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施工验收规范

第六部分变电工程电气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第一篇电气质量处罚规定

第一章目的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变电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方法和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方法,增强

员工的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方法,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施工质量,实现工程

质量目标,确保顾客满意,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公司所承

担施工的变电工程(安装及调试)过程控制、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工程验收中的质量

处罚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处罚依据

第2条本条例的处罚依据

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110kV—500kV

送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第2部份:变电电气安装

工程 Q/CSG 10017.2-2007 2(,,,,,,,—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

接试验标准》;

,.,,,,,,,—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5. ,,,,,,,—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8.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9.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

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铝母线焊接技术规

程》;

17. 《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版)》;

18. 南方电网安生 ,,,,,,,号文《中国南方电

网有限责任公司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

19.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2

20. 所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措施计划。

21. 公司整合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与质量有关的体系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性文件的变电篇)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3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承建的110—500kV变电安装及调试工程中涉及施工质量和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控制等方面。

第4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质量检验处

罚条例》(变电安装及调试工程篇2007修订版)同时作废。

第二篇过程控制处罚细则

第5条未使用效版本的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规程规范不齐全,标准使用清单与实物不符,项目部处以罚款,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0元罚款。

第6条不按图纸、规范标准、技术措施进行施工队和项目级交底或交底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7条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或不接受质检员意见,限期整改通知下发后不认真整改,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8条经查实特殊工种作业由非持证人员担任或焊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9条项目部未设置专(兼)职质检员或专(兼)职质检员未取证,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10条不按规程、规范要求的工序施工的行为,项目部处以罚款2000元,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第11条无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及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或计划和记录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12条认真执行监理工作典型表式,对方案、措施、人员资质等有报审要求的材料未进行监理报审,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3条未执行重大施工方案公司报审制度的施工行为,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4条未按体系文件要求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加工件等,进行“物资验证记录”检验或试验,并做质量检验状态标识。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元罚款。

第15条未履行电气施工前与土建的(交接)复检工作,不符合者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元罚款。

第16条成品、设备等无保护措施,或有措施未认真执行,造成已有成品、设备损伤、或赃污。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

以50元罚款。

第17条无主要原材料(电缆、导线、接地扁钢等)质保资料,或资料不齐全,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18条无电气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或设备开箱检查记录不齐全、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9条电气设备到货未建立设备到货台帐或设备台账不齐全,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20条电气设备材料因规范有要求,而现场不能进行检验的产品、厂方应对其做出质量承诺,未收到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就取用施工,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21条线在施焊前未取得合电气管母线及软母格的试件试验报告,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2条对于电气设备本身缺陷,无厂家任何授权证明材料交由项目部处理,安装人员擅自更改电气设备的外观、结构处理设备缺陷,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3条电气设备设备 (隔离开关、断路器等)调整不按照厂家技术文件及规范要求执行,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4条电气高压电缆头制作未遵照厂方技术文件要求制作。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5条电气高压敷设电缆时严格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未满足设计要求裕度。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6条电气安装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部按Q/CSG 10017.2-2007标准编制所承担的质量验评范围,经监理单位核查、汇总,并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编制和审批处罚项目项目部2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0元。

第27条分部验评资料检查按照与工程同步的原则进行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相应的资料必须完备。资料检查每缺一项,项目部处以罚款1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10元罚款。

施工现场未能提供与工程同步资料的视为无资第28条

料,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9条项目竣工资料未及时、完整移交业主或工程竣工手续未到质量管理部登记备案,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三篇电气安装处罚细则

第四章高压电器验收

第一节六氟化硫断路器

第30条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固定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或符合厂家规定);不符合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1条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2条设备接线端子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并涂薄层电力脂;使用螺栓配套正确、方向一致、力矩合格,不符合处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3条断路器动作性能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不符合处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34条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每不符合一项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5条密度继电器及压力表应进行检验并有检验合格标识,若厂家有特别说明不需检验则需出具厂家说明,但也需有合格标识;不符合者每项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6条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厂家规定,不符合一项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37条油漆应涂刷完整,有相色标志并正确,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8条断路器机构箱及端子箱内外应清洁、无线头等杂物;封闭良好;加热装置完好,如不符合要求,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39条当使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或油断路器时,其安装及调整应符合相应的规程规范,不符合处其处罚可参照本节相应之处进行。

第二节空气断路器

第40条空气断路器与其传动部分的连接应可靠,防松螺母应拧紧不得松动,达不到者每颗螺栓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1条空气断路器控制柜、分相控制箱应封闭良好;加热装置应完好。如不符合要求,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42条空气断路器调整及操作试验完毕后,应进行整组漏气量检查,漏气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如不符每处处罚项目部3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30元。

第43条分、合闸位置指示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指示正确,达不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4条空气断路器的各部分应完整,外壳、控制柜及分相控制箱内外均应清洁,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5条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油漆应完整,相色正确,接地应良好,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三节真空断路器

第45条真空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固定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7条真空断路器的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一、导电部分的可挠铜片不应断裂,铜片间无锈蚀;固

定螺栓齐全紧固。

二、导电杆表面应洁净,导电杆与导电夹应接触紧密。

三、设备接线端子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并涂薄层电

力脂;使用螺栓配套正确、方向一致、力矩合格,

不符合处每处处罚100元。

第48条真空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接点无电弧烧损。每不符合一项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9条真空断路器的绝缘部件、瓷件应完整无损。有损坏者一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50条油漆应涂刷完整,有相色标志并正确,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四节断路器的操动机构

第51条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及支架应固定牢靠,固定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2条断路器操动机构内外应清洁完整无锈蚀,箱内外部件无损伤。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3条液压系统应无渗油,油位正常;空气系统应无漏气;安全阀、减压阀等应动作可靠;压力表经校验合格并应指示正确,不符合一项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54条操动机构与断路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接点无电弧烧损。

每不符合一项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5条操动机构箱的密封垫应完整,电缆管口、洞口应予封闭,箱内外部件无锈蚀,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6条油漆应涂刷完整,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五节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

第57条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相间距离的误差应满足:110kV及以下不大于10mm,110KV以上不大于20mm。超过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相间连杆应在同一水平线上,不符合每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58条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支柱绝缘子应垂直于底坐平面(V型的除外);且连接牢固;同一绝缘子柱的各绝缘子中心线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同相各绝缘子柱的中心线应在同一垂直平面内;各支柱绝缘子间连接应牢固,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

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9条均压环(罩)应安装牢固、平正、无变形,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0条隔离开关、负荷开关传动装置中传动齿轮应咬合准确,操作轻便灵活;所有传动部分应涂以润滑脂,开口销分开。不符合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1条接地刀刃的分合操作应较轻便灵活,垂直连杆上涂以黑色油漆,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2条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操动机构的分、合闸指示应与设备的实际分、合闸位置相符,闭锁装置应准确可靠;机构动作应平稳,无卡阻、冲击等异常情况。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3条操作机构箱内应无线头等杂物,机构箱密封垫应完整并密封好,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箱体应无锈蚀,箱内外部件无损伤,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隔离开关合闸时不同期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第64条

规定,当无规定时应符合:10~35kV不超过5mm,110kV及以上不超过10mm,220kV及以上不超过20mm,超过者每处处罚

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65条隔离开关分闸时,触头打开角度和距离、合闸时插入深度及备用行程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66条隔离开关的触头表面应平整、清洁,并应涂以薄层中性凡士林;触头应接触紧密良好;设备接线端子应涂以薄层电力脂,螺栓配套、方向一致,力矩合格,未满足要求的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7条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油漆应涂刷完整,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8条带钳口的高压熔断器,其熔丝管应紧密地插入钳口内,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9条装有动作指示器的熔断器应便于检查指示器的动作情况;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有机绝缘物应无裂纹、变形;熔管轴线与铅垂线的夹角应为15—30?,其转动部分应灵活;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0条熔丝应无弯曲、压扁或损伤,熔体与尾线应压接紧密牢固。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六节电抗器(滤波器、阻波器主线圈)

第71条验收时支柱应完整、无裂纹。有裂纹者每处处罚100元。(混凝土支柱表面裂纹长度示超过柱子径向尺寸的1/3且其宽度不超过0.5mm时才可进行填补,填补后应在表面涂刷防潮绝缘漆。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2条混凝土支柱表面漆层损坏处应补涂防潮绝缘漆。电抗器线圈绝缘有损伤时应予包扎;干式电抗器线圈绝缘损伤及导体裸露时,应按厂家的技术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3条支柱绝缘子的接地良好应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一、上、下重叠安装时,底层的所有支柱绝缘子均应接地,其余的支柱绝缘子不接地(或厂家规定)。

二、每相单独安装时,每相支柱绝缘子均应接地。

三、支柱绝缘子的接地线不应成闭合环路。

第74条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混凝土支柱的螺栓应拧紧,混凝土电抗器风道应清洁无杂物,所有电抗器各部油漆应完整;防护围栏安装牢固可靠、网门灵活、接地良好、不形成闭合磁路,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七节避雷器

第75条避雷器外部应完整无裂纹、破损,封口处密封良好,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6条避雷器应安装牢固且垂直,垂直度应符合厂家的规定;均压环应水平不歪斜,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7条放电计数器密封应良好,安装位置应一致且恢复至零位;绝缘垫及接地应良好、牢靠,不符合者每处处

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8条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油漆应涂刷完整,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八节电容器

第79条电容器外壳应无凹凸或渗油现象,引出端子连接牢固,垫圈、螺栓齐全,力矩合格,;放电回路应完整且操作灵活,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0条电容器外壳、构架、网门的接地应良好可靠,其外部油漆应完整无剥落和锈蚀。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1条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电容器应清洁无杂物;电容器室内的通风装置应良好,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五章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验收

第一节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第82条变压器、电抗器到达现场后应与建设单位、业主、生产厂家、监理单位及公司质量管理部共同进行器身检查,器身检查可为吊罩或吊器身,或者不吊罩直接进入油箱内进行,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不进行检查外,不进行检查者每台处罚项目部10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0元:

一、制造厂规定可不进行器身检查者。

二、容量为1000kVA及以下,运输过程中无异常情况者。

三、就地生产仅作短途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如果事先参加了制造厂的器身总装、质量符合要求,且在运输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无紧急制动、剧烈振动、冲撞或严重颠簸等异常情况者。

第83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3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30元: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损、且不渗油。

二、轮子的制动装置应牢固。呼吸器油位正确、硅胶应干燥正常或吸湿器油杯里的油应符合要求、玻罩无破损。

三、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

四、变压器顶盖上应无遗留杂物且清扫干净。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安全。

六、储油柜、冷却装置、净油器等油系统上的油门均应打开,且指示正确。阀门之间连接螺栓应紧固并符合要求。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八、储油柜和充油套管的油位应正常。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温度计安装前应进行校验,测温装置指示应正确。

十、变压器、电抗器的本体的附属设备,如:调压机构箱、CT接接盒、温度计及接线箱等应安装牢固、正确、平正可靠,箱门开启灵活、密封良好、箱内配线整齐美观、标志齐全。

十一、本体电缆排列整齐、牢固引入部分弧度一致美观。

十二、变压器、电抗器的本体无锈蚀,套管连接和所有设备引线连接螺栓力矩合格,无锈蚀。

第二节互感器

第84条验收时设备外观应清洁、完整无缺损,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不符合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5条油浸式互感器应密封应良好无渗油,油位指示应正常。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86条互感器的引连线螺栓应无损伤、锈蚀并达到规定力距值;本体油漆应涂刷完整,应有相色标识并正确,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7条互感器的下列各部位应予良好接地,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0元:

一、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电容式电压互感器应按厂家的规定执行。

二、互感器的外壳。

三、备用的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接后接地。

第六章母线装置验收

第一节母线安装

第88条母线刷漆应均匀,无起层、皱皮等现象,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9条母线与母线,母线与分支线,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搭接时,其搭接的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一、铜与铜:室外、高温且潮湿或对母线有腐蚀性气体

的室内,必须搪锡,在干燥的室内可直接连接。

二、铝与铝:直接连接

三、钢与钢:必须搪锡或镀锌,不得直接连接。

四、铜与铝: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应搪锡,室外或空气相对湿度接近100%的室内,应采用铜铝过渡板,铜端应搪锡。

五、钢与铜或铝:钢搭接面必须搪锡。

六、接触面均应涂电力脂或中性凡士林。

第90条母线涂刷相色漆应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但母线的螺栓接连及支持接连处、母线与电器的连接处以及距所有连接处10mm~50mm以内的地方。不应刷相色漆,不符合者

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91条矩形母线的搭接连接尺寸、钻孔要求及螺栓规格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表2.2.2的规定,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92条母线驰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误差为,5%,,2.5%,不符合者每相(处)处罚项目部5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50元。相同布置的主母线、分支母线、引下线及设备连接线应对称一致,横平竖直,整齐美观。不符合者每相(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93条矩形母线有直角弯时,弯曲处不得有裂纹及显著的折皱,多片母线的弯曲度应一致,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94条矩形母线采用螺栓固定搭接时,连接处距支柱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缘不应小于50mm;上片母线端头与下片母线平弯开始处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对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硬母线:母线与母线的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第95条

子的螺栓搭接面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线平置时,贯穿螺栓应由下往上穿,其余情况下,

螺母应置于维护侧,螺栓长度宜露出螺母2—3扣。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二、贯穿螺栓连接的母线两侧均应有平垫,螺母侧应装有弹簧垫或锁紧螺母。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三、母线的接触面应连接紧密,连接螺栓应用力矩搬手紧固,力矩应符合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96条母线液压压接和管母线焊接前,必须进行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母线压接时,必须有压接记录且在压接处作出标识,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管型母线及软母线表面应光滑无毛刺,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97条母线伸缩节不得有裂纹、断股和折皱现象,其总截面不应小于母线截面的1.2倍,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5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50元。

第98条母线配制及安装架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且连接正确;相间及对地电气距离符合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500元,对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50元。母线支架及所有连接螺栓无锈蚀,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二节绝缘子与穿墙套管

第99条绝缘子与穿墙套管验收时瓷件、法兰应完整无裂纹,安装在同一平面或垂直面上的支柱绝缘子或穿墙套管的顶面,应位于同一平面;其中心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100条绝缘子串组合时,联结金具的螺栓、销钉及锁紧销等应完整,配合适当,设计有误时,应取得设计变更再更换,不允许自行改造。其穿向应一致,耐张绝缘子串的碗口应向上;闭口销必须分开,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101条绝缘子串应完整并清擦干净,所有金属部分和联接金具镀锌或油漆完整无锈蚀,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102条套管接地端子及不用的电压抽取端子应可靠接地。穿墙套管水平安装法兰朝外,垂直安装法兰朝上。不

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七章电气装置的接地

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可靠,接地线规第103条

格正确,防腐层完好,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104条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中性宜涂淡蓝色标志,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105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螺栓应无锈蚀、松动。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106条避雷针(带)的安装位置及高度焊接或螺栓连接应符合规程及设计要求,连接螺栓应无锈蚀、松动。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107条接地网(带)等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与

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并作好签证。未作处罚项目部1000,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0元。

第八章电缆线路的验收

第108条金属电缆管应在外表涂防腐漆或沥青,镀锌管锌层剥落处也应涂以防腐漆;管口应无毛刺,接地良好,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109条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支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托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110条电缆规格应符合规定;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尤其在高压电缆管出口处);标志牌应规格统一、装设齐全、挂装牢固、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111条电缆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5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5元:

一、垂直敷设或超过45o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桥架上每隔2m处;

二、水平敷设的电缆,在电缆首末两端及转弯、电缆接头的两端处;当对电缆间距有要求时,每隔5-10m处;

三、单芯电缆的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12条电缆进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113条电缆的弯曲半径、有关距离和单芯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的接线、相序排列等应符合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114条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应符合设计,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115条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封堵应严实可靠,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可见的孔隙,孔洞较大者应加耐火衬板后再进行封堵,防火涂料的涂刷应符合规定。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九章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箱、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验收

第116条盘、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盘、柜漆层应完好、清洁整齐无锈蚀、柜门开启灵活不变形、无卡阻及响声,门锁齐全完好,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117条盘、柜单独或成列安装时,其垂直度、水平偏差以及盘、柜面偏差和盘、柜间接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一、垂直度(每米):<1.5mm

二、水平偏差:相邻两盘顶部<2mm,成列盘顶部<5mm。

三、盘面偏差:相邻盘边:<1mm,成列盘面:<5mm

四、盘间接缝:<2mm。

第118条盘、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目的: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物内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 责任部门:运营处设备 引用标准:GB50258-96 一、到货验收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技术文件应齐全 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二、安装验收 1、安装环境标准 (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 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2、配管 (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 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3)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4)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6)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 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4倍 ②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 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3、接线盒或拉线盒的设置及位置要求 (1)以下情形应加装接线盒或拉线盒(宗旨以便于穿线为宜)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30页)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30页)

2 施工及验收 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 第4.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4.4.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1990 第2.3.2条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

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第 2.10.2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1990 第2.4.9条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1992 第5.2.4条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第5.4.3条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

建设工程电气安装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电气安装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一、电气监理工作如何作好质量控制 1、作好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料审查: ①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市电力部门颁发的“供、用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资格和能力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技术相适应。 ②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建筑电气安装工人应持证上岗,电气工长(施工员)应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电工合格证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应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0%,必须持证上岗。 ③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含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省市消防局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无证无照的单位,承接消防工程施工,一经发现,要严格查处并令其出场。 ④电梯安装工程单位必须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需与所核准安装电梯范围一致)。 2、作好设施文件的复核、优化与设计变更、洽商。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交底。电气理和电气安装工程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熟悉电气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应将图纸中影响施工、质量问题及图纸差错等汇总,填写图纸会审记录,提交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时、协商研究统一意见。①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填写“图纸会审纪要”,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方会签后,作为施工的依据。 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 ③设计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签认,并通知监理工程师(送交复印件)。 3、作好电气施工方案的审批。

电气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应知条文必会条文 (1)3.3.5 UPS主要供给计算机、医院维持生命需要的供电回路、智能化系统及允许断电时间很短的照明供电回路;EPS主要给应急照明、事故照明等重要负荷供电,其输出的电压或电流的质量要求高,所以应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接至馈电线路,否则会导致相关供电系统或整个智能化系统或消防控制系统失灵损坏,甚至崩溃。(1)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2)3.3.10 电缆在沟内、电缆竖井内支架上敷设,支架要经预制、防腐和安装,且还要焊接保护导体,同时对有碍安装或安装后不便清理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敷设固定电缆,否则无法施工。(2)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11 绝缘导线、电缆穿导管及槽盒内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施工作业应已完成,检查导管、槽盒安装质量应合格; 2 导管和槽盒与柜、台、箱应已完成连接,导管内积水及杂物应已清理干净; 3 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4 通电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合格,检查并确认接线去向和相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4)3.3.15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前,应确认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及吊杆、吊顶上安装嵌入式灯具用的专用支架等已完成,对需做承载试验的预埋件或吊杆经试验应合格; 2 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已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4)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of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建筑物预期使用功能要求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适用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应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1.0.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一根电缆(电线)、多根电缆(电线)或母线以及固定它们的部件的组合。如果需要,布线系统还包括封装电缆(电线)或母线的部件。 2.0.2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 2.0.3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2.0.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0.5 建筑电气工程(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的组合。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0.6 导管 conduit 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电线或电缆的圆型或非圆型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2.0.7 金属导管 metal condui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2.0.8 绝缘导管 insulating conduit 没有任何导电部分(不管是内部金属衬套或是外部金属网、金属涂层等均不存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 2.0.9 保护导体(PE) protective conductor(PE) 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导体: ——裸露导电部件; ―—外部导电部件; ―—接地电极(接地装置) ―—电源的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接点 2.0.10 中性保护导体(PEN) PEN conductor 一种同时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功能的接地导体。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气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编说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宣贯

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实施要点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强制性条文1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 本条与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投入运行前必须作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和标准的更新,加上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技术要点】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高压的电气设备主要是变压器和高压成套开关柜,高压布线系统主要是高压母线和电缆,而继电保护系统虽然其工作电压属低压范畴,但控制和保护着高压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运行,以实现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电力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有着生产(各类发电厂)、流通(输配电网)和消费(各用电用户)三个环节,但电力消费过程的安全与其他商品有明显差异,即电力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会危及流通和生产环节。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是消费环节,也是高压电网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 【实施与检查】 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型号规格及制造厂规定,按交接试验标准编制试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其中与供电电网接口的继电保护整定参数值和计量部分,要取得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的书面确认。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后执行,试验结果合格,试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变配电室的高压部分才具备受电条件。 交接试验时旁站或查阅交接试验报告,以试验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文2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保护导体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连接导体与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在建筑物中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线)在插座盒 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是要剪断的。其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是设计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技术要点】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是防止一旦电气设备基本绝缘损坏后发生电击损害事故,不得串联连接也就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由于施工设计时,干线是依据整个单位工程使用寿命和功能来布置选择的,他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例如采用熔焊连接,只有在整个供电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干线包括(分支)干线才有可能更动敷设位置或相互连接处的位置。而电气设备(如电动机、单相三孔插座等)、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与保护导体的连接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修、更换等种种原因需临时或永久的拆除,若他们的连接导体彼此间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l.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最新)电气安装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低压电气验收规范

低压电气验收规范 xuchengyu555上传于2011-09-29|(45人评价)|3357人阅读|215次下载|暂无简介|举报文档 1总则 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1.0.4 的要求。 1.0.5 专门规定。 1.0.6 1.0.7 1.0.7. 1.0.7. 1.0.7. 1.0.7. 1.0.81.0.9与低压电 1.0.9.1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1.0.9.2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1.0.11 2一般规定 2.0.1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 2.0.1. 2.0.1. 2.0.1. 2.0.1.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2.0.1. 2.0.22.0.2.1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0.3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2.0.3.1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2 施工及验收 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 第4.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4.4.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1990 第2.3.2条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第 2.10.2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 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电气安装验收规范3

验收规范)G1150303(二) 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 主控项目 14.1.1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 4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4.1.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4.1.3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严密。 14.1.4当绝缘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 14.2 一般项目 14.2.1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14.2.2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 14.2.3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12.2.1-1的规定。 14.2.4金属导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壁可不防腐处理。 14.2.5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 . 说明: 14.2.6 暗配管要有一定的埋设深度,太深不利于与盒箱连接,有时剔槽太深会影响墙体等建筑物的质量;太浅同样不利于盒箱连接,还会使建筑物表面有裂纹,在某些潮湿场所(如实验室等),钢导管的锈蚀会印显在墙面上,所以埋设深度恰当,既保护导管又不影响建筑物质量。 明配管要合理设置固定点,是为了穿线缆时不发生管子移位,脱落现象,也是

电气设备安装验收标准

电气设备安装验收标准 序号控制内容验收标准 1 主要设备、材料、 成品和半成品(1)有进场检验记录和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技术文件齐全。 1.1 变压器,箱式变电 所高压电器及电瓷 制品 (1)铭牌、附件、绝缘件有无缺损、裂纹; (2)充油部分不渗漏。 1.2 配电柜,蓄电池 柜,不间断电源 柜,控制柜,动 力、照明配电箱盘 (1)合格证书、铭牌,不间断电源柜有出厂试验记 录; (2)有柜内元器件有无损坏、丢失、接线有无脱落; (3)充油充气设备有否泄漏,有无明显碰凹陷。 (4)用螺栓连接固定,既方便拆卸更迭,又避免因焊 接固定而造成柜箱壳体涂层防腐损坏、使用寿命缩 短。 (5)每个接线端子上的电线连接不超过2根.. (6)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长度超过6m时,柜后的通道 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它房间的出口,并应布置在 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 还应增加出口。 (7)当高压及低压柜需设在同一室内且二者中只要有 一个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就不应小 于2m。 (8)基础槽钢框架安装前应除锈刷防锈漆。槽钢顶部 应高出地面10㎜. (9)混凝土基础台应高出地面50㎜以上。 (10)所有接线端子与电器设备连接时,均应加垫圈

和防松弹簧垫圈。 (11)柜与柜间螺丝连接牢固,各柜连接紧密无明显 缝隙,垂直误差每米不大于 1.5㎜,水平误差每米不大于1㎜,但总误差不大于5㎜,柜面连接横平竖直。 1.3 照明灯具及附件(1)合格证书,附件齐全、铭牌及安全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涂层完整; (3)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2MΩ 1.4 开关,插座,接线 盒 (1)安全认证标志,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 1.5 电线,电缆(1)合格证书,生产许可证; (2)安装完好,抽检的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 线蕊直径符合要求。 1.6 导管 (1)钢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无严重锈蚀,油漆完 整,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厂家,管径、壁厚均匀。1.7 电缆桥架,线槽 (1)有合格证,部件齐全,表面光滑无变形; (2)桥架涂层完整无锈蚀。 1.8 封闭母线、插接母 线,裸母线、裸导 线 (1)合格证和安装文件齐全,标志清晰,附件齐全; (2)外壳不变形,母线搭接面平整,镀层覆盖完整, 无起皮和麻面。 (3)裸母线平直,无明显划痕,厚度和宽度符合标 准; (4)裸导线不松脱,扭折和断脱线径符合标准。 2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 气设备安装(1)坑深不深于设计100mm,不浅于设计50mm; (2)架空线弧垂直为设计值±5%水平排列同档导线 间弧垂直为±50mm。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杆上变压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强弱电 第一章、桥架线管 一、施工规范 1、桥架制安 (1)、桥架接头连接紧密、牢固;每条桥架直角弯不超过两个; 桥架的转弯半径不小于该桥架上的电缆最小永许弯曲半径的最大者;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 时,应有伸缩缝,其连接采用伸缩板连接。 (2)、桥架的层间距离无设计要求时,应大于桥架高度加100mm 的高度;桥架最上层距楼板距离为350—450mm,最下层距地面或吊顶面距离为100 —150mm。 2、线管敷设 (1)、线管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明配管与支吊架排 列整齐,固定平直牢固,明配管2m段内水平、垂直度误差不超过 3mm ;管子弯曲处无皱折,管子最小弯曲半径大于管子外径的6倍,管子弯曲处的弯扁度小于管外径的1/10;暗配管保护层大于10mm。 (2)、盒(箱)设置正确,固定可靠;管子进入盒(箱)处顺直,在盒(箱)内露出的长度小于5mm,用锁紧螺母固定的管口,管子露出锁紧螺母的螺纹为2 —4扣。

3、管路保护 穿过建筑物和设备基础处加保护套管,套管管口光滑、护口牢固,与管子连接可靠,保护套管在隐蔽工程记录中标示正确。 4、支吊架制安 (1)、支吊架焊接牢固,无明显变形,钢材切口无卷边、毛刺,支吊架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含螺孔);钢材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支吊架安装牢固,横平竖直;固定方式按设计要求进行, 各支吊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大于5mm , 支吊架沿桥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大于10mm。 (3)、支吊架与桥架线管的固定应牢固,固定螺母应位于桥架的外侧。 二、验收要求 验收应符合以上材料选型和施工规范,另外应附送材质单和隐检 预检表。 ------------------------------------- 第二章、电缆电线敷设 一、施工规范 1、电缆敷设 (1)、电缆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敷设前应清理桥架及管内杂物;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2)、在支架上敷设时,固定可靠,同一侧支架上的电缆排列顺 序正确,控制电缆应放在电力电缆的下面,1KV 及其以下的电力电 缆应放在1KV以上电力电缆的下面;垂直敷设或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应固定,桥架上电缆每隔2m处应固定。 2、电线敷设 (1)、电线规格、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敷设前应清理桥架及管内杂物;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2)、管子长度超过1m时,管内穿线应用钢丝牵引,护口完整,电线出盒长度不超过200m m,管内电线容量不超过管子内径的3/4。信息线在管内盒(箱)内不能弯折。 (3)、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管子长

电气安装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制订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交流 50Hz 额定电压 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 及以下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程施工及验收规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5)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规定·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3.2.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3.2.2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3.2.3 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4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5 经批准的免检产品或认定的名牌产品,当进场验收时,宜不做抽样检测。 3.2.6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有铭牌,附件齐全,绝缘件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正常,涂层完整。 3.2.7 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及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不间断电源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有铭牌,柜内元器件无损坏丢失、接线无脱落脱焊,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无泄漏,涂层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 3.2.8 柴油发电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据装箱单,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带技术文件,查验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发电机及其控制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有铭牌,机身无缺件,涂层完整。 3.2.9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

(完整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气安装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2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02页

电气安装施工验收规范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 额定电压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5)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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