决是指业主大会将特定范围内的需表决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多次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须补齐的材料。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向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书,用于开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有意向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应当符合相应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的参选条件,并具备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业务知识,自愿参加由市或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终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五)违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未改正的;

(六)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八)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制度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至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的内容应当每季度公布,其他情况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更新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擅自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七日内移交其使用、保管的文书、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一)丧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身份的;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资格终止条件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能换届改选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实行分期分批改选制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每两年改选一次委员,每次改选委员的比例为委员总数的30%。

业主委员会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方式进行换届改选

或分期分批改选。

当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直至下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的;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拒不整改的;

(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拒不整改的;

(四)从事与物业无关活动的,拒不整改的;

(五)改选期间和暂时无法组成业主委员会的。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办理完毕换届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

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业主有权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合法使用,获取的收益归业主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但应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后十五日内撤销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整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所有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十一月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单位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各分店负责人按照规定每年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 四、单位对新招入人员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单位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消防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保卫部负责培训内容、授课和技能训练。

七、消防安全培训考试成绩与员工利益挂钩。 八、营业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积极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定期防火检查制度 一、单位实行定期防火检查制度,每月的最后一个周进行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保卫部负责通知,并做好防火检查记录。春节、元旦、五一、十一消费旺季的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 二、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止区吸烟等行为的;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

新农药管理条例

新农药管理条例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3月16日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江西全鑫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11月20日

目录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3)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5)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6)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6)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7) 13、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7) 14、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8) 15、仓库防火制度 (8) 16、电、气焊防火制度 (9) 17、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0)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半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车间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环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下文是农药管理条例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就要颁布实施。可以预期,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 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将得到保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 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将得到执行,《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将实施。农药将与人 药一样,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程化实行一体化由农业部门管理,做到农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 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 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及所有服务区域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三、消防安全职责 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公司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小组的副组长,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 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 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司2017-04-14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川会计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模拟试题4

《会计电算化》试题四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 1、关于记账操作,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计算机自动进行数据处理 B 记账一般采用向导方式,使记账过程更加明确 C 未经审核的凭证也可记账 D 第一次记账时,若期初余额试算不平衡,不能记账 2、关于结账操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结账只能由有结账权限的人进行 B 结账后,不能输入凭证 C 结账必须按月连续进行,上月未结账,则本月不能结账 D 本月还有未记账凭证时,本月不能结账 3、电算化后,部分会计核算的管理方法需要修改,那么下列()说法是不正确的。 A 会计科目要保留汉字会计科目名称 B 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C 现金、银行日记账可采用活页式账页 D 一般账簿可以按天、月、季、年打印 4、会计电算化的最终目的和表现形式就是用计算机( )替代手工操作。 A、部分 B、全部 C、一半 D、没有 5、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可分为( ) 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 A、基本 B、基础 C、一般 D、特殊 6、()负责会计程序的维护,必须精通计算机程序设计和会计业务,熟悉系统并有一定的软件开发经验。 A、硬件维护员 B、软件维护员 C、系统管理员 D、系统审核员 7、()工作不属于工资管理系统初始设置范畴? A、人员档案设置 B、工资账套参数设置 C、计件工资统计 D、工资项目设置 8、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是()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之一。 A、财政部门 B、审计部门 C、税务部门 D、人民银行 9、账务处理软件中,一个月可以结()次账。 A、一 B、二 C、三 D、多 10、凭证录入过程中,会计软件不能检查出的错误有()。 A、借贷不平衡 B、非明细科目 C、凭证号不连续 D、串户 11、记账工作一天可以记()次。 A、一 B、二 C、三 D、多 12、在一个账套中能保存()个单位的账务处理资料。 A、一 B、二 C、三 D、多 13、一个报表系统编制报表的能力主要是通过系统提供的()是否丰富来体现的。 A、自变量 B、取数函数 C、表达式 D、运算符 14、通常将确定某一单元位置的要素称为()。 A、列 B、“维” C、行 D、方格 15、以账套主管的身份注册进入系统管理,可以进行()操作? A、查看上机日志 B、建立账套 C、设置账套主管 D、设置备份计划 16、期初余额录入完毕后,应该()。 A、输入凭证 B、试算平衡 C、设置凭证类型 D、记帐 17、关于使用红字冲销法生成的凭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能记帐 B、不需审核 C、都不对 D、仍需审核 18、财务系统的初始化初始设置的内容一旦设置完成,()改变。 A、经常 B、不能 C、都不对 D、很少 19、“会计电算化”一词是在1981年()会上提出的。 A、北京 B、上海 C、长春 D、广州

2017年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17年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萩芦中心小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17年

(五)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对学校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负责各类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等服务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法定代表人共同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师生、员工自防自救工作; (七)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八)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其他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各学校、园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设置消防安全课程,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认知特点,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新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 年 6 月 21 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整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员: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组织)全体成员。 三、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市两会福音堂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四、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五、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七、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完好、有效、通畅。 六、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管理要求,明确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整改合格标准和所需经费来源。 八、建立用火、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用电、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用电、动火的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最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而制定的法规,那么,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内容有什么变化?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四川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全真模拟试卷(二)

初级会计电算化模拟试卷(二) 参考答案请见第三页,本为试题(二),以后将陆续更新,请大家关注六要素会计在线百度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ad4899489.html,/org/view?org=liuyaosu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本类题共10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软件。 A. ERP软件B.会计核算软件 C.会计管理软件D.管理软件 2.会计电算化是会计信息化的( )阶段。 A.初级 C.高级 B.中级 D. 特级 3.下列人员档案信息项目中,属于工资计算必需项目的是( A.所属部门B性别 C.电话 D.身份证号码 4、下列各组设备中,全部属于输入设备的是() A、键盘、磁盘和打印机 B、键盘、扫描仪和鼠标 C、键盘、鼠标和显示器 D、硬盘、打印机和键盘 5、下面各项中,会计信息化工作不涉及的是() A、电子计算机 B、网络通信技术 B、算盘D、会计准则制度 6、E—mail指的是() A、数据备份 B、电子邮件 C、文件传输协议 D、远程登录 7、通过计算机网络非法进入他人系统的计算机入侵者被称为() A、博客 B、播客 C、黑客 D、红客 8.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打印输出机内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日记账、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 A.内容和表格B.内容和格式 C.纸张和颜色D.账套和格式 9.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结账功能,结账前会计核算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 )。 A.全部通过审核B.全部登记入账 C.全部打印输出D.全部借贷平衡 10.关于较小单位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会计主管可兼任电算主管和审核记账岗位 B.会计人员兼任电算操作和电算维护员 C.出纳可以兼任记账审核岗位 D.稽核会计可兼任电算审查岗位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本类题共20分,每小题2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会计核算软件的发展可分为( )三个阶段。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公司的生产、财物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生产厂区内各部门、车间、仓库 第三条、安全消防管理职责 一、生产技术厂长责任 1、负责全面领导本厂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2、主持制定和修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3、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全体员工严格遵守防火制度和一切与防火安全有关的规定。 4、定期检查和了解上级有关防火的规定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每月30日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每周组织一次小检查,并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等不安全问题。 5、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和学习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6、负责筹建消防设施,审批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主持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8、负责按有关规定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理;同时,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二、车间(仓库)负责人责任 1、负责本车间(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并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 2、每月月末总结部署防火安全工作,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切实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生产操作的检查。经常听取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见,及时消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国务院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升级发展;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通过《农药管理条例》。那么,最新版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

2017四川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一

2017四川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一 1、下列成本属于酌量性固定成本的有()A、财产保险B、管理人员工资C、职工 培训费D、取暖费【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 2、2、某公司成品库有固定员工4人,工资总额6000元;当产量超过4000件时, 雇用临时工,临时工实行计件工资,每包装发运1件支付1元工资。则该成本属于()A、半变动成本B、阶梯式成本C、曲线成本D、延期变动成本【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 3、3、一般来说,变动制造费用粍费差异是哪个部门的责任。()A、生产部门B、 采购部门C、人事部门D、部门经理负责【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 4、4、最适合考核部门经理业绩的评价指标是()A、边际贡献B、部门可控边际 贡献C、部门营业利润D、部门利润总额【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 5、5、销售预算、生产预算、直接材料预算等属于()A、业务预算B、资本预算 C、现金预算 D、预算财务报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 6、6、市价/净收益比率模型的关键驱动因素是()A、股东权益净利率B、销售 净利率C、增长潜力D、股利支付率【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 7、7、下面哪一项不是控制环境要素应当坚持的原则。()A、企业选择、制定 并实行持续及单独的评估,以判定内部控制各要素是否存在且发挥效用B、企业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做出承诺C、管理层在董事会的监控下,建立目标实现过程中所涉及的组织架构、报告路径以及适当的权力和责任D、企业根据其目标,使员工各自担负起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 8、8、公司治理的参与各方不包括()A、董事会B、审计委员会C、监督委员会 D、企业职工【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 9、9、下面属于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除了()A、公司治理是一种规范公司所有

2017年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萩芦中心小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17 年

2017 年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制度 各校、园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园消防安全工作; (二)执行国家、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 (三)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消防发展规划、消防宣传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四)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学校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五)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重要消防工

作期间,对学校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 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 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负责各类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等服务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法定代表人共同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师生、员工自防自救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 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 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 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 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 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 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农药管理条例》知识竞赛活动试题汇总(201805)

《农药管理条例》及五个配套规章 知识竞赛活动试题 一、判断题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发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答案:(×) 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答案:(√) 3. 杀鼠剂标签可以不标注杀鼠剂图形。答案(×) 4.《农药管理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消灭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答案:(×) 5.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答案:(×) 6.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简化中文通用名称只用于混配制剂。答案:(√)

7.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在标签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答案(√) 8. 农药名称可以与农药登记证上的农药名称不一致。答案(×) 9.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答案:(×) 10.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内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答案:(×) 11.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答案(√) 12.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 申请分别核发。答案(√) 13.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答案(√) 14.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四、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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