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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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0月27日全民投票通过,1988年2月25日生效)

序言

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民族传统的光辉照耀下的我大韩国民,继承了三?一运动创建了大韩国临时政府法律传统和横扫歪风的四?一九民主精神,肩负祖国民主改革与和平统一使命,誓以正义、人道和同胞之爱,巩固民族团结,清除一切社会弊习和歪风,在自我约束与相互协调基础上,更加巩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所有领域做到人人机会均等,得以充分发挥各自才能。在享有自由和民权的同时,克尽责任和义务。对内则期求均衡地提高国民生活,对外则献身于世界持久和平与人类共荣,藉以永远保障我们及子孙后代的安全、自由和幸福。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号、政体、国民主权

(一)大韩民国为民主共和国。

(二)大韩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第二条国民条件、对海外侨民的保护

(一)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二)国家具有依法保护国外侨民的义务。

第三条领土

大韩民国的领土为朝鲜半岛及其附属岛屿。

第四条向往和平统一

大韩民国向往统一,为制订实行立足于自

由民主主义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而促进

之。

第五条不许进行侵略战争、国军使命

(一)大韩民国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不许进

行侵略战争。

(二)国军的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保

卫国土的神圣义务,遵守政治中立。

第六条条约和国际法规的效力、外国人地

位的保障

(一)依本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通常确

认的国际法规,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力。

(二)按国际法及有关条约规定,保障外国

人的地位。

第七条公务员的地位、责任、身分和政治

中立

(一)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勤务员,对国民

负责。

(二)依法规定,保障公务员的身分和政治

中立。

第八条政党

(一)允许自由成立政党,保障多党制。

(二)政党的目的、组织和活动应符合民主

原则,并应具有必要的组织形式,以便国民参

与政治、表达其政治见解。

(三)政党依法受国家保护。国家可依法对

政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

(四)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民主基本秩

序时,政府可提请宪法裁判所解散之。政党得

依宪法裁判所的判决解散。

第九条文化的继承、发展等

国家应努力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大力发

展民族文化。

第二章国民的权

利和义务

第十条基本人权的保障

全体国民具有人的尊严和价值,拥有追求

幸福的权利。国家承认并有义务保障国民的

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国民的平等和不允许特殊等级

制、荣誉的效力

(一)全体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

不因其性别、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的差异,而

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一切领域内,

受不同待遇。

(二)不允许社会的特殊等级制度,亦不得

以任何形式建立这一制度。

(三)授勋等荣誉,其效力以接受者为限,

并不因此附带任何特权。

第十二条人身自由和被告人权利、拘留的

适当性审查、口供的证据力

(一)全体国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任何

人非依法不受逮捕、拘捕、关押、搜查和审问,

非依法和依合法程序不受处罚、保安处分及强

制劳役。

(二)任何国民不受拷问,也不被迫在刑事

上作不利于己之供述。

(三)逮捕、拘捕、关押、搜查时,应出示

按检察官要求、由法官签发的具有合法程序的

证件。但对现行罪犯和犯有相当于三年以上长

期徒刑的罪犯,为防其逃脱和毁灭罪证,可事

后补办有关证件。

(四)任何人受逮捕、拘捕时,有委托辩护

律师协助的权利,刑事被告如无力依法雇请辩

护律师时,国家可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五)任何人如拒不接受逮捕、拘捕的理由

和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时,不受逮捕和拘捕。对受逮捕、拘捕者家属等法律规定人员,应立即通知其理由和时间、场所。

(六)任何人受逮捕、拘捕时,有依法向法院请求审查该案的权利。

(七)当确认被告的口供出于因受长久拷问、暴行、威胁、拘禁等不当手段或受骗等其他手段,而出于非自愿之供述时,或在正式审判中,仅据被告不利于已的口供为罪证时,不得确定被告有罪或科以刑罚。

第十三条刑法不咎既往、一事不重处、溯及既往法律的禁止和株连制的禁止

(一)任何国民的行为,除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外,此后不受犯罪之追诉,亦不受重复处罚。

(二)任何国民,不因溯及既往之法律而受参加政治活动的限制和被剥夺财产权。

(三)任何国民,除自己行为外,不因亲属的行为而受株连。

第十四条居住、迁徙自由

全体国民有居住、迁徙自由。

第十五条职业选择自由

全体国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十六条居住的自由

任何国民有拒绝侵犯其住宅之自由。非经出示按检察官要求、由法官签发的证件,不得没收或搜查其住宅。

第十七条私生活秘密之自由

任何国民有拒绝侵犯其私生活秘密之自由。

第十八条通信自由

任何国民有拒绝侵犯其通信秘密之自由。

第十九条良心的自由

任何国民有凭良心处事自由。

第二十条宗教信仰自由

(一)全体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二)不设国教。宗教与政治应予分离。

第二十一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

不受审批和检查

(一)全体国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自由。

(二)言论、出版不受审批和检查,集会、

结社不受审批。

(三)为保障通讯、广播设施标准和新闻职

能,由法律规定其必要事项。

(四)言论出版不得损害和侵犯他人的名誉

和权利,不得有损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如有

损害和侵犯他人名誉和权利时,被害者可请求

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保护学术和艺术活动的自由

和权利

(一)全体国民有学术和艺术活动的自由。

(二)法律保障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

和艺术家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

(一)全体国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其财产

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

(二)行使财产权时应尽力照顾公共福利。

(三)因公需要,对财产权需征收、使用或

限制及由此付的补偿,均由法律规定,并应支

付正当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选举权

依法规定,任何国民均有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公职担任权

任何国民均有依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请愿权

(一)任何国民均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书

面请愿的权利。

(二)国家对国民的请愿有审查之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裁判权、刑事被告的无罪认

(一)任何国民均有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受法官审判的权利。

(二)军人和军务人员以外的国民,在大韩

民国领土内,除非犯有与重大军事机密、哨兵、

哨所、提供有毒饮食、俘虏、军用物品有关的

罪行以及除法律规定和宣布紧急戒严外,有不

接受军事法院审判的权利。

(三)任何国民均有迅速受审判的权利,除

有充分理由,刑事被告均有权接受不拖延的公

开审判。

(四)刑事被告人在被判为有罪之前,应受

无罪之认定。

(五)刑事被告人可依法在有关事件审判过

程中进行陈述。

第二十八条刑事补偿任务

为刑事被疑或刑事被告而受拘禁者,如依

然未受起诉处理或获无罪判决时,可依法向国

家请求正当赔偿。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一)因公务员职务上的非法行为而受损害

的国民,可依法请求国家或公共团体给予正当

赔偿。但不因此免除公务员自身的责任。

(二)对于军人、军务人员、警察及其他法

律规定人员,在战斗、训练等职务执行时造成

的损失,除法律规定的赔偿外,不得因公务员

职务上的不法行为而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

赔偿。

第三十条国家的救护

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危及生命或身体的

国民,可依法受国家救护。

第三十一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的

自由性、中立性和终身教育的振兴

(一)全体国民都拥有按能力均等地受教育

之权利。

(二)全体国民都有义务使其所监护之子女受起码的初等教育或法律规定的教育。

(三)义务教育免费提供。

(四)依法保障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政治中立性及大学的自治性。

(五)国家应大力发展终身教育事业。

(六)对包括学校教育、终身教育的教育制度、教育活动、教育财政及教员地位等有关基本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少年等的保护

(一)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以社会的经济的手段,努力扩大劳动就业和维持适当的工资水平,并应依法规定,实行最低工资制。

(二)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

(三)在尽量保障尊重人格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劳动条件的标准。

(四)妇女的劳动受特别保护,在就业、工资和劳动条件上,不得受不应有的差别。

少年人的劳动,受特别保护。

(六)依法优先提供国家有功人员、残废军警人员和烈属的劳动就业机会。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的团结权

(一)为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有自主团结权、有集体交涉和集体行动权。

(二)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劳动者有团结权、集体交涉及集体行动权。

(三)对法律规定的主要国防企业劳动者,可依法限制或不赋予其集体行动权。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障等

(一)全体国民均享有人所应有的生活权。

(二)国家有义务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三)国家应努力提高妇女的福利和权益。

(四)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提高老年人和青

少年福利的政策。

(五)身体障碍者或因疾病、老龄等其他原

因而丧失生活能力的国民,依法受国家保护。

(六)国家应努力预防灾害,并应努力保护

国民免受其危害。

第三十五条环境权

(一)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

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

(二)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规定。

(三)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等政策,努力使

全体国民享有舒适的居住条件。

第三十六条婚姻与家庭生活,健康保护

(一)婚姻与家庭生活应建立和维持在尊重

人格和两性平等的基础上。对此,国家给予保

障。

(二)国家努力保护女性。

(三)国家应保护全体国民的健康。

第三十七条国民自由、权利的尊重和必要

的限制

(一)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得以宪法未列举

为由而受忽视。

(二)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

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

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即使在法律限制的情

况下,仍不得损害自由和权利的基本内容。

第三十八条纳税义务

全体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卫国义务

(一)全体国民有依法保卫国家的义务。

(二)任何人可拒绝因履行兵役义务而受不

利于己的待遇。

第三章国

第四十条立法权

立法权属于国会。

第四十一条组成

(一)国会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

密投票选出的国会议员组成。

(二)国会议员人数由法律规定,应在二百

人以上。

(三)国会议员的选举区、比例代表制及其

他有关选举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议员任期

国会议员任期四年。

第四十三条议员兼职限制

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法律规定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议员不受逮捕特权

(一)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在会议期间,

未经国会同意,不得被逮捕或拘禁。

(二)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国会议员,

除现行犯外,如经国会要求,应于会期中获释

放。

第四十五条议员发言、表决的免责特权

国会议员在国会所作的职务发言和表决,

在国会外不负责任。

第四十六条议员的廉洁的义务

(一)国会议员有廉洁的义务。

(二)国会议员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凭良心

行使职权。

(三)国会议员不得滥用职权,在国家、公

共团体和企业订立或办理合同时,谋取财产上

的权利、利益及职位、或为他人谋取而斡旋。

第四十七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一)国会定期会议,依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国会临时会议,由总统或四分之一以上国会议员要求而召开。

(二)定期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一百天,临时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说明会期及开会理由。

第四十八条议长、副议长

国会选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

第四十九条议决人数及方法

国会在宪法或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由半数以上本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出席议员赞成时为议决,赞成和反对各为半数时为否决。

第五十条议事公开原则

(一)国会会议公开进行。但经半数以上出席议员同意,或议长认为是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不予公开进行。

(二)不公开的会议内容的发表,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议事的下届会议继续讨论

在国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他审议草案,不得以本会期无法议决为由予以废弃。但国会议员任期届满,则不在此例。

第五十二条法律草案提出权

国会议员和政府部门可提出法律草案。

第五十三条法律的公布、总统有否决权、法律的确定与生效

(一)国会议决的法律移交政府后,于十五日内由总统公布。

(二)对法律草案有异议时,总统可于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附异议书退还国会,要求重新审议。国会闭会期间也照此办理。

(三)总统不得要求重审部分法律草案,或修改法律草案要求重新审议。

(四)遇有重新审议要求时,国会应再次审

议。经半数以上本届议员出席、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议员同意,仍维持原决议时,该法律即算

通过。

(五)总统不在第一项限期内公布或要求重

新审议,该法律也算通过。

(六)总统应按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立即

公布通过的法律。按第五项规定,法律被通过

后,或按第四项规定,法律提交政府后,如按

第四项规定已通过的法律提交政府后,如总统

未于十五日内公布,国会议长公布之。

(七)如无特别规定,该法律自公布之日算

起,二十日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预算的审议、批准权、准预算

(一)国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

(二)政府编制各会计年度预算草案,于会

计年度起始的九十日以前提交国会,国会应予

会计年度起始的三十日以前议决。

(三)如会计年度开始后预算有仍未议决,

政府可按上年度预算标准,执行下列经费到国

会议决前为止。

1.按宪法或法律设置的机构和设施的维

持与经营费。

2.履行法律上支出义务所需费。

3.预算已批准的项目继续进行时所需费

用。

第五十五条继续费、预备费

(一)必须超越一个会计年度支出的费用,

政府应规定年限,以继续费名目提交国会议

决。

(二)预备费总额应由国会议决,预备费的

支出应获下届国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追加、变更预算

如有必要追加、变更预算时,政府应编制

追加、变更的预算草案,提交国会。

第五十七条预算支出的各项增额和新费

用项目的禁止设立

未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增加政府提出的

预算支出的各项金额或另设新费用项目。

第五十八条对发行公债等的议决权

政府发行公债或缔结预算外增加国家负

担的契约,应事前经国会议决。

第五十九条税收种类和税率

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缔结条约、宣布战争的同意权

(一)国会对有关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条

约、有关重要国际组织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

约、有关限制主权的条约、媾和条约、构成国

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及有关立法事

项条约有同意缔结和批准权。

(二)国会对宣布战争、向国外派遣国军、

或大韩民国领土内驻留外国军队,均有同意

权。

第六十一条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调查权

(一)国会可监督政府工作,对特定的政府

工作案件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与此有关

的书面材料、证言或供述,也可要求证人出席

作证。

(二)监督和调查政府工作的程序及其他必

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国务总理等出席国会答辩的

义务

(一)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

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政府工作进行情

况,陈述意见,答复质询。

(二)如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国务总理、

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应出席答辩。国务总理或

国务委员被要求出席时,可委派国务委员或政

府委员出席答辩。

第六十三条解除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职务的议决权

(一)国会可向总统建议解除国务总理、国务委员的职务。

(二)第一项解职建议,需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提议,并经半数以上本届国会议员赞成。

第六十四条国会和自由权

(一)国会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可制定有关议事和内部规则。

(二)国会可审查议员资格,可惩戒议员。

(三)开除议员,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本届国会议员的同意。

(四)对第二项及第三项处分,不得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弹劾、追诉权及其决定的效力

(一)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政府各部部长、宪法裁判所审判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院院长、监察委员及其他法律所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犯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决议弹劾追诉。

(二)第一项的弹劾追诉,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提议、半数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同意。但对总统的弹劾追诉,须有半数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提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同意。

(三)被弹劾追诉者,行使职权至弹劾审判时为止。

(四)弹劾决定只罢免公职,并不因此免除民事或刑事的责任。

第四章政府

第一节总统

第六十六条总统的地位、职责及义务

(一)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二)总统有维护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国

家存在和宪法的职责。

(三)总统有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神圣义

务。

(四)国家的行政权力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

府。

第六十七条总统的选举、被选举权

(一)总统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

密方式选举产生。

(二)在第一项选举中,有两人以上获最高

选票时,可在半数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出席的

公开会议议决,由最高得票者当选。

(三)总统候选人为一人时,其得票数如未

超过选民的三分之一以上,为无效。

(四)总统候选人有被选举为国会议员的权

力,被选时年龄应满四十岁。

第六十八条总统选举期限、补缺选举

(一)总统任期届满时,应于总统任期届满

前七十日到四十日之间,选出总统后继人。

(二)总统当选者缺位、死亡、被判刑或其

他原因而丧失总统资格时,于六十日以内选举

总统后继人。

第六十九条总统就职宣誓

总统就职时作如下宣誓:“我向国民庄严

宣誓:忠实履行总统职责,遵守宪法,保卫国

家。为祖国的和平统一,为增进国民的自由和

福利,为发展民族文化而努力。”

第七十条总统任期

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第七十一条总统职权的代理

总统缺位或因故不能履行总统职务时,由

国务总理或依次由法定国务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七十二条对重要政策的国民投票

总统认为必要时,可将外交、国防、统一

及其他有关国家安危的重大政策,交付国民投

票。

第七十三条有关外交权限

总统缔结及批准条约,信任、接受或派遣

外交使节,宣布战争或媾和。

第七十四条国军统帅权

(一)总统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国军。

(二)国军的组织和编制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总统令

总统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范围、委任

事项和执行法律的必要事项发布总统令。

第七十六条紧急命令权

(一)在发生内忧外患、自然灾害或重大的

财政经济危机时,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

秩序,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又无暇等待

国会召开时,总统至少可采取必要的财政经济

措施,或对此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二)在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交战状态时,

为保护国家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又无

法召开国会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

令。

(三)在发布第一项和第二项命令或采取必

要措施时,总统应立刻通知国会,并应取得国

会的批准。

(四)在未取得第三项批准时,总统的命令

或措施立刻失效。此时,因该命令而变更或被

废除的法律,从命令未获批准时起,恢复原有

效力。

(五)总统应立刻公布第三项和第四项事由。

第七十七条戒严

(一)遇战争、事变或类似国家非常状态,要动用兵力以应付军事需要或维护公共秩序时,总统可依法宣布戒严。

(二)戒严分非常戒严和警备戒严。

(三)宣布非常戒严时,依法对有关法令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或法院权限,采取特别措施。

(四)宣布戒严时,总统应立刻通知国会。

(五)由半数以上本届国会议员通过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解除戒严。

第七十八条公务员任免权

总统按宪法和法律规定,任免公务员。

第七十九条赦免权

(一)总统或依法律规定,命令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

(二)命令普通赦免,应征得国会同意。

(三)有关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条荣誉授予权

总统依法律规定授予勋章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八十一条对国会发表意见权

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或发表书面意见。

第八十二条总统的职权行为及副署

总统行使职权时的行为,由文件规定。文件由国务总理和有关国务委员副署。有关军事部分亦与此相同。

第八十三条兼职禁止

总统不得兼任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政府各部部长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私职务。

第八十四条刑事特权

总统除犯内乱或私通外国罪时,在职期间不受刑事追诉。

第八十五条前任总统的身分和礼遇前任

总统的身分和礼遇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政府机构

一.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

第八十六条国务总理

(一)国务总理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

(二)国务总理协助总统并受总统之命,统辖

各部的行政工作。

(三)军人未退出现役,不得任国务总理。

第八十七条国务委员

(一)国务委员由国务总理提名、总统任命。

(二)国务委员协助总统治理国家,并作为国

务会议成员,审议国家事务。

(三)国务总理可建议总统解除国务委员职

务。

(四)军人未退出现役,不得任国务委员。

二.国务会议

第八十八条权限、组成

(一)国务会议审议属于政府权限的重要政

策。

(二)国务会议由总统、国务总理及十五人以

上三十人以下的国务委员组成。

(三)总统为国务会议议长、国务总理为副议

长。

第八十九条审议事项

下列事项应经国务会议审议:

(一)国家的基本计划和政府的一般政策。

(二)宣战、媾和及其他重要的对外政策。

(三)宪法修正案、国民投票案、条约、法

律及总统令。

(四)预算、决算、国有财产处理基本计划,

构成国家负担的契约及其他有关重要财政事

项。

(五)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命令

及其处理,戒严令及其解除令。

(六)有关重要军事事项。

(七)召开国会临时会议的要求。

(八)荣誉称号的授予。

(九)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事项。

(十)政府各部权限的划分。

(十一)与授予或分配政府内部权限有关的

基本计划。

(十二)有关对国家治理的评价和分析。

(十三)制定和调整政府各部的重要政策。

(十四)有关解散政党的提议。

(十五)向政府提出、与政策有关的请愿及

其答复。

(十六)总检察长、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

各军总参谋长、国立大学校长、驻外大使及其

他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和国营企业领导的任命。

(十七)其他由总统、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

提出的事项。

第九十条国家元老咨询会议

(一)为准备总统对有关国家工作重要事项

的咨询,可设由国家元老组成的国家元老咨询

会议。

(二)国家元老咨询会议议长,由前任总统

担任。如无前任总统,则由总统指名。

(三)国家元老咨询会议的组织、职责范围

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一条国家安全保障会议

(一)为制定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对外政策、军事政策和国内政策,在国务会议审议前,备总统咨询,设国家安全保障会议。

(二)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由总统主持。

(三)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组织、职责范围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二条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

(一)为制定和平统一政策备总统咨询,可设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

(二)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的组织、职责范围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三条国民经济咨询会议

(一)为制定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政策时备总统咨询,可设国民经济咨询会议。

(二)国民经济咨询会议的组织、职责范围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三、政府各部

第九十四条各部部长

政府各部长官由国务总理从国务委员中提名,总统任命。

第九十五条总理令和部令

国务总理或政府各部长官,对其所管事务,可依法律及总统令的委托或以其职权发布总理令或部令。

第九十六条设置、组织、职责

政府各部的设置、组织和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

四、监查院

第九十七条职责和归属

为检查国家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决算、国家及法律所规定的团体会计、监督政府机关及公务员职责的执行,在总统领导下,设监查院。

第九十八条组成

(一)监查院由以院长在内的五人以上、十

一人以下的监查委员组成。

(二)院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任期

四年,只连任一次。

(三)监查委员由院长提名,总统任命,任

期四年,只连任一次。

第九十九条职责

监查院应每年检查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决

算,并向总统及下一年度国会报告其检查结

果。

第一百条组织、职责范围等

监查院的组织、职责范围、监查委员的资

格、监查对象、公务员的范围及其他必要事项,

由法律规定。

第五章法院

第一百零一条司法权、法院的组织、法官

的资格

(一)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

(二)法院由最高法院——大法院和各级法

院组成。

(三)法官的资格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大法院

(一)大法院可设部。

(二)大法院设大法官,但如法律规定,除

大法官外可设法官。

(三)大法院和各级法院的组成由法律规

定。

第一百零三条法官的独立

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其良心独立审

判。

第一百零四条大法院院长、大法官的任命

(一)大法院院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

命。

(二)大法官由大法院院长提名,经国会同

意,总统任命。

(三)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以外的法官,经

大法官会议同意,由大法院院长任命。

第一百零五条法官的任期、连任、退休

(一)大法院院长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二)大法官任期六年,依法规定,可连任。

(三)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以外的法官任期

十年,依法规定可连任。

(四)法官退休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法官的身分保障

(一)法官非因弹劾、禁锢以上刑事处分,

不被罢免,非因惩戒处分、不被停职、减薪或

受不利处分。

(二)法官因重大心身障碍不能执行职务

时,可依法退职。

第一百零七条法院和宪法裁判所、大法院

命令等审查权、行政审判程序

(一)当某项法律被判作违反宪法时,法院

可将它提交宪法裁判所,依其审判结果判决。

(二)当某项命令、规则、处分被判作违反

宪法或法律时,大法院有最终审查权。

(三)在审判前,可先进行行政审判。行政

审判程序,虽由法律规定,但可以司法程序为

准。

第一百零八条大法院的规则制定权

在不与法律抵触情况下,大法院可制定有

关诉讼程序、法院内部规程和事务处理规则。

第一百零九条公开审判原则

审判官的审理和判决公开进行。但在不利

于国家安全和秩序稳定,或有伤风化时,依法

院决定,可不公开进行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军事法院

(一)为管辖军事审判,可设军事法院,作

为特别法院。

(二)军事法院的上诉审理,由大法院管辖。

(三)军事法院的组织、权限及审判官资格,由法律规定。

(四)非常戒严下的军事犯罪,如军人和军务人员犯罪、军事间谍罪、向哨兵和哨所提供有毒饮食以及有关战俘的罪行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一审判决,但宣判死刑时不在此列。

第六章宪法裁判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审判事项和审判官的任命

(一)宪法裁判所审判下列事项;

1.法院提交的某项法律是否违宪的事项。

2.弹劾事项。

3.政党解散事项。

4.有关中央机关之间、中央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注:地方自治团体即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之间、以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间的权限争端事项。

5.法律规定的有关宪法申诉事项。

(二)宪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资格的九名审判官组织。审判官由总统任命。

(三)第二项审判官中,三人从国会中选出,三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定。

(四)宪法裁判所所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从审判官中指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审判官的任期与资格

(一)宪法裁判所审判官任期六年,可依宪法连任。

(二)宪法裁判所审判官不得加入政党或参与政治。

(三)宪法裁判所审判官非因弹劾或受监禁以上刑罚,不得罢免。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宪作决定的程序和组织

(一)宪法裁判所作出某项法律违反宪法的

决定、弹劾决定、解散政党决定或有关宪法申

诉的认可决定时,须有六名以上的审判官赞

成。

(二)在不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宪法裁判

所可制定有关审判程序、内部规程和事务处理

规则。

(三)宪法裁判所有关组织、活动及其他必

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七章选举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选举管理委员会

(一)为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国民投票及

处理有关政党事务,设选举管理委员会。

(二)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总统任命三

人、国会中选出三人和大法院院长指名三人组

成,委员长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三)委员任期六年。

(四)委员不得加入政党或参与政治。

(五)委员非因弹劾或受监禁以上刑罚,不

得罢免。

(六)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

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国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

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

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七)各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

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选举管理委员会对行政

机关的指示权

(一)各级选举管理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

册等选举事务和国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行政

机关作必要指示。

(二)得第一项指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执行

之。

第一百一十六条选举活动和选举经费

(一)选举活动在各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

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

均等。

(二)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

由政党或候选人负担。

第八章地方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被称作地

方自治组织)

第一百一十七条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

权、种类

(一)地方自治团体处理有关居民的福利事

务、管理财产,并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自治

规定。

(二)地方自治团体的种类,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议会的组织和活动

(一)地方自治团体可设议会。

(二)地方议会的组织、权限、议员选举及

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的选任方法、其他有关地

方自治团体的组织和活动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九章经济

第一百一十九条经济秩序的根本、规定

和调整

(一)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

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

(二)国家为维持国民经济的均衡增长与稳

定,维持恰当的收入分配、防止市场垄断和滥

用经济力量,为通过经济体间的协调实现经济

民主化,可实行有关经济规定和调整。

第一百二十条自然资源的采掘、开发等特

许与保护

(一)矿物及其他重要地下资源、水产资源、

水力及经济上可利用的自然力,依法规定在一

定期间内允许采掘、开发和利用。

(二)国土和资源受国家保护。国家为对其

均衡开发和利用,制定必要的计划。

第一百二十一条耕地的出租、借贷与委托

经营

(一)国家应尽力为达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而努力。禁止租佃制。

(二)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合理利用耕地或因不得已,依法允许闲置耕地的借贷及委托经营。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土的利用和限制等

国土是全体国民的生产和生活基础,国家为有效地、均衡地利用、开发和保全国土,依法规定赋予必要的限制和规定有关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综合开发农、渔村,稳定农水产品价格,保护和扶助中小企业

(一)国家为保护、扶助农业和渔业,应制订并实行必要的农、渔村综合开发计划和支援计划。

(二)为平衡各地区发展,国家有义务扶助地方经济。

(三)国家应保护、扶助中小企业。

(四)国家应努力平衡农产品、水产品的供求、改善流通结构、争取价格稳定,以保护农、渔民利益。

(五)国家应扶助农、渔民和中小企业的自助组织,并保障其自助组织不断发展。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护消费者

国家引导健康的消费行为,依法规定,保障旨在提高产品质量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发展外贸

国家发展对外贸易,并可予以限制和调整。

第一百二十六条禁止私营企业的国有化、公有化及对其实行统制

除因国防或国民经济迫切需要,按法律规定外,不得将私营企业转为国营或公有企业,也不得统制或管理其经营。

第一百二十七条发展科学技术、确定国家标准制度。

(一)国家应通过革新科学技术、开发情报

与人才,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国家确定国家标准化制度。

(三)为达到第一项目的,总统可设必要的

咨询机构。

第十章宪法

修改

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提案权

(一)宪法的修改,由总统或国会半数以上

议员的发起提出之。

(二)修改有关延长总统任期或变更重任规

定的提案,对该项提案出台时的应届总统无

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总统应将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二十日

以上。

第一百三十条修正案的议决、通过及公布

(一)国会应于宪法修正案公布之日算起的

六十日内议决。国会议决须获三分之二以上议

员的同意。

(二)宪法修正案经国会议决后。于三十日

内交国会投票。应经过半数国会议员选举者的

投票,并获过半数投票参加者的同意。

(三)宪法修正案获第二项同意时,即被通

过,总统应立即公布之。

附则

第一条实施日

本宪法自1988年2月25日起实行。为实

行本宪法须制定和修改必要的法律、按本宪法

规定选举总统、国会议员、进行有关实行本宪

法的准备工作等,可于本宪法实行之前进行。

第二条首任总统的选举和任期

(一)依本宪法规定的首任总统选举,于实

行本宪法的四十日以前进行。

(二)依本宪法规定的首任总统的任期,自

本宪法实行之日起开始。

第三条首届国会议员和本宪法实行当时

的国会议员的任期

(一)依本宪法规定,首届国会议员的选举,

从本宪法公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进行。依本宪

法选出的首届国会议员的任期,在国会议员选

出后,自首届国会的首次会议之日开始。

(二)第一项所述的首届国会首次会议之日

的前一日,为本宪法公布当时的国会议员的任

期终止日。

第四条本宪法规定的选举法或任命者变

更时

(一)本宪法施行当时的公务员和政府任命

的企业人员,可视为按本宪法规定任命。但如

按本宪法规定,在选任方法或任命者变更时,

当时的公务员、大法院院长及监查院院长,行

使职权到(按本宪法规定的)后继者出任时为

止。这时,前任者的公务员任期到后继者出任

前一日为止。

(二)本宪法实施当时的大法院院长、大法

院判事以外的法官,不按第一项规定,可视为

按本宪法规定任命。

(三)本宪法中有关公务员的任期或重任限

制的规定,从(按本宪法规定的)公务员初次选

出或任命时起适用。

第五条本宪法实施当时的法令和条约

本宪法实施当时的法令和条约,如不违反

本宪法,可继续有效。

第六条本宪法实施当时的机关

本宪法实施当时的机关,行使职权到按本宪

法规定的、相应的新机关成立时为止。

美国宪法中文版

美国宪法(中文)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

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

美国宪法的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目录 编辑本段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林那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 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

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二班乔茵2015206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截然不同 的法律特色。通过对比两国宪法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差异 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通常承担七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因此,宪法比较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久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这得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一、理念差异 美国宪法理念吸收了亚当·斯密的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1这种观点基于“人性恶”认为人性的缺点决定了无论将权利交到谁的手里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正义。因此人治是不可靠的,必须坚持法治。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完整的制度来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效率。此外,早期的美国宪法理念受洛克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通过权力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满足资产阶级社会各集团的利益。所以美国宪法的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则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于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影响。 二、文字表述差异 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美国宪法非常概括,文本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因此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规定多为规定性内容。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2 三、修改频率差异 如上所述,美国宪法极具概括性和适应性。因为其经济制度和政治局势相对稳定,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的小修小补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只是在1787年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更替为《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而我国宪法经历了1945、1954、1975、1978、1982五次修改,频率过高。“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历史阶段”“制宪目的的短期化”3则为其原因。 四、内容差异 序言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有1900个汉字,“毛泽东”出现了三次,“中国共产党”四次,“主义”36次。而美国宪法序言翻译成汉语也就仅仅五十多字而已。主要精确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观念。措辞平和、行文简洁、语义明确、政治中性。叙述全面、体系完整、语句 1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法律出版社 2来自百度 3《试论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及对策》汪利霞,陈森林

(完整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摘要】美国宪法自生成至今二百多年来,虽然经历了数次变革但总体保持着其稳定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宪法条文、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效力等方面。也正是美国宪法的稳定性特征使人们对宪法产生信仰和崇敬,有利于美国社会、国家的健全发展。 【关键词】美国宪法的稳定性;深层背景;美国宪政;美国宪法的长久存续 美国宪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美国宪法指包括美国联邦宪法,各州宪法在内的所有宪法统称;狭义的美国宪法仅指美国联邦宪法,本文讨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是讨论美国联邦宪法的稳定性。 一、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形成 (一)美国宪法生成的深层背景 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四个深层背景分别为:思想基础、历史传统、社会需要和主体因素。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宪法典范的美国宪法的生成绝非偶然,而是上述四个深层背景作用和互动的结果。 1、思想基础。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思想基础是西方政治理论传统 中的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人民主权是目的,限权政府则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是美国宪法的价值目标和制度模式赖以设计的理论依据。 2、历史传统。从历史渊源上看,美国宪法是对欧洲民主和法治文 明继承和发展的结果,尤其是英国的民主和宪法传统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和宪法传统继承和发展的结果。从传统因素上看,

美国宪法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以及殖民地时期的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继承和发展的结果。社会因素即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社会传统,它们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宪法赖以生成的基本社会因素。 3、社会需要。对美国宪法的生成和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深层背景 是美国当时的社会需要。这种社会需要包括目的性社会需要和手段性社会需要。前者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后者是政府权力的强化与控制的社会需要。而这两种社会需要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为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的衡量。 4、主体因素。建立在当时美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的社会 需要是美国宪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动力,而由思想传统和历史传统所培养和孕育在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主体素质和由此产生的能动力则是美国宪法产生的主观条件和主观动力。从最直接意义上说,美国宪法是主体设计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作为主体的人创造的。 (二)美国宪法的变化 美国宪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联邦宪法》上的宪法变化和《联邦宪法》外的宪法变化。其中前者的直接变化可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是字面上的,另一是文义上的。 字面上的变动。美国《联邦宪法》文字上的修改只通过一种途径——修正案。迄今为止,美国共有27条修正案。将宪法原本同修正案加以对照,我们仍能很清楚地看出,在文字规定上,1787年的美

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的比较

形式上的明显的差别是:中国宪法长而无当而美国宪法言简意赅。 内容上的明显的差别是:它们在依法治国中的功用和效能迥异。 第一,美国宪法是由国会制定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国会。 而中国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的现行宪法,虽然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也就是说虽然是由人大这个立法机构制定的,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更多体现的是党的意图,而不是人大或人民的意志。在这里,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是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 第二,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一个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它体现的制宪精神就是自由。其核心就是分权与制衡。防止任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尊重各州自治范围与能力,并防止联邦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人民权益;代表不仅需权衡国家整体利益,更重要是反映地区选民的意见等等。

而中国宪法着眼于对下治理,不管人治还是法治,都是着眼于治理人民。是让人民服从法律,而不是让政府遵守法律。更多地强调的是人民的义务,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 第三,美国宪法是宪政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抱括政党和总统,都必须信守和遵从宪法,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和行权。各党派、各权力机构以及联邦与各州出现重大纷争而无法解决时,各方只能诉诸于法律,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而最法院是宪法和法律的象征,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也就是服从宪法和法律。 而中国实行的并不是宪政体制,宪法虽然被称作国家根本大法,但因为国家是在政党的领导下,而政党与政府实际上又是一体化,所以宪法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评论(14)|56 2007-03-20 22:32PAS0N|三级 差异大了,最本质的差异在于美国施行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中国施行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评论|2 2007-03-20 22:36甚知|五级 两个国家的信仰不一样宪法的依据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年宪法全文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中、英文版) (中文)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末得出席的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 内容摘要]: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两个代表性国家,它们的宪法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各自的特色和区别。本文拟在分析其共同点的基础上,从其创制程序、表现形式、基本原则和违宪审查模式等方面比较其主要区别。 关键词]: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异同 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 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在宪法中,人民只是将自己的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政府,使之具有必要的权威,而仍然保持了自己其他的权力。正因为宪法是高于政府的,所以它不能由一般的议会来决定,必须由专门为此召开的制宪会议来制订和批准。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制宪的目的是确立政府,但政府并不为自身而存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和最终目的。 二、英、美宪法的区别 1、从宪法表现形式和创制程序上来看,英国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美国是成文宪法、刚性宪法。英国不存在专门统一的宪法法典。一般认为,一国有关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等内容都集中在一个宪法法典中,就是属于成文宪法。而英国,以上这些内容是分散规定在宪章、制定法、判例、惯例之中,所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和不成为宪法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界限。一部成文宪法经过若干年后,也常常附有各种惯例、判例,实际起宪法的作用。如美国的两党制、违宪审查制等。英国宪法中也有不少成文的宪法文件,只是不集中而已。英国宪法没有统一的成文宪法典,而是由一系列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构成的。英国宪法的构成也和其他国家不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宪章、议会的制定法、判例法和惯例。英国宪法的构成是多种多样,内容庞杂而含糊不清,前后甚至存在不同而互相矛盾,这就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随意解释,灵活运用宪法的条件,使宪法更好地为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巩固资本主义统治秩序服务。

试论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思考

试论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思考 任何宪法的诞生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渊源,它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其形成因各自不同的国情与背景而多样化,从而导致各国宪法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美国宪法最具典型性,其超稳定性机制及长久生命力就在于其本身的自我完善、自我更新和自我适应机制。 一、美国宪法诞生的历史轨迹 (一)“阶梯式”的建国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的产生是由来自外部的压迫与内部对自由市场渴望以及联邦各州之间共同利益的需求所角力形成的。17-18世纪,拥有“日不落”之称的英国战胜其他殖民者的势力,横跨大西洋在美洲东海岸建立了13个殖民地。随着北美殖民地工商业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英国通过制定印花税条例与“唐森德税法”{1}等一系列手段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经济控制和掠夺直接限制了北美殖民地经济的发展。随着双方之间矛盾的日益激化,导致了北美独立战争的爆发。从波士顿倾茶事件演变到莱克星顿的枪声再发展成《独立宣言》的发表直至《凡尔赛和约》的签订标志着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在美洲大陆呈现。 (二)“有限约束”的联邦条款 美国宪法的诞生是其本土长期而渐进立法进程的产物。独立后的美国在获得自由之后各州开始着手联合组成同盟。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款,确定美国“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由于此条款赋予邦联政府的权力有限导致其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中央政府,尤其各州之间的联系是松散的。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是十分迫切的。 (三)“民主雏形”的制宪会议 制宪会议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制宪会议中提出的主张与方案奠定了美国宪法最原始的雏形。由于联邦条款的约束力有限,1787年2月21日各州代表在邦联国会邀请下于费城召开修改邦联条款的会议。而以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的部分代表则希望无需修改联邦条款直接建立一个新政府。在长达4个多月的激烈争论,以华盛顿为代表的美国开国先驱们提出弗

美国宪法中文版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宪法中英文对照版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马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 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宪法修正案XVII对本条款做了部分修改)。 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 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 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禄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一、中美宪法背景之比较 (一)理论比较 早期的美国宪法立法理念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我国与美国有所不同。我国的宪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所以我国在宪法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源于《独立宣言》的签署,崇尚独立自由精神和踟结合作精神,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被深深打上了自由的烙印。“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约束政府等口号,无一不洋溢着自由之光。”[而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必然要遵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而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共同纲领》,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所以决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美宪法内容之比较 (一)宪法的结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文有七条。修正案有二十七条.它的宪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原则、宪法修正程序、宪法批准程序。条文简单.以分权和全力保障为主题展开。我国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其中四章分别规定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这部宪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由于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二)宪法的使用情况 美国宪法只是在1787年的时候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替换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后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更改。我国宪法经历过五次修改.分别为1949年、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自建国以来一共有五个不同的宪法版本。 (三)宪法的特征 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利方面,美国主张的是有限政府.主张分权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权威政府,主张合一制。美国的宪法文字非常概括,弹性空问很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做出相应的解释来适应小断变化的时代,美国宪法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保障人权方面有相应的规定。 (四)宪法的内容规定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美宪法的差异 主要内容: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存在诸多的差异。除了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和 政权性质不同外,还有在创立的方式过程、宪法的实效、修改要求和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很多的差异。比较两者,可以让我们学习借鉴他山之石。 关键词:宪法创设,宪法实效,宪法修改 同样为宪法,各国宪法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差异,当然它们之间同样有着共同性。首先在于各国宪法,无论是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宪法都是在人民取得政权后,通过制宪程序,把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意志,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各国的宪法的基点都是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宪法只是这个民主事实的记载和表达。 虽然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和保证书,即各国的立宪基础是一样的。但是各国的宪法上的差异是存在的,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甚至在表现形式上都存在不同。例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没有形式上称为宪法的法律,只有实际中起着宪法效力的宪法性文件。而美国虽然和英国同为英美法系,法律传统源自英国,但美国有成文宪法,而且是世界上首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另外,不同的宪法反映的时代背景、阶级力量对比、和时代主题等等都不同。1919年的德国的《魏玛宪法》被称为是现代宪法的开端,它是在德国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后在魏玛制定的一部反映建立共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现代宪法。这与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在规定受保护的公民范围上是不同的,美国当时规定的公民范围不包括黑人奴隶。这是其宪法在人权保护范围方面的缺陷,反映了美国当时的民主和人权发展程度时代局限性。 各国的宪法由于各自的传统、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和宪法理念等等的不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宪法呈现纷繁多样的情况。今天、这里、本文主要想探讨和评述的主要是中国和美国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中美两国由于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背景等等的不同,在宪法的制定、内容、实施和修改变迁等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下面本文将作一点试评 (一)宪法的产生过程不同。 美国是在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的独立革命过程中诞生的。它的背景就是十三块殖民地,经济是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独立后的美国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地方各州的权力比较大,是个松散的邦联。1786年为了加强中央权力,巩固革命的成果,各州各选派两名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美国的联邦宪法。美国各州选出的两名代表的使命就是制定美国宪法。宪法的内容反映各州不同的利益要求,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对各州不同利益主张的平衡和协调。当时没有国会,只有各州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美国的联邦宪法需得到各州的批准,方能在该州生效。最初不是所有的州都批准同意,这反映各州的利益和整个联邦的整体利益之间存在差异。美国的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并使之成为美国政治体制确立的根据。根据它,美国的联邦总统即政府、国会、司法机关得以产生并运作。所以,美国宪法产生过程符合宪法作为一个国家设规立制的总章程的产生的应有的逻緝过程。 相比之下,中国宪法产生过程是另一番情样。中国在制定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五四宪法前,宪法草案已在全国范围内讨论多次,由毛泽东主席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草案交全国人民讨论,起草委员会共收到近59000余条修改意见,最后在1954年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实施。五四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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