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办法

海南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办法
海南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政策执行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4〕30号),海南省工商局日前制定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目前,该办法已经印发全省并开始执行。

海南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政策执行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简易注销程序,是指登记机关简化登记流程,对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场核准登记,或对符合特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的程序。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求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利害关系人提出与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争议的;

(三)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已办理涉税事项的。

第四条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继承人可凭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证明文件,申请简易注销;

(二)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拟依职权注销名单,公告期为10天。公示期满,其他单位或个人未对拟依职权注销决定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已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存在未清结的债权债务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由其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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