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0合同法-自考法律本科-笔记串讲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并于合同的概念存在两种观点:债权关系说、民事关系说。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二是各方当事人需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三是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0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0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2)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

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首先,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其次,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能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限于客运合同、保管合同等。

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应当或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区分: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6)主合同、从合同:主合同: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7)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本约(本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

预约(预备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

注意:一方违反预约合同,拒绝订立本约。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2)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3)合同关系的客体:客体为合同债券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以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0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0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0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债权人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本条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注:以下的一系列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0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非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0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03.根据《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

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该原则设立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

2)在合同法中,诚实原则具体体现为:

0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负有如下义务:

第一,忠实的义务。

第二,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

第三,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

第四,遵守允诺的义务。

0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0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包括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等。

D 04.在合同解除方面,解除合同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0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

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b 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中具有的重要意义: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同时,合同的成立也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3)尽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密切联系。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以下内容:

0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02.标的;03.数量;04.质量;05.价款或报酬;0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07.违约责任;0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承诺阶段。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5、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2)区别:

0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由于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

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02.依法律规定做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0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0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做出区分。

0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01.到达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脱离要约人之控制,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0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前,要约人可撤回或修改内容;

0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可多长时间内持续其法律效力。若没明确规定存续期限,应区分如下情况:

0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只有即时作出承诺,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

0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要约中没有规定,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期限。

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人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必需时间。

要约人也可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的拘束,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则撤回或撤销要约是有效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寮质拘束力,即承诺适格,指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有,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8、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二者的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8、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9、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0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0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0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02.承诺生效的时间常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是联系在一起的,而合同的订立地点又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适用法

律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

11、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我国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2、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01.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02.交叉要约: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03.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

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

04.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间直接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05.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表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在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

(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其特点如下: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义务:根据此原则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先契约义务,具体如下:

0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

0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03.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

04.协作和照顾的义务。

05.忠实保密义务。

06.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3)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恶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主观上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注意点: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受害人基于虚假的情况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符合要件: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了商业秘密。

三,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0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0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条款:包括提示条款、主要条款、普通条款。

3、合同的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

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

第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第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称为默示条款),分为以下几类:

0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

0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义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

03.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0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某些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上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0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3)特意特定条款。

)合同解释的主体: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包括法官、仲裁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狭义的合同主体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2)合同解释的客体:即合同解释工作指向的对象,如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者相互矛盾的语言文字的含义等。3)合同解释的效力:受理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做的解释,对当事人具有较强执行的法律拘束力。

2)体系解释原则:即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争执地合同用语的含义,或者填补欠缺的合同条款;

3)历史解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加以解释;

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要求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目的;

5)参照习惯或管理原则:即在合同文字或条款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与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与惯例加以补充;

6)合法原则;

7)诚实信用原则。

2)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未经表示,然未获协议,同意保留于合同成立后再行商议;

3)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有漏洞即应填补,补充的规则按《合同法》的规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仍不能确定条款内容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格式条款的解释优先适用下述规则:

1)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表现为在对于特殊术语或文句、外国术语、法律条文的解释,要采用理性人的标准。2)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

3)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

4)调和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相互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有效,且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5)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2)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

3)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须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

4)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解释要具体化为:

01.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

0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

应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

03.免责条款适用“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应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04.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应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05.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

不负责。

06.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

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自责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的责任。

10、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合同义务。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即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即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

2)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它主要包括:(1)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2)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

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

二、附随义务:大体有如下几种: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

1)分类:(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两种功能。

2)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019-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精选word文档 (2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 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资料

自考合同法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是一种合意;?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义务的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其适用范围:?适

2018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 A、商品广告 B、招标公告 C、迟到的承诺D、拍卖公告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 A、中止B、消灭C、解除D、无效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 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 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清偿充抵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 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D、技术开发合同 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 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 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 B、15年 C、20年D、30年 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 A、商品广告 B、招标公告 C、迟到的承诺 D、拍卖公告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 A、中止 B、消灭 C、解除 D、无效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 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 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清偿充抵 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 D、技术开发合同 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 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 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 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或按残值购买租赁物的,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实际上存在着

2018年4月自考合同法00230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对,下述属于承诺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定标 2.下列合同巾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 B.保管合同 C.委托合同D.买卖龠同 3.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 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该合同 订立地是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 丁地 4.甲、乙二人订立一水稻购销合同,但对水稻质量来约定,合阿订立后,买方乙要求 重新协商水稻质量,甲未同意,则本合同的效力 A.无效 B. 可撤销 C.未成立,因甲提供的水稻没有质量要求 D.有效,甲、乙二入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水稻质量要求 5.下列合同条款无效的是 A.约定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B.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 C.格式合同条款排除对方权利的 D.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6.甲公司准备为乙公司作中介寻找开发楼盘的合作伙伴。两个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 乙公司交付80万定金作为与甲公司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交付定金后,却委托另 一家公司作中介,同时要求甲公司退还定金。对此要求 A.甲公司应该退还,因为合同没有履行 B.甲公司应该退还,因为乙公司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C.甲公司应该退还,因为合同未生效 D.甲公司不予退还,此定金条款有效 7.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LV包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率价提高l0倍 8.下列关于合同义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合同义务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自考合同法加票据法串讲笔记

--------------------------------------------------------------------------------------------------------------------------------------------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 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 ,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 . ;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 .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2020年法律-合同法串讲笔记参照模板

合同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单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多选、简答]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单选、简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3.两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不同。 [单选、简答]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一,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在风险负担上不同;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单选、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取得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此种合同为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一是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二是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有偿合同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无偿合同则不适用。 [单选、简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在此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单选、简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 [单选、简答]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3.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二是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三是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节合同关系 [多选]合同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客体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给付行为。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 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 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 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 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 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2)选择对象自由。(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7、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答: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8、简述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答: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1)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2)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9、简述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答: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表现为:(1)它决定给付行为的地点与受领给付的地点。(2)它确定了违约与否的标准。(3)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空间要求。(4)它关乎合同双方的空间利益。10、简述交易习惯的成立要件。答:交易习惯的成立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2)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3)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4)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11、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5种:(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明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12、简述无效合同的各类。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各类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其他无效的免责条款。13、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答: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有:(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5)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14、简述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答:《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它要求履行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均应合适。15、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答:(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即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2)债务须届履行期。如果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虽拒绝受领,也不承担迟延责任。(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同的要求。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构成迟延受领。(5)须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和不能受领。16、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事由。答:债权人受领迟延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2)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3)债权人补正。(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5)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17、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表现为:(1)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而非从属于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答:债权人的撤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性质:(1)撤销权为实体权利。(2)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撤销权兼具形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19、简述合同变更的要件。答: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2)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3)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4)合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2018年10月自考《合同法》真题【自考真题】

2018年10月自考《合同法》真题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甲公司为某知名饮料生产商,为提高公司业绩,向各大超市、商场寄送了其生产的多种饮料的价目表。甲公司的行为属于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新要约 2、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双方协议的效力是 A.协议无效 B.协议有效 C.合同未成立 D.合同已成立未生效 3、下列合同条款中无效的是 A.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B.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C.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D.约定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4、张某欲将自己祖传的青铜牛变卖给李某,价款4万元,6月1日交付青铜牛,李某10日内付款,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6月1日,张某将青铜牛交给李某,后由于李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主张李某应当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某则认为双方没有按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未能成立,其愿返还青铜牛,但不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双方未按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不能成立,李某有权不付款,但应返还青铜牛 B.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张某已交付靑铜牛,李某也已接受,合同成立,李某应付款 C.因为买卖青铜牛的合同是法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因此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 D.如果双方已经拟好书面合同,但李某没有签字,那么该合同不能成立 5、按各方是否都有义务且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作为分类标准可把合同分为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C.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D.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6、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A.主要工作 B.辅助工作 C.所有工作 D.大部分工作 7、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 B.保管合同 C.委托合同 D.买卖合同 8、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8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

2016年电大 自考笔记 自考小抄 自考串讲 ㊣ 00230 合同法--完全版

0230 - 合同法(前两章样本) 《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主编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关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由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合法原则 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无效合同 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 第四节实际履行 第五节损害赔偿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 第七节定金责任 第八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第九节免责事由 第十节责任竞合 第十二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借款合同 第五节租赁合同 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 15种 . . , , ,因此 . . , :订约当 , ,仍遵 2合 .法人.其它 ,又称非典 ,例 .加盟店. .合 :“本 ,适用 ,其 ,在于合同 ,主要是指 ,只 ,但概括 ,只 , , ,权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第二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4 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 A、收养合同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予合同 D 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10真) A、抵押合同 B、供用电合同 C、婚姻合同 D、行政合同 E、劳动合同 AB

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11真) A、婚姻 B、收养 C、买卖 D、行政 C (三)了解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真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真题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属于 A.主给付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不真正义务 2.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包含下列条款:“出租人乙向承租人甲提供每日三餐”。该合同属于 A.利他合同 B.附合合同 C.混合合同 D.射幸合同 3.甲向乙购买一幅字画,双方约定第二天上午在乙家付款取画但甲第二天下午才去乙家,乙以甲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乙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违合同法的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4.关于承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承诺只能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 C.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承诺不得撤回 5.下列不属于合同绝对必要条款的是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B.标的 C.质量 D.数量 6.甲得知乙与丙正在商谈一笔买卖,为帮乙以告发丙偷漏税之事胁迫丙与乙成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A.无效 B.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 7.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竞买人的应价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